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试论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试论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ﻭ摘要在2012年,3月24日,我国十一次全国会议针对刑诉法做了修改,新的刑诉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针对新刑诉法的变更与调整,都对相应机关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尤其是,是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根据新刑诉法,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都会面临新刑诉讼的改变而带来的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本文先介绍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后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并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提出的应对措施,以便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
ﻭ关键词新应对措施新挑战ﻭ新刑诉讼法将从明年的一月一号正式实施,但是,随之而来的,就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新的要求。
这就需要检察部门提早做好准备,做好掌握与理解各项法律的前性工作,同时还要在落实上起到模范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起到引导的作用,业务技能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上起到创新的作用等,为新刑诉讼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ﻭ一、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ﻭﻭ新刑诉法针对强制措施,就做了如下的修改:(一)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ﻭ在新的刑诉法里,添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ﻭ(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延长了拘传时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现在的不断,犯罪形势也自然而然变的更多,同时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适应实际的变化,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重大事件的,就应该使用拘留、逮捕等方法来适当的来延长适用期限,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第二个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拘禁的这条中,增长了规定,并规定:“保证犯罪娣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ﻭ(三)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确定了逮捕后的相关审查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因防止错误而被拘押的问题发生,这样,就可以实现羁押与逮捕在本质上的分离,同时,新刑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人、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带来的新挑战

2012 ・ 05 (下)
职委员来担当最为合适。专职委员既具有检委会委员应有的政 治业务素质, 又是专职工作, 有这样的精力, 且有协助办案的工作 职责, 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个人能力上看, 对案件议案进行亲历 性的审查都毫无障碍。 在事实审查中, 如果专职委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在议 题报告中所述的不符, 且专职委员认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差异可能 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差异, 可以先行和案件承办人、 业务部门负 责人进行沟通, 看能否就事实认定取得一致。 如果仍不能取得一 致, 专委认为可视情决定是否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由分管检察长 决定如何协调。如果仍无统一的处理意见, 必要时, 专委甚至可 将情况上报至检察长。 事实审查后, 如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生 变化, 且各方均认同变更后的事实, 则应对案件是否应当继续提 交检委会审议作出重新评估。 第三步是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 也是审查的重点, 围 绕提交事项或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展开, 即考察提请部门 或承办人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提请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 案件 的主要分歧和难点问题是否找准、 处理事项或案件的方案是否合 法合理可行。 在完成这一审查后, 专职委员可自行把握是否牵头 召集检委会办事机构和承办人进行初步探讨, 逐项分析案件的争 议焦点、 证据把握存在的不足、 法律适用的重点难点等问题, 并拿 出切实可行的法律适用意见。
◆政法论坛
例》 5 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具有法律效 第 “ , 力的决定将直接判定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走向, 应当是在对案件全面负责的基 础上做出的, 虽然主要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负责, 但这种对法律 适用的判断是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的, 因此实际上也要对案 件事实的认定负责。 一旦出现错案, 不会因为承办部门上报的事 实存在偏差就减轻检委会的责任。而且, “在某些案件中事实认 定比法律适用更为困难, 而且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也往往不是泾 渭分明的, 为保证案件质量, 检委会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对 事实认定负责。 但对事实的审查又不可能在检委会会议上依靠 ” 短短几小时的审议时间来完成, 因此很有必要在会前把关, 通过 会前的实体审查来完成对上会案件事实的确认, 以避免信息不对 称造成的决策偏差。 目前, 学界对检委会制度诟病的理由之一就 是检委会决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但检委会委员却没有与案 件当事人进行过实质性接触, 只依托由承办人员报告传来的信息 就做出这样重要的判断, 与司法原则相违背。 “检委会讨论决定 案件时, 不审阅案卷, 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 不询问 证人, 定而不审’ 违反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 , ” 因此, 在事实审查过程中, 主要是审查议题报告是否客观真实、 承 办人认定的事实是否明晰、 相关证据是否到位, 既可以采取书面 审查方式,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讯问, 甚至主 动调取所需的证据。所有检委会委员集体或单独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讯问或对被害人、 证人进行询问不可能实现, 但是由检委会 的代表在必要时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接触是可能的, 也是有利于厘 清案情和作出公平公正判断的。而这样的代表无疑由检委会专 (上接第 132 页) 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全面移送, 以便审查逮捕阶段准确判断行为 性质, 准确核实证据。二是贯彻主证复核机制。加强证据审查复 核力度, 重视对证据形式、 取证程序的审查。加强对主要言词证 据复核。 对重大疑难、 案情复杂, 特别是供证不一、 多人证词不一 的案件, 要询问被害人和主要证人, 就问题关键点、 矛盾指向点重 点核查。对技术性证据, 要注重对鉴定资质、 鉴定人员、 鉴定程 序、 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 鉴定依据的审查, 并重视对鉴定结论的 逻辑性、 合理性的分析判断。 3.扩大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主体范围, 建立羁押必要性信息通 报机制。新刑诉法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 但是, 在捕后侦查阶段, 检察机关很难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如 何进行监督审查?要解决这个问题, 一方面可以扩大建议变更强 制措施主体范围, 让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看管、 侦查、 审查职 责的单位、 部门都具有建议权, 可以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建议 变更强制措施, 并明确要求提出建议的单位需提供相应依据。 另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看守所、 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 要求侦 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定期提供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侦 查进度信息, 方便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4.建立公诉案件分类办理机制, 提高公诉人出庭应诉能力。 针对新刑诉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也要派员出庭支 持公诉的规定, 并解决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 办案压力大的困难, 建议在公诉部门内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办案组, 集中办理简易程序 案件, 并与法院协商, 就简易程序案件定期集中开庭, 从而在保证 全面出庭应诉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节省司法成本。同时, 要加 强对公诉人出庭应诉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随着新刑诉法中辩护制 度的不断完善, 庭审工作对整个公诉工作日显重要, 在庭审中, 讯 问、 询问、 举证、 质证、 论辩、 答辩的要求更高, 要适用新时期公诉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xxxx年10月至11月,xxxx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视察组,对全州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
通过视察调研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全州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xxxx监狱(以下简称各单位)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各单位特别注重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注重转变观念,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配套机制建设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使修改后刑诉法在全州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但同时,全州在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单位之间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还不够主动、配合还不够顺畅。
视察组发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刑诉法过程中,在运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四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非监禁刑、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判与执行方面相关单位思路不一致;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方面存在分歧意见,个别案件存在超审限现象;三是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被矫正对象交接工作衔接不顺畅;四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以及阅卷、会见的工作条件尚未全面改善。
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上,落实法律和政策规定工作不主动、配合不给力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急待加强。
修改后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确立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便可介入等等,加大了刑侦工作难度。
另外,近年来州内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侦办难度较大。
刑事判决案例研究探讨刑罚执行的问题和挑战

