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启示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美国一直在采取行动,试图减少对中国稀土的依赖,并在国际贸易法的框架下对中国进行诉讼。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进行浅析。
一、案件起因稀土是一类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军事、航天、电子等领域。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稀土资源,占据了全球稀土产量的80%以上。
美国等国家长期依赖中国稀土,但中国对稀土的出口一直处于严格的管制之下。
在2010年,中国突然宣布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导致全球稀土价格飙升,许多国家的产业链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诉讼程序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便向WTO发起诉讼,要求调查中国的稀土出口政策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定。
WTO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裁定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违反了WTO的规定,应当立即取消。
三、案件分析1. WTO规则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出口实行限制措施,而中国对稀土出口的限制显然与此相悖。
WTO作出了上述裁定,批评了中国的做法。
2. 经济法分析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稀土是一种战略性资源,中国对其出口进行限制,一方面在确保自身资源供给的也在维护稀土价格的稳定。
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法上并不被认可,因为它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
3. 美国的动机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实际上是美国在争夺稀土资源上的一次行动。
美国之所以起诉中国,正是因为中国在稀土领域的垄断地位,一旦中国限制了稀土出口,将严重影响美国的国防和技术产业。
美国希望通过WTO的裁定,迫使中国放开稀土出口,从而保障自身的国家利益。
四、案件影响1. 对中国的影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国,其稀土出口受到了WTO的压力,未来可能需要放开稀土出口,而这将可能对中国的稀土资源供给与价格形成一定的影响。
2. 对美国的影响美国历经多年的诉讼终于获得胜利,这一胜利将有助于美国减少对中国的稀土依赖,提高自身的稀土资源供给能力。
稀土之诉引发的思考

二、 V v - r O规则 下的稀 土之诉 WT O 规则是让贸易 自由化 。 一些发展 中国家为了医治 ” 荷兰
病” , 通过 限制 矿物 资源 出口为 国内使用的方式 , 改善 自身产业 和贸 易结 构。2 0 0 1 年起 , 中国利用 出口税 、 出口配额和减少出 口
专 题 研 究
2 0 1 5 年第 1 期
稀 土 之 诉 引发 的 思 考
尹 丛 丛
(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 院,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 摘 要】 2 0 1 3 年3 B2 7日世界 贸易组织公布 了美欧 日本诉 中国稀土、 钨、 钼 产品 出口管理措施案专 家组报 告 , 裁定 中方涉案产品的 出 口管理措 施违规 。 中方败诉。我们不得不从此次失败 中得吸取教训。
【 关键词】 稀土 ; 0 规则
一
、
中国稀土概 况研 究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稀 土储存量 占世界首位 , 因不当开发从7 0 年代 的7 4 %降 到了2 3 %左右 。我 国稀土仍 占世界8 0 %左右 。 担任 了稀土的主要
出 口国。为改变现状 , 我 国对稀土 的限制措施有 以下几种。征 收出 口税 , 每年都在提高 。实施 出口配额制度。我 国对稀土资 源实施出 口配额制度 , 每年公 布相应 的出口配额量 。出E l 许可 证制 度 , 只有被批准才可 以出口稀土 。
退税 等措 施对一系列矿物资源以出 口管制 , 引发稀土之诉。 ( 一) 磋商请求 中涉及 的法律争议 三方首要磋 商中国对 出 口的稀 土等原材料征 收的出口关 税
问题 , 对 中 国稀 土 出 口 的数 量 限 制 提 出异议 , 指 出 中 国实 施 出 口
中国稀土出口案败诉的启示和产业政策调整

权征收稀土相关原材 料 的出 口关税 , 这一征 收对保 护人
类、 动植物 生命 或健康也 不是 必要 的。因此 , 中国征收 的 出口关税与其 WT O义务是不一致 的。
2 .关 于 出 口 配额
中方认为 , 根据 G A T r 1 9 9 4第 2 0条一 般例 外 的( g ) 项, 对 稀土 出 口限制属 于对 不 可再生 自然 资源 的保 护。
根据各方争讼 的焦点 , 专家组认定 , 中 国对稀 土相关
原材料 出口采取 了三种 限制措施 : 一是征 收出 口关税 ; 二
是 规 定 出 口配 额 ; 三 是 对 经 营 出 口 贸 易 业 务 的 企 业 主 体
规定 了资质 限制 。针 对 中国采 取的 三种 限制措施 , 专家 组报告裁决 的要点如下 :
了可持续发展 目标保护 自然资源是允许 的。但 是该条款 中的“ 保护 ” 并不 允许 成员 采取 控 制 自然 资源 国际市场 的措施——这正 是本 案备 受 质疑 的 出 口配额 措 施 的 目 的。此外 , 专 家组指 出 , 出口配额措施没有对 国内企业使 用涉案产 品起到 同等的 限制作用 , 其 造成 的整体效 果是 支持 了国内企 业 提取 和优 先使 用 这些 原料 的 特权 。因 此, 出 口配额限制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3 .关于对出 口企 业主体 资格 的限制 中国辩解道 , 根据 G A T r 1 9 9 4第 2 O条 ( g ) 项规定 , 稀
4
2 0 1 4 年 第 1 1 期・ 总 第 2 4 5 期
命或健康免受开采稀土原材料 的污染损 害是必要 的。而
原 告 方 认 为 这 种 必 要 性 是 不 成 立 的 。专 家 组 一 致 认 为 ,
稀土案

三、稀土的贸易状况
中国的稀土储量和产量均位居全球第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 和出口国。但其应用技术和研发水平落后,稀土资源和产品的出口依存度 逾年攀升。我国以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市场所形成的“中国廉价稀土冲击波”旷日持 久,延续时间达20多年。在这期间,世界各稀土需求国,特别是美国、欧 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很容易且不间断的从中国进口大量的廉价稀土 资源和原材料,或用于发展本国的高新技术,或用于军事产品和高端武器 的研发制造,或用于战略资源储备。根据有关数据分析,1985年到2007 年,中国每年的稀土出口量都在5万吨以上,其中1990年到2005年的15 年间,中国稀土出口贸易量增长了800.65%,世界各国稀土需求总量的 90%以上都来自于中国。同时,中国的国内稀土应用量也由原来的每年 1000吨增长到每年的7.26 万吨,净增了72.6 倍。 中国稀土资源的过度出口和国内应用量的与日俱增,从而造成中国国内的 稀土储藏量急剧减少,目前状况不容乐观。根据“2010国际稀土峰会”的 有关数据,中国现有已探明的稀土资源储藏量仅能维持未来15至20年的国 内需求。
