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美国一直在采取行动,试图减少对中国稀土的依赖,并在国际贸易法的框架下对中国进行诉讼。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进行浅析。
一、案件起因稀土是一类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军事、航天、电子等领域。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稀土资源,占据了全球稀土产量的80%以上。
美国等国家长期依赖中国稀土,但中国对稀土的出口一直处于严格的管制之下。
在2010年,中国突然宣布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导致全球稀土价格飙升,许多国家的产业链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诉讼程序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便向WTO发起诉讼,要求调查中国的稀土出口政策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定。
WTO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裁定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违反了WTO的规定,应当立即取消。
三、案件分析1. WTO规则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出口实行限制措施,而中国对稀土出口的限制显然与此相悖。
WTO作出了上述裁定,批评了中国的做法。
2. 经济法分析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稀土是一种战略性资源,中国对其出口进行限制,一方面在确保自身资源供给的也在维护稀土价格的稳定。
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法上并不被认可,因为它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
3. 美国的动机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实际上是美国在争夺稀土资源上的一次行动。
美国之所以起诉中国,正是因为中国在稀土领域的垄断地位,一旦中国限制了稀土出口,将严重影响美国的国防和技术产业。
美国希望通过WTO的裁定,迫使中国放开稀土出口,从而保障自身的国家利益。
四、案件影响1. 对中国的影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国,其稀土出口受到了WTO的压力,未来可能需要放开稀土出口,而这将可能对中国的稀土资源供给与价格形成一定的影响。
2. 对美国的影响美国历经多年的诉讼终于获得胜利,这一胜利将有助于美国减少对中国的稀土依赖,提高自身的稀土资源供给能力。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一、案件概况并简要分析争议所在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因为中国稀土出口配额限制出口导致稀土供应不足,就此事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
他们认为中国对稀土、钨矿和钼矿三类产品进行的限制出口和开采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当年入世的承诺,也违反国际贸易准则。
在2012年7月1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现场,中国拒绝了由美国欧盟日本主张的对稀土出口案件的调查。
2012年7月23日,由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再次要求,世贸组织召开会议,对中国稀土、钨、钼等原材料的开采和中国国内的出口限制展开调查。
内容包括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多项内容。
而在本次诉讼中,上诉机构判决中国无权引用GATT20的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1.3条进行辩护。
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释人类、动物、生命、健康、必须等词汇。
在本案中对稀土的认定为必须的,从而引起中国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二、稀土案败诉的原因分析(一)早在2009年与墨西哥的原材料案中,中国就曾经引用GATT20条款中充分保护本国资源作为抗辩理由,当时就被拒绝引用。
这次稀土案像是这次原材料案的重现一样,而上诉裁决1/ 5机构可能受到前案的影响。
并且此次中国依然援用GATT20的条款,这样种种因素可能使得上诉机构产生既定观点,因此使得中国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本次稀土案中国在控制出口进行出口配额限制和征收出口税额的方面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中国加入WTO组织之时签订的入世协定中明确列出了84个税号可以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关税,但是稀土并不在其中,所以这一限制出口采取配额的方式实际上是存在漏洞的。
而且在GATT11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采用出口配额和提高关税的方式来限制出口。
同时也不满足该条的例外条款。
所以从条约上来看,是违反条约内容规定的。
(二)在证据制度方面,我们知道现行的规则制度是由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制定的,那么政策也会更加偏向于美日和欧盟。
WTO中国稀土案件的事实及主要争议

WTO中国稀土案件的事实及主要争议——“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回顾及分析(之三)2014-9-23 14:52:51 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钱学凯争议的提起WTO中国稀土案开始于2012年3月。
当时,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第4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2条规定,向中国政府提出磋商请求。
各方于2012年4月25日~26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没有取得结果。
2012年6月27日,上述3个成员根据DSU第6条提出组成专家组请求。
WTO争端解决实体(DSB)在2012年7月23日例会上决定根据DSU第9.1款规定设立专家组,审理由各成员提出的争议。
本案中,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挪威、阿曼、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台湾、土耳其、美国、越南根据本国(地区)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审理。
其中,美国、欧盟和日本既是本国起诉案件的起诉方,又分别作为非由其起诉的相关案件的第三方。
起诉事实本案中,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家起诉中国对各种形式的稀土、钨及钼(原矿物以及初级加工产品)采取出口配额,征收出口关税。
起诉内容还包括出口许可证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
