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就处理过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情况,对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探讨: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

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物业管理的法律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并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包括生产经营损失、民事索赔与赔偿,行政与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有形与无形资产受损以及其他的损害。依据管理服务的具体义务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具体划分为治安风险、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灭失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等。 一、治安风险防范 所谓治安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风险,导致了物业服务风险。例如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各类案件,给物业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在这类案件中,物业企业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建筑区划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和大厦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其职责的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区域,不包括业主的专有部分。且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不享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保安人员也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权。因此,这种安全防范义务具有预防性和辅助性,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一种有限的义务。为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自己一定限度内、有限地履行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好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防范治安风险。 2、充分发挥人防、技防和物防的作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常常高估闭路电视监控(技防设备之一)的防盗功能,认为有了技防,就算提供了安全防范服务,忽视人防工作的作用。也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常常将保安工作(人防)和自家防盗(物防)分割开来考虑,认为保安防得住就不用装防盗网,保安防不住所以要装防盗网。这些都是安全防范中的误区。其实,物防是业主家居的最后防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业主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网。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看到技防设备的功能和局限,正视技防设备的工具地位,确定保安在安全防范系统中的主要地位,提高保安的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让保安熟悉这些工具的操作和使用细节,提高保安和技防设备之间的人机结合程度。 3、科学安排保安巡逻,坚持对巡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安防职责,避免管理过错。物业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 首先很感谢(建东房地产培训中心)给予了我们这次在一起培训学习团聚的机会。并使我在这次培训的过程中认识了同行业的知名人士佼佼者,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我更感谢各位培训老师对我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关怀和学习上的教导。 这次培训让我深有体会和感触,使我对(建东房地产培训中心)的教学设施、培训质量、培训环境等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和了解,由其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如: 1、从上课时间安排上体现了人性化和顾全化,能够照顾不同区域学生的赶路辛苦,而且上课时间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及时调整,即节约了时间又保障了充足的上课时间和休息时间,从而保障了培训质量及提高了培训效率。 2、我觉的在各位老师的辛苦努力下,把教学场地、培训环境布置的特好,让我深深的体会到在知识海洋的学堂里所得到的一种快乐,能够让我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状态,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与热烈的学习气氛下,使我更深入的体会领悟从各位培训老师那里所学到的各种新的理论观点,使我不断的加深理解,回味无穷,受益匪浅。 3、更让我敬佩的是培训老师的敬业精神、专业知识以及讲学水平和为人师表的形象,无一不让我感叹佩服,使我深受感染,从各位培训老师的言传身教上让我更明白了,身为一个物业管理服务者所必备的一些素质,更明白了"物业管理服务"这几个字的更深含义以及多元化因素,使我对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4、当然在这次培训中我收获最大,使我熟知了很多专业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和物业管理法规条例,更领会了物业管理理念,是我学会了从不同角度更深入的看待问题,考虑问题和谈讨问题,给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基层人员工作实际操作需要,希望能在以后的培训当中是否能够把一些法律法规概念及专业名词能够细分化解释清楚。让大家能够明白理解,而一些法律条款内容一看就懂是否可以简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与设施发生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受害人既可能是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也可能是小区外来的其他人员,其中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受害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文试图探讨物业管理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伤人事故承担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如何通过日常工作尽量减少事故责任风险。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范围 要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就要首先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哪些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只有确定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才能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 建设部在一九九八年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它仍是维修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其第三条用列举法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下了定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在学术界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有的认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就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由公用事业单位出资兴建就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但无论产权归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都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所以公用事业单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法定管理者。这一规定非常符合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没有实力对这些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靠现有低标准的物业收费也根本无法承担如此之大的事故责任风险。 所以,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将“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中的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列为共用设施,其维修必然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这部分内容与其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如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伤人事故,应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负责赔偿。

