逾期办理房产证赔偿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

逾期办理房产证赔偿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
逾期办理房产证赔偿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

逾期办理房产证赔偿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法

朋友也很关注,如果开发商的原因使房产证迟延办理时,他们该如何处理。

律师:对予开发商原因使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时,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约定是这样约定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________。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提供了如上的选择给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选定。对此,我们一般建议将两项都选择,更有利于购房者。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________。

可见,对于开发商的原因办证迟延或不能要分几种情况不处理;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的原因使房证迟延办理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同时承担违约金。这即是合同十五条处理方式中的第二种,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的多少是由开发商与买受人共同协商来确定,现在一般约定是根据迟延时间的长短按日承担一定的百分比。实践中按日承担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的居多。

第二种情况,当办证不能时,或逾期达到一定时间后,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这即是合同第十五的第1种处理方式: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于解除合同要求的赔偿数额: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三种情况是由开发商与买受人协商约定。这里就比较灵活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从我们参与房产案件的实践来看,买受人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能够将合同中的第十五条的前两项均选择,则对买受人来说,如果出现迟延办证的情况,对买受人更有利。案例:就这类纠纷,我们将我们在实践中的案件中举一个典型案予以说明:

杨先生是咱们西安市人,2001年1月与北郊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一处楼盘。约定开发商有同年5月交房,同时约定如因开发商的责任造成杨先生不能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杨先生有权按已付购房款的2%进行索赔。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按期交付了房屋。但直至2002年3月,杨先生仍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杨先生在询问开发商无果后,委托我们进行了调查,才得知杨先生不能按期取得产权证的原因是开发商迟延提供办证所需的重要材料—综合验收材料。杨先生遂和其他20多名业主一起委托我们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开发商按购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等人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故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因为房产证对于购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当出现此类问题,作为业主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计算:

1、按实际延长的期限,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计算基数以合同总价20计算。

2、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此处“办理”的意思一般是向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而并非指办结。

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起诉书

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 证或不动产证起诉书-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起诉书 原告:,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 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告: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年月日前办理并交付“国有土地使有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元,(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xxx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元,总价元认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小区号楼单元室,并约定年月日前交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

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其中第2项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同期活期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应为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是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已属违约。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手续,被告均以种种原因拖延。 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即“买受人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书 (二合一)

房屋买卖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户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建筑面积按套计算,包含地下室。本房产因无房地产权证,甲方保证房屋权属为私产,所有房款已经结清。若开发商就实际面积提出补退,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购房合同面积,由甲方支付,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开发商退款经甲方退于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整(大写: 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甲方须提供该房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四、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丈夫、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年月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不得拖延。乙方向甲方银行账户(户名:账号:)转账元整(大写:元整),银行

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六、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但买卖协议因由甲方与开发商签订,所以乙方如需甲方办理任何关于此房屋的事宜甲方需出面办理并提供手续. 七、虽然买卖协议由甲方与开发商签订,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应将所有合同手续等文件交由乙方留存。 八、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产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九、甲方保证该房屋无重大质量问题或瑕疵,并保证在交接前未发生非正常死亡或行凶致死等事件,如交接后发现上述事件发生,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给予乙方万元的赔偿。 十、甲方在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时,甲方保证将与该房产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已结清,并将相关缴费证件交于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十一、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毁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应将定金退还乙方,另付乙方相同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超壹日,由违约方赔偿房价款的千分之一

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2009-08-31 17:31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但无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

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012150069.html, 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与开发商都可能会发生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退房现象的发生。那么,在此过程中,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退房违约金的协议 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3、综上,开发商在第一次违约时,应支付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如在今后退款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仍需向您支付违约金。 相关内容: 商品房退房的流程: 第一步,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中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的承担

