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调控和监管政策的加强,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借款和还款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近期,有关“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引起了关注,其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统借统还”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统借统还”的概念。
所谓“统借统还”,是指房地产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通过一个实体公司进行负债融资,再由该实体公司统一进行债务还款。
这种模式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较为常见,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风险的分散。
就税务层面而言,“统借统还”模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从税务角度看,“统借统还”模式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和资金调动的真实性。
在我国,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税前扣除方面是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而对于“统借统还”模式中的资金调动真实性,税务机关也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涉及虚假交易或者资金调度不实的情况,将会面临税务罚款和税收风险。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统借统还”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债务风险,由于“统借统还”模式中的贷款是由实体公司代为承担的,这就意味着实体公司需要在资金调度和债务偿还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实体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将会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稳定性造成影响。
其次是信贷风险,对于实体公司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信贷风险。
如果实体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将会对其信用记录和信贷额度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整个集团的融资渠道和信用评级。
面对“统借统还”模式所带来的税务和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风险。
首先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统借统还”模式下资金调度和债务偿还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通过财务报表识别分析企业涉税风险系列(一) ——资产负债表(资产)

企业财务数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企业财务与投资人、税务局等的大众交流语言,那么,你的报表是否严谨?如何通过报表发现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如何通过报表进行纳税评估?怎么修饰财务报表能避免税务稽查?怎么快速看出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风险呢?我们从以下方面分析:一、整体分析:关注公司的财务金三角:收入增长性、企业盈利性、资产流动性。
通过财务管理进行财务数据分析(我们在后期专题:怎么进行企业财务分析中具体讲解);企业三张报表中,利润表——恒量公司赚不赚钱:我们重点关注“净利润”与“产品的盈利能力(销售毛利率)”。
现金流量表——看公司赚的钱能否收回来(重点关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资产负债表——看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无债务风险(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企业健康体现在财务金三角的平衡。
收入增长性反映了公司市场竞争力,企业盈利性反映公司存在的价值,资产流动性可以看出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
二、具体分析:透过敏感会计科目去判断企业潜在的风险:三张会计报表看几个关键数据就能对一个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出判断。
当然,在具体分析前,我们需要先鉴别会计报表是否作假。
拧干“水份”才能分析出具体问题;如何判断会计报表有无水分呢?我们先重点关注具体科目。
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科目):1、应收账款(1)如果收入与利润有水分,应收账款往往就是“藏污纳垢”之地。
也就是说收入与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如果收入变化不大时应收账款巨额增加我们就需要要注意识别“虚增”应收账款的可能;(2)如果超长期的“应收账款”金额巨大,我们需要关注:公司客户信用管理是否存在风险?产品交付是否有瑕疵,产品合格率是否达标,是否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3)本科目下应关注的风险点:a.应收账款巨大且长期挂账(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
b.应收账款本期余额大幅增加(和收入增长幅度是否匹配,和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进行比较分析)。
c.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减少(是否存在正常收回、坏账准备、坏账核销、债务重组,此处还应注意不能税前扣除的涉及税前调整的问题)2、应收票据(1)一般应收票据处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形式与利息的涉税问题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收处理原则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税后处理四、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息方式与税基确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息方式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指的是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固定利息率,浮动利率则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借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算基准应当是市场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就要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并纳税。
五、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依据与纳税方式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确认依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方式、计息周期等内容,同时还应当有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的事实操作证据。
纳税方式一般采用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额为依据,计入纳税时期的财务成本,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六、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务合规与避税风险防范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中需要注意的是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并能够提供必要的税务证明和税务合规文件,以避免因为涉税问题引发的税务风险。
此外,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1.避免设置过高的利率,以防被认定为偷漏税。
2.避免通过关联企业间借款来转移利润,以规避税收。
3.避免虚构关联企业间借款,制造利息支出,以进行偷漏税。
七、涉税合规的建议为了避免涉税风险并保持合规性,企业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处理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严格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避免利率过高或过低。
3.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及时偿还借款并缴纳相关税费。
4.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按照合规的方式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以便能够避免税务风险并保持合规性。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法关联企业间⽆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偿借款将⾯临按照⾦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偿将资⾦让渡给他⼈使⽤的涉税问题,《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与公司之间发⽣的资⾦往来(⽆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偿借款⽆收⼊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借给另⼀家企业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为,不能视为⽆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偿获得另⼀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为,进⽽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偿,纳税⼈有义务证明⾃⼰“⽆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都适⽤。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报告——某有限公司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多计亏损XXXX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符合国家政策的水泥、水泥熟料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制造、销售;水泥制造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现有职工370多人。
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2013年-2015年收入规模持续下降,由3.4亿减少到2。
5亿,亏损数额不断加大,由亏损3220万元增加至亏损1。
1亿.截止2016年4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10.44万元,2012年-2015年可弥补亏损—2.1亿元。
一、风险描述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入财务费用多计亏损。
二、疑点发现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配比分析表从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的配比分析中,我们看到2013年在建工程增幅达195.91%,而长期借款利息增加幅度却为56。
89%,分析企业可能存在长期借款利息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存在多计亏损、少计所得税问题。
三、风险分析(一)业务背景及描述公司2009年9月成立,成立之后开始建厂,进入基建工程阶段.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2×4500t/d熟料(带纯低温余热发电)水泥生产线。
从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为基建期。
2012年4月起,公司开始试生产,并停止了基建期利息资本化。
2012年12月公司进行了在建工程预转固,进入正式生产阶段.从2013年1月起,公司开始计提相关固定资产折旧。
(二)税收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公司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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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分析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金融企业对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企业非金融机构融资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若企业对借款涉税政策不熟悉,在具体业务处理中就会埋下涉税风险的隐患。
本文对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进行分析,以期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但在具体业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风险:
1、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2、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
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文)
二、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的涉税风险
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3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
1、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企业在对外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
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属于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税前不得扣除。
4、支付利息时,替债权人支付的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当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与所付利息相关的税款往往由企业负担。
由于这部分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债权人,因此不得记入债务人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向关联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一)向关联企业借款扣除限额的确定
1、据实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关联方借款不符合上面据实扣除的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3、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4、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的范畴,参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
(二)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贷款服务”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