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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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多,利益冲突日益加剧。邻里纠纷、劳资纠纷、外来人员纠纷、赔偿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和宅基地纠纷等,其中近几年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情况来看,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两类纠纷要占到总数的40%左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资关系、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等四类纠纷占总数的20%。此外为其他各类纠纷(如赔偿、合同、医疗纠纷占总数的8%左右)。从2009年到2011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58156件,调解纠纷53079件,成功调解51975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247起,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2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853件,

为此,有必要通过调查,汇总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或理解有歧义而在审判实务中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与建议,以便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解决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这类案件基于管辖规定,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其收案率近几年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居高不下。基本特征为:1、标的较大;2、证据繁杂、3、争议较大;4、调、撤率低,上诉率高。这些特征并不孤立存在,往往结合在一起作用于诉讼。从审判角度而言,双方主要争

议集中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其根源却在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欠缺或模糊上,可谓各取所需式的理解。立法上,《民法通则》仍然是这类案件的基本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起到良好的作用。2010年7月1日实施民事赔偿单行法律《侵权责任法》没有溯及力,目前的案件中很少适用,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及时出台,弥补之前司法解释中的漏洞或理论与实务界争执的一些热点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适格主体的确定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适格原告没有争议,但伤残受害人起诉时有些不列被扶养人为原告,有些则全部列为共同原告。司法实务中法院并没有将此问题化,列与不列都不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但部分代理律师在抗辩中明确提出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法院回避此争议并不可取。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的区分是否影响被告的主体资格

通俗地讲,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均有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这种一般性规定,并没有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性。民事赔偿理论与实务具有复杂性,从逻辑上也不能据此推定出“公车私用”单位对外不承担责任的结论来,还得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公车私用”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中国特有的文化及观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无法避免这现象。从现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促进交通安全,保护受害人利益”立法价值上看,排除单位赔偿责任从受害人角度讲有失公平。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司机经单位同意用车去邻县办理个人私事,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其子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为主次责任,其单位主要抗辩理由即非职务行为由其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又查明事故发生前该车经检修ABS制动系统存在问题单位未及时更换,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案件在合议时形成两种意见,一是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二是道路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只要经单位同意用车,即使非职务行为,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我们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就其诉讼地位的抗辩,分两种情形: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强制险情形目前争议不大,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关于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交强险条例》对保险公司赔偿采授权性规范,即可以被保险人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要求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实际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也可以向受害人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直接赔偿责任。法律适用上以上位法为准即可,将保险公司列为普通共同诉讼的被告不存诉讼法上的问题。争议较大的在于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法》第六十五第规定,只是在被保险人

怠于请求时,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才有直接赔偿请求权。其它情形,保险公司则有是否为适格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争议。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可言,各地法院作法不一。似乎法院也并不在意这种争议,基本上是从将其纳入诉讼,利于受害人之赔偿的终极意义上处理,保险公司对此则趋于无奈。笔者以为,诉讼地位确定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商业险与交强险投保非同一保险公司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为宜;如同一保险公司,则应统一列为被告,否则,主体竞合问题无法解决。司法解释应就此做出统一规定,以免在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界定上处于无序状态,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四)农民工死亡伤残金、误工费按城镇赔偿标准的确定

“同命不同价”之尖锐批评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未有止过,虽然这种提法从法律价值角度而言缺乏理论性,但也反映出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上存在科学性问题。司法实务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些法院作为一些大胆的突破,统一按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并不值得推崇,因为这种做法多少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各省高院为解决这一问题,相继下发了统一的指导意见,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虽然源于具体司法实践

产生的指导性意见值得肯定。

但由于司法解释权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效力问题。另外,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差别很大,以至于法官也会对赔偿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农村居民进城打工现象非常普遍,发生人身损害,一般都会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诉讼中实际采用的是经常居住地标准,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暂住证制度之存废争议多年,很多地方已经取消或变更为居住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要得到司法实务中的支持,受害人应当证明一个事实构成: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笔者以为,经常居住地并不以暂住证为唯一证明,其房产证、租房合同或用人单位住房证明均可作为证据。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有营业执照、具体的经营场所及正常经营证明即可;属于打工的,用人单位证明、工资发放表即可。只要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可认定。关于误工费争议很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款本身来看,有矛盾之处即存在有固定收入的反而比无固定收入的获赔偿额少的情况,或者说司法解释本身

倾向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但无法规避矛盾的实在性。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无固定收入且并不举证证明最近三年之平均收入,除非收入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上,统计部门从2007年始不再公布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统一以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为准。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公平性,这也是今后司法解释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农民工误工赔偿问题,除了上述存在情形之外,在诉讼实务中更加复杂。就用工形式上讲,有劳动合同关系,更多是劳务合同关系或其它临时用工关系,诉讼中一般也主张按城镇标准对待,而法院的判决简直是五花八门。