(1)出口关税原告认为,中国对各种形式的稀土、钨及钼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并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这些措施包括在《关税法》、《进出口关税条例》、《21号公告(2012年关税实施细则)》和《79号公告(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中。
欧盟和日本的投诉内容还包括上述措施的替代及延续措施。
(2)出口配额原告认为,中国对各种形式的稀土、钨及钼产品出口采取大量限制措施,具体包含在《外贸法》、《进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核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机构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出口许可证工作细则》、《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许可证核发目录的公告》、《关于2012年度农业及工业产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告》、《2012年第一批稀土出口企业及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的通知》、《2012年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补充通知》等18个文件中。
稀土案

三、稀土的贸易状况
中国的稀土储量和产量均位居全球第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 和出口国。但其应用技术和研发水平落后,稀土资源和产品的出口依存度 逾年攀升。我国以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市场所形成的“中国廉价稀土冲击波”旷日持 久,延续时间达20多年。在这期间,世界各稀土需求国,特别是美国、欧 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很容易且不间断的从中国进口大量的廉价稀土 资源和原材料,或用于发展本国的高新技术,或用于军事产品和高端武器 的研发制造,或用于战略资源储备。根据有关数据分析,1985年到2007 年,中国每年的稀土出口量都在5万吨以上,其中1990年到2005年的15 年间,中国稀土出口贸易量增长了800.65%,世界各国稀土需求总量的 90%以上都来自于中国。同时,中国的国内稀土应用量也由原来的每年 1000吨增长到每年的7.26 万吨,净增了72.6 倍。 中国稀土资源的过度出口和国内应用量的与日俱增,从而造成中国国内的 稀土储藏量急剧减少,目前状况不容乐观。根据“2010国际稀土峰会”的 有关数据,中国现有已探明的稀土资源储藏量仅能维持未来15至20年的国 内需求。
Tip
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
出口配额制 出口许可证制
出口关税制
最低出口限价制
二、稀土的“故事”
稀土(rare earth)有“工业维生素”的美称。现如今 已成为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稀土元素氧化物是指元 素周期表中原子序数为57 到71 的15种镧系元素氧化物, 以及与镧系元素化学性质相似的钪(Sc) 和钇(Y)共 17 种元素的氧化物。稀土元素在军事、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陶瓷、玻璃、新材料、农业等领域都得 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应用技术的不断 突破,稀土氧化物的价值将越来越大。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
在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下,我们来浅析一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稀土是一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矿产品,广泛应用于高科技、军事和工业生产等领域。
据统计,全球稀土储量中,有95%以上位于中国境内。
中国在稀土资源的开采、生产和出口方面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国之一,对于稀土的需求也非常巨大。
美国认为中国在稀土出口方面存在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于是将此事诉诸国际经济法。
从贸易的角度来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成员国在贸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即不应当对不同国家的产品有差别对待。
美国指控中国在稀土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等方面采取了歧视性措施,限制了美国等国家对稀土的进口,违反了上述原则。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指控似乎是站得住脚的。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根据国际投资法的规定,投资国和接受投资国应当遵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原则,不得实施歧视性措施。
如果美国企业在中国稀土市场遭受歧视待遇,那么根据国际投资法来看,中国可能会面临国际投资仲裁的风险。
中国在处理稀土出口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引发投资纠纷。
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根据国际竞争政策的规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中国在稀土出口领域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将面临来自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中国在稀土出口政策方面需要考虑到国际竞争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免引发国际反垄断行动。
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中国在处理这一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遵守国际法律的要求,与美国等国家进行合作,共同解决稀土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纠纷,推动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
中国也可以通过国际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各国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时有发生。
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是备受瞩目的案件之一。
在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下,对于这一案件的浅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探讨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案情回顾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美国对中国提起了诉讼,指控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从而导致了全球稀土价格飙升。