浅析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概要

浅析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客户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物业管理服务从最初的无风险期已步入了高风险期,本文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现状及特点着手,运用法律视觉,简要分析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物业管理;服务;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客户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物业管理服务从最初的无风险期已步入了高风险期,长庆油田矿区服务系统物业服务业务同样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与挑战。目前国内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经济秩序已初步建立,但配套的政策法规尚不能有效保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再加上物业服务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经营风险增大。而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利润相对较低,风险的承担可能使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行正常运营。这些因素都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不利于整个行业的不断向前发展,这就使得如何规避物业服务经营风险,提高市场运作能力,成为当前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物业管理服务涉及小区住户和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事就找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解决不了或解决得不满意,就抱怨物业单位不好, 有时甚至开口就以不交物业服务费相威胁。不出事故则罢,出了事故就向物业单位索赔,这是物业单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也就是物业管理服务风险。我们要防范各种物业服务风险,就先得从分析这些风险来自哪些方面,有何种防范措施来规避物业管理服务风险。从长庆油田矿区服务系统的实际来看,物业管理服务风险主要包括:治安风险、车辆损坏及丢失风险、消防事故及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和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风险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中主要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来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身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人身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抢劫、盗窃等)。 那么,在业主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时,如何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呢?我想主要应从三方面进行: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算切实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遭受了损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通常也不可能对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超出它对合同风险的理解,即不应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这个理解在实际案件中取决于法官依法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自由量裁权。但一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可得收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20200422121534)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 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等等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我们来看看。 物业管理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1 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我受益匪浅。听专家、教授们滔滔不绝、挥洒自如的讲座, 心中十分佩服他们的口才,佩服他们的自信,佩服他们的敏 锐,佩服他们知识的渊博。想想如此才气从何而来?所有人都是走着同一条道,那就是不断的读书学习,关注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大事,日复一日,永无止境。虽然物业管理人和酒 店管理人一样都要求具备:管理、执行和协调这三种能力, 但是它也对我们有了不一样的要求,这就是:熟悉相应的法 律法规、对房屋的了解和亲和力。通过学习,慢慢理出一点 头绪,下面谈谈我自己的一点体会: 我认为:学习+反思=成长在学习过程中我感觉有一句话 说的很对“态度决定一切”,不管我们学得怎么样首先你要学,如果你不学那你就别进那个门,进了那个门你就要明白 你是来学习的,不是睡觉。聊天和玩的。为什么有人会觉得 学习很苦,也有人感到甘呢?我们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习 一下别人,那样你永远都是佼佼者。 在端正了我们的学习态度后我感觉:学习+理解=了解物

业管理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和方向,通过这次学习, 深深地刺激了我,我要走的路和方向原来还很宽很远,我们 公司的前景和未来还那么的远大,我为自己之前的工作和学 习所丢失的时间感到悲哀,我也为我现在的决策感到庆幸。 中国的物业管理发展才三十年,刚刚进入而立之年。物 业管理水平普遍偏低,我们站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天平上, 但国外最早已有一百多年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经验;只要我们努力学习,敢于面对挑战,我们的物业管理的春天或许就在 我们的明天。到最后就是执行力了。 提高执行力就要做到加强学习,更新观念 日常工作中,我们在执行某项任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 题。而对待问题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怕问题,想方设法解 决问题,千方百计消灭问题,结果是圆满完成任务;一种是面对问题,一筹莫展,不思进取,结果是问题依然存在,任 务也不会完成。反思对待问题的两种选择和两个结果,我们 会不由自主的问到,同是一项工作,为什么有的人能够做得 很好,有的人却做不到呢? 关键是一个思想观念认识的问题。我们常说,观念决定 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观念转、天地宽,观念的力量是无穷 的。一些成功企业也认为,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就有什么 样的工作效果。观念转变,思想解放具有“核裂变”效应, 能够产生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转变观念,解放思想,

《物业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物业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课程背景: 2021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业主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在这严峻的条件下做到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物业人面前的一道课题。 本课在全面介绍物业企业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重点讲解民法典颁布后给我们物业企业带来了哪些变化。同时,针对物业企业存在的法律痛点,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分析,并给出了行之有效的防范建议和措施。 课程收益: ●精准理解物业企业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深入强化物业企业依法管理意识 ●侧重实务培养物业企业的法律思维 ●规范系统地防范和化解物业企业的法律风险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管理人员、合规及风控人员 课程方式:案例分析+法律条理讲解+结论 课程大纲 第一讲:物业服务费的法律保障 一、物业服务费问题 1. 民法典对物业费的规定 2. 拒交物业服务费情形列举和法律分析 1)以服务瑕疵为由 2)以服务收费不合理为由 3)以买房未入住为由 4)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 5)业主和租住人发生争议为由 6)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