有一案例:一农民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受诉法院所在地从事建筑工作,每天回县城附近的农村居住。工作三个月后,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七级伤残,提供了劳务合同及工资表,月收入均在三千元以上,要求按其实际收入赔偿误工损失。合议时按非固定收入没有分歧,误工费标准的确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是按实际收入确定误工损失,一种意见是按陕西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确定误工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只能按社平工资确定赔偿标准。虽然这样处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因误工时间至伤残评定只有几个月,却不能保证实质上的公平性。再有,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可适用城镇标准,但临时或农闲季节性的打工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也是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实务中做法也不一,弹性极大,有的根据打工时实际收入确定,有的以当地一般劳务标准

确定,有的以社平工资标准确定。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的认同也不一样,有的在30元——60元的弹性幅度内认可,有的则不予认可。笔者认为,关于误工费,前提必须证明发生人身损害时城镇务工的事实,才涉及误工费赔偿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判断。而误工费标准问题,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要结合误工时间、标准及侵权人负担能力,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上可以作利于农民工受害人的解释,以便于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希望今后的司法解释能够明确一个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利于裁判的统一。

(五)二次以上伤残鉴定期间误工费计算截止日的确定

一般伤残鉴定都是在受害人伤情基本稳定以后,由受害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鉴定,以便确定赔偿标准及数额,一次鉴定即可解决问题。少数情况下,存在合理、正常的二次以上鉴定,包括旧伤复发或申请重新鉴定,还是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为诉讼之目的在伤情不稳定时做出的伤残鉴定,后来根据伤情的发展变化再次鉴定,这就涉及误工时间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鉴定时间没有限制及二次以上鉴定误工时间计算截止日没有相应规定,司法实务中应如何操作便成为法律空白,而有些当事人则利用这一点尽量拖延鉴定时间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解决这一难题目前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依据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合理性判断。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某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但鉴定却是在出院之前做出的,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进行功能恢复锻炼。被告抗辩坚持误工计算到伤残鉴定日的前一天。笔者认为,误工费与死亡、伤残赔偿金具有衔接关系,确定误工时间的核心在于“因伤残持续误工”,而事实依据则在于医疗机构的证明,并非机械地按照定残日计算误工截止时间,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有之意。凡二次以上鉴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判断是否必要或合理:1、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次以上伤残鉴定,其鉴定结论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第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提高的情况下,可以第二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诉讼中被告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相同或降低,以第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提高,可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

3、因伤情不稳定二次以上的鉴定情形,可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但鉴定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损失应按过错原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由此还引申出一个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实务中以此抗辩的较小,但也反映出这类案件时效规定法律缺陷,在此不做赘述。

(六)伤残鉴定费及鉴定交通、住宿费成为司法解释的漏洞

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赔偿项目,从而使伤残鉴定费及鉴定交通费、住宿费成为解释中的漏洞,也因此得以成为被告抗辩的理由,这并不利于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上述费用系确定赔偿金额合理、必要之费用,

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应予明确规定,使该项请求具有合法性。

(七)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是否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采完全列举方式规定了赔偿项目,并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很多人对此产生了歧义,认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上采用了收入减少说和收入丧失说的理论,被扶养人本身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生活,原司法解释有重复计算之嫌,《侵权责任法》纠正了这一错误。可最高法院的通知让人一头雾水,其用语让人产生理解上分歧。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通知的第四条,虽然“计入”用语欠缺规范,但基本意思还是明确的。通知第四条整句话的意思仍然是肯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法定赔偿项目,因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规定。尽管解释本意可作此探求,但法律冲突还是无法避免。

二、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关赔偿问题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所采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辅之以过错责任原则。而现行法律侵权行为的对象限定于绝对权,《合同法》草案中曾将债权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但最终《合同法》取消了该规定,这应意味着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债权(相对权)为侵权行为的对象。由此,理论上

并不存在所谓债权侵权行为。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地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即是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这与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相比显然发生了质的变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两条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规定,使得在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情况下,明确了违约方应依合同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

有一案例:原告系一采砂场业主,与被告某供电局一直存在供用电合同,在新旧农电网交换时停电。被告恢复供电时当地村民以原告未给村社交清承包费为由强行阻拦,导致砂场一万多方毛砂因无电力不能加工为成品砂出售。汛期届至后,原告只能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将毛砂复平于河道内造成损失。原告起诉要求电力局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而被告则以第三人侵权,原告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义务,排除供电障碍为由抗辩,认为被告不能履行供电义务系原告违约所致。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村民所谓的与原告承包费之纠纷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河道属于国家所有,砂场系原告合法开办,并未占用村社土地或其它资源。原告在开办砂场初期为排除干涉、顺利生产,曾以赞助名义一次性给过社上5000元,此次村民以阻拦恢复供电为手段强索所谓承包费属无理要求。相对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

