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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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中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面:
加 大 了 税务 管理 的成 本 和难 度 。一 是 将 关 联 企 业 概 念 引进 新 办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关 联 企 业 的认 定 和 管理 一 直 是 税 收 实 践 中 的 一 个难 点 问题 ,特 别 是 近 些 年
鼓励 和扶 持一 些行业及地 区经济发展 , 相 继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其 中又 以给新办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 策居 多 ,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软 件 生 产 企
追逐 免税效益 ,将一定数量 的资产账外
运 营 , 为 减 少 占 比计 算 基 数 , 人 由于企 业
设、 整体转让 、 合伙企业改组为公 司等保 留性规定排除在外 ,减少 了政策适用上
的 伸 缩性 , 大 了企 业 “ 加 翻新 ” 税 的难 避 度 , 护 了国 家税 法 的严肃 性 。 维 强调 了认 定 标 准 的法 定 性 。 一 是 引 入 了 工 商 行 政主 管部 门 的登 记 效 力 ,将 新标 准 的第 一 个 条 件 与 企 业 设 立 工 商 登 记 的要 求 相衔 接 ,企 业 只要 在 工 商 部 门
企业的认定标 准,国家也 曾多次发文予
以 明确 ,但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不 断 发展 和
资产数量较多 ,加之其手段 具有一定 的
隐蔽 性 ,需 要 税 务 机 关 进行 大量 细致 的 调 查 取 证 ,从 而 增 加 了 税 务 管 理 的 难
度。
体制改革的逐渐 深入 ,经济形式呈 现出 多 元 化 的 局 面 ,这 些 界 定 标 准 在 实 际操
即已失之效力 的历史标准。二是非货 币 性资产投 资占比的标准 ,亦 即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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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之后,针对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这对于及时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的一些棘手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较之于财税[2006]1号文,国税发[2006]103号文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发生细微变化
从表面上看,国税发[2006]103号文继承了财税[2006]1号文的规定,即新办企业仍须同时满足有两个条件:一是办理了设立登记,二是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内涵扩大了,因此国税发[2006]103号文中的认定标准相对更为严格。

二、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扩大
财税[2006]1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仅适用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而国税发[2006]103号则明确规定该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这样规定就有利于解决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征管范围问题。

如A公司设立于2003年1月,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_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_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通常简称为CIT,
是指根据国家关于税收的若干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其他组织从生产经
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效益(通常指利润)收取的税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显得无
比重要。

小微企业是指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其具体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年营业额和从业人数;其中,年营业
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

此外,为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中国税务总局联合住建部发布
推出新的标准,当企业实缴税款不超过500万元且企业从业人数控制
在50人以下,则可视为小微企业。

另外,小微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信息,等
待税务机关审查审定,审查成功则可申请小微企业减免税。

总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年营业额和从业人数,其中年营
业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若企业的实缴税
款不超过500万元且企业从业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则可视为小微企业,并可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信息,申请小微企业减免税。

该等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小微企业,使其得以尽快发展。

减轻小微企
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创新投资活力,发挥企业家关及国家高度支
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领导全面更新改革的目标。

国税发[2008]30-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0.24•【文号】司办通[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0月24日司办通[20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支持、推动公证工作改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通知所属公证机构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9日国税函〔20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改革后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司发函〔2001〕222号),要求明确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的有关规定改革后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将公证机构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应知应会


二、需要缴纳的税、基金(费)
3、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
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 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 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 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 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计征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 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的核定价格;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差价。
3、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需要缴纳的税、基金(费)
3、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国地税划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 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 定,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 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有国家税务局管 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 也就是说,按主体税种划分征管范围。
二、需要缴纳的税、基金(费)
(3)其他应税所得(税率20%)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二、需要缴纳的税、基金(费)
3、申报期限 (1)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 商户实行按季预缴、全年汇算清缴; (2)其他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 报,但扬州地税机关实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期限和其他税种一样,每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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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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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6﹞199号
【发文日期】2006-07-28
【实施时间】2006-07-2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15号)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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