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苏环规1附
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设施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环保厅

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除尘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提高除尘设施投运率,减少烟尘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烟气除尘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省环保厅“江苏省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烟气监控系统”)为考核监控平台。
第三条列入考核的机组除尘设施及CEMS系统必须与省环保厅“烟气监控系统”联网,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考核得出的机组除尘设施运行数据作为核定烟尘排放总量、机组除尘补贴电价和发电企业烟尘排污费的依据。
—1 —第二章考核规范第五条考核指标:发电机组烟气除尘设施投运率、烟尘排放浓度。
第六条单元制发电机组除尘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发电机组为考核单位,母管制发电机组除尘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锅炉为考核单位。
第七条考核内容(一)机组除尘设施运行考核期:单元制发电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
母管制发电机组启动后锅炉蒸发量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锅炉停运前蒸发量降到额定的50%为止。
(二)机组除尘设施投运率:除尘设施投运率为考核期内,烟气除尘设施投运时间除以考核期时间的百分比。
1、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设施投运时间需同时满足:(1)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量大于75%,电袋复合除尘器运行电场数量大于50%(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设施除尘变压器二次电压大于额定值的25%及二次电流大于额定值的5%);(2)烟尘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30mg/m3(重点地区烟尘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20mg/m3)。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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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2017)规定了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的术语 和定义、总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该标准适用于燃煤电站锅炉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 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SNCR-SCR脱硝装备运行效果的评价。其他领域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可参照执 行。
2014年9月18日,全国环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 求》标准讨论会,对标准的框架、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国家标准《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2017)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 则—第1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2017)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定性评价主要从环 境管理角度考核;定量评价是定量考核燃煤烟气脱硝装备的环保性能要求、技术经济性能、主要设备状况等,一 部分定量评价采用统计报表数据,另一部分定量评价采用第三方检测数据。定性评价和采用统计报表数据的评价 不需要检测费用,不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第三方检测数据能科学公正反映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的实际状况, 所需检测费用不大,不会给企业增加经济负担。
2013年8月-2014年4月,编制完成标准草案。
2014年5月7日,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 科学研究所相关专家开展了标准讨论。
2014年5月,与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专家交换了意见。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脱硝效率,保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设备操作、日常维护、数据记录等内容。
三、责任分工1. 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脱硝设备的正常运行,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
2. 维护人员:负责对脱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3. 数据记录员:负责记录脱硝设备的运行参数和排放数据,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四、设备操作规程1. 设备启动与停止:(1)按照设备启动流程,依次启动各个设备单元。
(2)设备停止时,应先关闭脱硝设备,再依次停机。
2. 运行参数控制:(1)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要求设置运行参数和控制策略。
(2)定期对脱硝设备进行巡检,检查运行参数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设备运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参数,保持脱硝效果稳定。
三、日常维护和检修1. 定期维护:(1)按照维护计划,对脱硝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2)清洗设备各个组件,确保设备通畅。
2. 故障处理:(1)对设备故障进行分类,及时进行处理。
(2)设备故障处理完成后,填写维修记录。
四、数据记录要求1. 运行记录:(1)每班次运行完毕,记录设备运行时间、运行参数和操作人员等信息。
(2)对脱硝效率和排放指标进行记录。
2. 维护记录:(1)将设备维护情况、维修时间和处理措施等信息进行记录。
(2)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并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五、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用品,保护个人安全。
2. 设备运行中禁止乱扔废弃物,保持设备周边环境整洁。
3.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4.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操作人员,将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脱硫脱硝设备运行规程

脱硫脱硝设备运行规程一部分脱硫运行规程1烟气湿法脱硫工艺概述3.1概况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多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
锅炉来的全部烟气经引风机、增压风机(引增合一设计则只经过引风机)升压后直接进入吸收塔,烟气自下向上流动,烟气中的SO被自上而下循环喷淋的石灰石-石膏2,并在吸收塔反应池中被鼓浆液吸收生成CaSO3的烟气入的氧化空气氧化而生成石膏。
脱去SO2经除雾器除去烟气中携带的浆液雾滴后,经烟囱排入大气。
为防止故障情况下,高温烟气进入吸收塔损坏塔内部件,吸收塔入口烟道应设事故喷淋系统。
在吸收塔运行中,发生出、入口烟气超温或浆液循环泵全停时,事故喷淋系统自动启动对高温烟气进行冷却。
采用石灰石粉制浆的工艺系统,粒径符合设计要求的石灰石粉由密封罐车运至厂内,由输送空气卸入石灰石粉仓。
石灰石粉仓内的石灰石粉通过底部的叶轮给料机均匀地送入石灰石浆液箱内,系统将自动按一定的比例加水搅拌,制成一定浓度的石灰石浆液(含固浓度为20%~30%(wt)),再用浆液泵送至脱硫吸收塔浆池。
为使浆液混合均匀、防止沉淀,石灰石浆液箱内设有搅拌器。
采用石灰石制浆的工艺系统,石灰石由卡车送至现场,粒径≤20mm。
