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社[2017]1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7〕11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中医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8月18日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医改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统筹考虑改

四川省中医院新病案首页2014

附件1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医疗付费方式:□中医住院病案首页 健康卡号:第次住院病案号:

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 9.其他 (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

附件2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中医诊断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编码执行,西医诊断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 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 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 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 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 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 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15 30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1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4)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 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1]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制度》、《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制度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通知》(川计生委发〔1994〕50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使用〈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补充通知》(川计生政〔2000〕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正确执法、全面履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坚持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实施各项程序的机构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

老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12月15日修正版)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章节]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国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积极做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国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 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切实加强癌症防治工作,提高癌症防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癌症防治工作,印发了《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落实《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逐步建立癌症防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开展死因调查和肿瘤登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癌症的发病和死亡情况。在癌症高发区开展病因学研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专项项目申请书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科研项目申请书(任务书)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参加单位: 计划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制 2015年度版

填表说明 1、严格按照本《申请书(任务书)》中规定的项目填写,内容 真实可信,表述简明扼要,采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手写方式填写。。 2、申请号、合同号由省中医管理局编制确定,申请时请勿填 写此栏。 3、“课题标志”栏按《招标指南》规定的类别填写。 4、“项目类别”栏选填“开发研究”、“应用研究”、“应用基 础研究”或“软科学研究”。 5、本《申请书(任务书)》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于 左侧装订成册。若页面不敷,可另加页。 6、项目所属学科及代码按《中医药科研学科代码表》填写, 可选填1—2个。 7、“人员分类”栏根据项目负责人情况选填“中医”、“中药”、 “西医”、“西药”、“中西医结合”、“医技”、“护理”和“其他”。 8、本《申请书(任务书)》系申请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 究专项的依据,经评审后纳入计划下达,并签订合同后方为有效。 此“说明”仅供项目申请者填写本《申请书(任务书)》之用,复印时切勿复印此页。

基本情况 1

2

项目负责人学习、工作简历(以时间先后为序) 研究成绩简介:近五年主要研究工作和结果,主要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名称,注明作者顺序及获奖获专利情况。

研究目的和意义,立论根据,特色或创新之处。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请附参考文献目录及出处)。 4(若页面不敷,可另加页)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

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2018.03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党组成员于文明(副局长)马建中王志勇闫树江人事动态·闫树江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不再担任·王志勇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图/简历)曾任领导吴刚李大宁局领导介绍编辑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王志勇。王国强,男,汉族,籍贯安徽,1955年3月出生于上海。197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2000年获吉林大学人口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作,1983年调到国家计生委,历任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曾在日本厚生省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留学做客座研究员,到河南省焦作市挂职担任市委副书记。2000年12月任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3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9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校校长,2002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2007年1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刚,男,汉族,1953年6月生,山西灵石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工作。1985年7月,调任到卫生部中医司,后到国家中

医管理局工作。1989年5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干部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9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1998年2月任司长。2002年7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于文明,男,汉族,1963年6月生,山东单县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85年7月,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中医系,随后入天津中医学院研究生部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88年6月,任中国中医药报社记者、编辑、部门主任。1997年12月,任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中医药科研工作。李大宁,男,汉族,1953年1月生,吉林永吉人,中共党员。1982年12月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黑龙江省祖国医药研究所工作。1986年,任黑龙江中医研究院副院长。1987年7月,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历任科技司交流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计划财务司副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司长等。2000年10月起,任局党组成员。2001年11月到2003年10月,被选派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挂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5年3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国际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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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煤炭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税﹝2014﹞28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实施时间】201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经省政府拟定,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二、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一)折算率可按煤种、煤质分类或按地区分片确定,具体由市(州)财税部门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本地区原煤销售情况较少,缺乏可参照的原煤市场售价,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100% 2、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煤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其中: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三、其他征收管理问题 (一)涉及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扣除运费问题的,按以下原则执行: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或其它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准予扣除的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运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Array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8、表2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9、表2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0、表3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1、表4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2、表4平均每一门诊诊闻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3、表4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4、表4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表1 医疗机构简况 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经济经营(3)私营(4)中外合资合作 (5)其他() 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区、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XXX(据实填写)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XXX(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备注 (上述表格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并于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保持一致)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订)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十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不得非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川卫办发[2007]355号

