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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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沪保监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136号)各保险公司:现将我局《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一、为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局辖区内中资保险分公司开业审批以及中资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所有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开业审批工作。

三、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征得上一级机构同意;(二)分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辖属各类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三)现有辖属机构服务能力较强,业务品质良好,客户满意度较高,信访投诉工作认真有效。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经营平稳健康可持续。

(五)有利于上海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负责人;(三)筹建方案;(四)可行性报告。

五、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适当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培训到位;(四)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doc

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doc

附件: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一、为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局辖区内中资保险分公司开业审批以及中资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所有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开业审批工作。

三、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征得上一级机构同意;(二)分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辖属各类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三)现有辖属机构服务能力较强,业务品质良好,客户满意度较高,信访投诉工作认真有效。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经营平稳健康可持续。

(五)有利于上海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负责人;(三)筹建方案;(四)可行性报告。

五、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适当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培训到位;(四)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六、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开业的正式请示:简要而准确地介绍拟开业机构的负责人、名称、详细地址等情况。

(二)关于筹建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拟开业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员工招募及培训情况。

(三)拟开设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证明。

(五)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内蒙古保监局)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保监会令[2004]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内蒙古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营业范围(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五条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报程序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筹建由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申报表;(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四)内部管理制度;(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变更营销服务部有关事项的申报程序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变更营业场所申请;(二)营销服务营业地址变更备案表;(三)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四)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筹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外部验收安排

新筹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外部验收安排
机构部负责人
2、在内勤职场设欢迎“水牌”(热烈欢迎**保监局领导莅临验收指导)(责任人:行政1)
2、筹建负责人欢迎词准备、主持人串场词准备(责任人:机构部负责人)
二、会议室内布置
1、会议室正中央悬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开业验收会”字样的条幅,(责任人:行政1)
行政负责人
3、业务系统验收现场讲解报告(责任人:运营部负责人)
筹建负责人
负责放映投影片
IT
10:20~10:30
会议休息
准备茶歇(咖啡、水果、甜点)
行政1
10:40~11:10
验收组提问
1、各部门经理要熟知报告相关本部门部分的内容,并就可能提问的问题做好准备;
2、参会的公司领导应就验收小组的提问,经筹建负责人示意后给予解答,第一解答人为:个险、银保、团险、运营、财务、行政等分管总或部门长。
三、职场内部布置:
1、卫生清理(责任人:行政2)
2、负责检查确保办公桌物品摆放整齐(责任人:行政2)
3、鲜花布置(责任人:行政2)
行政负责人
七、资料装订、打印
1、汇报人的资料打印装订若干份(分公司每人一份,验收小组每人一份),提前摆放在会议桌,便于验收小组及与会人员查阅(责任人:机构部负责人)
2、报保监局审批资料完整装订3份,供验收小组备查(责任人:机构部负责人)
14:40~14:45
财务持暂收收据的复印件将单证发放到业务员。
财务负责人
动作要点:
1、熟悉暂收收据的管理原则;
2负责人
14:45~14:50
初审岗对保单进行初审,扫描投保单,上载投保单
运营核保岗
动作要点:
1、检查投保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09
•【文号】保监国际[2011]1894号
•【施行日期】2011.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
蒙古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1〕1894号)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业的请示》(华寿字〔2011〕20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二、经审查,张冶民和韩益夏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张冶民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韩益夏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浩特北路48号天和大厦B座8层、11层。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内蒙古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开业验收(精)

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开业验收一、行政许可事项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二、审核依据(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2002年5号令)(二)《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四)《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五)《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三、条件(一)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新设分支机构的批复;(二)筹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完成;(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我辖区新设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应在开始筹建前,向我局报告拟迁新址的该房产的所有权证、门牌使用证和租赁意向书,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证券公司可以开始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筹建工作。

申请人须在6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

证券营业部在我局出具开业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文件和公司介绍信到证监会机构部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五、申请文件及材料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开业验收申请;(二)证监会批准新设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批复文件;(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四)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五)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六)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七)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由证券公司申报,其中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请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中国证监会对该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②该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及营运资金情况;③该分支机构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湘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4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分支机构筹建工作质量,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和拟任高管证明等资料应与相关原件和实际情况一致,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信息系统建设应与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一致,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应与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一致,职场建设情况应与筹建工作完成报告一致。

省公司对筹建工作情况应进行内部验收。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我局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机构筹建期(一)批准筹建前,除选聘筹建负责人外,公司不得开展拟筹机构职场租赁和装修、人员引进和培训等实质性筹建工作。

(二)筹建期间,公司不得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拟开业机构代码,不得以拟开业机构名义进行除人员引进和培训以外的业务活动,不得以其它已开业机构名义在筹建职场开展业务活动。