在密封的卸料站卡车将石灰石卸入地下料斗,用格栅防止>20mm的石灰石进入料斗,经振动给料机、除铁器、斗式提升机送至石灰石贮仓内,再经称重给料机,进入湿式球磨机,加入合适比例的滤液水或工艺水,研磨成石灰石浆液。
并逐级进入到浆液循环箱、浆液旋流器,分离细度不合格的浆液返回至湿式球磨机入口,细度合格的石灰石浆液进入石灰石浆液箱(含固浓度为20%~30%(wt)),再用浆液泵输送至脱硫吸收塔浆池。
为使浆液混合均匀、防止沉淀,石灰石浆液箱内设有搅拌器。
吸收塔反应池中产生的石膏由石膏排出泵输送入石膏水力旋流器浓缩,浓缩后含固量约为35%~60%的石膏浆液进行二级脱水。
石膏浆液经脱水处理后表面含水率<10%,送入石膏储存间存放待运。
江苏省燃煤机组脱硝装置运行现状分析

污染 治理 设施 的改 造 。同时 . 根 据《 国家发 展改 革委 关
于 调 整华 东 电 网 电价 的 通 知 》 ( 发改价格 [ 2 0 1 1 ] 2 6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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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文 件 的精 神 . 2 0 1 1年 1 2月 . 为鼓 励 燃 煤 发 电企 业 落 实脱 硝 的要 求 , 江 苏 省 物价 局 发 布 了《 江苏 省 物 价 局关 于 调整 电价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苏价工[ 2 0 1 1 ] 3 5 8 号) .通 知 中明确 了江 苏 省燃 煤 脱 硝机 组 2 0 1 1年 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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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江 苏省 脱 硝 机 组 容 量 及所 占全 省 1 3 5 MW 及 其 以上 火 电燃 煤机 组 总容 量 的 比 例 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环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
脱硝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将燃煤等工业过程中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减少至规定的标准以下的技术措施。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脱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到排放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脱硝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的稳定。
同时,也需要制定设备故障处理的流程和纪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避免影响脱硝效果。
2. 运行管理:包括脱硝设备的开停机管理、运行参数的监测和调整等。
需要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运行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记录和检查,及时调整运行参数,保证脱硝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3. 监测管理:包括对脱硝设备和排放口的监测。
需要建立监测方案,制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排放管理:包括对脱硝设备排放的氮氧化物进行监测和控制。
需要制定排放标准,建立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控制。
5. 安全管理:包括脱硝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
需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操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具
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加强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6. 监督管理:包括对脱硝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脱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脱硝设备的运行效率和脱硝效果,降低氮氧化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3炉脱硝喷氨自动调节性能试验及后期维护-最新文档
#3炉脱硝喷氨自动调节性能试验及后期维护0 引言本次B修#3炉新增脱硝系统,喷氨自动调节作为脱硝系统主要控制过程对系统效率影响非常关键。
#3脱硝自动调节投运后,根据安排检修部热控专业联合发电部、厂方相关技术人员对其调节性能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测试。
1 试验依据1.1《淮阴发电XX公司#4机组脱硝运行规程》1.2《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苏环规〔2012〕第1号)》。
2 试验方法首先考虑的是采用主控改变煤种或大幅度增减负荷,人为造成脱硝进口NOx大幅改变,考察系统工作情况。
这是最直接相当于“实物校验”性质的最真实的试验,但从机组目前尚在试运期间的安全考虑,此方法暂不予考虑。
其次,采用系统内扰方法,即通过改变系统给定值(即出口NOx目标值),使自动系统动作,从而达到考察自动系统性能的目的。
此试验方法不须主控作任何配合,12月3日上午脱硝自动专题会决定采用第二种试验方法。
12月3日首次试验,发现B侧调节系统偏慢且滞后,采取两个措施:1、由安装单位对A、B两侧喷氨分路阀通流比进行重新调整,2、调节参数优化,通过减小副调节器比例带来增强执行效率。
上述工作完成后,12月4日上午再次试验,由运行人员对A、B侧出口NOx浓度(mg/m3)反复进行80和65给定,使自动装置来回调整,之后调阅过程数据曲线考察自动装置调节效果。
调节性能试验主要考察两个量:(1)调整用时,自动系统在接受调节指令后到完成调整任务的响应时间;(2)超调量,目标值调整到位后系统惯性导致的过调量值,好的调节系统必须要有一定超调量,否则调整用时会很长,超调量间接反应系统衰减率(0.75~0.9为最佳)。
在本次试验给定值偏差为15,按最佳衰减率计算,对应的超调量值以2~4之间为最优。
3 影响因素由于主控燃烧煤种或其他因素导致进口NOx上下波动,客观上会对系统试验结果有一定影响。
在指令要求系统对出口NOx往下调整时,如进口NOx持续上升,会导致调整时间相应的延长,但超调量会因此变小,反之亦然。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
脱硝运行管理制度1. 背景为了适应环保政策的要求,降低二氧化氮的排放,公司采用脱硝技术进行治理。
为确保脱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脱硝效果,制定本脱硝运行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脱硝设备进行运行管理。
3. 责任3.1 监督责任公司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划分职责,设立责任岗位,并明确职责权限。
3.2 管理责任•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并提交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脱硝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技术中心负责对脱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建议和技术指导,并对脱硝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设备运行班组负责对脱硝设备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及时保养和处理问题。
4. 管理流程4.1 设备运行前检查设备运行班组在设备运行前,需要进行设备的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脱硝设备和辅助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设备是否漏水或渗油;•设备及管道是否存在松动、严重锈蚀等问题;•转子是否发热等问题。
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避免运行中出现大问题。
4.2 监测和记录脱硝设备在日常运行中需要进行各种参数监测,包括反应器压力、温度、进口气流量、出口气流量等。
同时,运行班组需要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后续运行提供参考。
4.3 故障报告若设备发生故障,设备运行班组需要及时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故障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故障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