Tip
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
出口配额制 出口许可证制
出口关税制
最低出口限价制
二、稀土的“故事”
稀土(rare earth)有“工业维生素”的美称。现如今 已成为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稀土元素氧化物是指元 素周期表中原子序数为57 到71 的15种镧系元素氧化物, 以及与镧系元素化学性质相似的钪(Sc) 和钇(Y)共 17 种元素的氧化物。稀土元素在军事、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陶瓷、玻璃、新材料、农业等领域都得 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应用技术的不断 突破,稀土氧化物的价值将越来越大。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各国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时有发生。
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是备受瞩目的案件之一。
在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下,对于这一案件的浅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探讨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案情回顾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美国对中国提起了诉讼,指控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从而导致了全球稀土价格飙升。
稀土是一类特殊的金属元素,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军工等各个领域,并且中国是全球稀土的最大生产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美国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自由贸易原则,因此提起了诉讼。
二、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涉及多个重要法律原则和规定,如自由贸易、出口管制、国家安全等问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员国应当遵守自由贸易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限制或扭曲贸易。
美国认为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违反了这一原则。
出口管制是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实施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
出口管制的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贸易协定和规则。
对于中国而言,其稀土出口管制是否违反了这一原则,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评判。
国家安全是各国的重要利益所在,但是其限制贸易的合法性也需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是否属于合法的国家安全措施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非常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立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
三、解决路径探讨在解决美国诉中国稀土案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寻求合作,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和对话,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尽量避免走向司法诉讼。
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调解和协调,如由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或专家团队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解决建议。
双方也可尝试通过国际贸易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进行争端解决,遵循国际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光明日报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中国最终败诉。
这意味着,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稀土管理措施应有怎样的新思路?稀土案为何会败诉?稀土案败诉,是败在中国抗辩团队不给力吗?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代表中国政府抗辩的团队已作了最大努力。
要说败诉是因为中方不努力,这是不客观的。
”陈卫东表示,自2012年3月13日起,监管机构及各企业为稀土案作了长达两年多的努力。
此次败诉主要是受此前“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因为原材料案没有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的规则解释,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获得胜诉的机会不大。
所谓“原材料案”,是指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的上诉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
2012年,我国在原材料案败诉后认真执行了相关WTO裁决,取消了适用于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
这无疑成为本案的“预演”。
在本次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
“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曾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列出的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