村民显然属于第三人,被告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不能恢复供电,按《合同法》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第二款可以认为在合同附随义务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本案仅有可能在合同主体之间按违约情况确定责任承担,第三人与原告本身的纠纷并不能够根据该款成为被告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显然赋予了违约方的追偿权,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将债权侵权行为纳入其中,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只能存在侵权关系,法律本身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不承认或没有明确承认债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以填补所承担的违约损失。债权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不将之纳入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将不利于解决此类纠纷。

(二)合同案件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标准

合同中的减轻损失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两个规定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对损措施作了“适当”限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之规定。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守约方的减损义务是根据诚信原则上确定的一种不真正义务,相对与约定或法定义务较弱,其适用前提是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核心在于“守约方应当采取而没有采取的适当措施”,法律效果上是排除守约方对扩大部分损失的请求权。这种适当措施是一种对当时应为行为的事后评价,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规则的适用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这就要求法院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对所谓“适当措施”进行合理性的审慎判断,因为减损规则的运行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产生的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仍以上述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被告另外一个抗辩理由就是原告没有履行减损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因而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负。为此提出两个认为原告应当采取的减损措施:一是直接销售毛砂防止损失扩大;二是购买发电机发电减轻损失。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以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基础,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成本因素。即减损成本明显小于损失。2、合法性因素。3、适当措施不应超出守约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4、应结合当时的情境来考查这种适当措施事实上的可行性,不能完全以事后的推断来判定守约方应当采取措施的合理性。5、适当措施只一种合理性判断,范围不能太大,以免加重守约方的义务,牺牲权利义务的公平设置。

6、遵循证据规则,由违约方举证证明守约应当采取的措施及合理性。从而判断被告提出的减损措施对原告而方没有合理性,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措施,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笔者以为,法官在案件处

理过程中,除非很容易判断的守约方应采取某种适当措施来减轻损失,并不适合偏离中立的地位去判定守约方应采取何种措施为适当。所以,关于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标准仍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以解决合同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困难。

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必然存在,中国不存在英美法系之判例法,而倾向于大陆法系采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原则,司法解释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漏洞和规定的不明确性,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及基层法官目前的素质而言,仍然需要很多完善和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而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本文仅就民事赔偿案件列举了部分现象和提出了一点浅薄之见。但立足于司法为民的宗旨,只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为民事审判工作尽自己绵薄之力,更好地发挥司法之理性实践作用。

关于社区民事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社区民事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主体多元化以及与世界经济融合的全球化进程逐步深化,各种碰撞、磨擦的机会增多,社区居民的一些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社区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按当事人分类,表现为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居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等等,按纠纷性质分,表现为经济纠纷、伤害、损坏、房屋拆迁等等,总之,社区民事纠纷案件十分复杂,处理不好将会导致引发刑事案件,妥善处理社区民事纠纷案件成为社区派出所确保一方平安的首要任务,这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目前社区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因、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对策。通过调查对于及时处理这类案件,遏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做好防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调查的方法 为了搞好这次调查,我和同组的莫忠明对我们曹埠派出所所在的社区近几年来的社区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认为当前我们社区处于城乡结合部,社区民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和失地农民安置等几个主要方面,为此,我们根据这一特点,选择三个典型的当事人进行走访,还走访了几位拆迁户、拆迁办工作人员及一位法院的法官。同时,查阅有关此类案件的法律资料,通过调查,我们基本摸清了这些纠纷产生、发展的原因。 二、调查结果 (一)、劳动争议引发的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比较大 我们通过对社区保障所统计资料的调查发现,自2000年至2002年每年只受理1件劳动争议引发的民事案件,但2003年受理劳动争议引发的民事案件4件,是过去三年总和的1.33倍。2004年共受理劳动争议引发的民事案件16件,是2003年全年的4倍。其中,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工作时间的2件,占12.5%;案件争议焦点为工资的8件,占50%;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劳动保险的6件,占37.5%。 (二)、房屋拆迁补偿不足是引发的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大量拆迁纠纷诉诸法院,现经过一段时间的访谈调查,发现以下三中有代表性的情况拆迁户调查对象缪某,今年62岁,已几代祖居老城区,现有小瓦房3间,按照本地补偿标准,应取得补偿金额4万余元,而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标准应高于地方补偿标准。

