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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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名词的定义 ,规定了防火、探火、灭火系统与设备的安装 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船、液货船在构造方 面的防火措施和设备方面的灭火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须达 到最充分可行的程度。
第Ⅲ章 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源自ts 救生设备与装置§6-2
SOLAS
SOLA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SOLAS公约是1974年颁布的,是现行的关 于船舶与船员管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文简称 SOLAS 74或SOLAS。
I. Ship’s stability
• 1.2 watertight openings in bulkheads and internal decks
• • • •
access door 道门 access hatch cover 道门盖 ramp 驳门 manhole 舱口
I. Ship’s stability
第Ⅴ章 Safety of Navigation 航行安全 包括气象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 线以及搜寻与救助。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 危险通报、救助遇险船舶及其人员。船员 配备、自动舵的使用、操舵装置的检查和 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各种救生信 号的规定。
第Ⅵ章 Carriage of Cargoes 货物的装运 在1991年以前,本章仅涉及谷物运输的 安全。1991年的修正案扩展到除了散装液 体和气体货物以外的各类货物。
I. Ship’s stability

SOLAS公约

SOLAS公约

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SOLAS公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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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行安全需要的VHF无线 频道控制器,应设 在驾驶台指挥位置附近,可供立即使用。
4.客船上,遇险控制板和遇险报警板都应安装 在指挥位置
5.客船按下遇险控制板上的按钮时,应能连续 和自动的将船舶位置资料传送至初始遇险警报 动用的所有相关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 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 线 ”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作与维护 4.应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备件以能对设备进行维护 5.主管机关应确保无线电设备可予以维护,以保
护规定的功能要求的有效性,并达到对这些设备 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航行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 逻服务、船舶航线以及搜寻与救助。
线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
全信息的无线电设备 6.一台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电源
1.船舶在海上时,应始终可获得足够的电源供无 线电装置工作,并对作为无线电装置的一个或 多个备用电源组成部分的蓄电池进行充电。
本章还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危险通报、救助遇 险船舶及其上人员,各缔约国政府必须承担义 务,确保其所有的船舶有效的驾驶,以确保航 行安全,同时还对船员配员、自动舵的使用、 操舵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 各种救生信号做出明确规定。

AIS

AIS

现代船舶朝着大型化、高速化方向发展,船舶数量和水域交通密度及危险货物装载量不断增加,海损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自1992年起,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标协会(IALA)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基本确定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概念、工作频率、系统构成、信息交换方式和系统性能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五章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中,增加了自动识别系统。

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型船舶的实施时间。

随着AIS技术的不断发展,AIS在海事管理中的应用也不断扩展,其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强。

一、AIS的结构和功能1.AIS的结构(1)船台设备。

是一种VHF海上频段的船载广播式应答器。

一个典型的AIS船台由1台VHF发射机、2台VHF TDMA接收机、1台VHF DSC接收机、1台带有标准的船用电子通信接口(IED 61162/NMEA0183/200)的控制装置以及各种必要的传感器组成。

它能发出船舶的各种信息,如身份、船位、船首向、船舶类型、船舶长度、宽度、吃水、所载危险货物等信息。

一个典型的AIS船台结构如图一所示。

(2)岸台系统。

由一系列岸台联网而成。

一个典型的岸台由VHF TDMA收发机、VHF DSC接收机、基站控制器(BSC)、网络设备、控制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

AIS基站收发机遵从ITU-RM.1371建议案《AIS技术特性标准》,可安装在VIS系统中或作为AIS沿海网络的核心单元。

借助基站控制器(BSC),基站收发机可以相互连接实现对海岸线的覆盖。

收发机还可配置为转发站。

2.AIS的功能IMO已在新修正SOLAS第5章和第19条中规定了通用AIS的配备要求。

该系统的配置已于2002年7月1日起新造船舶开始强制执行,同时,对所有从事海上航行的船舶于2004年7月1日起强制装备,300总吨以上能够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500总吨及以上不从事国际航运的货船和所有客船,均需要安装AIS 的设备。

