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益缘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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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贫困学子获得良好的教育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的全称为“XX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XX Education Foundation”。

基金会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市XX区XX街XX号,邮编XXXXXX。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心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学子,倡导公益教育,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五条基金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1. 捐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捐款、捐赠、遗赠等;2. 投资收益:基金会依法合规进行资金投资,获取投资收益;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用于资助贫困学子的教育经费、奖学金、助学金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和其他经过推荐的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设立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资助对象的审核、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基金会设立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基金会在各地区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助学资助第十四条基金会的助学资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学子:1.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2. 学习成绩优秀,品德良好;3. 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潜力。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推动社会公平与进步,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注册并合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资助贫困学生,改善其学习条件,提高其学习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第四条基金会的运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和其他资深教育工作者、慈悲家、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主席团主要负责基金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金会设项目部门,项目部门负责资助贫困学生的申请、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资金来源第十一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社会捐赠: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捐赠,包括个人、企业、机构等。

(二)政府支持:依法申请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投资收益:合法投资并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活动筹款、募捐活动所得等。

第四章资助对象第十二条基金会的资助对象主要为贫困学生,具体资助对象的条件和范围由基金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三条贫困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学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学费的全额或者部份资助。

(二)生活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生活费的津贴。

(三)教育资源资助:提供教材、学习用品等教育资源的支持。

(四)培训支持:为贫困学生提供学习技能、就业培训等支持。

第五章资助申请与管理第十四条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线下申请点等途径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资助申请评审团队,负责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审核和评估。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一、总则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旨在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本章程旨在规范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事项。

二、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名称为“XX助学基金会”,下称“基金会”。

三、基金会宗旨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资助有需要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提高教育机会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四、基金会任务1. 资助贫困学生:基金会将通过评估学生的经济状况和学业表现,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供资金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

2. 提供奖学金:基金会将设立奖学金计划,以表彰在学业、社会服务和领导能力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并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3. 开展教育项目:基金会将组织和支持各类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讨会、培训课程、职业指导等,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4.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基金会将积极与学校、企业、政府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教育公平和发展。

五、基金会资金来源1. 捐赠款项:基金会将接受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捐赠款项,用于支持助学事业。

2. 投资收益:基金会将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投资,通过投资收益增加基金会的资金规模。

3. 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收入,如项目合作、赞助等。

六、基金会组织结构1. 理事会: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由不少于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决策重要事项等。

2. 执行机构: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事务。

3. 监事会: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营状况,保障基金会合法合规运作。

七、基金会运作流程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基金会的官方渠道申请资助或奖学金,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助学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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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基金会章程所谓"助学",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和社会通过某种形式xx助个学子完成学业,例如国家在各地方执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某社会团体和机构资助活动,以及各地方学校实施的奖助学金,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帮助学生家庭减少了不少求学所需的费用,给每个大学学子提供了一个继续求知深造的机会,即完成和实现"助学",方可"筑梦",后成"铸人"的历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筹)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名称:xx奖学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由热心教育事业的南陵中学校友和南陵同乡等人士以个人的身份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本宗旨是:推广爱心,通过助、奖学金的方式,无偿资助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贫困的南陵中学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在校的学业,使他们有进一步深造的机会,为家乡的人才培养尽一点微簿之力。

第二章组织和义务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3-20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知名人士、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资助、义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

一次性捐赠五万元人民币或累积达十万元人民币的捐款人将被邀请为董事会董事(除非捐款人自己放弃)。

捐赠款额不足上述额度但对基金会的运作被公认为有贡献者,经提名和至少两名董事会董事推荐并得到三分之二董事会董事的同意,也可成为董事会董事,该类董事会董事成员人数不超过4名。

捐赠累积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捐款人可命名一项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五条董事会每年将有一位执行董事具体负责当年董事会议的召集及相关事务,执行董事将由董事会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董事一届任期为五年,可以延续,仅董事会董事才能对基金会的决策有投票权。

第六条董事会每年将在南陵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定于5.1期间),讨论基金会基金和财务情况,根据基金情况讨论资助学生人数及资助额度,面试由南陵中学提供的学生候选人,决定资助的学生,确定董事会新增董事和下一年度和下下年度的执行董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教育机会和学习条件,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助学基金会的名称为“XX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爱贫困学生,助力他们实现教育梦想;倡导公益教育,推动教育公平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学生、开展教育项目、推动教育公平、开展公益宣传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基金会的组织形式为理事会制度。

第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

董事长由基金会发起人担任,副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九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捐赠款项: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项,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 政府拨款:依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拨款。

3. 捐赠遗产:接受遗嘱遗赠的财产。

4. 利息收入:基金会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依法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资助贫困学生第十条基金会将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资助政策,通过评审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的学生。

第十二条资助标准根据学生所处阶段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包括生活费、学费、书费、交通费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三条基金会将建立健全的资助管理制度,确保资助资金的公平、透明、规范使用。