(三)筹建期间,筹建机构不得利用产寿互动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在筹建地已开展互动业务的,互动业务应由上级机构管理协调,不得以筹建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名义招录和管理销售人员,互动业务管理人员与筹建机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某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指引

某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保险中介市场情况、市场规模、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做到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避免盲目扩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系指按法定程序,并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和总公司正式批准设立的海客经纪分公司、营业部。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条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法定条件。

第五条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机构设置层级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管理该省区的营业部,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管理该市的营业部,但总公司也可根据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省辖分公司的地点;营业部一般设立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可设立营业分部。

第三章分支机构筹建第七条分公司筹建决议总公司对拟设分公司当地中介市场情况、渠道与资源情况进行调研,向董事会提出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工作组开展分支机构筹建工作。

第八条工商注册分支机构筹建,应当先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如下:(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复印件(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六)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准备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材料及份数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007-12-18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项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申请人: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
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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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监发〔2011〕14号)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内蒙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开业验收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本指引组织开业验收。 第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对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进行开业现场验收。 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总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中心支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省级分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应参照本指引,由省级分公司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作为开业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局根据开业申请文件进行非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验收中发现存在疑点的,保监局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开业现场验收工作应遵循标准规范、程序透明、集体评议、逐项评价、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和一票否决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一)标准规范原则,统一开业验收标准。 (二)程序透明原则,明确开业验收流程。 (三)集体评议原则,集体讨论确定开业验收结果。 (四)逐项评价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按照九类66项验收标准逐项现场查验并进行评价。 (五)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现场验收工作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非现场验收或委托行业协会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存在擅自筹建或筹建期展业行为,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开业验收标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2个月以后方可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完成后由上级公司先行组织验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七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开业验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二)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三)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五)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有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且培训效果良好; (七)员工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岗员工人数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八)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未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九)经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且验收结果合格;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职场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授权授信管控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基本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网络信息配套建设情况和筹建行为合规性承诺。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应包括以下内容:拟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作为机构申请开业文件附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前担任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提交原任职文件或工作证明;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含护照)、学历证、学历验证文件;拟任高管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表》; 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须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2008〕47号)要求上报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可参考上述文件。 6、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重要印鉴管理、单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稽核监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控制、反洗钱等内控制度;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内部机构设置情况采用文字形式分部门叙述部门名称、部门职责和权限;从业人员情况采用表格形式列明所属部门、人员姓名、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拟任岗位、原从事专业、原任职单位、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员工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文件;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内容、培训表现等内容,并同时以表格形式反映培训具体情况。 8、办公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9、职场全景及关键部位照片; 应包括: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包括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 10、上级公司开业验收报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达到以下验收标准: (一)职场标准规范 1、办公场所应为商用楼,选址得当,产权明晰,租赁或购买合同有效合法; 2、职场装修完毕,区域划分明显,功能界定清晰; 3、按筹建批复的分支机构名称制作和使用标识,清楚规范,门面统一; 4、有单独的单证、凭证和档案管理库房及机房; 5、办公设施到位,办公用品齐备,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二)组织架构齐全 1、建立了人事行政、财务、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必要管理部门和业务发展部门; 2、设立了人事行政、会计、出纳、查勘、理赔、核保等关键岗位,岗位人员到位率100%; 3、分支机构在册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数量满足开业经营需要,且不相容岗位不兼职,如承保与理赔岗、会计与出纳岗等; 4、配备了单证管理员,建立了单证领用、核销登记簿,业务、财务单证配备到位; 5、同业引进的内勤人员离职证明和营销人员解除原公司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齐备; 6、筹建期内开办费用支出合理,财务操作规范。 (三)规章制度完善 1、内控制度应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系统性、预防性、制衡性等原则; 2、在组织机构、授权授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单证、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稽核监督、统计与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控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等方面,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结合分支机构实际,建立健全了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业务财务流程、核保核赔管理等内控制度; 4、涉及到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服务指南等须上墙公示; 5、内控制度汇编成册。 (四)人员培训情况 1、筹建期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制定培训计划,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3、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和考试制度,且培训课件、培训签到簿、培训笔记、考试试卷存档待查。 (五)高管符合要求 1、筹建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和《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内保监发〔2010〕13号)的规定;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标准 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2008〕47号)的要求。 (七)公司内部验收合格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已组织现场验收; 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结果合格; 3、形成保险公司内部验收书面报告。 第十条 保监局收到开业申请后进行材料完备性和实质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开业申请;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要求公司补正;达不到补正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三章 现场验收流程 第十一条 原则上,保监局自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保监局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开业验收: (一)验收组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验收程序,提出验收要求; (二)听取筹备组负责人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 (三)通过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 (四)按照《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见附表)评价项目,逐项进行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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