船舶AIS简介

船舶AIS简介

---------------------------------------------------------------最新资料推荐------------------------------------------------------船舶AIS简介君达科技船舶AIS系统简介船舶AIS系统简介 AIS推动智能交通发展!利用卫星安防技术推动智能交通发展!卫星安防服务专家|智能交通服务专家君达科技版权所有翻录必究版本 V2.0A1/ 81君达科技目1录AIS系统基础知识 AIS系统基础知识2国内主要的AIS厂家国内主要的AIS厂家 AIS3AIS安装维护常识 AIS安装维护常识4AIS项目的推广须知 AIS项目的推广须知5AIS安装检验和年度检验内容 AIS安装检验和年度检验内容6君达公司简介卫星安防服务专家|智能交通服务专家君达科技版权所有翻录必究版本V2.0A---------------------------------------------------------------最新资料推荐------------------------------------------------------ 君达科技1AIS系统基础知识 AIS系统基础知识卫星安防服务专家|智能交通服务专家君达科技版权所有翻录必究版本 V2.0A3/ 811AIS系统基础知识 AIS系统基础知识君达科技? AIS:Shipborne A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载自动识别系统) ?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 System(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一、AIS技术的起源技术的起源船舶交管服务需要识别船舶雷达的海上监视存在缺陷船船间避碰缺乏有效的通信手段卫星安防服务专家|智能交通服务专家君达科技版权所有翻录必究版本 V2.0A---------------------------------------------------------------最新资料推荐------------------------------------------------------1AIS系统基础知识 AIS系统基础知识君达科技二、AIS的国际标准化进程? 1995年IMO的NAV 41会议上,瑞典和芬兰联合首次提出了4S(Ship-Ship, Ship-Shore) 转发器提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最新solas公约汇总

最新solas公约汇总

2011S O L A S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SOLAS实施要求

SOLAS实施要求
n
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 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 检 验前,为船上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 案海安会决议MSC.152(78)
n n n
公司应对措施 购置保温救生服 在船舶培训手册中增加对所有船员穿着 法进行培训的要求
1、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 案海安会决议MSC.142(77)
n n
n n
公司应对措施: 修改体系文件或用SMS信息传递程序通 知船舶执行新的要求 对船员进行适当培训 尽管目前没有保存记录的要求,可以通 过体系文件的要求确定保存记录的时间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 案海安会决议MSC.152(78)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将于2006年生效实施 的要求
上海海事局 船舶监督处
1、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 案海安会决议MSC.142(77)
n n
n
第五章-航行安全—航行活动的记录 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船舶,应每 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 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或正常安全操 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修正案旨在解决船舶营 运人向负责该航线上的有关方面提供有利信息的责 任问题 适用于所有船舶
n
n
1)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 条 应 急训练与演习 原第19.3.3.3条规定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 3个月至少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 并在水上进行操纵。新要求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 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 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 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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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活动指南目的: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

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SOLAS 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STCW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PSCC 35/2002/02*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PSCC 38/2002/02*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A.601(15)航行操纵信息的提供和显示A.708(17)驾驶台能见度及功能A.817(19)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操作标准A.893(21)航行计划编制指南A.916(22)有关航行事件记录的指南A.917(22)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A.956(23)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的修正(A.917(22)号决议)MSC/Circ.1079 客船与搜救方合作计划指南MSC.1/Circ.12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单航行数据记录仪年度测试指南MSC/Circ.627 驾驶台能见度MSC/Circ.171(79) 197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通过MSC.1/C.1224 SOLAS公约第V章的统一解释(备用磁罗经)*参照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总则尽管此次会战将重点检查各类船舶的有关SOLAS公约第V章的相关要求,但并不减少PSC 检查内容的覆盖范围,并纳入正常的选船和检查过程。

