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 法律条文对照

电力设施保护  法律条文对照
电力设施保护  法律条文对照

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5.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6.《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

7.《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放风筝。

8.《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

9.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10.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11.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小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1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15.《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力安全——违章的分类及处理方法(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571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电力安全——违章的分类及处理方法(正式版)

电力安全——违章的分类及处理方 法(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违章的分类 1.按生产活动的组织及事故直接原因的性质分 类 (1)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 规、《安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有关技 术法规和规程,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而制订的安全 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而进行的违章性指挥

(例如越级指挥、交叉指挥等)行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施工中违反上述《安规》等有关规程、制度、规定、措施等而进行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其他作业条件不满足上述《安规》等有关规程、制度、规定、措施的要求,以致不能保证作业者和指挥者的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2.按违章者的技术心理素质及违章行为出现的重复性分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电力设施,担负着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野外的特点。近年来,电力设施屡遭破坏,致使线路事故跳闸的事件常有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是电力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电力设施保护亟待全社会关注,随着市场铜价格的一路攀升,在强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的犯罪份子,把目标瞄准了电力设备,造成电力设施频频被盗,多年来,因违章建筑、违章取土、违章采石、违章垂钩、肇事撞击损害杆塔、高楼抛物、气球广告碰撞电线造成停电事故时有发生等外力破坏造成的等等,给国家和电力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要保证电网的安全和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转,除专项打击外,还需要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一是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大电力设施基本常识的宣传,加大对电力设施盗窃、破坏所带来的危害的宣传。另一方面又要加大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二是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制定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落实宣传,群众护线、技术防范、奖励与惩罚等工作。形成一个电力设施的保护网络。电力企业、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 第 2 页共 6 页

电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电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第一篇:电力施工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 ××××年×月×日分局领导、建设发展部、安监科对××××××××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对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一、人员整体素质面貌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工作人员着装不统一,临时配合人员没有配发安全帽。整改措施:服装统一,形象统一是一个公司的精神面貌,公司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加强管理对现场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公司发放的统一工作服佩戴统一安全帽,提高施工的人员自身素质。 二、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 1、人员分工不明确、调配不力; 2、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认真勘察现场; 3、施工现场对工器具摆放不整齐,立杆未设安全围栏; 4、工作票未进行双签,填写不规范;小组工作单应签两份; 5、部分安全工器具未校验、未编号; 5、施工中型工地,公司负责人未到现场; 整改措施: 1、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意识,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 每周五下午对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所以施工人员安全规程的培训。 2、制定严格的施工现场奖罚管理制度,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对公司所有工器具做好统一管理,建账、建册、建卡,并且做好检测试验 工作,统一发放,严格管理。 4、在平时的工作中培养好的工作习惯,做好全方面的自查工作。 5、进入施工现场前,前期勘察是重中之重,施工线路的了如指掌才是安全施 工个保障,对施工线路的危险点分析、记录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做好现场勘查及危险点记录、分析。 6、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做好工作交底工作,对线路危险点、接地线悬挂点、丝 具的具体位置等重要信息做到点对点的交底工作,并做好小组长知情权的签字确认,保证分小组施工人员对工作内容、具体施工范围心中有数。 7、做好施工前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围栏设置工作,对施工路段应设置路障、施 工围栏,确保安全施工,对现场工具要设置临时工具摆放点,及防护围栏,整齐摆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1991年9月17日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令第27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查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情况。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并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市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由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依照《华北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按照行政区划实施。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下列军事禁区,应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面积较小,仅在内部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六条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有周边距离应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和保障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需要情况确定,并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第七条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根据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可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不完全一致。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区域的,由军事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征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审批。 军事禁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 10千伏 5米 35 — 110千伏 10米 154 — 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着成绩。 第八: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行业常见违章行为案例.doc

电 力 行 业 常 见 违 章 行 为 示 例 1 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指挥性违章。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2 名词解释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 违章的归类划分作业违章的归类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着装不符合规定。 攀、坐、站、倚、行的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消防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其它不符合“四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不按动火工作票细则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3.1.1 3.1.2 3.1.3 3.1.4 3 .1.5 3.1.6 3.1.7 3.1.8 3.1.9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车辆违规整改措施(多篇范文)

车辆违规整改措施 车辆违规整改措施 我单位车辆在北京市区违反了交通法规。现已对驾驶员进行了内部处罚,并记过一次。 今后我们将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违规驾驶,做到平安出行。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的培训,做到每周一次培训。让每一个驾驶员增强安全意思,法律意识!严格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做到不开快车,不开赌气车。同时我们也加强对车辆性能的检测,保养与维护,做到有故障不出行,并及时修理维护。 我们将严格遵守北京市车辆限号规定,禁止限号车辆出行,共同维护北京首都的交通畅通。 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每一次交通事故都是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管是我公司的员工还是领导都特别注重交通法规,并且专门开了一次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会议,对违规驾驶人员做了通报批评。责令车辆主管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工作的管理,对安全法规的培训。并责令驾驶人员签订《安全驾驶保证书》做到安全驾驶杜绝违规。 为了保证首都北京交通的畅通,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安全行驶。为首都北京的繁荣与昌盛贡献我们的力量。 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6-9

第二篇:交通违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一)全面整治城市客运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配合,于XX年10月20日前,制订我市整治城市客运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1.强化城市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治。我市城市客运交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整治客运交通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运管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城市客运交通客运企业和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停业整顿一批违规企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改变某客运形象。加强对城市客运交通客运班车的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对还未纳入车站发班的近郊区乡客车,要加强巡查抽查,有条件的要督促其纳入车站发班。重点查处城市客运交通客运班车、定线小客车的违规跨线经营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道路管控,对超速、抢客、赖站、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查处客运班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下线出租汽车、假冒和"克隆"出租汽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路桥收费卡进行

