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
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雇主对于雇员在此事故中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1、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里首先明确的是,本案中的雇主,不属于用人单位,雇员也不是劳动者。
否则的话,这个问题就不需要讨论了。
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应当直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2、雇主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受伤的事实应当发生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当中。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雇主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雇员遭受了人身损害。
其二,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其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
3、本案发生在雇员下班途中,就是下班之后回家之前这段时间。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就本案而言,雇员下班以后乘坐机动车回家的行为显然不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4、雇主提供车辆供雇员下班时乘坐,雇员有选择乘坐或者不乘坐的权利。
因此,虽然肇事车辆是雇主提供的,但是,不能因此认定雇员下班途中仍然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这样,就会不当地扩大雇主的责任范围。
5、本案不能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因此,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本案不是工伤赔偿纠纷,因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因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不存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法理基础。
雇主责任由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调整,其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利益,并最终确保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避免某种社会利益的实现以损害其他社会利益为代价。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就目前的判例来看,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
案例:李某是广州某快餐店的员工,在某工作日,其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也是在上班途中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受伤,李某负全责,逃逸。
陈某将李某以及其所在的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是快餐店所聘请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系执行职务,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遂判决快餐店赔偿陈某损失;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快餐店认为员工上下班不属于执行职务,赔偿责任应该由李某单独承担而不应由单位承担,不服该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
快餐店能反败为胜吗?【律师评析】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担侵权责任呢?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职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之中?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总是高度概括而抽象的。
尽管有这些法律条文,对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一般人还是难以准确判断。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责任吗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先前在司法实践中曾引发诸多争议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间和地点界限的基本范围。
但该条例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中的职工和雇工),亦即劳动法律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更多数量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受雇工作”范围认定问题并不当然适用。
也就是说,劳动法律关系下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可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一般雇佣法律关系下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内受伤而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按照民法侵权赔偿的相关理论处理纠纷,前述条例规定最多只能予以参照。
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包含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而论。
案例一:某甲在受某乙雇佣期间,骑自备的摩托车去某乙承包的工地工作,途中骑经一未正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路段时发生了单方事故,某甲当场死亡。
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遂起诉要求某乙承担雇主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某甲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但由于系自己骑摩托车上班,该行为产生的风险雇主无法控制,因此不能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故某乙不必为此承担雇主责任。
最后某甲撤回了对某乙的起诉。
案例二:翁某受雇为沈某打工,翁某下班时乘坐沈某指派的拖拉机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受伤。
现翁某起诉要求沈某作为雇主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乘坐沈某安排的交通工具,在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在从事受雇工作时受伤,应由雇主沈某承担雇主责任。
经法庭调解,最后由沈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15000元。
类似的案情,同样在上下班途中,只是因为不同的上下班方式,导致了两案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原因何在?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或雇佣合同关系下的雇主对其职工或雇员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是:一、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济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二、一定程度上惟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四、用人单位或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经营活动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劳务合同下班出车祸

一、事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向劳务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劳务公司认为,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工作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事件经过1. 劳务公司招聘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
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2. 李某在劳务公司工作期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3. 某日,李某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4. 李某的家属向劳务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劳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5. 劳务公司认为,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工作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6. 双方就此事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律分析1. 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以及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支持。
3.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且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其家属有权要求劳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四、解决方案1. 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李某家属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2. 劳务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报案,争取保险理赔。
3. 劳务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总结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劳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公司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声誉。
同时,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雇佣关系是在劳动市场上,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员工向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向员工支付报酬。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雇佣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就业形式。
然而,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如果雇佣关系发生了事故,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一、劳动者伤亡事故的定义及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责任不是单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多数情况下,员工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的责任分配如下:1.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用人单位在采取措施方面疏忽大意,导致员工受伤或丧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员工责任:员工在遵守安全规定和承担安全责任上有一定的义务。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者在工作中使用不当器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员工也必须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的测算当发生雇佣关系事故时,赔偿标准应该如何测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赔偿应当包括以下几种费用:1.医疗费用:包括伤者的住院、治疗、康复以及一切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测算医疗费用时,需要考虑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健康状况的复查。
2.护理费用:伤者因伤残或者半失能而需要护理的费用。
3.误工费用:伤者因伤残或者治疗需要而影响工作收入的费用。
4.死亡赔偿金: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除了上述费用外,赔偿标准还应考虑到伤残的程度以及伤病后的生活质量对赔偿的影响,而这些往往不存在定量衡量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较大的包容性。
三、我国雇佣关系事故赔偿标准的发展趋势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此次侵权法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劳务合同的员工下班途中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蓬勃发展,劳务合同成为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常见用工形式。
然而,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此类事件,企业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款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如因工受伤或死亡,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实际情况分析1. 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员工下班途中属于非工作时间,但若意外事件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如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提供加班餐等,导致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若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与工作无关,但企业存在管理疏忽,如未能提供安全的上下班路线、未能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导致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企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企业如何减轻责任?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减轻责任:(1)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2)为员工提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建立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的情况。
三、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以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利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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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