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信用证是一项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是买方银行,在卖方银行的指示下对卖方开出的付款承诺书。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银行在信用证的框架下提供了中介服务,它们负责标准化、监督和处理信用证相关文件的审核和处理。
在这个文本中,将会阐述信用证及其附属单据审核规定的要点和相关问题。
首先,信用证的附属单据指买卖双方需要提供的文件,以证明有关商品交易所必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些单据可能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商业发票和其他证书等。
对于销售商来说,附属单据是得到付款的关键。
因此,银行需要仔细检查所有的附属单据以确保它们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附属单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信用证的付款过程至关重要。
其次,银行对于信用证及其附属单据审核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的真实性验证:银行需要验证每份文件是否真实。
这意味着银行可能通过比对文件和电子化记录的差异,或要求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2.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银行需要确认信用证规定的所有附属单据是否齐全。
如果所有的附属单据没有提交或存在重大缺失,银行可能无法批准或发放付款。
3.文件的法律性质检查:银行需要检查附属单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如果有未履行的法规或不符合标准的文件,银行将无法处理付款。
4.文件的交单证明:在收到附属单据之后,银行需要向卖方提供相应的确认证明。
这证明卖方已按照信用证规定交付文件。
这个证明通常是将卖方的交单证明和买方的回单证明联系起来。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附属单据无法通过审核,则买方银行将无法对卖方付款。
因此,对于信用证和附属单据的审核是银行审核的重点。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国际法律体系和文件:了解国际贸易实践所需要的文件名和规范、并熟悉最常用的国际法律体系,如ICC UCP、ISP98/ ICC之下的贸易净分等规范。
2.及时审核附属单据:银行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附属单据并告知对方,对方需要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反馈。
信用证中的单据及单据审核

一般都是提单的抬头人一栏内列明,所以收货 人又称为抬头人。
注意 ✓ 海运提单的转让性取决于抬头人的写法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
│种
类│写
法 │转让性│
├──────────┼───────────┼─────┤
6.发票的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信 用证中对份数没有规定,至少需提交两份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概念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一、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指港(装运港)至港(卸货港)装运提单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规定提 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 人接管或装 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黄曲霉素检验证
数量检验证
尺码单
兽医检验证
检验证书
植物检疫检验证
三、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
(一)关于指示、行为单据化的原则
UCP600第五条规定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 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案例分析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 1.货物必须采用十五年船龄船只装船; 2.未规定需提交船龄证明书。
│
│
│
│2.To the order of A.B.│背书转让 │
├────┴──
│
│
│
│抬
头
│
│交付转让 │
└──────────┴───────────┴─────┘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4.受让人 (Transferee)
在提单的背书转让过程中,接受被转让 提单的人。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发出,并承诺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审单标准指的是银行对于收到的交单文件进行审核时所依据和遵循的具体要求。
信用证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货物描述、装运期限、价格条款等。
而审单标准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件完整性:银行会检查所有必需文件是否齐全并且正确填写,例如商业发票、提货单或舱位租约等。
2. 符合信用证规范:银行将核实提交给他们作为支付依据的各项文件与信用证上列明事项是否相符,如金额、日期以及其他特殊条款等。
3. 单独每份文档内部自洁性: 银行需要确保每份文档本身没有错误或不一致之处,并且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不能影响其余相关联文档有效性;
4. 适当时间窗口内呈报/寄件: 受益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将全部有关资料送达至开立此次LC 的机构;
5.无远离原始销售契约之修改: 除非有买卖双方的共同意见,否则不得对信用证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任何更改。
审单标准是确保交易各方能够按照信用证规定顺利完成支付和收款的重要环节。
银行会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是否承认提交给他们的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受益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了解并遵守信用证审单标准至关重要,以免出现无法获得支付或延迟支付等问题。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一.信用证遵守的主要原则(3 个重要原则)(1)单证一致:单据和信用证一致。
(2)单单一致:单据和单据之间一致。
(3)单内一致:单据内前后一致二.信用证操作流程简述如下:1.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确认好订单情况,确认好产品数量,单价,谈好贸易条款,例如FOB 报价,CNF 等一切基本资料。
有时候,在后面办理信用证时,可能出于关税等原因客户要求改变商品名称或者数量等,要特别谨慎的更改。
因为改了一个地方,可能会涉及到好几个地方的内容,为保持一致,请注意审查信用证里与之相关的内容。
2.出口方准备好合同与买方签订,如果不签订合同,一般可开具形式发票(P ROFORMA INVOI CE)给买方客户。
3.客户收到形式发票后,向其所在银行,即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
这里说明一下,客户申请开证一般是填一张信用证申请表(APPLI CATI ON F ORM)。
在正式提交申请开证之前,请让客户先把开证草稿发给我方确认。
待所有疑问都达成一致之后,再通知客户开证。
4.开证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开出信用证,一般是以国际银行电传(SWIF T)方式,开到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开证行一定要让客户找知名度高的。
一般找在国际上排名前2 0名的银行。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5.卖方银行,术语叫: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将信用证L/C 以正本形式通知买方,并收取通知费(ADVISI NG F EE)6.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要特别注意信用证里Applicant(申请人)和beneficiar y(受益人)在整个信用证里前后的书写保持一致。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审查单证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
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
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1 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 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可撤销(Revocable、可转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3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 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6 受益人(Beneficiary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信用证项下审单指南.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指南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一、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1、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2、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角度来审核单据。
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3、“严格符合”原则。