2017关于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2017关于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2017关于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一 一、调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调查方法 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城管与商贩的矛盾日益突出,商贩对社会,对政府的抱 怨,城管的无奈。欲通过此次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本次调查以走访调查形式为主,走访了新世纪广场和府后街,还有从化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的街口中队,调查了商贩20人,群众20人,城管执法人员10人,通过调查,了解了商贩、城管看法及其总体状况,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商贩问题。 25%的商贩认为政府没有设立更多的流动商贩摆卖的场所,让小商贩能有一个安稳赚钱生活的地方;25%的商贩是本来有铺位的,但是由于在多处公共场所出现的走鬼太多,削弱的有铺位的商人的竞争,所以他们也不得不降低自身的市容意识,也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当上走鬼50%的商贩多数来自外地,觉得自身条件有限,生活困难,无法支付起昂贵的铺租,工商税收等等的费用,所以只能选择当走鬼。 2、群众问题。 50%的群众认为那些商贩都是可以同情的,只要不过分影响市民的生活;25%的群众认为无所谓,只要买东西方便,便宜;25%的群众认为执法人员管理力度不够强硬,反对商贩乱摆卖,影响市民的生活,还有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 3、城管执法问题。 50%的执法人员觉得城管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出现大量有关城管的负面新闻,增大了执困难;50%执法执法人员认为政治顽固的商贩不止只靠城管部门,应该得到政府重视,能够多能其他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才能得到更大的政治商贩 效果。

三、解决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城管大概是发展中的中国城市一道独特的景观,它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反差和矛盾实在太大。一方面城市管理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纠正城市生活中的种种不规范,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符合我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不绝于耳,城管工作给一些弱势群体所带来的伤痛无法忽视。作为这种矛盾的反映,城管在传统媒体和网络上呈现出不同的两种形象,在更贴近日常生活的传统媒体上,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为清除某种城市顽症,城管英勇出击之类新闻,而在网络上则充斥着暴力执法之类的负面新闻,网络舆论呈一边倒的声讨势态。 任何一种公共管理行为中大概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和矛盾,因为公共管理 意味着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但是,中国的城市管理却始终遭到诟病,惹人非议,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此次社会实践。通过与城管队员和小商小贩这矛盾双方的接触,我们也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了这个矛盾的根源所在。 关于城管的负面报道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城管执法中的方法问 题,比如暴力执法;另一个方面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执法方式的问题反映了城管的行为缺乏约束,虽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并不仅限于城管部门,但在如此强的舆论压力面前城管仍然如此凶猛,只能说明城管工作中所面对的领域的确存在尖锐的矛盾,以致它不得不以如此激烈的方式体现出来。那么这是谁与谁之间的矛盾,是一种什么样的矛盾呢? 城管的执法对象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社会成员,通过了解,我们才知道 其实城管的执法对象是分散于各种群体和行业中的,并不仅仅只是针对那些违规商贩。若是人们把城管工作做一个全面地评价,可能也不会招致现在这样的一片骂声。但显然人们忽略了这一种情形,舆论所针对的,是城管工作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利。也就是说城管工作的那些目标,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但是我们也了解到,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政府制定的,而不是城管部门单方面的决定。那么,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应该完成符合社会利益的职能,做到以人为本,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受益人应该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但在这里,城市管理工作的结果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间产生了差异。 我们知道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 挥。城市管理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管理的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整合城市资源,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所以其实,城市管理的目标不仅符合人们

如皋数字城管智慧城管调研报告定稿

管窥互联网时代“智慧城管”建设”课题组+“互联网城管10月)(2015年 行动计划,加快我市转型升级、结构互联网+”为积极呼应“南通等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杭州、调整步伐,课题组对宁波、作进行专题考察学习,牵头住建、民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围建设进行研讨与探索。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智慧城管”绕一、“智慧城管”的提出背景、内涵及管理目标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各类设施等管理要素快速增加,城市的社会结构日趋复杂,阶层群体间的矛盾冲突逐渐增多、社会形状愈加活跃,群众的诉求不断提升,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因此,在城市管理各类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但要积极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要利用新技术、新理念、新思路,深化城市管理平台的研究,将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网络通信技术和高性能数字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入到智慧城市的建设中来,努力推进数字城管的下一代应用――“智慧城管”的建设,即实现城市各类资源的高度共享、各业务单元的协同联动、快速反应和精确管理,全局统筹指挥、独立全面过程监督考- 1 -