稀土是一类特殊的金属元素,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军工等各个领域,并且中国是全球稀土的最大生产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美国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自由贸易原则,因此提起了诉讼。
二、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涉及多个重要法律原则和规定,如自由贸易、出口管制、国家安全等问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员国应当遵守自由贸易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限制或扭曲贸易。
美国认为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违反了这一原则。
出口管制是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实施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
出口管制的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贸易协定和规则。
对于中国而言,其稀土出口管制是否违反了这一原则,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评判。
国家安全是各国的重要利益所在,但是其限制贸易的合法性也需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是否属于合法的国家安全措施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非常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立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
三、解决路径探讨在解决美国诉中国稀土案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寻求合作,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和对话,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尽量避免走向司法诉讼。
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调解和协调,如由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或专家团队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解决建议。
双方也可尝试通过国际贸易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进行争端解决,遵循国际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WTO稀土案中国败诉后或封矿西方立刻傻眼

WTO稀土案中国败诉后或封矿:西方立刻傻眼北京时间3月26日晚9时,世贸组织公布了有关“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给出了对于本案的初裁结果,认为,中国对稀土等产品实施出口税和出口配额限制违反WTO框架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此项裁决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实际上相当于强迫中国放弃出口限制手段,转而选择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其他方式保护本国的资源和环境,而在同时,又对有着全世界出口管制体系最严密的美欧自身所实行的类似政策视而不见。
只约束别国,不约束自己。
专家指出,尽管中国不能拒绝执行,但仍可寻找变通规避之道,打破西方的“规则歧视”。
WTO裁定中国限制稀土等出口违反有关框架规定。
败诉之后,可以上诉,但更应反思自身稀土生产、出口方面的弊病。
如果没有长时间乱挖滥产,没有出口的恶性竞争,会有今天的苦果吗?在这方面倒是可以学学双重标准的西方,以断腕的勇气,果断封矿、严格限产,没“土”可供出口。
资源出口管制面临冲击2012年3月,美日欧将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双方磋商无果,WTO于同年7月成立专家组作为该案裁决机构。
根据商务部消息,今年3月26日,WTO此案的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
根据专家组的初裁报告显示,专家组认可中方对稀土、钨、钼采取的综合性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驳回了欧盟关于申请钼出口配额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歧视外国企业的主张;但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WTO的承诺。
事实上,这项结果并不令人惊讶。
此前的原材料争端案中,WTO 已经裁决我国取消九种原材料出口配额限制。
专家认为,继九种原材料案之后,我国稀土等产品出口限制再度被裁违规,给了欧美日等国极大的利好,以此为切入口,我国的战略资源出口管理制度可能将面临冲击。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引言稀土是一类拥有丰富的电磁、磁性和光学性能,被广泛应用于电子、通信、能源、环保和军事等领域的17种金属元素。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其稀土储量占据全球的80%以上,稀土产量占据全球的90%以上。
美国对中国的稀土出口采取了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引发了一场关于稀土贸易的国际经济法诉讼。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对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进行浅析,探讨其背后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一、案件背景2010年,美国对中国提起了关于稀土出口限制的贸易争端案,指责中国采取出口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措施限制了稀土的出口,迫使美国企业购买高价稀土或在生产中受到严重的供应短缺。
美国认为中国的这些贸易限制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损害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利益,要求WTO对此进行裁决。
中国在此案件中认为,稀土是有限资源,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稀土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中国认为其稀土限制措施符合WTO的相关规则,不应受到美国的指责。
双方就此展开了长时间的商谈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国际经济法问题分析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涉及了多项重要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1. WTO贸易规则WTO作为全球贸易的规则制定者和裁决者,其《关于贸易与出口限制措施协定》(GATT)和《关于贸易与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则和程序》(SCM)等多项规则对本案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不得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以保障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
