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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

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

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

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

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

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

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可编辑)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可编辑)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案例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2、 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答: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 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

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为什么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

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

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

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

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

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2016年,沙特阿美宣布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估值高达2万亿美元。

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上市前的关键阶段,沙特阿美决定收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这起收购案成为国际商务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收购原因分析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战略布局:通过收购SABIC,沙特阿美可以进入化工领域,实现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经济全球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沙特阿美希望通过收购SABIC,进一步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

(3)政治因素:沙特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

2. 法律问题分析(1)反垄断审查:在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等均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

这体现了国际商务法律在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文化差异:沙特阿拉伯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实现有效管理,成为此次收购的一个重要挑战。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等方面存在差异。

如何处理税收问题,降低税负,成为双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

3. 解决措施(1)反垄断审查:沙特阿美在收购过程中,积极与各国监管机构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争取获得批准。

同时,沙特阿美对SABIC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文化差异: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整合团队,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缩小两家公司的文化差异。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团队,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一、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

公司成立半年,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

丁则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答:(1)甲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虽然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但对外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需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丙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第一,虽然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出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出资。

(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丁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因为,已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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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章导论1、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

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1.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2、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应确立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100英镑。

被告在广告中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

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1)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要有成立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构成要约.(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2、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

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John。

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被告已将房屋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1)合同成立.(2)被告履行不能,违约,要赔偿原告损失.(3)我国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差不多就是学的公约.3、A于8月9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于8月16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8月10日以电报发出撤回通知。

该通知于8月11日上午送达B处。

下午B才收到A空邮给其的要约。

因B感到A的要约价格对其十分有利,故立即用电报发出通知。

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

4、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前答复有效,请电复。

”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

但德国马克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到香港加里森公司处。

香港加里森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结论: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但由于撤销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所以可以撤销,合同不成立。

5、英国一家建筑公司要投标建造一个工厂,如果中标便需要购买一个机器,于是英国公司给美国一家公司发去一份函电说: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于10月15日前购买你公司某种机器一台。

美国公司接到函电后发来要约。

但由于此种机器价格上涨,于是九月底美国公司又发出一项撤销通知,而英国公司于10月1日得知已中标继而承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成立。

6、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

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7、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香港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A商行是否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我C公司200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 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发出,请确认。

”但是法商并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9、布罗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以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

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罗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

铁路公司代理人把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

在这两年中,布罗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

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罗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

问:(1)合同是否成立?成立。

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做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10、卖方A与买方B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A必须在收到买方B订单后15天内答复。

如果卖方不在15天内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8月1日卖方A收到买方B 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

但直到8月25日卖方A才通知买方B他不能供应这1000打服装。

B随即提出反对,以合同已成立,A不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为不等于接受,但公约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可以要求赔偿。

11、1月25日,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一个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要约规定考德威尔有8天用来承诺。

考德威尔直到2月2日才接到信,并且在2月8日发出接受的电报。

克莱因拒绝出售土地,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8天期限已到,要约可以被处理,考德威尔向法院提出特别履行之诉。

问:(1)要约从何时起生效?(2)法院会作何判决?12、法国A公司给中国B公司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未再作任何答复。

13、中国出口公司A向欧洲某公司B出售一批农产品,发出要约如下:报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9月20日前电复有效。

受要约人B于9月12日接到要约后于9月17日复电如下:我方接受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

要约人A于9月20日复电如下:收到你方9月17日电,由于大米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接受电报之前,我方货物已另行出售。

十分抱歉。

后B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问:(1)A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2)B发出的承诺通知能否导致合同的成立?(3)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14、中国A公司向国外寻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商B公司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A公司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A公司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

15、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

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可以。

该发盘可以撤回。

其根据有:(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即可;(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中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3月1日特快专递传,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16、1999年10月1日,中国上海某公司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B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每公吨2200人民币,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10月8日,A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B。

10月11日,B收到A于10月1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10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

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成立。

要约的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所以B公司的撤回通知是无效的。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3、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 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

”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A、反要约B、一项新要约C、无效要约D、有效承诺1、广告均是要约。

()2.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订货单都是要约邀请。

()3.缄默构成承诺的有效方式。

()4、一家营业地位于国内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位于法国的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争议,因此,此合同应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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