核,面向行动、支撑一线,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的智能化城市管理模式。内涵:智慧城管是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信息融合、网强化信息获取自络通讯、数据分析与挖掘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动化、监督管理精细化,业务职能协同化,服务手段多样化,辅通过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城市管执法手段人性化,助决策智能化、智慧城市管理决策等全方位的智慧化。理要素、城市管理过程、是智慧城管概念的提出,城管”是“数字城管”的拓展与升华。进一步推进先进信息建设丰富实践的基础上,数字城管”在已有“从而推动城市管理技术应用与全新城市管理和运营理念的融合,为创新城市运营模式提出新方法、上台阶,城市公共服务上水平,“智慧城管”是“智慧平台”和“智慧管理”的有机结新思路。合。通过广泛采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技术,构建一个智慧的信息平台,让管理对象更具智慧。提高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使城市管理信息更全面、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便捷。,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智慧城管目标:建设城市管理要素等全方位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决策、城市管理过程、努力实现标准创推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与智能化,新、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模式创新,打造服务型、开放型、效能型、智能型、和谐型城市管理。二、

六大物业案例分析

六大物业案例分析 案例:孙某与沈阳三利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合同纠纷案 孙某在购买沈河区万泉家园小区房屋时,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托付物业治理合同。2004年11月,孙某以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在小区内丢失,三利公司安全防护治理不善为由,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利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缺失1950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沈阳三利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助力自行车缺失390元。 法官评析: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治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治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依照不同情形分不确定,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形而定。 房屋质量有咨询题能否拖欠物业费? 案例:滕某与沈阳巨龙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拖欠物业费纠纷案2000年1月,滕某入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三好家园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咨询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巨龙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治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2003年11月3日止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巨龙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判决滕某给付巨龙公司物业治理费3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沈阳市中法坚持原判。 法官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咨询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咨询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然而,假如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爱护和修缮义务,业要紧求物业公司进行修理,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业主能否要求降低物业费? 案例:刘某与沈阳嘉麟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合同纠纷案刘某是于洪区嘉麟花园业主。因物业治理公司履行物业治理义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刘某欠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费1139.5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治理公司未按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刘某实际同意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可适当减少刘某应交物业治理费金额,对刘某予以补偿。法官评析:物业治理企业违约行为要紧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爱护治理不善;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治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治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假如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法院应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一:` 前期介入发觉设计不合理如何办? 去年8月中旬,深圳开元国际物业治理公司与烟台祥隆置业公司签约,为其开发的海天名人广场提供物业治理顾咨询服务,随后由治理、土建、机电、智能化等方面6名专业人士组成的顾咨询团即抵达现场,开始了前期顾咨询服务工作。

纠纷调查报告范本

Screen and evaluate the result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learn from them and form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调查报告

编号:FS-DY-15096 纠纷调查报告 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特别是我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从去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上访330件,涉及人员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访反映的问题来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个原因。 (一)普通的上访案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约占上访案的75%。一是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地多年,按照饶河县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轮土地承包前欠集体“两提”款、计划生育罚款或在化解农村不良债务时不愿分摊村集体债务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妇女因两地承包时间不统一或村定

土政策等一些妇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访案是机动地发包不合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约占有10%。一是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0年,合同不规范;二是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三是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现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三)比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纠纷案,纷占15%。一是地方与森工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其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二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农户在集体耕地周边开垦的荒地,已向集体交积累多年,并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有的土地却被土地部门以1983年后开荒地应属国有荒地,办理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地被乡政府对外发包引发矛盾。四是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解决解决应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纠纷。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社会实践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负责人姓名曾星宇 学号2012 所在学院班级 指导教师 实施过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考核) 序号团队成员姓名学号手机号码承担任务与贡献成绩 1 2 3 4 5 6 7 8 9 10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2013年8 月20 日 摆地摊贴手机膜体验做生意以及城管的管理方式

实践报告摘要:利用2013暑假这次社会实践机会,我尝试去摆地摊贴手机膜来体验如何做生意,以及城管对繁华地段流动摊贩的的管理方式。结果是单就贴手机膜赚钱的角度说非常失败,几乎把本陪光了;但是就其中得到的感悟而言是受益匪浅的:不仅对做生意流程更加熟悉,更懂得了产品的定位和质量才是做生意的关键。除此之外,我还发现社会并不是想象中那么险恶,善良的人们还是占大多数的,至少我这几天的经历是这样告诉我的。 关键词:摆地摊城管失败收获社会风气善良 实践报告正文: 从小就羡慕羡慕商人低买高卖,不劳动却能得到比劳动者多很多的报酬,于是利用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机会去尝试摆地摊体验下投资最小的生意流程,之所以选贴手机膜,因为现在随着智能机的普及,贴手机膜火的很,于是拉了一位在家闲着无聊的同学一起从在繁华地段摆地摊。本次实践从8月2日开始8月5月结束。 实践过程 8.2 8.3 首先,通过妈妈的帮助,我们找到了手机膜的批发地,并进行了采购。接下来,我们接受同学父母建议在万达广场附近的一个热闹而隐蔽的地方摆摊的建议 8.4 上午,我在家清点货源,并制定了贴膜价格,以及我们两人各自一个摊位分别针对低端、高端手机的策略。 下午,看了会网上的贴膜教程,用自己的手机试了两次就匆匆出门了。大概在5点半左右到达开始摆摊。一直到7点50才有城管过来要求我离开,期间我一共为三名顾客贴膜,全部都失败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中仅第二位客人我就贴废了3张膜。同学那边情况和我差不多,但是有10元收入,而我却赔了5张膜。 8.5 两人去了后均立即被城管发现并被劝离,我们只好来到备用的摆摊点,然而在这里摆了很久却无人问津,于是又结束了今天的摆摊。 8.6 苦于找不到摆地摊场所,以及我们买的膜与消费者需求较大需重新进货,我们放弃了原计划摆一周地摊的打算。

