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什么人

被保险人是指什么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受保险保障的个人或实体。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承担了一定的费用,并且根据保险条款享受相应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业、组织或其他法人实体。
对于个人而言,被保险人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人,包括
婴儿、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等。
个人可以购买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
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一起购买保险,以共同享受
保险保障。
例如,父母可以为自己和子女购买医疗保险,以确保家庭成员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相互作为受益人,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获得保险金的支付。
对于企业和组织而言,被保险人可以是公司的员工、合
作伙伴或业务关联方。
企业可以购买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例如雇主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专业责任保险等。
这些保险旨在为企业提供保障,确保在面临财产损失、法律纠纷或其他风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
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自己享受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需要履行相关的义
务,例如按时缴纳保险费、及时报告事故和索赔等。
只有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实现保险的目标,为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免费下载】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PPT)第四章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
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
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 64条 保险人、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 66条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 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
(6)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 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 2005年研拟的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对原《保险法》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原《保险法》 56条提出增订第 款的意见,建议如下:“ 条提出增订第2 :“被 第56条提出增订第2款的意见,建议如下:“被 保险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 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 人,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被保险 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 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
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1)施救费用 (2)勘查定损费用 (3)仲裁或诉讼费用
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57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 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人的免责事项

保险人的免责事项保险人的免责事项如下:01、基础免责这三条是保险任何产品都有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02、常规免责1、对于绝大部分的重疾和寿险,在以上3条基础免责的情况下,会增加以下几条免责条款。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部分重疾还会添加这两条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03、医疗险免责医疗险的主要保障责任是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具有杠杆超级高的特点,几百元的保费就能换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付。
加上住院的原因五花八门,因此不可控的风险极大,免责条款更为复杂。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1、怀孕(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剖腹产);2、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
原理与上一条相同,因此有险司开发了专门的孕产险。
04、地域免责有些产品会有这样的条款:医院范围:中国大陆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05、特殊免责有一些公司开发的产品由于性价比极高,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会制定范围更大、更为详细的免责条款,如变更为危险职业、参加危险运动、挑衅或者故意引起打架斗殴、过敏中暑等。
被保险人名词解释

被保险人名词解释
保险的核心是保障,而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活动中最重要的受益者,也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被保险人也是法律上认定的获得保险责任的当事人。
把被保险人简单地定义为保险受益人,是客观上做出了一个简单的解释。
被保险人是一种特殊的受益人,因为他的存在受到法律的保护,他的受益人主要受到保险公司的保护,但同时他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保险人是指经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向保险公司缴纳费用,从而受到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财产拥有者,不论他是根据什么资格受到保险保护,都可以称之为被保险人。
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被保险人可分为保险受益人、保险承保人和被投保人三大类。
其中,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赔偿的对象,通常是受到保险损失后提出索赔的人;保险承保人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定接受和承担保险责任的组织或个人;被投保人则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归附保险责任的主体,它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也是保险公司保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和责任是:
一、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保险产品,自由选择保险公司;
二、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实告知保险事宜;
三、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五、被保险人应负责防止或减轻保险损失;
六、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提供核实保险事故的必要证明文件,如保险费凭证、报案函、有关检验报告等。
以上就是被保险人的定义及概念,只要理解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便能更好地受益于保险活动,享受到保险的安全保护。
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什么
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
无论是为了保障财产安全,还是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份安心,很多人都会选择购买保险。
而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那就是被保险人。
那么,究竟什么是被保险人呢?简单来说,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为了更好地理解被保险人的概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
假设小明给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小明就是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小明不幸患上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他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弥补收入损失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首先,被保险人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
没有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就失去了保障的对象,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其次,被保险人的情况直接影响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因素,都会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等。
在确定被保险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比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被保险人的权利也是不容忽视的。
被保险人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免责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被保险人还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同时,如果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拖延、拒绝理赔等行为,被保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被保险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比如,如实告知义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自己的相关情况,包括健康状况、职业、过往病史等。
投保人及被保人声明与授权
投保人及被保人声明与授权一、贵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并详细解释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免除贵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项下的等待期、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犹豫期、保险合同中止或复效、保险合同解除条款、理赔申请资料要求、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对上述事项已经充分了解并且同意遵守。
二、所有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者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三、若本人接受贵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及任何经本人签署的文件,均视为本人承认贵公司在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内约定的内容。
四、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险种,若条款约定有续保的,本人已知晓在续保前需经贵公司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若贵公司已审核通过且未收到本人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可视作本人申请下一保险年度继续投保。
五、本人已知晓若选择自动垫交,则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贵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 时即中止效力,同时贵公司对该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如贵公司未收到本人自动垫交书面申请,可视作本人未选择自动垫交。
六、续期保险费通过转账方式收取。
投保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银行(或邮局)从指定的“转账账号”中以约定交费方式和金额按期收取每期保险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银行(或邮局)以无折转账方式给付理赔(身故保险金除外)、保全款项到投保单上指定的“转账账号”,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理赔、保全时另有约定,或相关银行(或邮局)不提供此项服务。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转账账号”错误而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
八、本人授权贵公司在审核本人投保、保全或理赔申请时根据需要委派医师或指定医疗机构安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向任何医生、医院、诊所、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投保、保全或理赔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_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9条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本条对原《保险法》第34条的定作了较大修改,改变原保险合同不经变更不发生权义转让的规定,改为保险合同权义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当然转让,同时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及责任。
一、保险标的的转让。
按照原《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可视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并非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它并不随着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
否则,保险合同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按照原《保险法》,原保险合同必须经保险公司批注办理合同主体变更后原转让人的保险合同才对新受让人生效。
未经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原保险合同因原转让人失去对标的的投保权益而失效。
但是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发生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修订后的《保险法》的一个大的突破,按照传统思维,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就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也没有权利主张保险金,保险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所以不存在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的问题。
保险相关名词解释
保险相关名词解释保险相关名词解释1、签单保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的保费加上批单(包括批加和批减)保费之和。
签单保费:是在统计期内销售的保单的保费总额,包括已起保和未起保的保单,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签单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差额是已签单未起保的保单保费总额。
2、手续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支付给分销商的中介费用,包括各种佣金、奖励,只要直接进入保单成本中,均计入手续费项目。
4、净保费=签单保费-手续费5、跟单净保费:是指一张保单,除去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营业税、管理人员工资、赔款准备金、分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等之外,实际计入赔款总额的那部分保费。
6、已赚保费(满期保费):指统计范围内保单自保险起保之日起到统计期间止期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7、 365分法:是保单承保期间一年按天进行分段,保单生效N天,已赚比例即为N/365,已赚保费= 年签单保费*(N/365)7、已赚净保费:=已赚保费*(1- 手续费率),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已赚保费8、已赚车年:统计期间已经满期的车辆年数,针对每张保单,满期比例即为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已赚车年=∑(已满期日期/保险期限天数)= ∑(满期保费/签单保费)举例:起保日期:2017年1月1日,统计日期:2017年6月30日,即已起保日期180 天已赚车年=180/365,即0.49个已赚车年。
9、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
10、满期出险频度(已赚出险频度)=(已决笔数+未决笔数)/已赚车年计算公式:历年制赔付率=(会计年度期间的已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会计年度期间的净保费+期初未满期保费-期末未满期保费)会计记帐在统计期间内,用于分析某段期间公司的收入与赔付支出情况,跟踪某段期间的经营状况。
即统计在会计期间的有效保单的已赚保费与落在会计期间的赔款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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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的条件及规定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的权利
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