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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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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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
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 、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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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下的标准处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最低熏蒸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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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
按热处理(HT)、溴甲烷 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 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 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 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
*《办法》要求,对木质
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 施标识的企业(标识加 施企业),应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 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 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 ,符合要求的,颁发除 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 书;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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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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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报检的品名、规格与实际是否相符 *19、原材料库、生产区以及成品库是否明显区分标识,或虽有
标识,但是否存有乱堆乱放情况
*20、处理好的包装是否分批堆放 *21、处理后木材含水率是否高于20%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IPPC标识

IPPC标识

IPPC标识(国际上通用的标识,意思是木包装已经过熏蒸)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凶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

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

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

不然,到了目地港可有得让你忙的了。

一,扣柜,二,拆柜,三,木质要重新加工做薰蒸,四,还得付上一笔罚金) 进境木包装货物明年加施IPP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出口产品包装规范

出口产品包装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公司出口电线电缆商品包装(以下简称“包装“)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志和标识。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电线电缆的的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被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9142 出口商品包装通则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4122.1 包装术语GB/T 4857 包装、运输包装件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3、基本要求3.1 包装应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进口国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关系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维护消费者利益和降低资源消耗的要求。

3.1.1 包装及其辅助物不应采用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天然动植物材料。

3.1.2 木质包装应按照GB/T 19786附录B的规定进行处理3.1.3 包装或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或危险化学品含量应符合GB/T 16716.1的规定。

3.1.4 预包装电缆的计量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预包装电缆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可重复开启,在首次开启后留下明显的迹象(防盗包装)----------用常规的方法即可方便的装卸电缆----------能够证明预留的空隙是必要且适当的----------废弃后可有回收利用或者安全处理3.1.5 预包装电缆应附有合格证或标签,合格证标签应使用进口国官方语言、通用语言或合同规定的语言,合格证或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制造标准号或认证标志----------制造日期----------电缆的正确的旋转方向如果电缆装箱,箱体外壳上应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缆型号规格、长度、重量、制造标准号或认证标志----------箱体外形尺寸及质量----------防潮、防掷、防压等标志3.2 包装装饰应充分考虑进口国及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出口电缆包装装饰使用的图案和颜色也应尊重进口国及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

IPPC标识

IPPC标识
IPPC标识(国际上通用的标识,意思是木包装已经过处理)
在进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上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要不然的话,会被当地海
关要求退货。

关于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
称IPPC)
关于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

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
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
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为有效控制木质包装传带有害生物,制定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

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
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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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15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1.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
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
1、美国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
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2、加拿大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
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
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3、澳大利亚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
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
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 QIS实施除害处
理、销毁。

4、欧盟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有去皮原木制成;或者根据ISPM15#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
识;(2)2004年6月30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但标识中不含有FA O专用标识的木质
包装只能重复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3)对于撑木和木械要求不带树皮虫孔并进行除害
处理,施加标识,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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