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00 刑罚种类-附加刑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中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刑法中的刑罚种类有哪些刑罚指的是刑事案件中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主刑1.有期徒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判处的一种固定期限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分为三种:短期(不超过三年)、普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长期(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是指判处犯罪分子的主刑,刑期通常为终身监禁。
由于无期徒刑的刑期没有明确,仅需服刑人态度积极、表现良好,可能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
3.死刑:是指对严重犯罪行为的犯人处以最高刑罚的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因国家而异,一般包括枪决、注射死刑和电刑等。
二、附加刑1.罚金:是指判处犯罪人士除主刑外,还需缴纳给国家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犯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判决犯罪人士在一定时间内或者终身剥夺其担任国家公职、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等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法院根据犯人所犯罪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将犯罪所得或者用于犯罪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处以没收的措施。
没收财产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削弱他们的犯罪能力。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行为犯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根据法院判决判处的一种附加刑罚。
驱逐出境的目的是将犯罪分子驱除国门,以保障国家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5.废止公民权利:是指对犯罪人士在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或者终身剥夺他们的一些公民权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三、特别刑1.拘役:是指判处犯罪人士在拘役所内进行集中管教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刑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含有劳动和教育改造等内容。
2.管制:是指判处犯罪人士在特定地点进行集中管控,限制他们行动自由的刑罚。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至2年。
3.监视居住:是指判处犯罪人士居住在指定地点,由监管机构进行监视和管理的一种刑罚。
监视居住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至2年。
07-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制裁方法。
刑罚惩罚的结果不仅会使犯罪人的某种权利和利益被剥夺或者被限制,同时也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
我国刑法典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只能适用一个主刑,既不能在一个主刑之外再同时适用其他的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之外附加适用主刑。
我国刑法典将主刑确定为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必要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主要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同时也具有资格刑的内容,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轻刑,它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虽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人。
简言之,管制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二)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剥夺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其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并对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实行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
它具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刑期幅度长、适用于除单位犯罪主体和危险驾驶罪以外的所有犯罪的特征。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除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外,其他罪刑条文都有有期徒刑的规定,或将它作为选择刑加以规定,或将它作为单独的刑罚方法加以规定,当然,都有一定的幅度。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用于规范和制裁违反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核心之一便是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它们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量刑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施。
刑罚种类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直接施加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针对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增加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首先,有期徒刑是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根据犯罪的种类和具体情节而定,最低刑期为3个月,最高刑期根据不同罪行可以达到几十年。
其次,无期徒刑是刑法中的一种主刑。
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其它相关因素,法院会决定是否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被剥夺终身自由,将在监狱内长期服刑。
再者,死刑是一些国家刑罚体系中存在的主刑。
然而,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干预,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有限度地使用死刑。
死刑一般适用于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罪、谋杀罪等。
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会在特定的死刑场所执行刑罚。
此外,刑法中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刑罚,如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对犯罪分子的精神病鉴定和治疗等。
这些刑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对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救助而设置的。
量刑标准刑法中规定了一些量刑标准,以便法院根据犯罪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首先,犯罪种类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不同的种类,并为每种犯罪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刑罚幅度。
例如,盗窃罪的刑期范围可能比故意杀人罪的刑期范围要低。
其次,犯罪情节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刑罚

刑罚的种类:按刑罚对犯罪人权利剥夺或限制的种类区分,分为自由刑、财产刑、生命刑、资格刑。
我国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死刑是生命刑。
没收财产、罚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被明确规定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修正案八规定前三种实行社区社区矫正。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 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执行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2 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一年),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3 有期徒刑(期限: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刑不得超过二十年),执行机关为监狱、看守所、少管所4 无期徒刑:执行机关只有监狱5 死刑[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包括死缓)修正案八增加犯罪时满75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含义:指在追诉时被拘留、逮捕后至死刑执行前有怀孕的事实] 规定了死缓制度。
死缓含义、对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可能的结果、缓期二年的计算,二年期满后的处理附加刑: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计算:除终身的外,其余是1-5年)执行机关:公安机关驱逐出境:适用对象是犯罪的外国人刑罚的功能:指刑罚的创制、适用、执行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或作用。
其效应可以针对不同对象发生作用,犯罪人本人、被害人、社会其他人。
(1)对犯罪人本人的功能有:有惩罚功能、教育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改造功能:通过对受刑人进行教育和劳动改造犯罪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易发生矛盾,要正确处理,要树立教育为主劳动为辅的观念)(2)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安抚,防止其报复(3)对社会其他人:有威慑和教育功能、鼓励功能刑罚的目的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希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分为哪几种

刑罚分为哪几种因为过去死刑被规定在刑法之中而导致了老百姓对刑法始终保持着敬畏的情感,触犯刑法就会受到非常严酷的处罚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很多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的人并不清楚刑法处罚有多少种,下面就由我为大家介绍刑罚种类。
刑罚分为哪几种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
具体情况是:(一)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
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二)附加刑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一)刑罚的分类【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主刑1、管制(1)概念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期限【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时)管制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超过三年……(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执行方式【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5)执行机关刑修(八)将管制的执行机关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改为实施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
△补充: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6)被管制犯的义务及权利【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罚种类
• 被告人赵某,女,30周岁,农民。 • 被告人钱某,男,30周岁,农民。 • 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因青梅竹马而心生情愫,后来屡次 发生两性关系。但赵某父母为了换亲强行将赵某嫁与 邻村之孙某。赵某与孙某1998年1月结婚后,感情不 和,经常发生争吵打骂。赵某便产生杀死孙某另稼钱 某之念。1008年12月5日也,经孙某反复劝说,钱某 溜进孙家,称孙某熟睡之际,共同用绳子将孙某勒死, 尔后将尸体沉入湖中。不久事发,两人被捕。被告人 赵某被逮捕时已有三个月身孕。在起诉前赵某被迫作 了人工流产。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1日。
周某破坏军婚案
• 被告人周某,男,27周岁,某厂工人。 • 被告人周某与现役军人李某之妻孙某自幼认识,曾建 立恋爱关系,只因孙某的父母坚决反对而分手。后孙 某与李某结婚,婚后长期独守空房,深感寂寞。便屡 次引诱周某。周某开始尚能婉拒,但不久禁不住诱惑 与孙某发生两性关系,以至于后来公开同居。 • 现役军人李某获悉后以破坏军婚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 自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周某拘 役三个月。判决生效后,因为当地没有拘役所,被告 人周某被放在附近的一所监狱中执行其拘役刑。而与 周某同监有一盗窃惯犯,在其灌输、传授之下,周某 学习到种种盗窃手段。刑满释放后,周某因被原工厂 开除工作无着落,最后竟至自暴自弃,走上盗窃犯罪 之路,终于又锒铛入狱。
• 具有如下特点和内容: • 1.拘役适用的对象
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 3.拘役刑期较短,30天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 4.拘役的执行
•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 •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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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
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
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
这样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
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4.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H寸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如果罪犯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闲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
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
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是个概括性的规定,是指出于故意而实施了相当于上列各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人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和没收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人财物,不属于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
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对犯罪人用于贩运毒品的车辆予以没收,均不属于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非法债务(如赌债),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在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并罚时需要考虑: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
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我国刑法第59条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
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对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以及犯罪分子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
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与家属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
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
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示例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
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C。
抢劫数额巨大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的说法错误。
对犯罪分子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能将犯罪分子“扶养的家属”人为分割为成年家属和未成年家属。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既然《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便被告人丙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是利用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必经程序。
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