房屋买卖中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的承担 宋晓锋 1.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15日,吕某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吕某购买合作社建设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民园小区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073元,双方在房屋交付后九十天内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约过户手续并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等内容。吕某按约定支付首付款30022元,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作社于2000年5月12日向吕某出具了收到总房款的收据。2000年10月20日,吕某办理了入住手续。但至今合作社仍未给吕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9月,吕某将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合作社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支付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金59555.9元。 合作社答辩称:吕某至今未将所欠房款结清,有(2009)一中初字第9771号民事调解书为证。违约的是吕某,不是合作社;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并且因其拖欠贷款曾在2002年10月13日给物业写信同意由原来的物业收回房屋过户;吕某拖欠房款,至今未还清,因吕某还不起房款,有退房打算,怕合作社找他索要房款,从未找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是导致被告代其偿还后发生追偿纠纷的原因,也是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根本原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有关追偿借款的纠纷现已通过诉讼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吕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评析意见 3.1吕某已履行了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合作社以代吕某偿还银行借款为由拒不协助吕某办理产权证的抗辩理由不应成立。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有以下特征:(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三)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吕某作为购房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足额支付房款。本案中,吕某已及时向合作社支付了首付款,并且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也将剩余房款支付给了合作社,吕某依约履行了买方人的主要义务。关于吕某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合作社作为担保人为吕某偿还银行借款,这属于担保追偿纠纷,这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且合作社就代吕某偿还借款事宜已诉至法院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其作为担保人的权益已得到保护,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讲解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 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许擎宇、许文蕾与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1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0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许擎宇,男,5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原告(被上诉人):许文蕾,女,2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被告(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37层。 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董事长。

4.一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琼英独任审理。 5.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青;代理审判员:周虹;代理审判员柯云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二)【一审审理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两原告诉称:200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支付1501458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6栋20B号房产,建筑面积130.61平方米,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房产,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致使两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直至2002年11月28日两原告才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地产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9505.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房产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房产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族,出生于年月日,住XXX市XXX 县XXXXX,电话:。 被告:XXXXXXXX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市迎XX路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XX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共计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给原告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共计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xx小区栋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价为XXXX元,并由被告于年月日之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应当在XXX年XX月XX日起XXX日内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房款XXXXXX元,办证等费用XXXXX元,房屋维修基金XXXXXX元,余款XXXXX元也已于XXX年XXXX月XXXX日付清。 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首先,被告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直到XX年XXX月左右才通知原告收房。其次,在原告已付清房款、房屋契税、维修基金、房产证办证费等所有费用的情况下,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履行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推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依约,被告理应及时为原告方办妥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并应当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年月日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合同法逾期利息[工作范文]

合同法逾期利息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万科房地产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万科房地产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和规范集团各地产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加快销售房款的回收,降低资金占用,减少坏帐损失,防范财务风险。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各地产公司所发生的销售应收帐款。 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修订;集团各地产公司销售部、财务部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管理原则 4.1.1 主动避免原则:在确定销售信用政策、销售付款方式及合同条款等方面充分考虑房款回收风险,尽量减少应收帐款的发生和占压的时间。 4.1.2 职责明晰原则:建立明晰的岗位责任制及清晰的工作流程,将销售、催收、按揭、统计及核算等应收帐款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 4.1.3 及时催收原则:对应收帐款应定期统计、定期核对,对到期款项应及时进行催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回笼资金。 4.1.4 有效保障原则:对未按期付款或还款的客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采取不予办理入伙手续和房产证、收取违约金、及时移交法律程序等强有力的限制措施,从而有效保障应收帐款的回收。

4.2 职责划分 4.2.1 部门职责: 4.2.1.1各单位的销售部、客户事务部(以下统称销售业务部门)为应收帐款催收的直接责任机构,主要负责客户信用的审查、按揭资料的收集、销售楼款及逾期款的催收等。 4.2.1.2财务部为应收帐款催收的监督机构及间接责任机构,主要负责房款的收取、销售单据的开立、销售楼款的核算、应收帐款的分析及报送、应收帐款回收情况的动态跟踪等。 4.2.2 岗位职责: 各单位应根据销售及催收流程设置销售前台岗、客户事务岗、银行按揭岗、销售统计岗、应收帐款核算岗等五个岗位: 4.2.2.1销售前台岗:即为直接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考察、与客户签定楼宇认购书、催收首期款及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楼款等。该岗位设于各单位销售部。 4.2.2.2客户事务岗:负责催收销售合同签定后的应收款项及督促客户备齐按揭资料等。该岗位设于各单位销售业务部门。 4.2.2.3银行按揭岗:负责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督促按揭放款的及时到帐。该岗位设于财务部或销售业务部门。 4.2.2.4销售统计岗:该岗位设于每个项目销售现场,负责记录、统计客户的付款情况,并及时督促销售前台岗向客户收款。该岗位设于销售部或财务部。 4.2.2.5应收帐款核算岗:负责对应收帐款的核算、分析及动态跟踪等。该岗位设于各单位财务部。 4.2.2.6各单位根据业务流程及人员设置情况,可对以上岗位再进行细分或合并,并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4.2.3 以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责任人的考核应与应收帐款催收情况直接挂钩。