刑事判决案例研究探讨刑罚执行的问题和挑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罚执行是确保法律公正和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研究刑事判决案例,探讨这些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刑罚执行的问题1. 法律执行的差异刑罚执行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法律执行差异,如法律规定的执行步骤、刑期计算等。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对罪犯实施不同的刑罚,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解决方案: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刑罚执行的理解和实施方式一致。
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分享,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 刑罚过重或过轻刑罚执行中,可能出现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有时法官可能在判决时考虑不充分,导致刑罚偏向过重或过轻,不符合罪犯的实际情况。
解决方案: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确保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3. 刑罚执行的滞后性刑罚执行可能存在滞后性问题,即判决后无法及时执行,延误了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公正性。
解决方案:强化监狱管理,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执行。
加大对监狱系统的投入,提高设施和人员的配备,增加监督力度,确保刑罚的执行质量。
二、刑罚执行面临的挑战1. 社会再融入问题刑罚执行完成后,罪犯需要重新融入社会,但面临着社会接纳和就业机会有限等问题。
解决方案:加强对罪犯的社会再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建立刑罚执行后的社会支持机构,为罪犯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2. 刑罚执行的成本问题刑罚执行存在高昂的成本,包括监狱建设和管理费用、罪犯再教育和社会支持费用等。
解决方案:优化刑罚执行的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
通过改革刑罚执行体制,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刑罚执行的人权保障问题刑罚执行过程中可能侵犯罪犯的人权,如人身安全、尊严和自由等。
解决方案:加强刑事司法的监督机制,确保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全文共计3139字浅析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浅析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与检察制度关系密切,对检察工作影响重大,既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又对规范检察权的行使设定了许多新程序、新制约。
学习好、贯彻好、适用好新刑诉法,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追究犯罪,规范执法、保障人权,加强监督、维护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管理等能力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内容概述
此次修正案共111条,总体上看,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
具体来看,涉及检察机关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九方面:一是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
如修正后的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等。
二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
三是细化逮捕条件、完善批捕审查程序、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
新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规定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
新刑诉法修改后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新刑诉法修改后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的业务之一。
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
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一是强化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新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这些修改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浅谈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检察 院。 人 民检察 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 当 的 ,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个月以内将 书 面意见 送交 决定或 者批准暂 予监外 执行 的 机关 , 决定 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机关接 到人 民检察 院的书面意见后 , 应当立即对该 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对检察机关不 同意监 狱、看守所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 或者 不同意 决定或者 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 的 机关 对人 民检察 院认 为暂 予监外 执行不 当 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 的结果 。 应该如何处理 未做具体规定 ,这将导致实践中难 以操作 。 第三, 新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办法的衔 接问题。