7)以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8)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为由 9)业主能否以楼上漏水为由 10)一楼住户没使用过电梯为由 11)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 二、催收物业费应当注意的问题 1. 证据留痕 2. 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用停水停电的方法催收物业费 3. 物业公司收取违约金问题 第二讲:详说民法典关于物业的新规 一、公共收益问题 《民法典》规定 1. 公共区域 1)利用道路或共有空间增设的停车位 2)附着于共有基础设施之上的各类广告 3)出租共有空间 二、如何扣除必要成本 三、如何分配共有部分收益 1.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收益的使用 2. 不再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 一般抵扣物业费、兑换成购物卡或直接分现金 案例分析:创业城物业因广告收益分配不合理走人案风险提示:民法典出台,强调乙方意识 四、停车位问题——车位三种形式 民法典规定 1. 产权车位 2. 共有车位 3. 人防车位 案例分析:820个车位确权案

物业管理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物业管理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物业管理学习心得 三月,我在xx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学习。我们所管理的楼盘是单一业主,和他 们是完全不同的。一周下来,受益匪浅。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文档的管理。文档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质量文件和服务标准的一项重点内容。来之前就听说联银大厦管理处已成立三年,各类文档都很齐全。在xx年的服务标准实施评审中,他们得了第一。所以公司安排我来学习。他们专 门安排一位管理人员来整理文档。根据自己的情况分了三大类即管理档案、业主档案、外来文件,一共有三十个文件夹。各类文件序号排列清楚整齐,想找哪类文件很快就能找到。由于我们管理处才成立刚刚一年,有些文档还部够齐全,而且有些归类紊乱,以他们的做标本,以后我们也能使文档更加完善。 二、物业相关收费。由于我们管理处是单一业主,物业管理费都是直接转帐到我们公司帐户,不经过我们这些管理人员之手,而水电费等也不要我们代收,这样我们就轻松很多。而我又是第一次接触物业管理,对于物业费的收缴,也只是学习了理论知识。这次到联银大厦实习,亲自实践了一回。有些业主是物业费和水电费一起缴,一次性可以完成,而有些业主却是一样一样的缴,而且有些业主是一次缴一点,这最是麻烦,更气人的是,有些业主提出一些不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这就需要我们管理人员有足够的耐心和他们沟通解释。通过实践我又学到了一个沟通的技巧,作为物业管理行业,最需要的就是以业主为重,服务第一,有效沟通。 三、基础设施设备。对于设备管理,我在实习中看到,联银大厦管理处着重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对各类设备都建立设备卡片;各种设备都有详细的台帐记录。翻开他们的检查记录,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清洁一一详细记载。李主任亲自带我去了设备机房,地面是如此干净,由于商铺目前还没有出租出去,一至三层空置,中央空调一直未开启,但是这些空调控制设备却擦的很干净。地下两层停车场,进出口标志牌清晰,自行车、电动车和汽车停车区域划分明确,各类车辆整齐有序停着。而他们的车管员也会些交通手势,在上下班高峰期,正确指挥地下车出入。 四、人际关系处理。管理处和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目前有一百多个公司在大厦内办公,管理人员对业主都很熟悉,大部分都清楚的记得他们在哪个房间办公。我在的这几天里,看到经常有业主来管理处谈工作、聊天,俨然一家人似的。 管理处各部门人员关系也很融洽。在休息时我看到几个部门的员工在一起下棋、看电视、聊天,有时工程人员带的饭,拿到保洁部保洁人员帮忙用蒸饭煲热好。 五、关心员工生活。联银大厦管理处很关心员工生活,在保安监控室,有两台显示器画面跳动很厉害,保安部就让监控岗调整小休一会,避免眼睛过度疲劳。在休息室买了电视、象棋、扑克和健身器材。这些丰富了他们的业余生活。听李主任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判断题 1、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时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错)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方可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错) 3、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4、开除是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错) 5、在物业管理民事诉讼中,原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对) 6、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错) 7、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 8、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将归合同另一方所有,不得要求返还。(错) 9、物业权属登记主要有确认、公示等功能。(对) 10、在物业管理行政诉讼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错) 11、物业权属登记请于物业管理法中带有民事性质的规范调整的范畴。(错) 12、占用主业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主业共有。(对) 13、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1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

