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座椅 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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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__座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__座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633–200×客车座椅The seats of passenger vehicles(征求意见稿)200X-XX-XX发布 200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要求4.1 一般要求4.2 零部件要求4.3 装配要求4.4 调节功能4.4.1 座椅头枕4.4.2 座椅总成纵(横)向调节机构4.4.3 靠背角调节机构4.4.4 座椅扶手4.5 安全性4.5.1 座椅背面的安装件或附件4.5.2 座椅纺织面料4.5.3 座椅有机材料的燃烧特性4.5.4 座椅头枕4.5.5 安全带的安装和固定4.5.6 纵(横)向调节机构的锁止力4.5.7 座椅扶手强度4.5.8 座椅脚蹬强度4.5.9 座椅强度4.6 可靠性4.6.1 纵(横)向调节疲劳性能4.6.2 座椅扶手循环试验4.6.3 座椅脚蹬循环试验4.6.4 靠背骨架总成耐久性4.6.5 靠背调角器耐久性5 试验方法5.1 座椅面料断裂强力试验5.2 座椅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试验5.3 座椅面料透气性试验5.4 座椅衬垫材料性能试验QC/T 633—200×5.5 座椅5.6 座椅总成纵(横)向调节功能试验5.7 座椅有机材料燃烧特性试验5.8 座椅头枕试验5.9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强度试验5.10 座椅扶手强度试验5.11 座椅脚蹬强度试验5.12 座椅强度试验5.13 纵(横)向调节疲劳试验5.14 座椅扶手循环试验5.15 座椅脚蹬循环试验5.16 靠背骨架总成耐久性试验5.17 靠背调角器耐久性试验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2 型式检验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前言本标准是对QC/T 633-2000《客车座椅》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QC/T 633-2000《客车座椅》,其主要技术差异如下:1、增加了以下要求:a)外购件、外协件的要求;b)座椅纺织面料断裂强力、缝合部位接缝强力的要求;c)座椅纺织面料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d)座椅有机材料阻燃性能的要求;e)座椅调节装置调节功能的要求;f)纵(横)向调节疲劳性能的要求;g)座椅扶手强度和可靠性的要求;h)座椅脚蹬强度和可靠性的要求;i) 靠背骨架总成耐久性的要求;j) 靠背调角器耐久性的要求;k) 座椅总成纵(横)向调节功能的要求;2、更新了以下标准:a)GB/T 5453—1997 纺织品织物透气性的测定b)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c)GB 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d)GB l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e)GB 14167—2006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3、修改了以下内容:a)客车座椅的名词术语;b)型式检验产品合格判定规则。

汽车头枕 执行标准

汽车头枕 执行标准

汽车头枕执行标准
汽车头枕的执行标准主要为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自身标准。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汽车头枕的执行标准:
1. GB 8410-2006 《汽车座椅头枕》:这是中国国家标准,规定了汽车头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2. ISO 27955:2011 《道路车辆座椅头枕系统》: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头枕的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3. JIS D 9403 《自动車シート本体、脚立、頭部支持、取付部》:这是日本工业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本体、脚立、头部支持和安装部分的要求。

此外,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也会根据自身需求和标准制定特定的汽车头枕执行标准。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汽车头枕时,可以参考以上标准来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汽车睡眠头枕结构设计及试验探讨

汽车睡眠头枕结构设计及试验探讨

AUTOMOBILE DESIGN | 汽车设计时代汽车 汽车睡眠头枕结构设计及试验探讨王超 梁展 姚双庆 马宗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安徽省芜湖市 241000摘 要: 本文通过对某自主品牌纯电动汽车的一种汽车座椅睡眠头枕结构设计及试验的分析。

根据《GB 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1、《GB 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2、C-NCAP(中国新车评价规程)鞭打试验和相关性能试验验证,在满足相关标准法规的前提下,睡眠头枕增加的“睡眠”部分装置(睡眠侧翼)给乘客提供了对头部安全保护(用于限制乘员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同时在乘员休息时,通过调整睡眠头枕耳片支撑头部和颈部,以增加乘员舒适度。

