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标准
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2014年)

Persons ( 10 000 persons)
914
746
11.59
553
192
6.82
53317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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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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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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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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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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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7
1
0.18
13
0.20
144
0.44
402
95
5.40
132
93
7.34 1.99 0.30
12.87 3.51 0.55
21.90 6.65 0.79
92.93 28.56
4.11
18.00 19.89 12.96
5.62 1.16 32.67
10.84 10.04
6.54 2.87 0.70 20.95
5.69 5.73 4.04 1.95 0.37 8.25
4-7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2014年)
单位:亿元
类别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经营 按住宿业行业小类分 旅游饭店 一般旅馆 其他住宿业 按星级分 五星 四星 三星 二星 一星 其他
Total Business Income
客房收入 Hotels
餐费收入 Catering Services
商品销售收入 Retail Sales
Commofoditie
s
纳规纳限企业标准

纳规纳限企业标准
纳规纳限企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非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3.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非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4.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 资质以上房地产、建筑业:具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纳规纳限企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标准需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三明市统计年鉴2019:11-4全市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2
3487
2505
2
39
2784
2032
2392784203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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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
2108
3.按控股情况分 私人控股
4.按经营形式分 独立门店 其他
5.按单位规模分 小型 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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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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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3
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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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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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控股情况分 国有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4.按经营形式分 独立门店 其他
5.按单位规模分 中型 小型
四上企业标准81782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单位申报时必须是正常营业,并且申报时国税申报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
2、必须是法人单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视同法人单位,但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分公司等非法人单位不能申报。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工业,含生产、加工、制造等字样。
4、申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5、结合部门资料和实地查看的方法对新增单位进行审核。
(查看内容:企业门牌及生产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人员工资表等。
)资质等级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具有资质且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法人单位、具有资质或等级并处于长期营业状态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1、限额以上批发业指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零售业指年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业指年营业额达到200万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餐饮业指年营业额达到200万以上的餐饮业法人单位。
其他说明: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必须是实体经营企业,其中批发企业需有独立的仓库,零售企业需有销售店面,住宿企业客房一般应达到100间,餐饮企业餐位一般应达到150个餐位。
企业需有联网直报条件和统计人员可以独立填报报表。
重点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实体经营)。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行业。
辖区内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实体经营)。
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综合表式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五、附录 (16)(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16)(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1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锁经营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抽样调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四)调查对象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总店(总部)。
(五)调查范围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主要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户、连锁集团等。
(六)调查组织方式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按照主要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4上企业标准

4上企业标准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具体标准如下:
1.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
业法人单位。
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四上”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规上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3)住宿业: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 1 ―。
中型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型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划分方法简介(一)主要方法现行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个体工商户参照该办法进行划分。
(二)行业范围现行办法适用的行业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应用领域相较于国家统计局 2003 年制定的暂行办法,现行办法不仅设置了“微型企业”,使得层次划分更细致,而且行业范围更全面、指标选取更合理、阈值设置更符合当前实际。
现行办法的出台,为按企业规模统计以及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全方面促进奠定了基础。
(四)注意事项在实际判断企业(单位)的规模时,需注意两点:1.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其中:(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 指标条件的满足情况略有不同。
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示例以工业为例,现行办法划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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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标准
一、营业收入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企业。
二、营业收入组成
1. 客房收入:包括客房出租收入、客房服务收入等。
2. 餐饮收入:包括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场所的食品和饮品销售收入。
3. 其他收入:包括会议服务、洗衣服务、健身房等额外服务收入。
三、客房规模
1. 酒店应具有多种类型的客房,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 高档酒店应具有至少50间标准客房,中档酒店应具有至少30间标准客房,经济型酒店应具有至少20间标准客房。
四、员工人数
1. 酒店应具有足够数量的员工,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高档酒店应具有至少100名员工,中档酒店应具有至少50名员工,经济型酒店应具有至少30名员工。
五、经营面积
1. 酒店的经营面积应满足客户的需求,包括客房、餐厅、会议室、健身房等场所的面积。
2. 高档酒店的经营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中档酒店的经营面积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经济型酒店的经营面积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