15、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不仅可以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等平等协商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对) 16、法律权利的结构是指权利的内部构成要素和形成过程。(错) 17、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错) 18、业主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对) 19、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错) 20、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其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 21、业主不能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错) 22、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23、物业管理民事纠纷具有易发性和普遍性。(对) 2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各层级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错) 25、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 26、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27、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 28、业主手册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错)

物业法律风险防范(全面分析与总结)

一、物业公司面对的主要法律主体 1、业主(房屋所有权人等) 2、物业使用人(门面租赁户、住房租赁户、广告位租赁者、场地使用者等) 3、业主大会 4、业主委员会 5、社区、街道 6、城管、消防、公安、交警 7、物业政府主管部门 8、协作单位 9、员工 10、开发商 二、物业服务主要法律文件 1、物业(前期)服务合同,开发商管理合同 2、管理(临时)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议 5、业主委员会决定 6、员工劳动合同 7、门面租赁合同 8、卫生外包合同

9、广告位租赁合同 三、主要物业服务纠纷类型 1、物业费纠纷(金额小、户数多、影响大) 2、管理责任纠纷 3、管理权纠纷 4、劳动争议纠纷 四、物业案例总结: 1、业主身份无法确认的法律风险 陈诉:某楼盘交付后长期大面积空置,物业公司一时却无法向法院起诉。 原因:由于业主身份资料和物业资料不全,无法明确被告、无法确定房屋面积。 对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接书、测绘报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接盘时要求上家提供。 2、水电公摊计算公式的法律风险 陈诉:某楼盘业主认为电梯公摊不合理拒绝缴纳公摊电费 原因:公摊计算公式未经确认,分摊电梯电费是业主义务,但如何分摊目前尚无合理规范。

对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业主大会确定、前期物业在交房时确认。 3、未留下催交费用记录的法律风险 陈诉:某楼盘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用长达5年,物业公司起诉该业主,但是法院只支持了最后两年的物业管费。 原因:该业主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催缴可以中断,重新起算,但必须要催缴主张的证据。 对策:催费通知单要求有签收回执;催费函正规邮寄,保留盖邮戳的详情单;原则欠费超过两年的起诉。 4、业主在小区道路行走掉入下水井中骨折,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原因:小区道路下水井盖被盗,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做警示标志等。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管理人责任。 对策:加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类似电梯事故、火灾、水灾事故的应急响应。 5、小区业主被偷偷潜入的犯罪分子强奸杀害,犯罪分子被判死刑,无力赔偿。女业主家属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0万元。 原因:小区围墙红外线监控失灵,保安缺岗。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管理人责任,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 对策:加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和防控,安全巡逻,安全提示,做好安保岗位监管和巡查记录工作。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从事物业管理这几年来给我的感觉就是一个字“难”。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流行这样一句话“上辈子造的孽,这辈子做物业”,这句话道出了从事物业行业人员的心声,做服务行业想使服务对象都满意很难,做跟五湖四海的业主打交道的工作更加难做,都是处理一大堆烦琐小事,处理不当就是大事。 物业管理服务确实是非常烦琐的事,什么事都要管,不只是管事、管人、管设备、还要管猫猫狗狗等小动物,业主们动不动就到管理处说事;家里因电器使用不当造成供电故障会找物业公司麻烦,邻里关系有矛盾也会闹到物业公司,大事小事事事都会找物业公司,物业员工整天都忙着协调,再协调,物业公司的员工天天被业主(提无理要求的业主)骂,有时甚至被野蛮业主打,矛盾升级就会闹到法院去,网络上媒体上经常有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闹法律纠纷的报导,现在的人们维权意识比过去都强了,可并不是每个业主的法律知识都提高了,很多报导都是一些业主在无理取闹,而有些公司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不把事情闹大,都采取放弃法律维权途径,私底下协商作出很大的让步,这样造成了别的业主效仿,动不动就起诉你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得不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综上所述给我体会是做物业管理真的很难,管理费也很难收,物业管理本来是一个微利润行业,是一种劳动密集型行业,社会各界认为做物业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做,只要有手有脚就能做,根本没有什么技术性;其实物业管理专业技术含量很高,只是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外界对物业管理的偏见太深,这样就需要对员工不断地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提高服务质量,该维权的一定要维权,一切按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同时多与业主沟通、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很多物业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很多害业主的利益,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如果整个行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的偏见也会小一点,社会地位也会提高,从事物业管理也就没有那么难做了。 综合这几年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可用这几句话概括:“物业无小事,事事要合规,细微无真情,理解方能和谐。”

