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
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
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
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自-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意见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编办发【2011】2号关于印发《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规范化建设,实施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苏政复[2010]52号)精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意见我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交管所)自1983年经省政府批准组建以来,为地方交通运输事业及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适应基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交管所的职责,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苏政复[2010]52号)精神,制定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意见。
一、机构设置县(市、区)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在县级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地方海事等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派驻乡镇的乡镇交管所是县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又是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分支机构,由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负责业务管理。
乡镇交管所原则上应当按片设置,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统一、准能的原则,可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乡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形式。
二、工作职责县(市、区)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交管所统一以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主要工作职责是:1、道路水路运输管理。
负责乡镇道路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查处辖区内乡道、村道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业务咨询和统计工作;参与乡镇客、货运站和客运网络规划、建设管理;未实行县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道路运政许可的,可由乡镇交管所实施道路普通货运、三类汽车维修和摩托车维修等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和送达。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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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
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
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
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
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31•【字号】苏政发[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
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交政法发[2013]308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3]308号)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题主线,以破解制约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障碍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三基三化”建设为着力点,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2.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
把法治建设贯穿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过程,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水平、规范行业管理、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破解发展难题,使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服务为先。
把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寓管理于服务,做到管理利民、服务便民、执法为民,使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监督制约。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交通运输部门的各项行政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做到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履行,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
--夯实基础。
完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改善基层法治环境,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素质和形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运[2008]44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运〔2008〕44号2008年10月13日)各市、县交通局:为加强我省农村客运站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客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客运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客运站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和行政村建设的、为客运班车停靠及旅客乘车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乡(镇)等级客运站和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候车亭。
第四条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客运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投资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建设的乡(镇)等级客运站,应明确国有资产出资方,由国有资产出资方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明确责、权、利后,可无偿交给经营者使用。
第六条从事乡(镇)等级客运站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站经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五)业务操作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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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复〔2010〕52号
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乡镇
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规范全省乡镇交管所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苏交法〔2010〕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精神,同意将县级交通运输局以及运输管理、航道、海事、港口等机构在乡镇辖区内的有关行政执法权进行归并,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在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增挂“××县(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牌子,履行乡镇辖区内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具体行政管理职责由你厅会同省编办明确)。
各派驻乡镇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
简称乡镇交管所)为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分支机构,统一以“××县(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由县级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负责业务管理。
二、乡镇交管所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92号)规定,原由交通规费保障的基本支出改由在省切块到市、县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新增的基本支出由当地财政安排。
三、乡镇交管所原则上应当按片设置,人员编制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从紧核定,人员从原乡镇交管所正式在编人员中录用。
乡镇交管所人员已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地区,应执行公务员录用程序。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上岗前要进行规范化培训,严格执行各项执法规范。
四、你厅要会同省编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地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改善执法条件,统一执法标志,大力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树立基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良好社会形象。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交通交管所△执法资格批复
抄送:省编办,省财政厅、法制办,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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