美国等国家起诉中国稀土出口关税,也正是因为中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
而在出口配额方面,美国则认为中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
”陈卫东解释称。
对上述诉讼,我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东黎解释道:“败诉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基础的保护政策本身起草的时候没有注意和WTO的规则保持一致。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是国际经济领域中一起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对该案进行浅析。
美国诉中国稀土案的核心纠纷是关于中国对稀土出口限制的措施是否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稀土是一类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高科技产业,尤其是电子产品制造。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稀土资源,因此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中国政府对稀土出口实施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引发了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关切。
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稀土出口限制涉及到两个主要的国际贸易规则:自由贸易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
自由贸易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措施,包括对特定国家或产品的限制。
而WTO是一个由大多数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之间达成了一系列贸易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
美国通过向WTO提起诉讼的方式,主要是基于WTO规则来评估中国对稀土出口限制的合法性。
根据WTO规则,一个国家在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合理理由,并且不得有歧视性。
在美国诉中国稀土案中,WTO仲裁机构认定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是违反了WTO规则的。
根据仲裁机构的判决,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存在歧视性,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来支持其措施。
这一判决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强调了自由贸易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国家在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依据合理的理由。
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还引发了对于稀土资源及其管理的全球讨论。
稀土资源是一种有限资源,其供应的不稳定性对于全球高科技产业具有重要影响。
如何管理稀土资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来保护和利用稀土资源。
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是一起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通过此案的处理,强调了自由贸易的重要性,提醒了国家在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依据合理的理由。
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我国现阶段以近23%的稀土资源供给迎合世界90%的市场需求,[1]但同时面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稀土定价权缺失、应用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我国以促进稀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的出口配额制度遭到了美、日、欧等国家(地区)的强烈反对;同时,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上述国家起诉我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的案件,并成立了专家组。
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作为世界上主要稀土消费国之一,其本身稀土资源匮乏,消费需求主要依靠进口加以满足。
进一步而言,日本的稀土进口绝大部分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对中国稀土存在较高的进口依赖。
为何日本对于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会表示如此反对,这是否是日本针对我国稀土政策转变采取的唯一应对措施?为何日本在如今全球稀土市场中仍占据重要地位,且其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陷入困境?我国又可从日本稀土政策中得到何种启示?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在对日本有关稀土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后得以回答。
关于日本稀土政策研究,国内学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政策的方式逐渐展开,其中以中、日两国对比为主。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储备、资源开采、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陶春(2011)[2]提到了日本官方与民间结合的储备制度及其所涉及的管理机构,阐述了日本在加强资源外交以确保稀土供给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活动,并强调了在海底资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替代材料研究等诸多方面的目标。
孙章伟(2011)[3]进一步延伸了日本在稀土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指出日本在近年来一些有关稀土管理代表性的规划方案,其中考虑到了来自中国“稀土新政”带来的风险。
雨佳(2012)[4]则注意到了日本“脱稀土”产品研发的新进展,认为“脱稀土”产品的研发拓宽了日本降低“稀土进口对华依赖”的渠道。
