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湘价服[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2〕71号)各市州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自备水污水排放,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是指单位和个人为解决生产、生活需要,直接从江、河、塘、湖泊、水库及地下井取水的各种情形。
第四条城镇自备水使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
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80%确定月用水量;既无水表计量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其中涉及向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应协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用水量。
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一、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需在公司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负责污水处理站的生产、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和场地卫生管理,组织班组职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
二、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认真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职工监督。
三、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充分掌握污水处理的工艺,明确各工艺参数,熟悉设备的特性,并能进行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
四、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化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随时掌握污水运行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体系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
五、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所有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在巡视中执行“六勤”工作法:勤巡、勤看、勤捞、勤听、勤嗅、勤摸,并认真、准确地填写当班记录。
六、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的设备及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
八、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倾听职工意见,努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肃宁县凯华养殖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湘建城[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的学习宣传工作。
城市排水许可是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的一部重要规章。
实施城市排水许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区分污水处理上下游之间责权关系,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有效实施行政监管。
在我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战略进程中,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理解其内涵和具体要求,提高业务水平。
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要通过报刊、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内容等,特别是对城市排水许可和环保部门实施的排污许可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以有力推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措施,促进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省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
湖南省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绩效评估细则

厂内有回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得0.5分
无设备不得分
16
消毒管理
2
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并有规范的安全运行场所和防护措施,得2分;否则不得分。
臭氧、二氧化氯、紫外等消毒方式均应有安全运行场所和防护措施。采用液氯消毒应执行《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的有关规定。
5
二、基础制度管理
8
规章制度建设
4
构筑物、设备、岗位、安全的各项操作规程应健全、科学、完善,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参照CJJ60-2011《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
各工艺、工段操作规程,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各工艺、工段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规程,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8
双回路供电
1
有双回路或应急供电设施,得1分
查现场
没有双回路或应急供电设施,不得分
19
工艺段管理
5
污水处理工艺段要安全、正常运行,每个工艺段出现异常,扣1分,扣完为止。
污水处理工艺段包括粗格棚、进水泵站、细格棚、沉砂池、厌氧段、缺氧段、氧化池、沉淀池、出水消毒、污泥回流、储泥池、污泥脱水、中控控制、高低压配电、现场仪器仪表
湖南省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绩效评估细则
序号
项目名称
总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考核分
100
100
1
一、人员及企业资质管理
10
经营资质要求
2
运营者须执有《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无证本项不得分
提供《湖南省市政公用实业经营许可证》
2
技术人员要求
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ajo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2018-12-25 发布2019-03-25 实施ICS 13.020.40Z 60DB43/T 1546—2018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控制要求 (2)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2)6 标准实施与监督 (3)前言本标准参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 GB 18918 的相应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镇小型污水处理厂运行与管理

城镇小型污水处理厂运行与管理发布时间:2022-04-26T15:04:06.406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5卷1期作者:梁珊[导读] 一些污水处理技术存在较大的能源消耗,并不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中,同样需要加强节能降耗技术的应用。
梁珊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沙 410200摘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由于传统的发展理念落后,在经济发展中对环境问题的忽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尤其是水污染问题造成了水资源短缺、水源污染等一系列的生态破坏。
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后,各个城镇都建立了专门的污水处理厂,来进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理。
但是,一些污水处理技术存在较大的能源消耗,并不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中,同样需要加强节能降耗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环境管理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积极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通过调查,城镇小型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1 污水厂的建造现状(1)污水进水量少且浓度低。
乡镇居民人口少、入住率低及用水量少导致污水量少;接户需破坏路面导致群众接户积极性差、接户管建设难度大导致收水率不足;部分管网、砌砖井质量不过关或存在破损现象导致部分污水渗漏等一系列原因,造成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进水量普遍偏低。
另外,因污水量少导致污水在管网中的流速慢且停留时间长,水中污染物发生沉淀降解;部分新改厕、化粪池等污水虽已纳入管网,但已优先用于农作物生产等原因,导致进水浓度偏低。
(2)工程配套管网等设施不完善。
老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模式,单单考虑厂区及主管网建设,没有深化入户管的接入,且改厕、化粪池等生活污水未接入在内,污水没有做到应接尽接。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监督管理措施探析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监督管理措施探析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加速,城镇生活污水不断增加,为满足污水处理需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不断建成和投运,新设备和新技术在污水处理厂得到广泛运用,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缺乏高质量的管理水平,导致运行维护成本增加,一定程度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造成财力浪费。
同时出现污水处理效率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及用水安全。
污水处理问题是中央及省委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环保及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企业规范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水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管理在现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污水处理厂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对污水进行科学的处理,确保其符合排放要求,从而避免在排放过程中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
要想让污水处理厂在运行中取得更好的结果,就必须做好日常的监管工作,保证其稳定、正常的运行。
通过多方面措施来解决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突出的问题,达到污水处理厂良好运行、污水水质达标的目的。
1.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重要性近年来,由于污水处理产业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使得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得到极大的提高,而且还向着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发展,还构建出多样化的市场竞争机制,这不但极大地提高污水处理的效能,还极大地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对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加大,污水处理厂在水污染处理和水环境改善方面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公共事业发展的一部分,如果只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污水处理结果。
因此,就必须要将地方政府对当地污水处理厂的有效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推动厂区运行的规范和稳定,这样才能让厂区更好地发挥出其污水处理功能,进而加速实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目标。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虽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其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8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9【实施日期】201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或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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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1.5.12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
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湖南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
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
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
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SS为必测项目)执行。
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
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
第十条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制定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应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并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
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
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
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
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
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责任。
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