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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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是政府实施公共行政管理、保护公民社会权益和国家安全的
重要措施,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有效促进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健全发展。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坚定的正确的言论迫使违法犯罪人制约行为,为司法机关
侦查破案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据,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例如,群众监督的影响力使很
多计算机及互联网犯罪案件在媒体上被发现,得以侦破,保护了计算机和互联网行为所侵
犯的人民群众的权益。

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也积极促进了网络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体制通过决策和处罚,维
护社会秩序和一个公正和平的社会,以防止社会意识形态及行为方式危害社会,促进人民
安宁和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为控制无罪和执行有罪提供了有效的约束。

相关的司法裁决
条文的迅速和公正的适用,有效地抑制了不正当的社会念头,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教育作用,促进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互联系、共同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
成部分。

只有健全的网络舆论监督、精准的司法审判,才能够有效的落实法律法规,把侵
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彻底扼杀在摇篮里,以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

媒体监督与司法的平衡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

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

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

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

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

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

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

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

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

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与公众舆论近年来,随着网络等传播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迅速普及,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与参与政治意识的提高,使公众对司法的民主监督和司法专业化这一矛盾日益突出。

舆论对司法可以说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舆论对司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

第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

其次,有利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是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的强大推动力。

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

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

比如说彭宇案。

出于爱心,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婆婆,却被诬告说是肇事者。

一审法院认为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彭宇撞倒的老太太。

然而,舆论认为这十分不妥,有悖法理和常理。

舆论都站在彭宇这一边,来支持彭宇。

而且,最近好多案件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都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这一渠道揭发出来的,比如说广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段一种欺骗玩弄女性长达十年之久,艳照在网络上广传,引起了中纪委的关注和调查。

还有就是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网络反映,严肃查办了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等案件。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新闻媒体和舆论的揭发,也许这些腐败,违法乱纪的事很难得到严惩。

舆论监督了司法,舆论惩戒了贪官和腐败。

但是,这种监督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会过于不及,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不利于司法信任。

首先,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大提高,公众对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新媒体也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新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新媒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虚假信息泛滥等,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构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是一种舆论行为,其通过舆论反映、批评和监督公共权力机构,促使其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运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的构建,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同时避免新媒体带来的问题。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舆论监督者应该积极与司法机关对话,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执法标准,增加对司法案件的理解。

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与舆论监督者交流,解答他们的疑问,避免信息的误解和曲解。

这种互动和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减少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误解和冲突。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行为。

还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完善,才能够有效地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加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发展建议

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发展建议

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发展建议作者:张筱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摘要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公平公正得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给司法公正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冲击了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也践踏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结合一些热门案例,通过分析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冲击及原因,进而提出一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发展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协调发展互联网的发展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新闻媒体对各领域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司法与媒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可以说,新闻舆论对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和微博、微信等传播平台的普及,新闻媒体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形式,自媒体时代悄然来临,新闻舆论传播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因存在形式等各种因素,新闻媒体在行使其监督职能的同时,很多时候也出现干扰司法独立、左右案件审判的现象,这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是有害而无益的。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依托其职业特点,有效的发挥监督力量,对社会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

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监督主体方面,其执行者必须是新闻媒体;第二,在监督对象方面,其监督的范围包括了一切公共领域的事件、人物和机构;第三,在监督立场方面,新闻媒体必须保持中立并发表客观评价,这也是新闻行业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司法公正的概念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从公立角度出发,坚持依照公平公正原则履行其执法、审判等一切司法职能,对司法事实做出合理处置。

这就要求,其一,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要始终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其二,社会要保障司法行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和外力的干扰,从而保证其独立性、客观性,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重要议题,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而司法审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和判决。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舆论监督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信息和线索。

通过网络平台,广大民众可以随时随地对公共事件进行评论和监督,包括对犯罪案件的讨论和观点表达。

这些舆论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社交媒体上公开犯罪行为,这些线索可以被司法机关利用,加快破案和审判的进程。