此外,国外相关研究主要源自政府部门的研究报告,同样也是通过日本与中国、美国等的稀土政策联系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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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案的启发
摘要: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现代各国经济实力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资源的竞争,因此要想抢占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保障资源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早在2012年美日欧将此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就有很多专家学者断言中国在此案中仍避免不了败诉的命运。
历时两年多的时间,世贸组织再次裁定中国败诉,这将对我国的稀土产业管理、对外经济贸易以及环境与资源政策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中国稀土案同样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在国内和国际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此案中寻求启发和借鉴,开启我国稀土行业反思和转型的新时代。
关键词: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原材料限制案、败诉原因、启发借鉴
一、中国稀土案案件始末
中国稀土案源于我国在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的背景下,对稀土等珍贵自然资源出口的逐步限制。
2005年,稀土的出口退税被取消,同时还大大减少了出口配额企业的名额。
2006年,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停止了新的稀土矿开采许可证的发放。
2009年4月,我国再次发布了新的《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继续压缩新的开采许可证,从源头上控制稀土矿的开采。
2009年,我国提出了要在六年之内将稀土出口配额限量目标。
随着这些限制措施的出台,触动了国际社会上以美日欧为代表的长期依赖中国稀土的这些国家的利益。
2012年3月13日,美日欧针对我国对钨、钼、稀土的规制措施提出了磋商请求,并诉诸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
同月15日,我国正式收到了美日欧的磋商请求,就此被称为“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日内瓦时间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了关于此案的的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的规制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
2014年8月7日,WTO公布了中国稀土案的上诉报告,最终裁定我国对稀土的出口规制措施不符合WTO的规定。
对于这个案件,商务部发言人表示:“这个结果跟大家最初所预料的一样。
出口税的征收,不在我国加入WTO 时所列举的清单当中。
出口配额方面,在使用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它有一个保护资源或者是环境的前提,而且国内国外的限制要同步。
”
二、中国稀土案中方败诉原因分析
(一)限制措施的出台违反了WTO贸易规则
抛开我国是否有抗辩理由来说,我国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限制措施违反WTO贸易规则。
1.在出口税方面,《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1条承诺:“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中国都取消……”,而且稀土、钼和钨又不属于议定书附件6中所列举的可以征收出口税的产品。
我国现行有效的《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均包含了对以上三类产品征税的条款。
这些条款明显违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与WTO的贸易规则不符。
2.在出口配额方面,GATT1994第11.1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当取消数量限制……”,中国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162和165段中也有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承诺。
3.在出口许可证方面,《入世议定书》第5.1条规定“中国应当逐渐放宽贸易权,前提是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不损害中国权益……”在《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84段我国也有放宽贸易权的承诺。
但是我国工业部与信息化部出台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却对稀土、钼、钨这三类产品的贸易权进行了限制,典型的如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这些措施明显违背了我国要放宽贸易权的承诺。
(二)法律制定规则与WTO不符,对WTO规则认知不深入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在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后是可以援引规则例外作为抗辩理由的。
中方败诉的原因从根上说是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违反,但是在使用抗辩理由这一可以扭转局势的利器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妥之处,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对WTO的规则领悟不深,在制定政策时没有与WTO的立法规则保持一致。
(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影响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三方向我国发起针对铝土、焦炭、萤石等共九种原材料的磋商请求,认为我国对这九种原材料所采取的出口配额、关税措施和其他价格措施不符合WTO的贸易规则,因此被称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虽然没有规定遵循先例这样的原则,但是任何一个先例都是
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况且稀土案和原材料限制案又极为相似,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存在早有预谋的嫌疑。