浅谈物业管理风险及防范

浅谈物业管理风险及防范 物业管理服务从整个行业来看,所涉及的空间和时间范围是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同时与众多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上述特点决定了物业管理服务面临的风险可能是无时不在和无处不在。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又是相对利润低的行业,风险的承担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所以风险的防范成为摆在物业管理服务整个行业和各个物业管理企业的头等大事。 一、风险的来源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是因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产生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义务人未能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即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的种类风险的类型可以依据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而确定。具体来说分为:治安风险、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灭失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和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风险。当然这并不能涵盖全部的风险,但基本包括了主要的方面。 1、治安风险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管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风险,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频繁,社会阶层收入差距增大,由此产生的治安问题如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相继发生在各小区,给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 2、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灭失风险指在物业小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过程中,车辆发生车身受损、车辆灭失等损坏的风险。车辆停放服务通常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商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可能被儿童包括其他第三人用器具划伤,也可能会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该类事件和诉讼争议也是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企业面临赔付金额较大的风险。 3、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由于消防设施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消防部门处理事故效果。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善、无消防用水供应、消防报警系统失灵都可能导致重大人身和巨大财产损失,物业管理企业面临如此的风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物业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供水、供电、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如果概括地讲可以认为是小区或大厦内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和承担管理责任的其他部分。由于物业、公共设备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点,常常伴随风险的频繁发生。 三、各类风险的防范1、治安风险防范首先,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小区和大厦的治安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和大厦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

物业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物业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感谢公司邀请到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老师分享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知识。让我从中了解到物业管理行业涉及的对象,多个对象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权责、纠纷责任主体,目前物业行业法规所涉及的责任判定界限较模糊,在面临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问题时没有对法规有很好的熟悉了解就会被带入模棱两可的困惑中。苟老师从四个方面为我们进行了分享: 一、物业管理几个基本概念: 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物业管理来讲,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主体地位,使物业管理活动有了法律依据。 三、物业管理七项基本制度: 七项基本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制度,管理规约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让我了解到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四、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方式包括包干制、酬金制。物业费的调整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学员: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作者:佚名 时间:2008-8-10 浏览量: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

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

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及物业管理常见 纠纷防范 第一部分我国城市物业管理的立法经过 一、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全国性专门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空白状况,相关规定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1994 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国物业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立法衔接问题。 第二部分、《物权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最紧密的几个内容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二、物权的保护。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占有 第三部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一、拖欠物业服务费引发的纠纷 1、因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业主不缴纳物业费 2、以物业服务收费不合理为由拒交纳物业费 3、买房未入住拒交物业管理费 4、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缴物业服务费。

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交纳争议纠纷 6、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7、个别楼盘业主长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财物被盗等损失赔偿纠纷 三、业主或受害人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其未尽其安全义务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 四、房屋装修中引发的纠纷案 1、住宅改商业用房纠纷案 2、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公司强行拆除,仲裁判赔600元 3、违反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引发的物业纠纷 五、物业维修问题而引发的物业纠纷 1、因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2、物业对业主自有部位的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3、维修共用设施需要出入顶层业主专有部位,业主不配合引发的物业纠纷 六、保安致人损害的物业纠纷 七、小区共用设施伤人赔偿纠纷 八、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物业纠纷 九、物业服务中的消防管理法律责任 十、在物业管理中未尽到注意告知警示义务而引发的物业纠纷 十一、物业公司能否干预业主的自救行为 第四部分物业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风险主要存在的问题: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够 二、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三、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四、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权限不明 五、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应当重视的诉讼证据重视程度不高