4.4 预防性维护脱硝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的预防性维护,包括故障排查、设备油耗检查、设备清洗、润滑、设备检修等。
设备运行班组需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和使用周期,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清单,及时进行维护工作。
4.5 安全防范脱硝设备存在一定的危险系数,需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设备运行班组需要考虑以下安全措施:•对设备情况进行观察和监测,时刻保持设备状态正常运行;•在设备周围设置指示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人员在设备周围需要戴上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
火电厂脱硝装置运行导则
火电厂脱硝装置运行导则第一章:背景与作用1.1 火电厂脱硝装置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大量排放的废气危害着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其中,NOx排放物是造成光化学烟雾、酸雨、臭氧层破坏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威胁,火电厂开始对NOx进行治理。
在治理NOx排放的技术中,脱硝装置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1.2 火电厂脱硝装置的作用火电厂脱硝装置的主要作用是将NOx排放物转化为更为环保的氮气和水,在保证火电厂正常运行的同时,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此外,脱硝装置也是火电厂达到环保标准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脱硝技术介绍目前,常见的脱硝技术主要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技术。
2.1 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是利用氨气作为还原剂,将NOx与氨气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还原成为N2和H2O。
该技术的优点是处理效率高,处理后的废气排放量低,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2.2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则使用其他反应物如尿素、氨水等作为还原剂,将NOx转化成N2、CO2、NH3等物质,具体反应机理较为复杂。
其优点在于适用范围广,能够处理多种烟气条件,较为灵活。
第三章:火电厂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3.1 设备运行原则在火电厂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中,应该遵循“预防为主,及时保养,严格检查,合理调整”的原则,确保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行。
3.2 药剂消耗管理火电厂脱硝装置的消耗较大,因此在管理中应注意把握药剂的使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确保每种消耗材料的用量在设备运行的合理范围内。
3.3 装置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对设备进行日常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对于设备的大修和时常检修,更应该严格执行程序,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操作规范。
第四章:火电厂脱硝装置的故障排解火电厂脱硝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故障,例如空气中氧气含量过高、脱硝剂的浓度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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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
管理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考核,以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江苏省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烟气监控系统”)为考核监控平台。
第三条列入考核的机组脱硝设施及CEMS系统必须与省环保厅“烟气监控系统”联网,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考核得出的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数据作为核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核定机组脱硝补贴电价和核定发电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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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规范
第五条考核指标: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效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氨逃逸率。
第六条135MW及以上单元制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发电机组为考核单位。
所有发电机组不得设立脱硝烟气旁路。
第七条考核内容
(一)机组脱硝设施运行考核期: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
(二)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设施投运率为考核期内,烟气脱硝设施投运时间除以考核期时间的百分比。
1、SCR工艺脱硝设施投运时间需同时满足
(1)对于液氨作还原剂的机组①任一侧喷氨流量小时均值大于5kg/h;②任一稀释风机电流小时均值大于5A;③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W型火焰炉堂的锅炉及2003年12月31日前投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锅炉执行200mg/m3);④机组脱硝效率小时均值(双侧脱硝装置的取两侧平均值)大于等于50%。
(2)对于尿素热解工艺的机组①尿素热解电加热器运行电流小时均值大于额定值的40%;②尿素循环泵电机电流小时均值大于5A;③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W型火焰炉堂的锅炉及2003年12月31日前投运或通过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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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的锅炉执行200mg/m3);④机组脱硝效率小时均值(双侧脱硝装置的取两侧平均值)大于等于50%。
2、SNCR工艺脱硝设施投运时间需同时满足
①任一区尿素流量小时均值大于5kg/h;②任一稀释水泵处于运行状态;③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设计值(2013年1月1日起执行100mg/m3限值)。
(3)循环流化床锅炉
①加装烟气脱硝装置;②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200mg/m3。
(三)机组脱硝效率
1、SCR工艺:脱硝设施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之差与脱硝设施进口氮氧化物浓度的比值,脱硝设施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取现场仪表测量值,并经6%标准氧量进行折标。
2、SNCR工艺:不考核脱硝效率。
第八条当月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数据异常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月考核时间的5%,异常时段如能提供现场脱硝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据(如DCS曲线等),则投运率按实际情况进行校核。
数据异常时间超过5%的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否则按脱硝设施未投运处理。
第九条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以“烟气监控系统”生成数据为主要依据,必要时用物料衡算进行验证。