需要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回答“YES”或“NO”。

对回答“NO”的问题将在PSC检查报告中进行相关缺陷描述,并添加适用的缺陷代码,对第1,2,3,4,5和8问题的否定回答(“NO”)将可考虑对船舶滞留。

问题1*船舶的航行设备是否实际上符合有关证书所记载条款的要求。

对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客船安全证书(格式P)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格式E)第3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货船安全证书(格式C)第5部分所记载的有关航行设备;低于公约尺度船舶,并无有关设备的记载要求。

港口国检查官可核查该船是否具有可接受的标准,或对持有船旗国签发适当证书的船舶进行实际所载设备的核查。

问题2*船舶的航行设备是否可以操作。

SOLAS公约的2000年修正案通过的第V章第16条要求有关航行设备应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如果设备存在故障,则与之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则应立即可以查阅。

存在故障的设备应进行必要修理,直到港口国检查官所要求的修理已执行,方可对船舶解除滞留。

无论怎样,在船舶所在港口无法进行修理时候,如果船长在制定一个抵达修理港的安全计划时已经考虑了设备及有关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做出了合适的安排,则该故障设备将不能被认为是船舶不适航或作为延误船舶的理由。

(第16.2条)设备维护手册或公司制定的有关程序应准确地被维护人员所理解。

问题3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设备布置确保设备性能?PSCO应确认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是否熟悉驾驶台的控制和航行设备包括电子海图(如配备)并能熟悉设备的设置。

PSCO可以检查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熟悉有关程序,如定期测试以及按照SMS的要求(ISM 10.3)对设备进行检查。

在进行上述驾驶台航行设备操作性检查时,“OFFICER”表示一名在驾驶台值班的人员PSCO应检查设备记录簿中所提到的必备的航行设备是否正确和完整。

如可以操作,应要求见证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启动航行和电子设备并进行操作。

对于泊位船舶来说,船舶无线电设备不能开启时,PSCO应使用各种手段来证实船舶航行期间到泊位时该设备处于满意的工作状态。

下列设备应予以检查:(非完全清单)●定位装置(与海图上船舶停泊位置一致)●测深仪和记录装置(读数与泊位水深相一致)●9GHz雷达和对于3000总吨以上船舶配备第二部雷达。

(驾驶员能够演示开机程序并获得与实际相符的雷达图象吗?)●雷达自动标绘装置——适用于10,000总吨以上船舶。

(值班驾驶员是否能够解释各种基本操作?)●标准磁罗经包括备用罗经(定期检查罗经差的记录),检查船舶是否可以免除配备备用磁罗经。

●陀螺罗经(读数是否与泊位岸线相同?首向和方位复视器是否与陀螺罗经相同?检查纬度和速度矫正器(如有安装)是否正确使用?)●舵角指示器●计程仪●航行灯和应急电源。

如可行,检查见证声光报警装置。

●甚高频无线电话●检查配备的VDR/S-VDR的可操作性,可以要求一名驾驶员按照厂家说明书要求,对所有可操作指示器进行试验。

检查见证声光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这种测试也包括对VDR/S-VDR开启的确认。

[见1]]●检查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可用性。

●与应急操舵位置通信联络●白昼信号灯和独立电源。

1)港口国监督委员会2005年2月第38号文件(第一次修正)-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港口国检查指南*问题4 *是否有可靠的处所布置来保证设备的性能?●对航行设备维护保养的安排应到位●故障——船舶可以被滞留直到修妥为止●假如港口没有修理设施,可以允许船舶开航,但船长必须考虑航次中设备的故障*参考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这是一条新的规定要求航行设备应得到足够的维护保养,以满足本章所载明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标准。

本章第16条(R/16)明确了公司和设备厂家应保证设备予以适当维护。

如果任何航行设备有故障,船长应关注R/16.2所规定的责任。

第1段(R/16.1)中包含了主管机关在保证维护保养安排中所扮演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要有适当的船用维护手册,而且公司应保证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包括由厂家或其代理提供备件和维护工程人员。