城管执法进社区调研报告

开展执法四进宣传打造群众满意的民生城管 随着城市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人们愈来愈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与生活质量。这样就对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转变城管作风,以打造民生城管为宗旨,通过开展执法四进活动,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洁、靓、谐”的城管工作愿景,天桥区城管局对城管执法四进(包括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一、天桥区城管执法环境基本情况 天桥区建成区总面积249平方公里,人口51万,辖区内有工业企业2000余家,大型专业批发市场88余处。做为老工业区,天桥区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随着近两年天桥区经济迅速发展,城市管理水平的加大,综合环境已经得到很大改善,市民对城管执法的认可度、信任度也逐步增强,但仍有市民不配合、抵触执法的事件发生,执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二、城管开展四进活动的意义 (一)四进为增加执法人员与市民的沟通提供平台 执法环境的创造一是靠执法人员自身的工作,二是靠执法相对人的配合,即市民的理解和支持,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离不开宣传跟沟通。向市民宣传执法理念和城管工作,介绍城管法规,得到市民理解和配合,与市民沟通,了解所需、所急,才能提高工作针对性,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因此四进作为宣传和沟通的平台,为服务民生起到有益作用。 (二)四进为及时调整城管发展方向提供资料 在四进活动中,通过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和家庭,实地观察,与市民接触,掌握辖区城管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提高城管工作效能,从整体把握管理发展进程。 (三)四进是新形势下的对城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市大城管模式建成后,对城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三、目前进行的尝试和经验 推行城管进社区,既能够畅通居民群众反映城管问题的渠道,切实解决一些居民群众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诸多矛盾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基层,达到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又能体现行政执法工作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的宗旨,真正发挥城管与社区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城管执法进社区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8:33 【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 不满物业服务 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 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含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行政管理工作实践报告范文

行政管理工作实践报告范文 XX年7月20日,在回家刚刚一天后,为了顺利地完成暑期社会实践的任务,我开始尝试着自己去“找工作”。由于学习的是行政管理专业并且考虑到交通问题,我首先去的是通州区地税局,填写了访客纪录,然后打听着找人事科科长,表达了我的意图,但是遭到了科长委婉的拒绝。虽然第一次没有成功,但我没有气馁,马上就从失落中恢复过来,向下一个单位进发。第二站是距地税局只有几百米之遥的通州区规划局,办公室的赵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但是由于安排不了实践学生,我的希望又一次落空。经历了两次失败之后,我来到了通州区城市监察管理大队,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城管大队。 看过了太多了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甚至至死至伤的负面新报道,我对城管并没有什么好印象。怀着忐忑的心情,我走进了城管大队的大门。办公室的张主任热情地接待了我,跟我认真的讨论了一些关于我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且表示愿意提供一个平台,一是可以让我更好的了解城管大队的工作,二也为我提供一个锻炼自己的机会。张主任让我复印了我的学生证和学校证明信,留下了我的联系方式,让我回家等通知。而第二天,我就接到了电话,让我周一,也就是23日去城管大队法制科报道。 就这样,我开始了这次难得的暑期社会实践。

7月23日上午8:00,我准时来到了城管大队法制科,通过介绍认识了张队长和法制科主任白主任。寒暄过后,第一天的工作开始了。 整个办公室干净而整洁,只有我和白主任俩个人。白主任交给我的任务就是看书,俩本很厚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手册》和一本《北京城管》的杂志。我打开书,发现书中的内容都是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都是刚刚学过了,这让我第一次觉得在校园里学到的知识,可以在工作中得到体现和运用。 第一天就在漫长的看书时间中度过了,没有任何工作,可是说是无聊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小事引起了我的思考。 第一件事情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职业素质的测试手段,也就是通过下发试卷来检验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但是,在下发试卷的同时也下发了答案,使得测试完全失去了意义。诚然,现在的城管执法人员面临着很大压力,工作任务繁重,这样做确实能够节省时间,缓解一定压力,但却丧失了考核的实际意义,犯了形式主义错误。 第二件事情就是关于群众举报某幼儿园上方装有小灵通信号塔,造成辐射,影响儿童健康的案例。城管大队就信号塔是否属于城管管辖范围向规划局进行咨询,规划局给予的答复是信号塔的审批理论上应当属于规划局的管辖范围,但由于涉及通讯这一特殊行业,属于垄断行业,规划局并没有审

