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问: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在资

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的,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

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

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

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

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

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

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

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答:建筑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的时间并不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45 条规定,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

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

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

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

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2017 年 7 月本条作废)。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

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施工企业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以下七种情形: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A 施工企业

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 年 5 月

25 日,甲公司通知 A 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11 万元,要求 A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A 企业当日开具发票 111 万元,6 月 16

日,A 企业收到工程款 111 万元。则 A 企

业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发生纳税义务。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

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

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

例:A 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

同,工程已开工,2016 年 6 月 24 日,丙


司批复 5 月工程进度款 1030 万元,依据

合同约定 80%的付款比例,6 月 30 日支付

A 企业工程款 824 万元,A 企业于 7 月 1

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 824 万元。则 A 企业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生纳税义务。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

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

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

税义务。举例:A 施工企业与丁公司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

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 10 日内

按照 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6 年 7

月 15 日签发的 6 月计量单显示,A 企业 6

月份完成工程量 2060 万元,8 月 10 日丁

公司向 A 企业支付进度款 1648 万元,同

日 A 企业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则 A 企业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发生纳税义务。

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举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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