社区矫正办法第 2条明确规定 :“ 人 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 ^ 、 罪 犯依法作出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 ”这一条 明 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 ^ 、 罪犯必 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 而新 刑事诉讼法第 2 5 4 条第 5 款规定 :“ 在交付执行 前 ,暂予监外 执行 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 院决 定; 在交付执行后, 暂予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者 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 报省级以 E 监狱管理机 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也 就是说 , 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 行 由监 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 不需要法院的裁 定。 这也将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 区矫正法律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四, 新 刑诉 法增设 了独立的羁押必要 性审查程序。新刑诉 法第 9 3 条规定 :“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 人 民检察院仍应 当对羁押 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这 一规定强 化了检察机关对羁 押措施 的监督 , 为保护被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防止超期羁押 和不 必要羁 押提供 了一 条有效 的司法救 济 途径 。但是 由于该 法条 的规定较 为原则 抽 象 ,没有明确 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 也为检 察机关带来挑战。笔者理解 , 监所检察工作 主要是从有无羁押必要性方 面进行监督 , 这 也 给我们 提出 了很高 的要求 。首先 要树立 “ 必要羁押”的理念 , 要从人权保 障出发 ,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
新刑诉法实施中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刑诉法实施中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权,为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挑战。
重打击、轻保护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检察执法理念明显滞后于新刑诉法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水平,检察机关当前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也不符合证据制度的新要求,公诉优先思维引发了公诉角色对救济角色的挤压,诉讼监督权强化则可能影响公检法关系的协调。
为应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两个并重,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祛除口供依赖症,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履行客观义务,平衡公诉与救济职能;正确运用诉讼监督权,协调公检法关系。
【关键词】执法理念非法证据排除救济职能客观义务公检法关系20XX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汇聚了多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法律规范。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影。
向深远、意义重大。
”⑴理论界学者认为,“虽说刑诉法是一个涉及诉讼资源分配和司法职权配置的法律,各相关主体力争多获诉讼资源,检察系统亦不例外,但本次法律修改对检察权的强化,主要原因并不在几个主体间的‘博弈’,而是贯彻中央司法改革加强监督基本指导思想的结果。
”⑵刑诉法对检察权的强化既是检察工作的发展机遇,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新刑诉法实施中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挑战新刑诉法对检察权的强化,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和指控犯罪,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但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面临一系列重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传统检察执法理念偏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
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很多。
应当充分认识到,首先是执法理念的挑战。
这次刑诉法修改,反映了社会各界在注重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等诸多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广泛共识,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困境及化解之道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困境及化解之道刘志惠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公正受到的社会关注度空前扩大,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与重要保障,对于刑事审判工作而言,程序正义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刑罚措施的合理施加都显得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两年多来,在司法实务界影响巨大,程序意识比以前有所增强,从响水法院的实践情况看,司法审判人员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有所改变,对程序问题普遍比较关注,而不再把程序看作可有可无或者无足轻重的东西,提高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自觉性。
但是实施两年多来,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证据问题仍然是困扰刑事审判的瓶颈。
(1)庭前审查问题走过场。
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在调取、搜集证据时仍然存在着工作过粗,审查不严,经不起推敲,往往成为律师攻击的把柄而毫无还手之力,移送起诉时,又把所有的主要有罪证据证据复印件时都移送给法院,以至于跟从前并无区别,“先定后审”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
(2)证人出庭难问题。
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证人是否一定要出庭,那些情形有必要出庭,法无明确规定,又由于证人的诉讼义务观念不强,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极少,使当庭质证成为困难。
在调查中,我院近两年来审理的400多件刑事案件中,有95%以上无证人出庭,其中少量的证人出庭也是辩护人申请,公诉机关申请证人出庭的目前还无一件,而在每一起案件中均由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出示,事实上就形成了用证人证言代替了证人出庭作证。