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是中国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历史期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多头执法的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应运而生。以上问题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矛盾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不合程序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但是,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最近温州城管因依法对违章停车贴罚单被车主暴力殴打,就见证了这方面存在缺陷。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和社会广大民众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二、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1)树立城市管理新理念。服从规律才能发展,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网格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管理相对人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内自由选择。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如伦敦、巴黎等城市中,街头的小摊、小贩和流浪者都作为一种独特的风景在城市的缝隙中生存,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他们也需要生存的空间,更何况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调查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查报告

调查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查报告 基层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多年来困扰基层干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派出所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从经常性地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出发,深层次地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辖区有六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总人口25302人,面积46平方公里。107国道、沪陕高速贯穿全境,乡村公路四通八达,南临淮河,北与平桥区的长台乡、平昌关镇接壤,有丰富的河沙资源,以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街位置优越,客流物流旺盛,生意兴隆。但多年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多,治安环境复杂,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各类矛盾纠纷尤其复杂突出。加之开发建设,河沙资源纷争,艾兹病人闹事,**收费站引发的即发性矛盾纠纷,历史矛盾与现实矛盾交织,传统旧习与现代观念共存,发展建设机遇和困难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诸多因素共同作用,集中反映到社会治安方面来,维稳任务极其艰巨繁重。总结回顾近年来我所受理、查处、调解、处置的治安安件、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按照分局党委安排部署,联系当前正在开

展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探索两个提升工作途径,针对基层派出所面临的大量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我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的经验,略谈点粗浅的看法,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对象、范围场所、规律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不同的手段措施及时排查及时化解,及时疏导引导,及时平息事态,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演变为刑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发展为大规模暴力冲突事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异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律和特点: (一)从时间上看,农闲季节冬闲季节,节日,耕种收获季节多发各类矛盾纠纷。**辖区2008年在这个时段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发案量占全年60%以上。 (二)从对象上看,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工人,农村从事各种涉农行业人群中,易发各类矛盾纠纷。 (三)从起因上看,宅基土地林地界限不清,权责不明,村组及主管部门解决不力或久拖不决,积怨矛盾越积越深,进而引发各类案事件。邻里之间,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之间,日常生产、生活中动态发生的各类小摩擦、小矛盾解决不及时,不公道,都能引发大的矛盾纠纷,引发案事件。家庭内部矛盾,家庭成员相处不和谐引发的各类案事件在农村地区亦占较大比例。例如:**王庄村六里庄组村民董某与

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生活中我们所遇到的纠纷,多数都是属于民事纠纷,而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与对其他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的处理就不同。那么遭遇民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由专业的民事纠纷律师为您讲解。 在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协商。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应您对应于民事纠纷怎么处理已经有了答案。如果您正遭遇民事纠纷,可在线咨询专业的民事纠纷律师,享受免费法律顾问服务。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兼职社会实践报告.docx

兼职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社会实践报告-做兼职 社会实践报告论文 授课学期2012 学年至 2013学年 第学期 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专业物理学 学 姓号 201110800069 名何际享 任课教师 交稿日期 2013.9.5 成绩 阅读教师签名 日期 广西师范大学学工部(处)制 社会实践报告 这个暑假早有去尝试做一些新的事情的打算,希望让一直在校园内长大的自己,多与社会接触,增长见识,为日后走进社会做准备!有幸地,我获得了去桂林市工商局七星分局屏风工商所实习的机会。 一、实践内容 1. 执勤初次体验 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按照所长的指示,今天有出勤任务,我心里暗地里一喜,因为我期待着一刻实在是太久了,想不到今天这么简单就单就让我如愿了。根据所长昨天的介绍,今天一起出勤的有:韦所长、朱副所、陶主任,还有在实习期间带我的科员万哥,我们坐在行政执法车上,所长一路上跟我们交代,此次出勤的主要任务、详细分工、注意事项,此时我才了解到,这次出勤是查处据群众投诉的无照经营案件,据投诉人说,利用对方是利用一间仓库改装的游戏机房,