物业案例培训心得体会

物业案例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物业服务案例分析心得 物业服务案例分析心得 作为工程技术人员,不但对小区各类设施设备的分布了如指掌,要如何才能和业主进行沟通,而且应对物业的各类规章制度做到熟知。只有这样,在应对各类突发事故和各种故障时,才能做到及时、快速,对事故的处理及时、恰当。最终得到业主的认可和肯定。在日常工作中,工程技术人员只有练好过硬的本领,才能迅速有效地完成任务,在处理应急问题时,只有具备良好的技术和经验,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我们应定时对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减少设施设备潜在的隐患,加强对住户安全的宣传教育让业主树立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在日常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要始终将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自身业务素质提升,将学到的知识用到实践中去解决难题,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篇二:物业公司职员培训心得体会 物业公司职员培训心得体会 经过公司领导的精心筹划与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下,物业总公司于2月27号在会馆员工之家,对我们物业班组以上的人员进行了全方位细致的培训。无论从工作的细节还是人生的规划上都让我们受益颇多。让我们从专业化,从责任感,从规范化的管理等都有了一个深刻的认

识。在这里向公司的领导能够给予我们这样学习的机会,为这方面培训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我们需要公司给我们展示自我的机会与平台,但更希望公司给予我们提升所需要的学习的机会,让我们认识我们的差距与不足,让自己变得更加的职业,让我们更加的专业为公司服务。 聂总的培训,告诉我们要不断的学习,给自己更多的历练机会。人的差距不是按年龄来划分的,而是毕业后日积月累的知识的累积,然后将知识转化为技能。对于半路出家的我更应该不断的给自己充电,学习相关的法律法律,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等。给自己制定好自己的人生规划,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结合!“无目标,没进步”练好基本工,然后朝着目标执着前进。气度决定格局,素质决定命运。职业物业人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形象与谈吐!金正昆教授的讲座让我们懂得啦沟通的禁忌以及初次见面的社交礼仪,使我们在社交场合中交往更加的职业,为避免出现社交的尴尬而闹出笑话。邓总与朱总的专业知识培训,让我们对服务有了一个全新,深层次的认识,让我们的管理操作做到有章可寻,让我们由人管向制管提供了理论依据。做为一个项目经理必须首先对服务有更深层次的认识,让自己的言行影响大家为我们的业主服务。通过大家的努力让我们的业主获得超过心理预期的服务,让我们的业主更加的信任我们。服务不能停留在理论上,通过这次培训我们将服务标准落实到我们项目上的每个人员,各部门的一线作业将参照我们的服务标准,能做到的坚持,有差距的及时改进,不能做到的,寻找原因,及时改进,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自检,总结,

物业服务常见纠纷处理与防范对策

物业服务常见纠纷处理与防范对策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其纠纷一般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 (一)前期规划设计缺陷引发的纠纷 纠纷形式: 1.因市政规划公示引发的纠纷; 2.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变更引发的纠纷。 防范措施: 1.向业主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及时收集业主关心的焦点问题及要求,把握动态; 2.在敏感时期把相关事态动向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尽最大可能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疏导业主情绪上的对立,化解矛盾。必要时,应采取责任到人的做法(限定事件、限定时间、限定对象,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二)商品房质量缺陷引发的纠纷

纠纷形式: 1.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引发的纠纷; 2.装修材料品质引发的纠纷; 3.其他纠纷。 防范措施: 1.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原施工方上门维修,并注意保存催促其上门维修的书面记录; 2. 原施工单位不愿上门维修的,物业公司可另行委托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费用予以转扣; 3. 因第三人引起的质量问题,且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仍无法避免业主损失发生的,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 超过保修期限的,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房屋需要维修的,维修费用需由业主支付。 5.以合同为依据处理,并向业主做详细的解释说明。 (三)公共设施、公共物业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纠纷形式: 1.因会所的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2.其他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防范措施: 1.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 2.明确建设单位所拥有产权的会所、车库等部分与业主所共有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物业的划分,并进行管理释疑。 二、因物业管理权限引发的纠纷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纠纷形式: 1. 物业公司应加强相关法规的宣导; 2.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及其他违法、违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引发的纠纷; 3.业主在进行装修时,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占用公共空间及改变建筑物用途或外观而引发的纠纷。 防范措施: 1.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职权进行劝阻、制止; 2.对可能会引起较大纠纷的,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全力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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