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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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合同订立时的对称信息,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所了解的风险信息应该是对称的。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信息来确定保险合同的保费和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遗漏提供风险信息,将导致保险人无法合理估计风险程度和保费,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平衡与公正。

因此,保险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是基于对称信息的平等原则而成立的。

第一,保险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坦诚相对,提供真实、准确的风险信息。

只有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准确的制定保险方案,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保险近因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风险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新发生或加剧的风险。

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风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未来风险,而不是赔偿已经发生的风险。

第三,保险近因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财产险和责任险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和赔偿范围,但都需要遵守保险近因原则,即保险发生时的近因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保险近因原则的应用。

案例: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对小明的车辆进行赔偿。

一天,小明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严重损坏。

小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前,小明的车辆曾经发生过多次事故,并已经进行过维修和索赔。

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小明的车辆事故是由之前的事故导致的,且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过往事故的信息。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小明的车辆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提供真实、准确的风险信息,故意隐瞒了车辆之前的事故情况。

如果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提供了真实的信息,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风险评估有所不同,并可能调整保费和保险条款。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NORTH COLLEGE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CHEMICAL TECHNOLOGY《保险法》期末论文题目: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专业:法学授课教师:俞楠姓名:王晶晶学号:100420077班级:1003 学生学院:文法院学年:2012—2013 学期:第 1学期2012 年12月23日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王晶晶法学专业法学1003班学号100420077授课教师俞楠摘要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关键词:保险法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内涵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包范围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出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包制海滩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滩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自此,经过无数的保险实践得出近因原则是国际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中未有明确的关于近因原则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中第22条至第25条有关保险赔付的规定和《海商法》第251条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规定精神均体现出了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作者:温凯琪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4年第02期摘要: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起构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近因原则的探讨也是保险法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话题。

数世纪以来,人们虽然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但是由于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进行再探讨,希望对近因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原因与条件;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运用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则一、原因与条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因与条件通常是含混在一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区分是正确把握近因原则的前提。

“条件”一词《新华词典》将其解释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

有时特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

[2]从通常意义上讲,这一定义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区分原因与条件方面,这一定义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除了条件还有原因。

正因为条件与原因的不易区分性,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才有了将条件和原因混为一谈的“条件说”。

虽然在通常意义上原因与条件不易区分,但是哲学研究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的依据。

条件“是指在空间和时间上伴随原因,使原因的作用得以发挥,结果得以出现的那种现象。

原因的作用离不开条件,但条件不等于原因。

相对结果而言,条件与原因的区别在于: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条件对结果只能发生从属的、辅助性的作用,条件自身不会引起结果。

通俗地说,条件只能是原因发生作用的…气候‟、…土壤‟和…温床‟。

”[3]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

根据上述哲学区分,法学也发展出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

法学将结果的发生与许多条件相对应,提出特别重要的条件才是发生结果的原因,其他条件则不认为对其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

近 因 原 则

近 因 原 则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 因。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 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两个 以上,近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 赔偿责任,而对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 赔偿责任。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而导致损失的,且各种原因依次发生,
连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 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不属于保险风险, 对于损失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由单一原因导致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如
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如果这个原因不属于保险风险,是除外风险,则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二)由多种原因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的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3)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而 且保险风险发生在前,除外风险发生在后,且是保险风险 的结果,保险人则负责全部损失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近因规则

近因规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近因原则,就是用以判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据。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为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行。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逐一进行分析。

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报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无法分清,则需要协商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比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是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由于各原因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的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案例一:代位求偿原则案情介绍个体运输户壬某为自己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的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

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1000元。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研究始于英国18、19世纪,它是通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几个世纪以来,近因原则一直作为国际保险理赔业务中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用于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保险理赔经验和判例,并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上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正如英国法庭曾于1907年给近因所下的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并不是最近的。

”二、近因原则的里程碑1915年1月30日,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艾卡丽亚号”(Ikaria)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妨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于同年2月2日沉没。

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Shaw 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他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

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

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英国通过该案确立的“近因原则”很快被其他国家的立法所确认。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一果多因的情况下,从多个原因中寻找出最近的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近因”是舶来品,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在中文中很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直译成“近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该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近因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对于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判例法,由法官通过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

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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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是指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是否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保险合同的签订、理赔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公平、合理地处理。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事故。

“近因”是指保险责任产生的原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仅在事故发生时要核实风险事故的真实性和成因,还应当在理赔时遵循近因原则进行判断。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加客观、科学地认定事故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近因原则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必须合理、公平地进行判断。

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事故发生的时间点来决定是否履行赔偿责任,而应当综合考虑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以及可能的影响等因素。

这种综合考虑的方法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理赔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近因原则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进行的调查和认定程序。

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当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不能草率决定是否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还应当充分听取被保险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被保险人,不得以敷衍、拖延的手法推卸赔偿责任,也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度。

在总体上,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的设立,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一原则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保险公司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度。

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一原则,以更加负责任和专业的态度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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