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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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和责任界限模糊,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的责任归于其背后的股东。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1. 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是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2. 违反公平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使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3. 具有救济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救济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一)对公司的影响1. 公司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混淆。

2. 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3. 公司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二)对股东的影响1. 股东的责任风险加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加大其责任风险。

2. 股东的权益受损: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无法从公司中获取应有的权益。

3. 股东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股东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 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其债权。

2. 供应商和客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影响公司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导致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影响。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为同一主体,从而使公司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适用条件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行为能力和法人行为的真实性等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务违约、公司资金不足等情况。

相关案例有许多,如因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等。

但与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公司信用影响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既是保护公司权益的工具,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关键词】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言、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可能会被否认,直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都备受关注。

在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概念和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公司法人地位被滥用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可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法体系的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正逐渐清晰。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全面地认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2. 正文2.1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忽略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辨认并认定为其法律上的同一关系。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互相分离,将法律责任追溯到公司成员个人身上的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身份:如果一家公司以法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虚假交易,用法人身份隐蔽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2. 公司资金混同使用: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个人将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无法清晰区分和核算,导致公司资金的流失、挪用或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公司设立或实质性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登记、伪造文件、隐瞒事实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在运营过程中长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备案义务,导致公司法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4. 公司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混淆: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非法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的权益混淆不清,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特殊且严格的法
律制度,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案由的适用会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

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

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

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新《公司法》第20条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宗旨会起到积极作用,是《公司法》的创新性规定。

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优缺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作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等内容。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自2006 年 1 月,我国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20条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是我国《公司法》的创新性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表明法律既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

公司法人制度的优缺点(一)公司法人制度的优点投资者方面。

投资者所追求的无非是投资的低风险和高回报,而这两点又正是公司法人制度所具有的:低风险。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核心内容所包括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责任有限是这一制度经济价值的根源。

将股东的责任限制于其对公司的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在注入资金于公司之后,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在其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之间树立起了一个安全隔离带。

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可以确保股东在投资后,不会因为公司经营的失败而影响到个人的其他利益;高回报。

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有集中大家智慧和资金的条件,必然实现对单一自然人的超越。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促进了公司内部科学管理体系的形成,进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公司方面。

科学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金保障无疑是每一个公司发展的必备条件。

同样,公司法人制度也能做到这两点:资金优势。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下,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屏障,将自己与公司的债权人分离,股东可以比较放心地将自己的资产放在公司中并按时取得利润,这使得大量筹集资金成为可能;治理结构优势。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和其股东、董事等作为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取消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方面具
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可以迫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公司利用法人资格逃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可以限制公司的行为,避免公司滥用法人资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细节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合法的判决。

同时,对于股东、董事等个人,也需要加强其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避免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不可承受的后果。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可以促进公司规范经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OC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案例背景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XYZ公司债务纠纷案基本案情:XYZ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巨额债务。

债权人发现,XYZ公司的股东A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行为。

债权人请求法院否认XYZ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股东A的个人责任。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人格否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四、案例分析财产混同:股东A将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账目,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

滥用法人地位:股东A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投资,且未向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股东A的行为,XYZ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五、法院审理审理焦点: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股东A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证据审查: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财务记录、合同文件等。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判决。

六、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股东A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否认XYZ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A 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七、案例启示法人独立性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其独立性是公司制度的基石。

股东责任的界限: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个人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企业法》第20条以成文法旳形式对企业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旳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企业股东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旳利益。

”第3款规定:“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旳,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旳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不过我国企业法对于人格否认旳合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

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旳人格否认理论作深入探讨。

一、企业人格旳内涵(一)企业人格旳旳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企业法人格否认旳内涵,就必须先探讨企业人格旳定义。

这是由于合用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逻辑前提之一便是企业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

然而何谓企业人格?法律上所确认旳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之因此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可以拥有民法上旳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企业所享有旳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旳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旳组织体之人格。

(二)企业人格旳法律特性第一,企业人格具有法定性。

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置旳企业法人,而企业要享有企业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旳条件依法设置,符合企业成立旳条件,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换言之,只有企业合法有效旳成立,才能获得独立旳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也许在特定旳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企业法人人格。

第二,企业人格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企业人格最本质旳特性。

首先,企业名义独立。

企业根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承认之后成为独立旳民事主体,独立于企业组员,以企业自己旳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另首先,企业财产独立。