以游戏机为工具,在里面开展赌博活动,经常有30到40个人在里面进行赌博,有时还会有人在里面喝酒。赌徒主要是中年男女,还有少数的青少年。所长交代完所有事情以后,特地跟我说我的任务就是就是数一下里面在场的人数,然后告诉万哥,剩下的就是看着大家工作,但是特变要注意安全,遇到紧急情况要马上离开现场。看着所长一脸严肃的样子,感觉像是去抓拿罪犯一样,随时要都会有生命危险,搞的我还没现场心里就七上八下的。不容都想,车马上下来,大家马上带上证件在所长以令之下开始行动,只见所长径直走进只容一人进去的小门,所看到的情景是:在黄暗的灯光下,摆着四张大大的圆桌游戏机,每张“圆桌”围着十几个人,人员成分复杂,不说男女老少,起码小到小学生,老到四五十岁的老头,还有些头发不全黑的青少年,让人意外的人员成分就是居然有好几个看起来游手好闲的中年妇女。所长径直找负责人,可是也算是出人意料,个个都说老板不在,打电话没人接。朱所在了解现场的情况,可是刚开始的时候没有疏散人员,后来问朱所,他说,我们一开始只能嫌疑他们无照经营,不能扰乱人家的经营活动,在查实案件是无照经营,才能进行制裁。说实话,这点学问,我真没意识到,我还以为也能像当下风靡一时的城管一样,去到哪,捣乱到哪。在这之前我朋友问我实习去干嘛的,我还下意识的回了句:“类似城管”,现在看来要转变意识了。万哥在拿着一直写一张纸,后来才知道,那是《行政处罚预先通知书》,在当事人笔录查实、当事人无异议、领导审批通过,才能正式下发处罚通知书,一个案子下来,少说也要四五天的时间。这样子之后,算是对一个案子的办理流程有一定的了解了,总不想当初想当然的这样了。 2. 案件材料整理 实习内容很多,出勤只是有任务时候去,用的时间最多的还是案件材料的整理。这部分的工作内容枯燥,步调一样,但是极需要耐心和细心。 案件材料的整理可以分为电子材料的整理和纸质材料的整理,纸质材料的整理就是将这半年来的案件进行存档,具体步骤:按不同的案件分类,对即案件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将所有案件录入信息系统。当接开始我第一感觉就是:小菜一碟。当内勤组 的陈姐把我们带到档案室,用手指一指里面的堆满一叠叠a4纸的几个高大的架子,冒出一句:“你们两个快一点的话,一个月应该弄得完到这样”“are you

城管调研报告

城管调研报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创建全省文明城”的顺利开展,我根据局的工作安排,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广泛听取了城管工作者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城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城区主要干道、公厕、居民住宅区的市容卫生及公众服务站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察看。现将这次调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主要工作成绩 (一)通过“创建省级文明城”活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了明显改善和提高。近几年来,我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在深入开展“创建楚天杯”和“省级文明城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将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以治理脏乱差、主次干道绿化、美化、亮化、户外门头广告标牌为突破口,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改造。通过全县上下“省级文明城创建’活动的开展,城市品位进一步提高,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秩序、城市亮化、园林绿化、城区内交通、居民生活休闲娱乐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此,群众十分满意。 (二)为使城区市容环境秩序规规整治规步的改造,通信、饮水、电力功能日益完善,广大城管工作者为我县连续三届荣获湖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并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对全民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 近几年,县政府为提高城市品位,投入大量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

改造和美化,但由于少数人的不良行为,新安装的公用电话、果皮箱、窨井盖、新栽培的花草树木,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和偷窃,还有如乱扔果皮杂物、乱贴乱画、随地吐痰等等,这些极不文明的行为和习惯到处可见,直接影响了城市文明。也充分说明,在我县少数群众中精神文明道德、社会公德意识还很差,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化水平,实现“省级文明城创建“离不开全体市民的支持和参与,深入开展城市精神文明道德宣传教育任重道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否则,光靠罚款,只是暂时手段,解决不了长远和根本。仅靠城管部门管理制止脏乱差,而不少的人却在制造脏乱差,到任何时候,城市管理也难以搞好。 (二)体制不顺,职责交叉,责权利不统一 1、城市管理局是管理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实际上许多执法管理权未到位或不在城管部门。管理权力划分繁杂,由于管理不统一,造成目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各自为政,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无人管或相互扯皮推诿,长期以来形不成合力,给城市管理和协调增加很多难度。 2、城管内部体制不顺。一是城管机构管理职责不统一。城管局只对市容管理负责;市政管理,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又规建设局管理,市民不清楚情况投诉城管局。给工作造成被动。 (三)城区发展与目睹前的经济发展速度还存在差距,满足不了农民进城,外来经商人员的愿望;城镇基础设施不完善,上学难、入厕难、卖菜难、停车难等问题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大;保障性住房建的不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由于A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第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7、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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