三、中国稀土案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
(一)国际方面
1、深入学习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剖析,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对WTO贸易规则了解不深入,因为首先我国不可能是对贸易规则一无所知,更不会打着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号来故意冒犯世贸组织规则,今后我国应当加紧对WTO贸易规则的研究,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要与WTO的法律制定准则保持一致,这样不仅能减少我国触碰WTO 贸易规则红线的机会,同时在抗辩理由的援引上也能保证稳操胜券。
2、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掌握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
国际社会上一直上演的均是弱肉强食的戏码,谁掌握了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谁才能更好的捍卫国家权益。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这远非掌握了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这也是我国在原材料限制案和稀土案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
3、灵活把握争端解决方式,推动WTO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彭德雷认为,在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律规则的裁判不公正或者法律没有规定时应该援用法律原则,“在WTO争端中,法律原则亦可作为中国法律论证的开场白。
”③WTO的规则体系也存在着空缺之处,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僵化适用法律规则带来的不公正,让争端双方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国内方面
1、加速稀土行业的整合升级,促进行业重组
稀土案败诉后,如何加速解决稀土行业的整合升级成了我国的燃眉之急,“大的稀土企业集团的建立,有利于行业间的协调,增强全行业的自律以及全行业的规范有序运作。
”大的稀土企业和稀土交易所的成立,有利于我国稀土市场环境的整顿工作,促进我国的稀土交易健康、透明、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会对我国逐步夺回稀土的定价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建立会对稀土行业的重组升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已
经成立了稀土行业协会,但是其发挥作用的范围仍就有限,无法整合所有的稀土行业,缺少凝聚力,在对抗外国进口商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2、推动稀土行业高端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稀土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卖着“白菜价”,首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的稀土产品多为初级产品,而且长期面临着高开采量、低利用率的难题。
目前我国所出口的稀土产品技术含量低,仍为原材料这样一个级别,所以在国际市场上是极为廉价的。
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应该着重高技术、高端的稀土产品的研发,打破“白菜价”的局面,提升稀土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稀土产品价格。
3、强化对稀土资源的管制,严厉打击偷挖盗采和黑市交易
稀土资源的开采没有正常的秩序,偷挖盗采和黑市交易占了稀土交易的一半以上。
国内的稀土企业之间也没有很好的沟通、协调,为了自身的利益争相出口自己的产品,不正当竞争横行,这不但破坏了稀土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成为了我国稀土产品“白菜价”的根源。
流通环节的监管欠缺,非法开采的稀土轻而易举的得到“漂白”,对我国的稀土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给囤积我国廉价稀土的国家留下了把柄。
4、提高资源税,构建国内外同步保护体系
稀土政策的制定要符合国内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我国已经开始了对稀缺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但是从稀土案败诉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标准还很低,此次稀土案正好是一个契机,可以借此提高资源税的水平,推进资源税的改革,但改革的同时要做到内外同步,所制定的管理措施要内外等同,不区别对待。
四、结语
中国稀土案的败诉结果已经在中国原材料限制案中有所预见,这次败诉会对我国的稀土行业和对外贸易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也会对我国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产生很大的影响。
通过对稀土案败诉原因的分析,我国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政策制定方面的不足,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不透彻,以及在捍卫环境资源安全方面的软肋,均会倒逼我国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不断改进。
我国应当认真对待WTO的裁决,仔细分析裁决中所揭示的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
稀土案和原材料限制案的败诉客观上促使我国加强对WTO贸易规则的研究,积极推动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对稀土等
稀缺资源的行业整合,促使我国走向一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彭德雷:《论WTO“疑难案件”的裁判进路:法律原则》,《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呼跃军:《WTO终裁败诉中国稀土路向何方》,《视野》,2014年第9期。
[3]杨宏,金惠卿:《WTO对中国稀土案初裁结果及完善稀土管理的思考》,《中国经贸》,2014年第9期。
[4]张书林:《中国稀土限制措施案的前景及影响评析》,《河北法学》,2014年第7期。
[5]李华:《中国稀土出口交易实力提升对策分析》,《对外经济贸易》,2014年11月。
[6] 彭德雷:《美国诉中国稀土出口规制措施的法律争议评析》,《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