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财扶〔2020〕4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2020)

哈财扶〔2020〕4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2020)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1号)和《关于审定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因素法”分配方案的请示》(新扶贫〔2020〕22号)、《关于审定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牧场、国有贫困林场)分配方案的请示》(新扶领办字〔2020〕51号)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阿地财扶〔2020〕3号)要求,现下达你单位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03万元,其中:支持扶贫发展803万元、以工代赈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0万元、国有贫困农场0万元、国有贫困牧场0万元、国有贫困林场0万元,请列2020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要求: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
五、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附件:1. 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哈巴河县财政局2020年4月26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济财农〔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统战部、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济南市委统战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农业农村2021年7月9日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落实《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5号)规定,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衔接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各区县(功能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鄂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五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市(州)、县(市)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扶贫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其中: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中投入,整村推进。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金用支持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
具体包括:(一)乡(镇)、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饮水、贫困农户改水、改厕、改灶、建牲畜栏、建沼气池和异地移民的扶贫开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本篇文件的附件5《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篇文件的附件3《长江经济带港口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篇文件的附件2《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自2021年2月27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长江经济带港口集豌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3.长江经济带港口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5.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25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吉财农指〔2020〕360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0〕360号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奖励部分)的通知》(财农〔2020〕17号)、经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追加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请示》(吉财专报〔2020〕15号)和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关于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的报告》,现下达你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934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8894万元(扶贫发展18888万元,少数民族发展6万元),省级资金(扶贫发展)10449万元。
执行中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扶贫”相关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脱贫办〔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0〕246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扶办联〔2020〕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九府厅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9日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九发〔2015〕7号)的决策部署,实现脱贫攻坚奋斗目标,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以及《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2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对象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场)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村(居),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特困片区县以及贫困村(含深度贫困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原则,加大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年一定,根据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及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市扶贫和移民办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教〔2021〕3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12月31日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地方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财农[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5日财农〔2001〕67号)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项目模块录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项目模块录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桂开办发〔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项目模块录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7〕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项目模块录入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被选定为4个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项目模块录入试点省份之一。
现就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项目模块录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扶贫资金管理模块录入工作。
扶贫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到账、扶贫资金下拨、扶贫资金安排、本级项目管理费、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情况采集、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情况采集、扶贫资金结余等7项内容,录入要求:一是上级资金下拨后,县级用户要在“扶贫资金到账”模块及时对该笔资金进行到账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录入资金到账时间。
二是县级用户要在“扶贫资金安排”模块对到账资金进行安排下拨,资金安排下拨需要挂项目或选择本级资金出口。
三是要认真填写各项公示公告的内容。
(二)完善扶贫项目管理模块录入工作。
扶贫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库维护、项目立项、项目调整、项目实施4大块内容,录入要求:一是项目库维护。
县级需先在“项目库维护”模块录入“十三五”县级扶贫项目库。
二是在扶贫资金安排中安排所需实施项目的资金。
三是项目立项。
对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进行立项,填写项目概况和项目内容(带星号的为必填项)。
四是项目实施。
对已立项的项目及时填报实施信息、验收信息或者报账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3日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
【总页数】11页(P17-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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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
度使用计划 、 支持的项 目和资金额度要进
行公告 、 示 , 受社会监督 。 公 接
扶贫开发工作需要 , 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 目管理费, 或者比照
时抄送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 局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 补助, 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 公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
(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 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
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办 政 项扶 资 及时 理财 专 贫 金支f 。 寸 手续
第 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不含扶贫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 目管 理费的比例 , 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 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 、 分配 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 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 拓宽扶贫开发投 入渠道, 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 资金的力度 , 统筹安排 、 集中使用 , 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
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 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 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 , 根据财政部和国务 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 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
开发纲要精神, 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办睛 况, 在年度预算中 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 和财力情况 , 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 民族于 r 业和乡 村旅游业; 承接来料加工订单; 使用农 业优良 品种、 采用先i 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歧 (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I基本生产 二) 2 ( 生活条件, 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 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 贫困村村组 道路等, 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 易地 扶贫搬迁等。 ( 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 三) 产能力, 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 参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r下列
各项支出: (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f 一) n
3 村 政 财 21第2 0 农 财 与务0年 1 1 期
政 策 法规
( ) 二 各种奖金、 津贴和福利补助。
( ) 三 弥补企业亏损。
( 修建楼 、 、 、 四) 堂 馆 所及贫困农场、
第二章 资金预算 与分配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 农村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 边境 地区、 国有贫困农场、 国有贫困林场、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 ( 以下简称各地)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 策 要求, 结合 地扶贫开发I 作实际情况, 紧 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 因 标, 地制宜确定财政 々
T作重点县、 贫困村 , 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
于连片特 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 部地区( 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 、 贫困边境
( 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 四) 性资金短缺困难, 支持贫网地区建立村级发 展互助资金, 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 围绕编制、 五) 审核扶贫项 日 规划 , 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 F而发生 ]
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
生活条件, 增强其自 我发展能力, 帮助提高收 入水平, 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 扶贫标准、 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 贫困家庭 、 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 、
规定执行 。
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 目的管理 , 确
保项 目实施进度 ,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使用效益。 ( 国务院扶贫办 、 四) 发展改革委、 国 家民委 、 农业部 、 林业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 以适当形式公布, 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
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
(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 ( 企业担保金。 九)
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须于本年度 1 月底 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 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 算后六十个工作 日 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 ) 按照 20 , o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从中央 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提取 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
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
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 持的项 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 做到资金到
项目、 管理到项目、 核算到项目。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 出统一分配方案, 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
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通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同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 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
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
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 据资金用途的 特点, 依据本办法另 行规定。
政策法规
财 农 [0 1 1 2 l ]4 2号
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发展 改革委 、 扶贫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发展改革委、 扶贫办:
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 我 们对《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财
2关于修订《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 试行)的说明 》
到县级。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 目管理费 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 项 目评估 、 检查验收、 成果宣传 、 档案管
理、 目公告公示、 项 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 费开支, 不得用于机构、 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 门可以根据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 、 国务院扶贫办
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第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财 政厅( ) 局 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 进度。 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 件后 , 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 ( 、 、 , 市 旗 区)
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贫、 民委、 农垦 、 、 林业 残联等部 门分别会 同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 本省( 自治区、 直 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 求 ,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
达到中央补助各省(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 , 有关资金
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
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 “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 国有贫困农 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扶 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