第二,网络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审判结果会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关注和评价,有助于避免审判结果出现偏向或不公正的情况。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更加透明和公开,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这种监督能够让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专业地处理案件,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对司法审判起到舆论引导和压力的作用。

社会舆论的声音往往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结果和走向。

通过网络平台,民众可以对特定案件进行舆论抨击或支持,对司法机关施加一定的压力和影响。

这种舆论引导和压力有时候会对司法机关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要求。

这也需要舆论监督的公正和理性,不能随意传播谣言和对司法机关进行无理的指责。

第四,网络舆论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在网络空间,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难以保障,虚假信息和谣言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误导和干扰。

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通过网络平台来对司法机关进行攻击和破坏。

网络舆论监督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不能成为捏造事实和恶意抹黑的工具。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加强和规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倾听和回应社会的舆论声音,建立社会反馈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

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

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

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

差异在于: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

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

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获取信息和知识的主要场所。

然而,在这个虚拟世界里,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网络舆论监督,简单来说就是指公众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对各种事件、行为以及人物进行监督,以促进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的良性发展。

但在实践中,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网络舆论的监督意义,舆论引导和监督可以推动司法审判的进程,强化司法公正与透明。

这种影响往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作为公众的监督和督促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司法审判。

公众对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进行热议和曝光,既可以宣传司法正义,也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认识和信仰。

同时,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司法失误等问题进行反馈。

这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网络舆论还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和调查支持。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公众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曝光某些违法犯罪事实、法律漏洞或司法失误,从而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和证据,帮助司法机关查证案件事实,从而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理。

这种网络舆论监督和调查支持可以填补司法机关自身调查不足、受限等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

比如经网络舆论调查,发现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公众通过网络曝光后,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展开调查,最终导致企业被查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网络舆论监督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涉嫌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诽谤、抹黑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也需要及时介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追究,避免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总之,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并具有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的功能。

在实践中,公众和司法机关需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治理和法治环境。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论监督也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成为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概念、现状、冲突及权衡研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概念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借助互联网媒体对社会、政府、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通过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等方式促使被监督对象改进工作、纠正错误、提高公信力。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个人和团体的非法干涉,不受利益团体、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冲突。

一些案件在网络上引起公众关注后,网民们通过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评论,一些甚至是针对涉案人员的人肉搜索、辱骂和恐吓。

这种情况往往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有的甚至需要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公开的辱骂和丑化。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如何在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之间进行平衡,成为了当前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舆论对案件的评价和批评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网民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情感对案件进行各种评价和批评,这些评价和批评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判断,甚至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