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作者:卢刚发布时间: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号通知于年月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编号: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编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号幢单元层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判令被告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直至原告实际取得不支产权证书之日(违约金从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共天,元)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维修基金、契税、国土分户费、国土证工本费、印花税共计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元。该房屋实际于年月日交付原告。同时,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台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7项约定“出卖人在交付买受人房屋产权证后的二年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被告违约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因不动产登记制度政策调整,已不再单独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合作权证改为颁发不动产权主,原告作为房屋购买人,仍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即不支产权证。 同时,按照《商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原告在房屋交付之日已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代缴,长期恶意占用原告资金,导致原房产证不能办理。为了资金不被侵占和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 *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起诉书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起诉书 原告:,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 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告: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年月日前办理并交付“国有土地使有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元,(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xxx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元,总价元认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小区号楼单元室,并约定年月日前交房。《商品房买

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其中第2项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同期活期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应为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是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已属违约。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手续,被告均以种种原因拖延。 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即“买受人应在

2020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房产局资金监管版)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户,房屋结构为,房产证登记面 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二条 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 币万元(大 写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__________万元(大 写万元整),余款____________万元(大 写万元整)在产权办理之日存 入房产局产权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在甲方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日期:2012-10-16 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

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 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 要点提示]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到所有权属登记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办案中一方面必须正确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掌握一时性债权与继续性债权的运用规则,以便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艳霞 被告(上诉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3日,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 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二路18—8号A幢三单元3501 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152962 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已依约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48372.66 元。房屋交付一年内,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共计4589.34 元。2004年9月2日,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向被告出具了该幢房屋的产权证明单。2004年11 月 4 日,宜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原告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迟延于2004年11 月4日履行义务,导致其比规定的期限超过374天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判令由被告给其支付违约金17162.30 元。

被告答辩认为:第一、被告在商品房交易中已经办理了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大产权证就具备了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小产权证是买受方原告个人的事情,被告作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行,故被告不存在违约。第二、合同约定被告递交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时间为交房后60 天,据此原告应当于房屋交付后90天之内取得房产证,即2003年12月29日之前,故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已过。 [ 审判]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2003 年1 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在交付房屋后60日内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 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在2004年11月 4 日才将应由其提供的资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被告履行义务逾期338 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逾期374 天有误,应据实计算。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因被告迟延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相应违约责任的时效应从次日即2004年11 月5日开始起算,故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张艳霞支付违约金15044.99 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上诉人却未按约于交付房屋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被上诉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最终提供完备房屋交易

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合法性分析(2010-01-06 17:18:31)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案例实况[案情] 2003年12月5日、8日,被告董某到原告某公司购买白板纸合计71.413吨,计货款19万余元,除去业务提成费2万余元,被告实欠原告货款171030.41元。同年12月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在无钱支付的情况下口头答应于2004年3月付清。之后,原告找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于2004年9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1030.41元及其逾期利息。 [评析]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毫无疑问应予支持,但对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以此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逾期付款就是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其本身就表明债务人违约。本案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下承诺于2004年3月付清货款,这就形成了该货款付款期限的口头补充协议,被告到约定期限时未付清货款,就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及赔偿损失,被告有承担还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的损失是什么?逾期付款利息就是其中主要损失,当然还有催款开支。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从逾期之日(2004年4月1日)起、以月利率6.3‰(现行确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止。 因此,债务人逾期付款(不论是货款还是未约定利息的借款等),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赔偿责任,只要债权人主张了该权利,法院就应支持。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利息)的确定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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