中国对稀土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上述WTO规则,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中国主张其对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是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考虑,符合WTO规则的例外条款。
美国则认为中国的限制措施对美国企业构成了实质性贸易壁垒,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违反了WTO的规则。
WTO要如何裁决这一问题,将对国际贸易和贸易限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2. 国家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这一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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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美国诉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案”简介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
此次诉讼涉及的稀土、钨、钼均为稀有资料,但是由于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均被中国列为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就中国对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措施,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稀土一般是以氧化物状态分离出来的,虽然在地球上储量非常巨大,但冶炼提纯难度较大,显得较为稀少,得名稀土。
第二张稀土是制造被称为“灵巧炸弹”的精密制导武器、雷达和夜视镜等各种武器装备不可缺少的元素。
因其天然丰度小,又以氧化物或含氧酸盐矿物共生形式存在,故叫“稀土”。
稀土作为电子、军事科技领域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是中国重要的贸易砝码。
据了解,稀土是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开发新能源、环保和国防尖端技术等不可缺少的新材料。
稀土镍氢可充电,已广泛应用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电动工具等方面。
各种稀土材料在航天、航空和国防尖端技术中,如雷达、侦察卫星、激光制导和自动指挥系统等方面都获得了广泛应用。
第三张近年来,随着资源对一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影响的日益重要,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美元贬值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开始从以出口资源换取外汇的经济战略逐步转向对出口的限制;而发达国家在自身储备战略资源的同时,反对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出口限制。
我国作为世界上稀土储量大国,也是稀土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哥,因此我国的稀土资源出口成为欧美等国家争夺的焦点。
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
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
自我国制定政策来管理后,国际上便一直争端不断。
第四张从中国的角度上说,中国的稀土储量,一直稳居全球第一。
但11年7月底美国能源政策分析家汉弗莱斯公布的一组数据却令人震惊:近年来,中国稀土储量已从世界储量的90%下降到36%,产量则仍占全球产量的97%。
而同为储量前三甲的美国和俄罗斯,稀土产量却为零。
14年最新的数据显示稀土储量仅为23%。
从90%到23%,尖锐地反映出国内稀土生产行业的混乱与无序现状。
为防止稀土限制出口配额撤销后带来的国际需求量加大,国内地方发展急功近利以“白菜价“出口稀土资源,钱学明认为应该设置”环境壁垒“,增设环保税、资源税,拉高稀土出口门槛以限制国际市场购买力。
据悉,近几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稳定在3万吨/年左右,然而因全球市场对中国稀土需求大幅下降,致使近两年我国稀土出口配额利用率趋低。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为30996吨,使用率为48.75%;2011年为30184吨,使用率为52.01%;2013年稀土配额为29322吨。
(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沈骥如表示:世界上有稀土的国家基本上都不生产,这个现象是不正常的。
就是因为中国的稀土太便宜了,又便宜又多。
他的稀土就可以不开采,买中国的就行了。
封存了他的稀土矿,可以未来来使用。
我们更应该关心中国可持续的增长,不以环境为代价。
美国媒体称,中国表示当前寻求削减稀土出口,这是该国过去两年来首次旨在削减稀土出口。
第五张中国稀土出口配额争议,肇始于2008年,中间经历了“中国原材料WTO争端”,美国、欧盟、墨西哥曾就中国多种化工、金属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 上诉,由于这些材料涉及政策,与稀土的高度类似,所以此次贸易争端也在舆论意料之中,终于在2012年全面升级为WTO层面的贸易争端。
10年开始欧美以及日本抗议我国稀土资源保护措施之后,要求中国放宽稀土出口限制。
对此,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曾表示,限制措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提出自己的稀土发展战略是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0年,商务部已下达的稀土产品出口配额为30258吨,其中内资企业共分配到22512吨,外资企业共获得7746吨。
限制出口符合规则。
面对欧盟、美国、日本的反对,陈德铭强调,中国不只是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而是对开采、生产、贸易的整个链条进行限制,这样的做法符合世贸规则。
业内专家认为,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符合世贸规则,因此短期内不会因其他国家反对而妥协。
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不仅符合世贸规则,而且也是基于对中国环境的保护。
陈德铭表示,大量提取稀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考虑到保护环境和国家安全等因素,限制出口是不得已而为之。
据悉,在现有条件下,大量提取稀土对生态环境有很大的破坏。
大量稀土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仍是以资源的过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
例如包头市白云鄂博大量的稀土经过选矿流进了尾矿坝,尾矿坝因不断加高容量扩大,又处在干燥、少雨、多强风的高原地区,加剧了尾矿扩散成为砂尘源。
南方风化壳淋积型稀土矿矿山的整体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大面积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较为严重。