保护军事设施 维护国防利益

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科学发展 福建国防教育网 | 时间: 2010-08-02 | 文章来源: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东南网-福建日报讯今年8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执行20周年纪念日。在这个有着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里,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座谈会在我省召开,这是对我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一次综合检验。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抓经济不忘建国防,谋发展不忘强武装,坚强领导、科学组织,依法保护、强化措施,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驻闽各部队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为部队全面建设的一件大事,在建、管、用、护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广大人民群众秉承“关心国防就是关心自己的家园,保护军事设施就是保护未来的安全”理念,以实际行动投身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地共同探索出“政府主导、依法作为,统筹兼顾、创新发展,军地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路子,形成了具有福建特色的做法。20年来,全国先后两次在福建召开会议,推广了我省的经验。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站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扎实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深化思想认识,认清重要意义。军事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托,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自觉坚定地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总书记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统一思想、指导行动。要充分认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不仅是推动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的实际举措,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不仅战时可以起到服务保证战争胜利、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平时也可以发挥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有功能。 健全制度机制,保持长效运行。科学高效的制度机制是保证工作有序运转、有效调控、有力推动的“杠杆”和“助推器”。工作实践中,要着眼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高标准推进、高效益运行、高质量落实,继续完善健全“军地一体、集体协作、联合执法、联保共管的组织领导制度,定期会商、专题调研、协商会审的日常工作联席办公制度,军地‘两条线、两统筹’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与‘双拥模范城’评选、行政单位和个人绩效考评相挂钩的奖惩制度等制度机制。”着眼保持制度机制的长态运行,构建形成靠制度推进工作、靠机制保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创新观念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军事设施保护涉及军地双方各个领域,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始终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军事设施安全总体目标,创新观念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要“转变重陆地、轻海域空域,确立多维空间一体保护的观念思路;转变重有形、轻无形,确立优先保护高新技术部队军事设施的理念思路;转变重运用传统保护手段、轻运用先进技术保护手段,确立人工保护与先进技术保护相结合的理念思路。”在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将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涌现,各级要在持续总结新经验的同时,围绕新任务,着眼新需求,破解新矛盾,谋求新发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 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电力工程总结报告范文【电力违章整改情况报告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电力工程总结报告范文【电力违章整改 情况报告范文】 电力工程总结报告范文【电力违章整改情况报告范文】 电力违章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篇1 ×××××××: ××××年×月×日分局领导、建设发展部、安监科对

××××××××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对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一、人员整体素质面貌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工作人员着装不统一,临时配合人员没有配发安全帽。整改措施:服装统一,形象统一是一个公司的精神面貌,公司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加强管理对现场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公司发放的统一工作服佩戴统一安全帽,提高施工的人员自身素质。 二、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 1、人员分工不明确、调配不力;

2、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认真勘察现场; 3、施工现场对工器具摆放不整齐,立杆未设安全围栏; 4、工作票未进行双签,填写不规范;小组工作单应签两份; 5、部分安全工器具未校验、未编号; 5、施工中型工地,公司负责人未到现场; 整改措施: 1、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意识,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

每周五下午对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所以施工人员安全规程的培训。 2、制定严格的施工现场奖罚管理制度,监督施工人员 的安全意识。 3、对公司所有工器具做好统一管理,建账、建册、建卡,并且做好检测试验工作,统一发放,严格管理。 4、在平时的工作中培养好的工作习惯,做好全方面的 自查工作。 5、进入施工现场前,前期勘察是重中之重,施工线路 的了如指掌才是安全施工个保障,对施工线路的危险点分析、记录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做好 现场勘查及危险点记录、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 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 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 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 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 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 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 、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 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 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执行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违章整改措施

220kV桂螃I、II线迁改工程2018年5月15日违章 整改报告 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

高新输变电分公司: 2018年5月公司领导、安监科对220kV桂螃I、II线迁改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对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一、施工现场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1、工作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未到现场,施工队开始施工; 2、地脚螺栓未进行紧固; 3、铁塔组立中部分螺栓未紧固单位; 4、部分安全工器具未校验、未编号; 5、法兰尾部采用铁丝代替钢丝绳; 6、缆风绳捆绑在树上; 7、铁塔镀锌层未保护完全; 8、施工现场未使用安全围栏; 9、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四牌; 二、自我分析 1、施工班组成员对危险点辨识不清,安全意识淡薄。 2、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与高新输变电分公司各领导进行沟通,人员分配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护人没有严格履行职责。

3、施工班组成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电力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施工现场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和突发事件,施工班组人员应具备快速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负责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绝不能盲目施工。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意识,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对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所有施工人员安全规程的培训。 2、所有地脚螺栓全部紧固到位后方可开展工作。 3、铁塔组立过程中对螺栓进行紧固。 4、对所有工器具做好统一管理、编号,并且做好检测试验工作,统一发放,严格管理。 5、严禁使用材料代替工具。 6、组立铁塔时所有缆风绳必须固定在角桩上。 7、钢丝绳与铁塔接触部分必须做好防护措施,保护铁塔镀锌层。 8、做好施工前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围栏设置工作,对施工路段应设置路障、施工围栏,确保安全施工,对现场工具要设置临时工具摆放点,及防护围栏,整齐摆放施工工具及施工材料,做到施工现场井井有条,紧而不乱。 9、施工现场正确摆放四牌。 10、加强施工人员思想上、意识上对施工现场的高度重视,不能掉以轻心。 11、组织施工班组成员对《国网湖南电力安质部关于“3.23”安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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