第五章教育项目第十四条基金会将开展各类教育项目,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推动教育公平发展。

第十五条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教育培训: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贫困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奖助学金设立:设立奖助学金,激励优秀学生努力学习,同时提供经济资助。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范本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范本

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学教育的发展,提高中学教育质量,推动中学教育改革,搭建中学教育发展的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中学教育,推动中学教育发展,提升中学教育质量,促进中学教育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基金会设立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全权负责基金会的组织运行和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资助人、代表学校和教育界的专家等组成,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中学教育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理事会设立一个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按照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定期会议由理事会主席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以由理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召开。

第九条理事会在会议上进行表决决策,决议由出席会议理事的绝大多数通过。

第三章资金及运作第十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方式:(一)发起人出资及其他自愿捐赠;(二)法律规定的接受捐赠的方式;(三)举办有益中学教育的各类活动筹集资金;(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捐赠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密,并对捐赠人的权益进行妥善维护。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资金的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和严格审计。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收入、支出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项目与活动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宗旨,开展有益于中学教育发展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五条基金会可以以不同形式向中学教育机构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开展中学教育相关的研究和改革。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中学教育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

爱心教育基金会章程

爱心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教育公平,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爱心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

本章程为基金会的根本章程,规定了基金会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财产构成和管理等基本事项。

第二章名称第二条基金会名称为“爱心教育基金会”。

第三章性质第三条基金会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独立存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多方发起人捐赠资金或财产设立,依法取得合法资格。

第四章宗旨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教育公平,提高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

第五章任务第五条基金会的任务是:(一)筹集资金,资助和帮助贫困地区的学生、学校和教育机构,改善其教育条件;(二)开展教育援助项目,提供贫困地区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三)开展教育培训和教师培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水平;(四)开展教育调研和交流活动,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组织形式第六条基金会由捐赠人、监事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七章组织运作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和理事会,实施组织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财产构成和管理第八条基金会的财产由发起人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构成。

基金会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和财产,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确定和变更第九条确定和变更本章程,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经监事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十条基金会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将剩余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贫困学生的学习条件,增加他们的学习机会,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独立存在,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爱贫困学生,匡助他们解决学习难点,促进公平教育,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书籍、学习用品等;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助学项目的调研和评估;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政府拨款、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科学决策、依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等。

第九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不少于7名理事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和完善基金会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监事长。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审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监督基金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合法性等。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具体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国家的人力资源素质,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经济援助,助力他们完成学业,为社会培养更多实用的人材。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组织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贫困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开展教育项目和研究,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政府拨款、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基金会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由不少于7名不超过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选举和罢免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条理事会由会长领导,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议决议需经过过半数理事的允许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超过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和核准基金会的财务报告;监督基金会的运营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领导,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2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基金会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督;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报告等。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会的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提高中学教育工作水平,推动中学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学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发展中学教育为己任,促进中学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分享与合作,提高中学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第三条基金会的办公地址为: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属性第四条基金会以法人身份独立运作,具有独立的财产专有权。

第五条基金会的组织形式为理事会管理模式。

第六条基金会的属性为非营利性组织,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分配利润。

第三章理事会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不少于3人、不多于11人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制定并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二)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和具体计划;(三)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四)选举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五)批准基金会的重大决策;(六)监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处理基金会的紧急事务;(八)决定解散基金会。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合作伙伴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人数比例原则上按照1:1:1:1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四章理事会主席和秘书处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主席,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主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主持理事会会议;(二)召集理事会会议;(三)作为基金会的代表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商、沟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二)协助理事会主席组织会议;(三)负责文件、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四)负责与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联系和协调;(五)协助理事会主席进行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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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益缘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扬州市益缘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致力于加强对困难学生的帮扶,促进非智力因素教育开发,筹集并管理捐赠教育的资金,凝聚各方兴教力量,支持扬州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人才培养、研究交流和教育公益服务领域不断追求卓越、造福扬州学子。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教育局。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加强与扬州地区各界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单位与个人的联系与合作;(二)为贫困学生、困难学生提供资金资助;(三)对扬州的优秀学生,确有需要的提供学费支持,帮助其完成学业;(四)为需要帮助的优秀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氛围与条件;(五)为需要资金支持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提供帮助;(六)资助其他教育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教育公益事业;(三)认可基金会的章程;(四)参加基金会的工作或对基金会有一定的贡献;(五)在教育和社会公益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四)推荐理事和监事;(五)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六)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七)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五)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教育公益项目资助;(二)固定资产购置;(三)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四)调研、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购买。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本基金会的重大筹资活动计划,是指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10%以上的筹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计划,是指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10%以上的投资活动。

理事会成立专业投资管理委员会,接受理事会的委托,拟订基金会年度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在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对计划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具体投资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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