等第六张起诉理由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中国对稀土、钨和钼实施了不公平的出口管制,包括征收出口关税、制定出口配额和价格要求,以及在出口程序上进行限制,所涉制度规则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在2011年12月30日公布的98号令《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在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80号令《关于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这些措施违反了一些世贸法律文案。
第二,中国对稀土、钨和钼的出口管制违反了《中国入世协定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美方认为中国对国外实体的稀土进口进行出口管制时,国内实体的却没有相应的限制。
第三,中国违反了WTO的政策透明度原则。
美国认为中国对稀土、钨、钼实施的出口限制和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国入世协定书》中规定的以统一、公正、合理方式实施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七张13年数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12月13日报道指出,尽管竞争对手加紧稀土开采,导致中国所占全球产量的比例持续萎缩,但这17种矿产的世界供应量有大约八成目前仍控制在中国手中。
北京一直通过出口配额控制供应量,虽然中国过去两年的稀土出口量因需求减弱并未达到配额水平。
中国商务部13日表示,2014年首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5110吨,比去年首批稀土出口配额减少2.5%。
明年上半年的配额基本上可确定全年走势,因为首批配额一般约占全年配额的一半。
中国政府通常在7月左右公布第二批稀土配额。
据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中国今年前十个月稀土出口量只占全年配额的57%。
去年,中国出口商也只使用了52%的商务部配额。
第八张14年数据中美稀土贸易诉讼进入白热化阶段。
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初步裁决中国败诉。
4月8日,为扩大胜利果实,美方进一步主动,就该稀土案提出了上诉,迫使中国在稀土案上必须迎战。
17日,在商务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决定就“中国稀土出口政策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交叉上诉。
若仍维持目前裁决,中国将不能采用出口配额的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限制。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专家组认可中方对稀土、钨、钼采取的综合性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驳回了欧盟关于申请钼出口配额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歧视外国企业的主张,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对于专家组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方感到遗憾。
第九张败诉的评论;;;西方国家:最近,国内外媒体不断报道,中国稀土案败诉,尤其是西方媒体大声欢呼:这是美、欧、日在对中国的稀土案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在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裁决表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市场囤积稀土,而让其他WTO成员国付出代价。
”中国:意料之中,情理之外对于这一裁决结果,中国稀土协会副秘书长张安文用“意料之中、情理之外”来评价,“WTO的裁定对我们而言是意料之中的事,但我们输法不输理。
”但也并不代表中国就此妥协专家分析指出,不管此次稀土案胜败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标,即使不再对稀土出口采取关税和配额措施,中国也应加强对稀土行业的管理。
“尽管工信部等部门已出台不少相关政策,但是力度还应再加大。
首先,可以通过增加矿产税的方式,增加采矿成本。
其次,提高环保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一律关闭。
”TWO争端咨询冯军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也认为,目前中国政府最应做的事是限制国内稀土的生产和消费,使之与国外的出口标准一致,这样才能使稀土资源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十张败诉原因:WTO依据什么做出这一裁决?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解释说:“根据WTO关于出口配额的规定,可以采取关税措施,但原则上不能限制出口数量。
中国认为我们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专家组裁定认为,采取出口配额要符合严格的条件:第一,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必须措施;第二,在限制出口的同时应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
专家组认为中国不符合这两个条件。
”为何败诉第一,中国没有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管控。
我国在2009年出台稀土出口限制政策,理由是稀土是国家战略性资源,而且开采环境污染大,限制出口。
由于采取限制措施,2011年导致全球稀土价格飙升,部分稀土价格涨幅一度高达500%。
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由于稀土经营主体过多,造成供过于求的局面,厂家之间不得不低价竞销而无法掌握定价权,出现国内国外两个价,国外价格高于国内,形成了所谓的倾销行为。
但是实际上,大量利润却拱手让给别人,结果是境外资本家得了好处还卖乖。
第二,地方政策追求GDP业绩,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
稀土资源比较容易开采,又能够赚钱,无疑成为“有水快流”的牺牲品。
第三,国内外生产和供给不一致。
虽然后来中国整合了稀土资源厂家,减少了乱开采现象,限制了出口,但是产量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国内稀土产品生产较多,在国内供给也较多,而出口较少。
问题是,有些国内厂家以国内价格购买稀土产品之后,转手高价在国际市场销售。
所以给国外造成错觉,中国限制出口只是针对美日欧等外国资本,是不公平的、隐性贸易。
这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
第四,中国缺少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
如果中国能够熟悉WTO等一系列国际贸易规则,精通外语和谈判技巧,那么我们也可以少遭遇这种败诉无奈!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还比中国落后,可是印度所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比中国少得多,而且败诉也比中国少。
为什么?印度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比中国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