对于验证结果不符,且发电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一律按照脱硝设施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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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处理。
第十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发电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及脱硝效率数据按月统计,按季度公示。
发电企业如对公示数据有异议,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递交正式书面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括正式书面文件及所申诉机组争议时段的相关DCS 曲线。
省环保厅对申诉材料组织审核后将全省发电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及脱硝效率数据提供给省物价局。
第三章减排责任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当履行污染减排社会责任,落实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计划,完成年度目标污染削减量。
削减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可用于核减氮氧化物排污费和用于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内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统管全厂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治理和污染减排等环保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准确上报污染减排统计数据,认真填报发电机组全口径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当及时核对企业端在线监控信息、现场实际情况,确保与“烟气监控系统”采集生成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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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负荷(或烟气流量)、脱硝设施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还原剂喷入量、脱硝设施进出口含氧量、烟气温度等历史数据,DCS 历史数据需保留一年以上。
同时,须保留相应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资料,如通标气校核时间点、计量表量程和限值、氮氧化物浓度的量纲(ppm或mg/m3)等记录。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当保留完整的污染减排档案资料:
(一)电厂概况及污染治理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电厂简介、减排工程概况、氮氧化物减排量计算过程和结果;
(二)2010年环境统计基表;
(三)电厂及机组基础情况表;
(四)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脱硝设施建设(改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脱硝设施试运行材料;
(六)“三同时”或脱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意见;
(七)脱硝工程实施方案,低氮燃烧改造方案以及通过增加催化剂层数等措施和实施情况;
(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九)企业在线监测数据;
(十)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报告;
(十一)购进煤、入炉煤煤质化验单;
(十二)氮氧化物减排量测算表;
(十三)汇总表:包括每台机组装机容量及其每个月的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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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发电量、供热量、脱硝剂名称及用量、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十四)耗煤量报表;
(十五)发电量、供热量生产报表;
(十六)脱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
(十七)脱硝剂购买凭证;
(十八)脱硝设施检修记录;
(十九)现场核查表;
(二十)主要设施照片。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
检查小组应现场填写检查表,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省环保厅每年开展突击检查,覆盖率达到20%以上。
被检查发电企业不得无故阻拦,否则视为拒绝、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省环保厅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对脱硝在线监控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以及现场仪表偏差大于相关行业标准的,省环保厅予以公开曝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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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季度对辖区内发电企业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按季上报省环保厅并抄送发电企业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省环保厅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负责脱硝在线监控系统所涉及的测量、数据采集与传输终端等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发电企业应在测量、数据采集与通讯装置等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24小时内在“烟气监控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同时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在批复同意修复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对于未能按时在“烟气监控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或者未能在允许时间内修复的发电企业,故障时间段按照脱硝设施未投运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负责保障本厂基础资料、实际运行工况与“烟气监控系统”生成数据一致。
如现场资料、数据与“烟气监控系统”不一致,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监控中心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对于未能在24小时内报告的,考核将以“烟气监控系统”生成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硝设施自动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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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或者脱硝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硝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氮氧化物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由省环保厅、监察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在线监控设备参数的,由省环保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发现机组脱硝设施在线监控数据有弄虚作假的,该季度脱硝设施投运率按零处理。
未能履行减排责任或未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目标减排任务的发电企业,全年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按零处理。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也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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