关键词:汽车头枕 结构设计 头枕试验 舒适度1 前言座椅头枕是座椅安全性设计中的重要部件,他关系着座椅的舒适性、被动安全性等多个方面。

随着汽车迅速普及,人们对汽车安全的日益重视,汽车头枕不仅作为一种安全性能配置,同时也作为汽车的舒适型装置。

目前汽车座椅头枕已经被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的车型前后排座椅都必须安装头枕,并对汽车头枕的吸能性、大小、强度、位置和材质等都有严格规定。

在汽车的碰撞试验中,也正式导入了鞭打实验,以此来检验汽车座椅对头部、颈部的保护性能。

本文以某自主品牌纯电动汽车座椅头枕为研究对象,基于对该品牌座椅睡眠头枕装置一般设计方法的研究,结合项目开发,通过《GB 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和C-NCAP(中国新车评价规程)鞭打试验和相关验证,从中总结了汽车座椅睡眠头枕的相关要点和原则。

2 功能定义对于汽车座椅而言,头枕是座椅上一个附件。

随着车速的增加,它对人生安全日益重要。

汽车座椅头枕强制性试验影响因素分析

汽车座椅头枕强制性试验影响因素分析

汽车座椅头枕强制性试验影响因素分析发布时间:2021-07-08T07:33:38.938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1期作者:王月刘于[导读] 座椅是汽车上与乘员接触最为紧密的零部件之一,能够为乘员提供舒适的驾乘感受,更为重要的是保证车辆行驶过程中或遭遇事故时车内乘员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乘员所受到的伤害"。

诺博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摘要:汽车座椅是乘员约束系统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起到保障乘员安全性和舒适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汽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对汽车性能需求的不断提升,从而对汽车座椅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

座椅及头枕主要作用是为乘员提供舒适的乘坐环境、支撑乘员重心。

与此同时,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候,可以防止乘员受到伤害或者把伤害降到最低。

所以,汽车座椅以及头枕性能的质量好坏可以直接影响到车内乘员在发生碰撞事故过程中的人的安全。

所以,汽车座椅及头枕性能- -直是国家重点要求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当下国际社会都建立了相应的标准法律法规去保障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关键词:汽车座椅头枕;强制性试验;影响因素引言:座椅是汽车上与乘员接触最为紧密的零部件之一,能够为乘员提供舒适的驾乘感受,更为重要的是保证车辆行驶过程中或遭遇事故时车内乘员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乘员所受到的伤害"。

特别是座椅头枕,除了提供乘员头枕支撑,减缓乘员乘坐疲劳外,在车辆发生碰撞时,可以有效减轻乘员颈椎受到的损伤,对于保护乘员头部和颈部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座椅头枕作为重要的安全部件,国家认监委规定对座椅头枕实行强制性检验。

目前针对座椅头枕的国家标准主要有GB1 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CB11550-2009《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这两个标准中,除了对头枕的外观和尺寸的要求外,主要的两项试验为头枕静态强度试验和头枕能量吸收性试验,目的在于考察头枕在受到人体头部冲击时,对乘员头部保护效果以及对座椅结构,调节和锁止功能的影响,是评价头枕安全性能的最基本要求[”。

ECE 17中文版

ECE 17中文版

ECE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REGARD TO THE SEATS,THEIR ANCHORAGESAND ANY HEAD RESTAINTS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研院NO.17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1 适用范围1.1 本法规适用于M1 和N 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方面的认证,也适用于M2和M3 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方面的认证,且不受第80 号法规01 修正系列的限制(1)。

1.2 本法规也适用于座椅靠背后面部分(2)的设计,以及M1 类车辆行李前冲位移的乘员防护装置。

本法规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以及此类座椅的头枕。

2 定义在本法规中:2.1 “车辆认证”是指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座椅靠背后部设计以及头枕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2.2.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范围内;2.2.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2.2.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2.2.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2.2.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2.3 “座椅”是指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