企业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旳财产和经费,由于企业人格独立需建立在企业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

再次,企业应当拥有自己旳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法法中规定的一种排除公司责任的机制。

也就是说,公司
法人否认制度允许公司法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要求承担少量的责任。

它是公司法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种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公司法人只对公司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行为负责,
无需承担公司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行为的责任。

而其他形式的行为,包括公司的股东行为、其经理人的交易和行为等。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公司法术语“责任分隔”问题,即把责任分散到
公司法人及其他相关人士身上,使每个人在处理问题时都有自己的责任,保护公司法人的
利益。

另外,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原则,即一旦法人签署了合同,则它不
能仅以个人名义声明该合同无效,必须由法人作出最终决定,并且其他相关方也有权对该
决定进行抗争。

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转移机制,即当公司受损时,法人
可以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一般股东则不必承担责任,确保公司法人本人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可以让公司法人能够更负责任地处理问题,并且更充分地实施其核
心职责,使其更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但是,这种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不能排除公司
法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卷入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仍然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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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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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
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曹洋碧
(11605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 大连)
摘 要:公司企业是市场中的细胞,承担着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

公司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这就引出制度建设问题。

公司企业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基础。

但是,任何制度建设都存在漏洞,公司企业制度同样有不健全之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较为常见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就是因为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漏洞,需要新的制度来填补,这就是“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笔者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内容、特征等角度对该制度进行阐释,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建议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法人人格制度最著名的案件,是印度的帕博尔事件。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作为一家有着独立人格的公司在印度引发严重的毒气泄漏侵权事件,此时印度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能赔偿损失。

在印度方面向美国主张赔偿时,美国公司以印度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理由,试图逃避责任。

印度法院引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判定作为股东的美国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以上案例和我国的法律,并结合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可以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总结为如下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对于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公司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否认公司和股东之间各自独立地位,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直接承当相应责任。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的负面评价性
这里的负面评价性是指能够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评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本身不能够被正面评价。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这是公司制度的正面表述。

只有行为违反这类规定,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类行为才具有可罚性。

同时,违反相应规定的必然对公司的运营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负面评价性就必须作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2.利益受到侵害
只有损害了具体利益的行为才具有被保护的迫切性,才具有法律上的可罚性。

进行法人人格否认,是因为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并且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这里的侵害不仅包括具体实害,还包括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状态。

3.权利主张主体特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权利主张主体是特定的。

是公司的债
权人,因为该制度的制定主要是因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者股东独立责任,而这些行为的后果的承担着通常都是公司的债权人,因为股东不会从事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只会通过相关活动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权利主张主体应该且有必要是债权人。

二、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之处
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进我国的时间不是很长,制度的不健全也在所难免
(一)“滥用”范畴如何
《公司法》第20条对该制度的表述是“滥用”,但是并没有说明“滥用”的标准是什么。

公司股东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使股东权利,是构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之一,并不是全部要件,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就能够实现法人人格否认。

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样才具有可罚性,这个标准就是“滥用”。

行为要达到“滥用”的标准,不单单是程度问题,同时,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能都成对现实利益的损害,所以厘清“滥用”范畴十分有必要。

(二)权利主张主体竞合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表述,人格否认制度的权利主张主体是债权人,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参与主体并不仅限于债权人。

由于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可以说社会的每一个分子都参加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独立责任,造成的侵害往往不只是债权人,还可能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环境侵权、消费者侵权,这类案件影响的范围通常很大,造成的后果比对公司普通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更大,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这类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并没有进行规定,这就造成了侵害公共利益无人主张权利的现象,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三、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
了解了我国当前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应该在现实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
(一)厘清“滥用”的范畴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滥用”具体范畴对司法实践造成的不便,应该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实际出发,恰当地进行解释。

“滥用”更多的体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这个角度上不好把握。

因此,应该将“滥用”的标准和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侵害相联系。

一般的滥用行为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侵害或者侵害后果较小,这种行为不值得处罚,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通常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只有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将“严重”作为评判是否“滥用”的标准。

(二)扩大权利主体范围
我国没有将公司股东滥用独立责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范畴,应该是法律制定上的漏洞。

针对此情况,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如对于这类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案件,由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权利主张主体;对于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由相应的消费者协会作为权利主张主体。

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使得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独立责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做到最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1]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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