川卫办发[2007]355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支援 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多年来,我省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帮扶工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建设,服务广大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中,由于项目众多、牵头单位繁杂、工作渠道交错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受援单位项目冲突、帮扶效果不佳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增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帮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支援形式 (一)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设市的城区)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没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民族自治州和革命老区等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1年。市(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县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1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 1.城市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定点到甘孜、阿坝、凉山州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省卫生厅统一协调安排。其中卫生部在川医疗单位和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改善护理服务态度,杜绝态度不热情、解释没耐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还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通知要求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另据卫计委官网,公布了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患者入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新入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病房接到入院患者通知后,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接待入院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认真耐心。要尽快通知负责医师和责任护士等,妥善合理安排患者,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责任护士要向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并认真核查新入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做好入院介绍。包括:病房环境、设施,责任医师及护士,作息时间、膳食服务、探视陪伴、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了解患者住院期间的需求,积极解答患者疑问,并给予帮助。

(四)责任护士负责测量新入院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新入院患者进行入院护理评估,并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自理能力、皮肤、饮食、睡眠、清洁情况、潜在护理风险及心理、社会状况等。 (五)要根据评估情况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清洁、照护和心理支持等护理措施。同时,及时与医师沟通患者有关情况。 (六)要遵照医嘱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入院患者的标本采集工作,帮助患者预约检查,并协助医师为入院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性措施。 (七)新生儿、急危重症及特殊患者的入院护理服务在遵循上述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二、医院患者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应当根据出院医嘱,提前通知患者及家属,并详细指导其做好出院准备工作,告知出院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要结合出院患者的健康情况和个体化需求,做好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饮食、用药指导,运动和康复锻炼,复诊时间及流程,居家自我护理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健康教育材料。 (四)要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患者安全离院。 (五)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供随访服务。 (六)完成出院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设立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报告

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报告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近日,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新鲜出炉。据介绍,该报告科学、客观、准确反映了四川省十年来人群健康水平的显著变化。报告涉及人均预期寿命、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性疾病、烟草使用、饮酒、肥胖等内容。 《报告》共分为人群健康状况、疾病发生与死亡、健康相关因素三部分。第一部分“人群健康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人均预期寿命、妇女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第二部分“疾病发生与死亡”,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性疾病及地方病、伤害;第三部分“健康相关因素”,主要内容包括人口状况、卫生资源、卫生服务状况、主要相关危险因素等情况。其中,主要人群健康指标和疾病防控工作数据均进行了纵向对比。十年间,全省人群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卫生计生工作成效显著。 监测显示,xx年,全省户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42岁,较xx 年的73.69岁上升2.73岁,高于全国人均预期寿命0.08岁;孕产妇死亡率21.68/10万,较xx年下降71.15%,孕产妇死亡率连续13年低于西部平均值;婴儿死亡率7.8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8.92‰,较xx年分别下降46.13%和52.12%,婴儿死亡率连续8年低于全国平均值。

一是慢性病成为居民主要死因。与全球、全国一样,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受吸烟、过量饮酒、不合理膳食、缺乏体力活动等不健康生活方式 ___,我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和死亡继续上升,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的 ___问题。全省18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的患病率分别为27.7%和10.3%。xx年,全省慢性病死亡构成由xx年的87.01%上升到88.16%,慢性 病死亡率由xx年的470.92/10万上升到571.29/10万。 二是传染性疾病总体发病平稳。xx年,全省报告国家甲乙丙法定管理传染病2类32种,报告发病258525例,报告死亡1893人, 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病死率分别为317.59/10万、2.33/10万、0.73%,发病率较xx年下降了21.22%,比全国平均值(470.35/10万)低32.48%,居全国第26位,在西部十二省份中排在第11位(仅高于甘肃省)。 吸烟:全省18岁及以上居民现在吸烟率为27.4%,其中男性、女性分别为51.70%、2.80%,与xx年(男性、女性分别为55.20%、3.20%)相比,成年男、女现在吸烟率略有下降。 饮酒:全省18岁及以上居民一年饮酒率为34.30%,而饮酒者 中危险饮酒率为8.00%。在饮酒对象中,男性、女性危险饮酒率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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