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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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汇综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配合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部分功能和数据接口进行了改造和调整,现将系统启用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包括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功能模块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集中收付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开展集中收付业务的跨国公司总部或主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集中收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时点和申报内容试点企业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对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试点企业的实际对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二)对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要求试点企业应按照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纸质申报。

试点企业应将实际收付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

其中轧差净额结算后收付款合计值为零时,试点企业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试点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

其他必填申报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经验分享-F-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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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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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综述

跨国公司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综述

跨国公司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综述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

为了更好地管理跨国公司的海外资金,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应运而生。

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通过集中并管理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金流,旨在优化资金管理效率和降低成本。

本文将对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进行综述。

一、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定义海外资金池管理是指对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全部现金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资金管理方法,通过将海外资金转移至汇集处,以便集中管理和优化利用资金,从而实现管理成本的降低、资金流程的简化和风险的分散。

二、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的优势1. 优化现金管理:海外资金池将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金集中在一起,使现金管理更加高效。

2. 降低成本: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可以用于集中购买、结算和融资,可降低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3. 简化流程: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可以降低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流程,减少出错的机会,提高资金运输效率。

4. 风险分散: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可以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限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的类型1. 单一海外资金池:单一海外资金池是指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资金池。

2. 分散式海外资金池:分散式海外资金池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设立的若干个资金池。

3. 组合式海外资金池:组合式海外资金池是指结合了单一和分散海外资金池的优点,采用一定的组合方式形成的资金池。

这种方式需要跨国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定制,属于比较复杂的资金池。

四、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的实施实施海外资金池管理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制定详细的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计划,确立资金汇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组建专门的海外资金池管理团队,负责海外资金池的管理和日常运营;3. 完善相关的现金管理系统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4. 在跨国公司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合作共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01•【文号】银发[2014]32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三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本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制度规定

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合资企业。

第三条跨国公司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2. 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3. 优化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简化手续,便利跨国公司运营。

第二章账户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第五条跨国公司开立账户,应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组织机构代码证;3. 外汇登记证;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跨国公司账户变更,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 账户变更申请书;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3.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银行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变更手续。

第三章资金收付第八条跨国公司账户的资金收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收付,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结算的规定;2. 外币账户的资金收付,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结算的规定;3. 跨国公司应确保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用于非法交易。

第九条跨国公司进行资金收付,应提供以下材料:1. 资金收付申请书;2. 相关合同、协议;3.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银行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收付手续。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跨国公司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职责,确保账户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跨国公司应定期对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余额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跨国公司应加强对账户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账户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跨国公司应定期向银行提供账户使用情况报告,接受银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 未按规定设立账户;2. 未按规定进行账户变更;3. 资金收付不符合规定;4. 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收支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控制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三)效率优先: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四)集中管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第五条公司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外汇收支,包括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贷款偿还等。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等资本性外汇收入。

第六条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确保手续齐全、合规。

第七条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八条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外汇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外汇收支应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外汇收支应及时办理,不得迟延。

(四)安全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办理以下手续:(一)签订外汇合同:公司与外汇交易对手签订外汇合同,明确外汇收支金额、汇率、结算方式等。

(二)办理外汇核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三)支付外汇:按照外汇合同约定,支付外汇款项。

(四)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汇手续。

第十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

跨境支付系统
快速结算
实现跨境支付的快速结算, 降低资金在途风险。
税务合规
确保支付过程中的税务合 规,避免因税务问题引起 的法律风险。
透明费用
提供清晰的费用结构,让 企业了解每笔支付的费用 明细。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识别
定制化策略
实时监测跨境交易中的潜在风险,及 时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风 险管理策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目的
本业务方案旨在为跨境企业提供一套有效的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方法,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竞 争力。
业务方案概述
资金集中管理
通过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平 台,实现跨境资金的统一
调度、监控和管理。
风险管理
税务筹划
外汇交易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对汇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合理利用各国税收政策, 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
跨境企业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案实施以 来,有效提升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 资金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应持续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变化, 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资金运营水平, 以应对未来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跨境企 业将面临更多机遇和挑战,资金集中运营 管理业务方案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在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同时,应 注重成本效益的平衡,合理降低 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规性原则
跨境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了解客户和对手方
资金流向监控
对跨境资金流动涉及的客户和对手方进行 充分了解,包括其背景、信誉、业务范围 等,以降低潜在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外币账户集中管理制度

外币账户集中管理制度

外币账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币账户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率,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币账户的设置和管理1. 外币账户的设置(1)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外币账户的设置数量和账户属性,外币账户包括主账户和子账户。

(2)主账户用于资金汇总和监控,子账户用于实际支付和收款。

(3)外币账户的设置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并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4)外币账户的开户行应选择信誉度高、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2. 外币账户的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币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的权限和责任。

(2)外币账户的操作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3)外币账户的余额和交易需定期进行核对和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1. 外币资金的汇总和监控(1)公司应每日对外币资金进行汇总和监控,及时了解资金流动情况。

(2)外币资金的汇总需实时更新至主账户,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

(3)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2. 外币资金的调拨和运用(1)公司应合理安排外币资金的调拨和运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外币资金的调拨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遵循规定的流程。

(3)外币资金的运用需符合公司的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章外币账户的风险管理1. 外币账户的风险评估(1)公司应定期对外币账户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2)外币账户的风险评估需结合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 外币账户的风险防范(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币账户风险防范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外币账户的风险防范应包括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确保资金的受控和合规。

第五章外币账户的技术支持1. 外币账户的技术建设(1)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建设相应的外币账户技术系统。

(2)外币账户的技术系统应安全可靠,支持业务的高效运作和管理。

2. 外币账户的技术保障(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外币账户技术保障机制,保障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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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四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 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 (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 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八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

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

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第十条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第十一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第十二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

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八、九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 、C 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 、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第十四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十五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汇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项下外汇贷款除外)。

(二)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十七条跨国公司集中的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偿余额-参与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保留的外债额度。

第十八条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

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

第十九条主办企业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需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

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

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可在各成员企业经营范围内审核真实性后直接支付。

银行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附件4《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

1版)》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用途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和外债资金指定用途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可申请在财务公司办理上述结售汇业务,也可由主办企业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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