2. 网络舆论可能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辱骂和恐吓等行为,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和道德困扰,进而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网络上的不实言论也可能对案件当事人的名誉和形象造成损害,甚至导致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3. 司法审判的不公正和不独立也可能引发网络舆论的质疑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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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 内容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是现代社会两股重要力量,近些年来彼此的不断进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得到了一致的认可。但由于其自身的发育还远未成熟,仍处于探索与改革中,致使两者在很多方面出现了紧张的对立。然而我们在透析这无序局面的表征后,更应看到两者的统一性,即依笔者看,应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立场,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并努力寻找解决途径,完成合理构建,以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和保障社会公正。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对立,统一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蓬勃开展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指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今日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有比西方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和责任,以致有人将其视为我国现行的六大监督体制之一。新闻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理论 舆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只是消极的反映社会,反映公众集合意识的倾向,而且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社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思维活动与行为方式。舆论的定义,作为人们对舆论本质特性的认识,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虽然舆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监督作为舆论的一个基本功能,却得到了一致性的认同。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如果独靠一己之力,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而新闻媒体依靠新闻所具有的新鲜性、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的特点,成为公民舆论的代言人,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导形式,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新闻自由的明确规定,但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没有关于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性的规定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双重的保障。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对立 正如上面提到的,新闻媒体在信息流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其自身具备的典型性特点,使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的特点,也使得司法对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极强的排斥性,由此两者产生激烈的冲突。从价值取向上讲,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则是以媒体的新闻自由等构成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由于作为司法独立核心的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两者不可偏废,因此在这两大社会力量各自的进步与完善的进程中,其矛盾与冲突,也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而愈演愈烈。 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在新闻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中,突出表现为三对矛盾。一对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逐步走向“商业化”。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寻找新闻“热点”,新闻媒体往往聚焦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对被害人状告无门、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以权压法等等一系列的案件,尤其给予了特别青睐的目光。在这当中,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保障了案件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促进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大快人心;另一方面,虽然新闻报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但是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每一篇报道都会寓记者、编辑的主观性和倾向性于其中,尤其是批评性报道,所以在每一篇报道中难免有经过记者有意或无意的渲染。这样一来,使司法机关陷入了被动的境地,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之下,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裁判量刑构成了障碍。 第二对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行政化倾向与司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从第一对矛盾中引伸出来的,是一对深层次的矛盾。我国的新闻媒体总是带有官方或者是半官方的性质,各级新闻媒体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的直接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而存在。在党报或者是机关报中刊登的批评性报道,一经刊登就会产生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也会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进而领导就会做出批示,从而为案件的最后审理结果定下基调。这里就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准则。“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司法机关的各项费用都来自于各级财政,我国又是一个相对重行政权的国家。因此使我国的司法机关无法逃出行政权的樊篱,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当新闻舆论向社会发出某种信号时,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重视。从而使行政权牵着司法权的“鼻子”走。 第三对则是司法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原告人或被害人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是否介入的态度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原本就是司法过程中存在,当我们从新闻舆论与司法两者关系的角度考察时,又能突显出两者间另一层面的对立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之所在,社会任何一个群体总是力图趋利避害。原告人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准确的处理。当原告或者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是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时,为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他们就会诉诸于新闻舆论,希望以此种方式来促成案件的解决。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当事人诉诸于舆论而使案件得到重视并迅速解决的案例屡见不鲜。从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为防止新闻“审判”和传媒“声讨”,他们不希望新闻舆论介入到司法中。当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中来的时候,新闻媒体带有主观性与倾向性的新闻报道,势必对执法者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司法人员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从而影响到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其表现往往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力度。 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在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排斥论,另一种是监督论。 排斥论的观点主要是由法学界所坚持。持排斥论者认为,如果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则对执法者会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会对司法者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对违法者和受害者则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对待。总体而言,就是如果让舆论监督司法,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司法独立。但是在当代中国除了这个方面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我国的主流新闻媒体往往属于“党报”性质或者是属于某一特定机关的“机关报”,而我国又是一个比较重视行政权的国家,由此可见,我国的新闻媒体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很大,而批评性的报道一经刊登,则意味着是对司法机关发出一种信号,而令司法者不得不对此案件另眼相看,从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监督论的赞成者则是新闻界。由美国大法官斯特瓦特创设的“第四权力理论”,这个“第四权利力”指的就是新闻舆论,它虽然不是国家权力,但是它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强,而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也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样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新闻界认为,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不仅可以使司法人员加强自己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能及时,正确的处理;也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对国家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让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也可以使国家的政法,经济,文化生活在法律和道德所规范的界限内活动。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统一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任职作为一对矛盾体,我们也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即所谓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络,通过文字、图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广大受众报导事实的真相。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导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倾向性,但他们也总是力求达到客观真实,作为新闻报导的内容力争做到客观真实。司法则是通过证据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司法文书的形式来达到对守法者行为的肯定性的评价,对违法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中拯救出来。”(普利策语)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这要求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清醒的“角色意识”。过多不当的报道,所形成的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国家形象,而且也会大大降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同样,司法活动中也十分强调公信力的表现,公示主义,审判公开原则等等都彰显了其对公信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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