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2.4 “长条座椅”是指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且具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

2.5 “固定装置”是指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

2.6 “调节装置”是指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

汽车座椅静强度试验综述

汽车座椅静强度试验综述

汽车座椅静强度试验综述
汽车座椅静强度试验是汽车座椅安全性能测试的重要环节之一。

该试
验旨在评估汽车座椅在静态负载下的强度和稳定性,以确保座椅在车
辆发生碰撞时能够保护乘客的安全。

汽车座椅静强度试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测试:
1.座椅静态负载测试:该测试旨在评估座椅在静态负载下的强度和稳定性。

测试时,将座椅放置在一个特定的测试平台上,并施加一定的静
态负载,以模拟乘客在座椅上的重量。

测试结束后,评估座椅是否出
现变形、破裂或其他损坏情况。

2.座椅静态回弹测试:该测试旨在评估座椅在静态负载下的回弹性能。

测试时,将座椅放置在一个特定的测试平台上,并施加一定的静态负载,然后移除负载并观察座椅的回弹情况。

测试结束后,评估座椅是
否能够回弹到原来的形状。

3.座椅静态稳定性测试:该测试旨在评估座椅在静态负载下的稳定性能。

测试时,将座椅放置在一个特定的测试平台上,并施加一定的静态负载,然后观察座椅是否出现倾斜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测试结束后,评
估座椅是否能够保持稳定。

4.座椅静态强度测试:该测试旨在评估座椅在静态负载下的强度性能。

测试时,将座椅放置在一个特定的测试平台上,并施加一定的静态负载,然后观察座椅是否出现破裂或其他损坏情况。

测试结束后,评估座椅是否能够承受静态负载。

总的来说,汽车座椅静强度试验是评估汽车座椅安全性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该试验,可以评估座椅在静态负载下的强度、稳定性和回弹性能,以确保座椅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能够保护乘客的安全。

汽车坐垫执行标准

汽车坐垫执行标准

汽车坐垫执行标准1. 引言本标准旨在规定汽车坐垫的产品性能和质量要求,以确保其安全、舒适、耐用和环保。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汽车坐垫,包括但不限于真皮坐垫、布艺坐垫、亚麻坐垫和竹炭坐垫等。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坐垫,无论是原装配件还是后装市场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行车、摩托车等其他车辆的坐垫。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实施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8-2015 汽车座椅总成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5703-2011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4. 术语和定义4.1 汽车坐垫:放置在汽车座椅上的垫子,主要用于增加座椅舒适性,保护座椅,防止滑动等。

4.2 安全性:指坐垫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乘员造成伤害或危害。

4.3 舒适性:指坐垫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有良好的触感、支撑和减震效果,使乘员感到舒适。

4.4 耐用性:指坐垫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有良好的抗磨损、抗老化、抗变形等性能,能够长时间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5 环保性:指坐垫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环保材料,不含有害物质,可回收利用。

5. 要求5.1 安全性要求:汽车坐垫应符合GB/T 3188-2015中关于座椅安全性的要求,如头枕应符合GB/T 15703-2011的要求。

5.2 舒适性要求:汽车坐垫应具有良好的触感、支撑和减震效果,使乘员感到舒适。

座面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适应不同体型和体重的乘员。

5.3 耐用性要求:汽车坐垫应具有良好的抗磨损、抗老化、抗变形等性能,能够长时间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耐磨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 环保性要求:汽车坐垫应采用环保材料生产,不含有害物质,可回收利用。

如有异味,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后地板儿童座椅上固定点结构优化设计_续2__图文(精)

后地板儿童座椅上固定点结构优化设计_续2__图文(精)

2013年 3月2.2强度试验方法儿童座椅上固定点静态试验:当儿童座椅上固定点仅作用在车身上时,儿童座椅固定挂钩通过织带 (纵向装置来加载,每个点的负荷不少于 3.4 kN,如图 6所示。

