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1)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费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如下: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一经支付,保险责任即生效。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披露被保险项目的相关情况,对于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恶意破坏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据。
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并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条款。
在保险期满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程序接受调查和鉴定。
总之,本合同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发展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本合同能够为双方带来安全与保障,并在合作中取得共赢的结果。
工程施工保险险种包括哪些

工程施工保险险种包括哪些一、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对建筑工程全面的、全过程的险种保险。
主要包括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造成的工程损失。
1. 工程一切险保障内容(1)工程损失:包括工程施工中的顺延损失、建筑材料和构件的损坏、挖掘工程的损失、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故等。
(2)盗窃损失:即工地施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被盗窃,导致的经济损失。
(3)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对工程所造成的损失。
(4)履约保函:为了确保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当承包商违约或未能按时完工时,需要向业主提供的保证。
2. 工程一切险的特点(1)全面性:工程一切险包括了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保障范围极为广泛。
(2)全过程性:工程一切险不仅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还包括了竣工验收、保修期内的风险。
(3)适用范围广: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无论是住宅、商业还是公共建筑。
二、施工意外险施工意外险是指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施工人员和第三方可能遭受到意外伤害,施工意外险主要用来对此类意外进行保障。
1. 施工意外险保障内容(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包括施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如坠落、触电、身体受伤等。
(2)第三方意外伤害:指施工过程中,第三方可能因工程施工而遭受伤害的情况,比如路人经过施工现场时被物体砸伤、触电等。
2. 施工意外险的特点(1)专业性:施工意外险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障范围相对较窄。
(2)保障程度高:施工意外险对施工人员和第三方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3)风险高:由于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着诸多危险,施工意外险的风险性较高。
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工程施工完成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于设计、施工等各方面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险主要用来对此类问题进行保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2009版)、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06空运费扩展条款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K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K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K25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K26 安装试车条款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K29 车辆责任条款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K38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K39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K40 品牌和商标条款K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K42 完工延迟条款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K48 “暗河”特别条款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K5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52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K53 查漏费用条款K54 沉降备忘录条款K55 地面下陷条款K56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K57 额外赔偿条款K5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K59 工地访问条款K60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K6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K62 干扰与阻塞条款K63 管理费用条款K64 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K65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K66 货车装载条款K67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K68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K69 临保护措施条款K70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K71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K7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K73 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K7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K7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AK76 自动升值条款K77 租赁费用条款K78 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K79 自动承保条款K80建筑物变动条款二、限制类X01地震除外条款X02洪水除外条款X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X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X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X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X07旧设备除外条款X08风暴除外条款X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X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X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X12打桩特别条款X13沉降特别条款X14地下服务设施条款X15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X16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X17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G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G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G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G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G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G07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G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G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G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G11核燃料组件条款G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G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G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G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G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G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G18分期付费条款G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G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G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G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G23币种特别条款G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G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G26试车特别条款G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G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G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G30弃井特别条款G31保护现场条款G3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G33财产指定条款G34打桩工程条款G35地下工程条款G36地下工程条款AG37地下工程条款BG38地域调整特别条款G39放弃评估条款G40钢结构施工责任界定特别条款G41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条款G42共同被保险人条款G43关税条款G44工程中断条款G45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G46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G47汇率条款G48急救费用条款 G49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G50基础托换特别条款G5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G52免检条款 G53免费物料条款G54赔偿基础条款 G55赔偿处理特别约定G56批单效力条款G57全额赔偿扩展条款G58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G59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G60隧道工程特别条款G61停工期间保费计算条款G62完好财产损坏条款G63无过失条款G64围堤特别条款G65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G66“岩爆”特别条款G6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G68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G69预防措施条款G70预付赔款条款 G71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G72意外事故特别条款G73仲裁条款G7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75资产自动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G76再保理赔合作条款G77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G78注册商标条款G79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G8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81 渗漏和污染条款G82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国寿产险(备案)[2009]N32-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32-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868f5105f0e7cd184253685.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财险---工程险类条款汇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条款目录1.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2)2.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规章 (6)3.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7)4.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规章 (11)5.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批单条款(69个) (12)6.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28)7.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规章 (34)8.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35)9.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4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费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中国人寿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保额确定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投保说明---附加条款
震动、移动减弱支撑费用条款 ( 1000万元)
常见
保证期扩展条款
保险期限
保险期
开始
·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 ·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 设备运抵工 地之时起始,
央视在建新大楼北配楼火灾
投保说明---被保险人(或者展业渠道)
建筑单位
业主(工程项目所有人) 例如:投资人、招商局、 公路铁路局、建设局、
规划局等
施工单位
• 总承包人 • 分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技术顾问 贷款银行 监理单位
险种结构
物质损失 (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建筑工程、以及施工设备
在建筑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 损失。
所以! 不要放过赚钱的机会
*
.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现在一般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
结束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 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 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以先发生者为准
投保说明---费率的影响因素和厘定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高度(公路边坡)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安全条件 工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 投保人的资质、信用及以往的经验 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免赔额的高低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有关 的意外事故引起建设场地之内及邻近地区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
建筑工程的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
目录建筑工程一切险 (2)基本简介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4)财产一切险 (5)基本简介 (5)保险责任 (5)责任免除 (5)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6)共39条 (6)公众责任险 (14)基本简介 (14)保险责任 (14)责任免除 (14)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15)共19条 (15)特别约定 (19)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简介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
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
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一)保险责任围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围,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下列有关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