在理解修理设施“不易于使用”是指当地没有修理工程人员或备件可用。

在确定允许船舶开航应基于所涉及的设备(重要性)、故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以安全完成该航次。

问题5 *是否有足够、最新的海图和出版物满足航次的需要?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是一种特殊用途的图纸或书籍,或根据这些海图或书籍特别编程的数据库。

它们由政府授权单位、授权的水文地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正式出版,以满足海上航行的需要。

有关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的要求在SOLAS公约第V章第27条上予以明确。

港口国检查官在检查海图时应检查航海出版物,例如航次所需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并保证所有出版物已经改正。

所有航次所需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必须是最新可用版本,而且应更新至所能获得的最近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航行计划应相应标识所需的海图和出版物。

另外,设备记录所提到的下列出版物也应检查:●《国际信号规则》●《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册》第三卷所有船舶(无论任何尺度)均应配备所需的航海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以便制定船舶航次航线,以及标绘和监控整个航次中的船位。

问题6当ECDIS作为替代纸质海图的基本方式时,是否配有适当的后备装置?若电子海图是能提供的唯一方式。

若ECDIS作为替代纸质海图的基本方式列在设备记录簿中时,应确认其为认可的型式并持有相应的产品证书。

一个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满足IMO A.817(19)决议标准要求的并符合现行SOLAS公约所要求的最新的电子海图。

对ECDIS而言,其后备装置是第二套独立电源的ECDIS或者是纸质海图均可以接受。

但当船舶营运海区仅仅只被认可的光栅航行海图(RCD模式)覆盖,而未被电子航行海图(ENC)所覆盖时,则后备装置此时只能为适当的最新纸质海图。

但何谓“适当的”并不明确,许多船旗国很难予以定义,有些将其留给公司SMS。

例如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是否能够提供适当的文件化表明已熟悉普通和特殊型式的ECDIS。

这里既未定义“适当的”,也未定义“文件化”。

ECDIS必须拥有认可的后备装置,确保一旦ECDIC发生故障,可以将ECDIS的功能安全转换,并为剩余的航次提供航行安全。

(PSCC须知35/2002/02.Rev1)SOLAS公约第V章第19条/2.1.5款规定:如果船上配有后备装置,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可接受为满足海图配备的要求。

任何电子海图的后备装置可以为适当的纸质海图。

港口国检查官应根据《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所附的设备记录簿予以确认。

如:●ECDIS的后备装置——已提供(纸质海图)●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后备装置重点考虑船舶航行安全不会因为电子海图系统故障而受到影响,并且可以安全航行到目的港。

问题7船上是否保存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SOLAS公约第V章第28.1条要求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在船上保存一份有关航行活动和事件的记录,这些活动和事件是对航行安全有重要影响,并且其中的细节必须足以恢复关于该航次的一份完整的记录。

如果船舶的航海日志未记载这些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记录。

记录的方式应该是永久性的,可以是手写的、电子的或机械的。

SOLAS公约第V章第28.2条要求:每艘500 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第IX-1 条中定义的公司),公司应保留该报告和其后在航行期间所有的每日报告。

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只要它们在报告中命名的位置确定后尽可能快地传送至公司。

如自动报告系统包括传送的记录功能以及这些功能与定位设备的界面经船长的定期核实,则可使用该自动报告系统。

每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船舶位置;●船舶航向和速度;和●影响船舶的航次或船舶的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条件的详细内容。

无论何种记录方式,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所要求期限保存这些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参照经国际海事组织A.916(22)决议修改的记录航海相关事件的指导原则。

是否有航行计划?对于为船舶航行小组提供支持、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来说,航行计划是必须的。

航行计划应覆盖大洋、沿岸和引航水域。

港口国检查官应意识到该计划可能在航次中会有所改变。

例如,目的港可能尚未知道或有变化,或者根据咨询引航信息需要修改该计划。

港口国检查官可以将电子海图和纸质海图相结合来了解航行计划。

港口国检查官应确保任何一段航行应全部使用电子海图或全部使用纸海图,而非两者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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