当儿童座椅上固定点的力传递到汽车座椅总成而并非直接传递到汽车结构上时,应该进行试验以保证座椅与汽车结构固定点处有足够强度,即在 3.4 kN(纵向装置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一个座椅惯性力 (横向装置 ,此力的大小相当于座椅总成相关部件质量的 20倍,水平纵向并向前,如图 7所示。

每个儿童座椅固定点和儿童座椅固定装置能够承受测试载荷不少于 1 s。

3某车型后地板儿童座椅下固定点结构设计优化 3.1问题描述根据澳洲法规 ADR 34/01要求,后排的每个座位都需匹配 1个儿童座椅挂钩。

现该车型后排只有左右 2个儿童座椅挂钩的固定点, 需要增加中间座椅的儿童座椅挂钩固定点。

3.2结构分析3.2.1原车型儿童座椅固定点结构该车型是两厢车,后排布置了左右 2个儿童座椅, 结构根据 ECE R14法规要求设计。

每个儿童座椅固定系统由 1个上固定点和 2个下固定点组成。

其中 2个下固定点采用的是 ISOFIX 装置, 固定挂钩设计在后地板中段上,上固定点则采用固定钩装置,固定点设计在后地板上横梁上,如图 8所示。

3.2.2出口澳洲儿童座椅固定点结构澳洲法规要求的儿童座椅固定系统也是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采用固定钩装置,下部固定点采用成人用安全带固定, 左右两侧儿童座椅上固定点可以与原图 8原车型儿童座椅固定结构示意图儿童座椅模块后地板中段下固定点上固定点后地板上横梁纵向装置 (织带图 6上固定点静拉力仅作用在车身上示意图图 7上固定点静拉力作用在车身及座椅靠背上示意图纵向装置 (钢丝绳索横向装置 (织带后地板儿童座椅上固定点结构优化设计 (续 2设计 ·创新技术聚焦 FOCUS22--2013(3车型 ISOFIX 装置的上拉固定点通用,后排中部增配儿童座椅上拉固定点,如图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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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型式 vehicle type 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3.1.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范 3.1.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3.1.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3.1.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 3.1.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3.2 座椅 seat 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3.3 长条座椅 bench seat
区域l内为2.5 mm; 区域2内为5.0 mm; 区域3内为3.2 mm; 区域的定义见5.8。 4.1.4.1 本规定不适用于: 4.1.4.1.1 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 4.1.4.1.2 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4.1.4.1.3 位于通过该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 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 4.1.4.1.4 诸如“柔性金属网”部件。 4.1.4.2 位于5.8.1.2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mm,但不 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与乘客头部直接接触。 4.1.4.3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则上述除对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要求之外的所有要 件。 4.1.5 在按5.2和5.3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移位折叠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 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的永久变形(包括断裂)且能承受规定载荷。 4.1.6 在进行5.3和附录F中F.2.1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紧装置不得松脱。 4.1.7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移位折叠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解锁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 对于其他座椅移位折叠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允许产生变形、断裂,但不允许失效,并保持在原位置。对于带有头 5.4.3.6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如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满足5.2规定。否则,应进行5.2规定 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要求。 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 4.2 M2、M3和N类汽车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 4.2.1 座椅及长条座椅必须牢固地固定在汽车上。 4.2.2 可移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在其使用位置都应能自动锁紧。 4.2.3 可调式座椅靠背在调节范围内任意位置都应能锁止。 4.2.4 所有可前翻的座椅或可折叠的座椅靠背,在其使用过程中都应能自动锁止。 4.3 头枕的安装 4.3.1 M1类型汽车的头枕应安装在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他类车辆和其他座位位置的头枕,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标准进 4.3.2 M2类(总质量3500 kg以下)和N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应安装符合GB ll550的头枕。 4.4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 4.4.1 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凸起或尖棱。 4.4.2 位于5.8.1.1定义的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应满足下列吸能要求。 4.4.2.1 如果按照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 g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 ms,并且试验过程中或试 的边棱出现。 4.4.3 位于5.8.1.2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 的4.1.4的规定。 4.4.4 上述4.4.2和4.4.3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 4.4.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
