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细则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措施,确保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客观、公正、透明地提供服务,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事项的责任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及时获得明细和收据。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物业管理组织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物业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模板- 附件三:业主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样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遇到业主不配合或纠纷较多的情况,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及时与相关业主沟通协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支持;- 遇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或缺乏有效执行的问题,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及时修订制度,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遇到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 业主提议召开;2. 发生重大物业管理事项;3.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保护环境卫生,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享有与其住宅和物业有关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车辆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过程。
第五章居民行为规范第五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当活动,应当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六章纠纷处理与维权第六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1、业主大会召开规则2、居民行为规范3、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2、物业管理公司: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以经营和管理物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业主:指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合法使用者。
第十二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业主不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加强宣传,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
2、物业费用纠纷频发:建立完善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和公示制度,加强费用收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费用收费的透明度。
昆山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昆山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细则请参照《昆山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社区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计划、工作计划等,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九条运营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社区服务等。
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持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进行定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巡查和消防检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相关社区服务,为业主提供便捷、优质的生活服务。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物业管理机构:指物业管理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五章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没有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安全防范、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业主、住户。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运作,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共同解决小区内的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及时作出改进措施,提高居民满意度。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器械的正常运营、维修和更新。
2. 组织安保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安全。
3.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4. 负责开展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
5. 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早餐配送等。
6. 监督承包单位的履约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事项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诉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章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的管理情况,并参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保证所交费用的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提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批评,并有权参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应保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合理运营、服务居民、公平公正。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保障物业及其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维护物业的安全与卫生,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科学、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设施、提供安全服务、协调居民关系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定期开展公共卫生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居民的服务管理,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制裁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有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委托新的物业管理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条例实细则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篇二: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间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