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发字〔2016〕104号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6年12月19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2016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中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合同”是学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科研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
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生承担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华南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账户。
第三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部分特殊情况横向项目的经费可进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或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学校属下其他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其他账户),但此类项目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而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以违规论处,该经费不列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管理费第五条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
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第七条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转入其他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由该经费管理单位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代学校提取足额管理费,并于每财政年度末将应上缴的管理费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3%;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1%。
第九条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
确因情况特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不按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
[方案]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方案]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c0d1a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49.png)
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
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
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横向科研项目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等。
一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一)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二)学校各院(系、部)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与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科研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任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我校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初稿,经所在院(系、部)的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必要时需请专家论证,报科研处审定。
(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最低限额为:理工类项目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1万元。
课题负责人及参加人在职称评定、科研工作量等方面享有与纵向课题相应级别的同等待遇。
(六)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超20万元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审批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七)技术合同原件一般为四本,合同双方各持两本,我方文本由科研处和项目组分别保存。
(八)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文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
(九)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项、经费的使用,并对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可靠性负责。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一)经费使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材料费、协作费、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奖励额度为项目经费的8% (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以实际到我校财务帐户经费为准。
(三)横向课题学校不再资助配套经费,上级有明确要求配套比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从项目经费中按总额度的10%提成奖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使用。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6‟305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2016年8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2016年9月6日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304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代办处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组织管理及监督。
(六)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以市场方式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单位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
本办法确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及分配方式,作为横向项目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审核、过程监管、结题和成果管理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所在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凡以XX大学名义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且原则上应采用科学技术处提供的技术合同模板。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方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填写《XX大学科技合同(协议)审批表》;由所在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对合同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完成时间以及责任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章;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加盖“XX 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涉及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应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可归委托方或者项目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项目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
根据合同约定,需向委托方提供的结题报告等验收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和科技捐赠项目。
第三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合同约定管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可以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长大科〔2016〕327号)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收入及分配管理第五条票据使用及纳税不属于技术贸易许可免税项目的横向项目经费收入,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还须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上缴增值税等税费。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开具税务发票。
具体要求如下:1.凡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到款,须先统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表1)纳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表1 开具技术贸易发票应缴税费比例注:A—实际到款,B—合同金额,C—增值税2.增值税发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出具,并明确应缴各项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3.先借发票后到款时,在缴纳税金后,经费应在借发票后3个月内到账,否则收回发票;如果超期未到账且发票未返回,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4.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先进行合同认定,凡是符合国家技术贸易许可免税政策的技术贸易项目,在经费到账时,凭借科技合同认定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到科技处办理经费上账手续,计划财务处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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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 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账户.
第三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部分特殊情况横向项目的经费可进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或学校财务处以外
的学校属下其他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其他账户),但此类项目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科学技
术处批准而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以违规论处,该经费不列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管理费
第五条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
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管理,
另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第七条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转入其他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由该经费管理单位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代
学校提取足额管理费,并于每财政年度末将应上缴的管理费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3%,
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3%;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
其中,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1%.
第九条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
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
确因情况特殊,
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不按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
折算为实得经费。
实得经费将作为团队及教师科研经费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横向技术合同款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以及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合作方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须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此部分经费到校后只提取1%管理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纳入科研经费,此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按规定提取各种管理费和劳务费等费用之后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业务和设备经费为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
研究经费不得用于技术合同
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
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
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研究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
因研究工作需要,超过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费、
住宿费,必要的接待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借支或报销。
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或预支旅差费不超过5万元的
单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5~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院及各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审核;
超过1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本人在其负责的项目中经手请款或报销时,
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根据合同约定,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方可向外单位转出研究经费。
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
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方可按合同规定
转出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而不进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
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具备按水电表收费条件的横向项目,经总务后勤部门和所在学院确认,学校水电中心出具证明
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后,根据实际使用水电情况交纳水电费。
未具备按表收费条件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
我校实得经费提取4 %水电费。
第四章劳务费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可提取不超过总实得经费40%的劳务费.
第二十条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并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核准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对于协助争取横向项目或向项目负责人提供关键信息并协助完成立项的非项目组成员,可由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劳务费中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第二十二条中介费的支取以中介服务合同为依据。
在开展中介服务之前,中介方应与接受中介服务方签订
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中介费的数额,中介服务合同应交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具体中介费用由中介人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原则上,学校实得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下的项目其中介费为实得经费的6%~8%,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其中介费为项目实得经费的4%~6%,
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介费为项目实得经费的3%~5%。
第五章财务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三条及《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进入
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学校科技开发公司可收取经费总额的1.5%作为财务管理费。
具体提取办法为: 1、凡由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或需预垫付部分研究经费等特殊情况而经批准进入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的,
其财务管理费从向学校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
2、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之外经批准进入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的,其财务管理费从项目实到经费中提取1%,
另外0。
5%从向学校上缴的学校管理费中提取。
第六章税金
第二十五条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按本办法提取的劳务费由获得劳务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
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支取.若研究经费不足,可由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
可依次向学院科研管理费、校管理费借支,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
第二十九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校偿付的款项,按合同类型不同由相应个人或单位按
以下比例支付:
1、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支付。
若仍不足,
其不足部分按学校管理费支付35%、学院管理费支付15%、项目组支付50%的比例分担,项目组分担
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2、因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
学院对该项目经费所提的学院管理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校科研管理费20%、学院科研管理费10%、项目组70%的比例分担,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第八章设备费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横向项目实得经费购置设备并办理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单台设备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退还学校对该设备款所收取的学校管理费(3%),所退管理费作为奖励拨入
该项目经费卡用于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出具购买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九章结题经费
第三十二条横向项目结题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题经费。
结题经费的90%可作为项目组的劳务酬金,10%作为学院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即可对结题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结题经费中的项目组成员劳务酬金,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组成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
劳务酬金可转入各相关人员的结题经费卡,也可提取现金。
结题经费分配完后,该项目经费卡立即由财务处注销。
第三十四条结题经费卡中的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开支,不能再提取劳务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