致伤害的凸起。 4.4.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本标准4.4.2规定,可视为满足4.1.3的规定。 4.5 头枕高度 4.5.1 头枕高度应按5.5的规定进行测量。 4.5.2 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 mm,对于其他各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750 mm。 4.5.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 4.5.3.1 前排座椅的最高位置不应小于800 mm,其他座椅的最高位置不应小于750 mm; 4.5.3.2 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 4.5.3.3 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 mm的位置,但要清楚地表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 4.5.3.4 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到使用位置,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 mm的位 4.5.4 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他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4.5.2和4.5.3.1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 座椅可以小于750 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 mm。对于带有移位折叠装置并能调节位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椅能移位并能 置。在高度低于700 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4.5.5 对于后排中间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4.5.2和4.5.3.1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 mm。 4.6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4.1.3和4.4.2的规定。 4.6.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5.5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100mm。 4.7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60mm。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其与座 大于25 mm。对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定。 4.8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区域是:在距R点540mm处与参考线相垂直的平面上。而且位于由通过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 mm处 所包括的区域内,在该范围内,若该头枕在按5.4.3.3.2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4.11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 论其形状如何,按5.7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a”可以大于60mm。 4.9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如果按5.4.3.3.2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4.11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 何,在按5.7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a”可以大于60 mm。 4.10 头枕宽度应保证为正常坐姿的乘员提供足够的头部支承面。在按5.6规定测定时,应保证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 mm。 4.11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保证在按5.4.3规定的静态试验方法测量时,头型的最大后移量X应小于102 mm。 4.12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保证在按5.4.3.6规定的负荷作用下不被损坏。对带有座椅靠背的整体式头枕位于从“R”点沿躯干 且垂直于躯干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的座椅靠背部分应满足该规定。 4.13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应使其安装高度超过最高调整极限。 4.14 如果座椅或靠背在按5.4.3.6的规定试验后未发生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5.2的规定。否则,应能证 的要求。 4.15 关于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 4.15.1 当座椅处于制造厂所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构成行李舱的座椅靠背和/或头枕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护乘员不因行李 害。在按附录F所进行试验的过程中及试验后,如果座椅及其锁止装置仍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要求。但在试验期间, 紧固件变形,条件是试验靠背和/或头枕[邵尔(A)硬度大于50]部分的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经过:
4 要求
4.1 适用于M1类一般技术要求
4.1.1 每个调节装置和座椅移位装置都要求有自动锁紧位置。除了发生碰撞时对乘客产生危险的装置以外,扶手或其他用于提 置不要求有锁紧装置。 4.1.2 对3.6定义的装置,其解锁装置应位于座椅外侧接近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应易于接近。 4.1.3 对于5.8.1.1定义的区域1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座椅靠背的吸能性试验。 4.1.3.1 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反弹加速度超过80 g的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 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 验后不允许有危险的边棱出现。 4.1.3.2 4.1.3规定不适用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4.1.4 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如果按5.1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座椅背面的 下列规定:
GB 15083—2006(2006-09-01发布,2007-02-01实施)
代替 GB 15083—1994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GBl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l7法规(版本3,2000年版)《机动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根据ECE Rl7重新起草,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l7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 Rl7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ECE Rl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本标准删除了ECE Rl7法规中的附录3“汽车乘座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全部内容。标准中涉及到 新颁布的GB ll551—2003中的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增加了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的静态试验方法(5.3.2),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删除了ECE Rl7中“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 本标准与GB 15083—1994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座椅靠背吸能的要求;(本版的4.1.3) ——增加了头枕方面的试验要求;(本版的4.4~4.13) ——增加了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15)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录G。(见本版的附录G)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唐鬼亨、丁晓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83—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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