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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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6]6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6.21
【实施日期】200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6]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同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一道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税函[2006]416号)两个文件中已对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正确理解精神实质,明确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信息登记任务。
为节省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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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了解决各地在财产与行为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源泉控管,在车船使用税由交警代征后,可一次性组织税款入库。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针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过高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授权,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如下修订:对销售高档写字楼、高级住宅和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一般民用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5%;销售经济实用房和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为了加强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双方纳税义务明确如下:凡双方以分期付款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使用人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
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5]1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19号2005年2月24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
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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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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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单位清产核资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地字﹝1996﹞40号
【发文日期】1996-03-14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不断增加,对清产核资企业经过核资、重估后增值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际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企业,按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帐薄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重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文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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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