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企业自主验收时不能提出验收合格要求
企业物品自主验收制度范本

企业物品自主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物品的管理,确保物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物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物品自主验收机构,明确验收人员职责,建立完善的物品自主验收制度,确保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品自主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验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物品采购第五条企业采购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物品质量。
第六条企业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品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确保采购物品符合企业需求。
三、物品验收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物品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流程、验收方法和验收要求,确保验收工作有据可依。
第八条物品验收工作应当由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到货物品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确保物品与采购合同相符。
第十条验收人员应当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进行记录和标识,并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确保不合格物品不投入使用。
四、物品保管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物品保管制度,明确物品的存放要求、使用规定和维护责任,确保物品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品的保管和维护,定期对物品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物品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物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流程和使用要求,确保物品的高效利用。
五、物品处置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物品处置制度,明确物品的处置流程、处置方法和处置要求,确保物品的合法处置。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旧物品的处置,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运输,确保废旧物品的安全和环保。
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品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无理由拒绝验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中,验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无理由拒绝验收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也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围绕无理由拒绝验收适用法律进行解析,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无理由拒绝验收的概念无理由拒绝验收,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合理理由,单方面拒绝接受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无理由拒绝验收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无理由拒绝验收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无理由拒绝验收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不得无理由拒绝。
(2)采取补救措施:出卖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重新交付标的物等。
(3)赔偿损失:因无理由拒绝验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规定,无理由拒绝验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恢复原状:因无理由拒绝验收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
环保自主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自主验收暂行办法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既严肃又有点小趣味的话题——环保自主验收暂行办法。
别看这名字这么复杂,其实它就是想给那些想搞环保的企业们,来点儿“自主”操作的空间,免得让大家都成了环保检查的“常客”。
说白了,它就是要让企业在做环保的时候,可以自己先检查一遍,看看自己是不是达标了。
大家一定觉得,哦,这样挺好,自己能掌控点儿什么。
但你要知道,想做好环保,自主验收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得有点儿规矩才行。
咱们先看看这个办法到底是怎么个“自查”的法门。
一、环保自主验收是什么?环保自主验收的意思就是企业自己先给自己“打个分”。
自己做了哪些环保工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能不能保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这些都需要企业自己评估。
但这可不是让企业随便吹嘘,自己瞎检查,这里有规定、标准、方法,基本上就是要求你要有点儿“眼力见儿”,不允许你蒙混过关。
就像你考试前自己复习,复习得差不多了,自己还得做个模拟试卷,看看自己到底掌握了多少,能不能及格。
环保也是这样,企业得自己“做题”,但谁知道你是不是作弊了?所以,必须得有第三方来“审查”你复习的成果。
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么做有啥好处?你看,企业做环保,如果总是等着相关部门来检查,那多费劲啊,对吧?也许检查的时间、周期还会有点拖拉。
企业自己也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环境状况,能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调整,少点拖延,少点风险。
相关部门也能减轻负担,毕竟不是每一个检查员都能“手到病除”的。
所以,环保自主验收的目的是让企业更主动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责任也更明确。
二、环保自主验收的流程大家别看名字有点儿正式,其实环保自主验收的流程并不复杂,像做一顿家常便饭一样简单。
企业需要在项目开始前,根据相关的环保要求,编制一份详尽的环保方案。
你可以把它当成一份作业布置单,要把每一步都写清楚,像是项目建设中要采取哪些措施、如何减少污染、控制噪音、废水废气怎么处理,反正你得把一切事儿都列得明明白白。
环保验收50多个常见问题‖环境部:最新自主环保验收20问答,9种情形验收不予通过

环保验收50多个常见问题‖环境部:最新自主环保验收20问答,9种情形验收不予通过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
4、验收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是否要进行总量核算(环评中有相关内容)?答:因无法实际测试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故只能用模式计算的方法获取无组织的量。
具目前掌握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模式,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5、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答: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最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
6、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答: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评及批复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环评及批复中有要求时要同时进行监测。
最好在敏感目标处于下风向时进行。
7、验收监测时,一般锅炉及除尘器选择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结果报<20mg>答:不需对监测结果进行折算的污染源,监测结果低于20mg/m3时,报“<20mg><20mg>8、废气验收监测时,低浓度颗粒物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双样,全程序空白是否要扣除?答:同步双样是一种质控措施,HJ836-2017中7.3.8 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关于验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收,是指对工程、产品、服务等进行检验和确认其符合规定标准的过程。
在工程建设、商品交易、服务质量等领域,验收是确保质量、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
我国法律法规对验收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验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履行、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建筑工程的验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专门法律,其中对产品质量的验收作出了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生产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书等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招标投标项目的验收作出了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对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资料、设备、材料等进行验收。
三、验收主体及程序1.验收主体(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
(2)买受人:对商品、服务的验收主体为买受人。
(3)招标人:对招标投标项目的验收主体为招标人。
2.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验收程序①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②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企业自主验收)一、信息公开1.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2.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
【第一次公开】3.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如:环保设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调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
则在2017年12月1日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
【第二次公开】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4.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三、召开验收会议5.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6.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专家提出验收组专家意见7.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8.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9.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公示验收报告10.公示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次公开】五、录入验收信息平台11.登陆验收信息平台。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保障企业和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验收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设施和原材料等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进行自主验收,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的安全生产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条安全生产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确保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安全生产验收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便捷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验收的程序第八条安全生产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组织验收、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及监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验收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并且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验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验收机构应当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定验收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结果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验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条件的持久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验收的要求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的生产场所;(二)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三)配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
关于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收合格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对验收合格的规定涉及多个领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产品质量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负责。
三、工程建设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其中,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3)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7.10•【文号】办水保〔2018〕133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无法通过验收的九种情况,一定要知晓!
无法通过验收的九种情况,一定要知晓!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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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10.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