而对一些主要依据言词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尤为重要,在贪污受贿类案件中,庭审被告人翻供率极高,有的人又向辩护人出具了与其在侦查机关相反的陈述,然后下落不明,导致了法官在证据上难以取舍。
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语言表述含糊,有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又有矛盾,证人不出庭难以进一步询问核实,也难以让被告人、辩护人信服,给刑事审判带来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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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了生 效 法 律文 书送 达 时 间 .要 求 判 决 生 效 十
( ) 化 了人 民检 察 院 对 刑 罚执 行 活 动 实施 监督 二 细
的 方 式
剥夺 政治 权 利执 行 期 满 的书 面 通 知制 度 等
( ) 新 了执 行 方 式 三 创
修 正 案 对社 区矫 正 作 出明 确规 定 .社 区 矫正 作 为
一
种新 的刑 罚 执 行方 式 被 首 次 写 入刑 事 诉 讼 法 与今
条 .又对 人 民检 察 院对 执 行 机 关执 行 刑 罚 的 活 动是 否
( ) 增 和 修 改 的 内容 涉及 范 围较 广 二 新
包 括 执行 法 律 文 书 送达 ; 暂予 监 外执 行 的对 象 、 决
合 法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一 步 进 行 了 明确 , 时还 规 定 , 进 同
文◎ 言 海 张 贵 才 卢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 改后 刑 罚执行监督面 临的挑 战与解决路径
日内 . 有 关 的 法律 文 书送 达 公 安 机关 、 狱 或 者 其他 将 监
执 行 机关 。 大 了暂 予 监外 执 行 对象 , 判 处无 期 徒 刑 扩 被 的罪犯 中 .是 怀 孕 或 者 正在 哺 乳 自己婴 儿 的妇 女 可 以
督 的 影 响 较大
( ) 民检 察 院对 执 行 机 关执 行 刑 罚 的 活 动是 否 一 人
合 法 实 行 监 督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 刑 事 诉 讼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民 是 人 检 察 院对 刑 事诉 讼活 动 实 行 法 律监 督 ,是 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重 要 原 则 之 一 刑 事 诉 讼 法执 行 篇 第 二 百 六 十五
的 。 以 区别 情 况 提 出 I头 纠 正 意 见 、 可 : 1 制发 纠正 违 法 通
知 书 或 者检 察 建 议 书 交付 执 行 机 关 和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及时纠正 、 整改 . 将 有 关情 况 告 知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三 并 十八 条 规 定在 实 施 社 区 矫 正过 程 中 .司法 工作 人 员 有 玩 忽 职 守 、 私 舞 弊 、 用 职权 等 违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徇 滥 依 法给 予 相 应 处分 : 成犯 罪 的 . 构 依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
( ) 化 了部 分 执 行条 款 四 细
根 据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对 刑 罚执 行 实 施法 律 监 督 的 主要 方 式 包 括 .对执 行 机 关 执 行刑 罚 的 活 动 全 面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 据 执 行 的 内容 、 节 、 法 根 环 违 性质 和情 节 ,分别 采 取 提 出意 见 和建 议 、提 出 纠 正 意
刑
事诉 讼 法 修 正案 .对 刑 罚 执 行 部 分 作 了 较 大 修
改 .为 依 法 有 效执 行 刑 罚 提 供 了 更 加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为人 民检 察 院 更加 有效 地 对 执行 工作 实 施 法
律监督提供了依据 。 同时 , 也为人 民检察院如何适应新
形 势 .如 何有 效 履 行 对 刑 罚 执行 工 作 实 施 法律 监 督 提
的违 法行 为 , 当 通知 执 行 机 关 纠 正 。《 区矫 正 实施 应 社 办 法 》 二 条 明 确 规定 . 民检 察 院 对社 区矫 正 各 执法 第 人
环 节 依 法 实行 法 律 监督 该 办 法 第 三 十七 条 规 定 人 民
检 察 院 发现 社 区 矫 正执 法 活 动 违 反 法律 和本 办 法 规定
年 3月 1日实 施 的 《 区矫 正 实施 办法 》 成 了完 整 的 社 构 社 区 矫正 体 系 对采 取 贿 赂 等 非 法手 段 将 不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行 的罪 犯 暂 予监 外 执 行 的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期 间 脱 逃 的 罪犯 如 何 处理 作 出了规 定
出了挑 战
一
暂 予 监 外 执行 明确 了 被判 处 剥 夺 政 治权 利 的罪 犯 在 执 行 期满 后 的告 知 方 式及 对 象 被 判 处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罪 犯 . 在执 行 期 满 后 . 当 由执 行 机 关 书 面通 知 本 人 应 及 其 所 在 单位 、 居住 地 基 层 组织 等 。
人 民 检察 院对 发 现 的执 行 机 关 在执 行刑 罚 活 动 中 发生
定机 关 、 销 等 规 定 ; 区矫 正 的 对象 及 执 行 机 构 ; 撤 社 减
刑 和假 释 建议 书送 达 人 民检 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 向 作 出决 定 或 者批 准机 关 提 出 书 面意 见 本 次修 正 案 对 社 区矫 正 作 出 了 明确 规 定 .规 定 了接 受 社 区矫 正 的对 象 和执 行 机 关 。 与《 法 修 正 案 ( ) 规 定 的社 区矫 正 刑 八 》 相对 应 另外 。 规 定 了对罪 犯 死 亡 情 形 的 通 知制 度 , 还
二 、 对 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加 强对 刑 罚 执 行 监督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内容 的梳 理与 分 析
( 、 增 和修 改 内容较 多 一 新
修 改 后 的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四编 中 , 独 对执 行 进 在 单 行 了规定 条文 从 二 百 四 十八 条 至二 百 六 十 五条 , 十 共 八 条 除 二 百 五 十五 条 系新 增 条 文外 . 外有 七 个 条款 另 进 行 了修 改 . 中第 二 百五 十 四条 第 五款 、 百 五 十 七 其 二 条 第 二款 、 三 款 。 二 百六 十 二 条 新增 了相 关 修 改 内 第 第 容 .对刑 罚 执 行 工 作及 人 民检 察 院 对 执行 实 行 法 律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