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 启动运政系统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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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19•【文号】交办运函〔2020〕1520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近年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关于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的部署,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引导和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取得阶段成效。

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滞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网络货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部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数据项逻辑关系合理。

要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

二、加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时上传企业运输单据,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浙交办[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3号)省运管局、厅信息中心:根据《关于开展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6〕337)及交通部公路司、科教司与省厅签订的任务书要求,为明确工作分工、经费安排和进度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紧落实。

一、试点工作分工及费用1.厅信息中心负责连通交通部与省厅的网络,并负责提供一台前置服务器硬件设备用于部省道路运输数据的传输;2.省运管局负责连通省厅的前置服务器,安装调试交通部下发的前置服务器的软件系统,并开发相应的技术接口,提供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所需的业务数据;各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承担单位负责解决。

二、试点工作进度计划1.基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2006年12月,由厅信息中心负责;2.开发测试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由省运管局负责;3.联网试运行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8月,由省运管局负责,厅信息中心配合;4.联网试点验收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0月,由省运管局负责,厅信息中心配合。

附件:1.《关于开展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略)2.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工作任务书(略)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九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14•【文号】交办运函〔2017〕333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11•【文号】交运便字[2012]219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的通知(交运便字〔2012〕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通信信息中心:根据《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要求,我司组织开展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绝大多数省级监管平台已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部级平台已完成升级准备工作,部、省两级平台整体上具备了新旧平台切换升级的条件。

为顺利完成平台切换升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部省监管平台切换升级工作。

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是开展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平台切换升级工作,可以确保部、省两级监管平台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标准进行数据交换,对规范联网联控系统各项功能,保证系统高效稳定运行,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工作。

二、时间安排。

按照部统一部署,拟定于2012年9月21日前完成部省监管平台的切换升级工作。

部通信信息中心要制定部省监管平台切换升级方案,并与各省协调,落实相关技术细节,以及切换升级时间安排。

三、切实做好新旧监管平台的平稳过渡。

为减小部省监管平台切换升级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产生的影响,部级平台将保留对原数据传输协议的支持,确保未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省级监管平台正常接入部级平台。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
统联网技术要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2.0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1年第1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
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6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工作,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4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21年2月9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交运发〔2014〕26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2014年12月31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

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及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科技发〔2017〕58号发布日期:2017-4-27执行日期:2017-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4月27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维护管理、部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维、部级信息资源对外共享交换的联络、共享工作的监测分析等工作,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共享平台建设、信息资源目录著录和维护、共享信息资源,以及与部级共享平台联通。

交通运输部启动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启动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交通标准化》
【年(卷),期】2009()22
【摘要】根据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2009年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提出的“力争在两年内初步实现国家一类治超检测站点与省、部联网互通”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会同各地开展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

全国超限检测站点联网工作从2009年10月开始,力争2011年5月底前完成。

【总页数】1页(P53-53)
【关键词】系统联网;管理工作;运输信息;运输部;超限;交通;测站点;现场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2.3;V351.36
【相关文献】
1.强化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四级联网建设进一步提升价格举报处理效率和执政为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召开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启动会 [J],
2.立足服务规范管理——交通运输部召开全国港航管理工作会议 [J],
3.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的公告 [J], 无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J],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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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交科技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4月27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维护管理、部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维、部级信息资源对外共享交换的联络、共享工作的监测分析等工作,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基本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3、安全监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安全协同监管














安全监管闭环管理
安全监管报表直报
联网联控子系统

安 全 监 管 工 单
源 头 监 管
险 品 电 子 运 单 安 全 监
包 车 运 单 安 全 监 管
客 运 线 路 安 全 监 管
报 表 填 报

报 表 汇 总
报 表 查 询 统 计

站 管
管管
站 管
管管人 管
管 执 分管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员 理 理 法 析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许日 可常 管管 理理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总 共42个大模块,共计881个 功能菜单,功能已全部实现。
统一开发、复制推广
•部组织基础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工作,形成成果后,以复制推广的形式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深化应用,避免重复建设,确保行业管理标准化、规 范化和跨部门、跨地区业务协同。
重在主体,兼顾个体
•统一共性的业务功能需求,同时尊重并包容个性的业务功能需求,确保 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确保个性需求与共性需求的有机 结合。

县级运管、客
县级运管、客
县级运管、客
县级运管、客
管机构
管机构
管机构
管机构
2.4 系统服务对象示意图
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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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启动运政系统联网工作
5月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2015年5月起,全面启动各地运政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在2015年度内全面实现全国道路运政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基本实现运政业务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协同。

到2016年底前,实现全国部、省、市、县四级运政系统业务的全面协调联动,为构建“省际联动、行业协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体系奠定基础。

根据通知,全国运政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2015年5
月至2015年6月为数据整合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为信息服务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为业务协同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应用提升阶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
为加快推动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更好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管和决策水平,交通运输部决定启动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体规划、统一接入,统一开发、复制推广,重在主体、兼顾个体”的联网思路和“先联后统再提升,边联边用出成果”的工作原则,自2015年5月起,全面启动各地运政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在2015年度内全面实现全国道路运政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基本实现运政业务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协同。

到2016年底前,实现全国部、省、市、县四级运政系统业务的全面协调联动,为构建“省际联动、行业协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体系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运政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的通知》(交办运﹝2014﹞155号)要求,加快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完成联网接口开发。

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开发全国联网应用软件,包括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基本版、从业人员考试系统基本版等,免费提供各地使用。

各地可使用全国联网应用软件,也可自行开发应用软件。

自行开发
应用软件的,应当符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并实现全国联网。

(二)加紧编制技术规范。

加快做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数据资源目录服务接口规范》、《跨省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为全国道路运政联网提供技术支撑。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的建设、改造和联网。

(三)按时完成数据清洗。

各地要依据《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中各数据指标要求,于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两客一危”车辆相关数据的清洗工作。

2015年12月1日前,要完成全部数据指标的清洗工作,确保信息数据质量。

(四)开展系统联网调试。

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软、硬件设施设备及数据传输网络准备工作,部省间将采用部省交通运输专网,请做好网络联调工作。

三、实施步骤
全国运政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数据整合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
实现部级数据整合。

编制印发《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要求,对原有道路运政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并完成与部级平台的对接,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人、车、户、执法、机构等基础数据在部级层面的有效集中。

启动与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推进建立部门间驾驶人员、车辆、企业相关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制度。

(二)信息服务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
实现部级信息服务。

编制印发《数据资源目录服务接口规范》,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完成部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基于部级层面采集的行业基础数据信息,为各省提供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服务功能。

各省根据《数据资源目录服务接口规范》和业务需求,进行本省系统改造开发,使用部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业务协同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
实现跨省业务协同。

编制印发《跨省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在建立跨省业务协同机制下,各省按照《跨省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改造开发,基本实现跨区域执法、异地从业人员备案等业务的协同联动。

(四)应用提升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实现四级协同联动。

在2015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省业务应用,全面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在跨区域执法、异地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的协调联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全国互联互通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确保系统建设和互联互通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推进。

(二)加大保障投入。

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顺利实施,并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三)加强计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互联互通工作实施计划(附件1),并确定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责任单位(附件2),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实施计划和责任单位有关情况报部运输服务司。

同时,要超前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市(地、州)、县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及早作出工作安排。

(四)实行通报制度。

为加快推进各地建设和互联互通进度,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将加强各项工作的统筹组织,建立运政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的月度通报制度。

部通信信息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的主要技术支持服务单位,要加强与各省的沟通协调,做好部、省间联网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配合各省完成联网调试、接入工作,做好各省联网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并按月编制各地系统互联互通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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