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1、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2、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三、单证审核的重点(一)综合审核的要点:1.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2.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3.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4.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二)分类审核的要点:1、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作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提供支付保障。
信用证的发出行为,其实质上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担保行为。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进口商向其开户行(即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交货,并在交单后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同时开证行要求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其提供相应的单据。
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将向出口商付款。
二、信用证审单的标准1.单据的真实性在信用证审单中,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单据本身的真实性。
出口商提交的各类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须真实、完整。
发票上所列货物数量、价格等必须与合同一致,提单和保险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必须与合同和发票相符。
2.单据的符合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要求,如交单期限、装船期限、保险要求等。
出口商必须按照这些要求提交相应的单据,否则将会影响到付款的顺利进行。
3.单据的完整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完整。
这包括了所有的必需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必须提交的单据,出口商必须全部提交,而不能缺漏。
4.单据的清晰可辨识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清晰可辨识。
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必须清晰可读,提单和保险单上的信息也必须清晰可辨认。
三、信用证审单的原则1.信用证合规原则信用证审单的原则之一就是信用证合规原则,它要求审单人员必须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规定,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只有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才能获得付款。
2.审单程序严谨原则审单程序严谨原则要求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先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再核对单据的符合性,最后核对单据的完整性和清晰可辨识性。
3.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客观、公正。
不得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对某个出口商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个出口商放宽要求或者严格追求。
信用证审单技巧
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 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 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 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 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 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 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 /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结束语
• 以上内容为单证审核时的一般原则,没 有包含所有的细节和可能发生的所有情 况,仅仅作为初学者的入门参考,请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 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
据一致 •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
信用证结算审单规则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doc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_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
《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们必须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
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
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
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
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
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出口单证审核须知
出口单证审核须知一、有关信用证的真实性问题所谓信用证的真实性,是指信用证上显示开证行的有关“签名”(指信开证)或“密押”(指电开证)真实与否,有无伪造嫌疑。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七条阐述:“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无须承担责任。
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它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会选择受益人所在地的某家银行作为通知行,委托其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即出口企业)。
该通知行通常与开证行建有代理业务关系,互换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包括银行印鉴样本“AUTHORIZED SIGNATURES”和密押“TEST KEY”)。
因而,通知行有责任和有能力辨别来证的真伪。
通知行核对来证印、押是否真实,主要有三种情况:①通行行与开证行彼此之间直接拥有控制文件。
在此情况下,通知行核对信用证时,若是电开证,则在该证上方盖上“密押已符”印章,并加上核押员私章,表示来证真实;若是信开证,则在该证下方盖上“印鉴已符”印章,并加上核印员私章,亦表示来证真实。
反之,假如证上注明“密押未符”或“印鉴未符”,则意味着来证的真实性尚未确定,通知行正联系查询,结果待告。
②来证须经通知行的联行或代理行证实的情况。
有些来证因开证行与通知行并无印押关系,而需委托通知行之联行或代理行代为证实。
例如,新加坡运通银行(AMERICAN EXPRESS BANK LTD, SINGAPORE)经某中行通知之电开证,在电文最后注明:“TEST FOR USD102,958.00 WITH YOUR SINGAPORE OFFICE, PLS COMMUNICATE WITH THEM ”以及印尼国家银行(BANK NEGARA INDONESIA )来证开头注明:“TEST WILL BE PROVIDED BY YOUR SINGAPORE OFFICE”,两者都表示要通过新加坡中行电讯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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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审查单证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
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
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1 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 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可撤销(Revocable)、可转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3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 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6 受益人(Beneficiary)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7 信用证金额(Credit amount) 注明信用证允许支取的金额及浮动范围,审单人应审核单据金额和货物数量是否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
如无特别注明,根据UCP500的规定,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则不能溢短装。
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本栏位注明的信用证金额。
8 指定银行及信用证兑付方式(Available with and by) 信用证授权一家银行付款、承兑、议付或承诺迟期付款。
审单人应确定本行为指定银行。
9 汇票(Drafts) 审单人须审查汇票是否按照信用证要求开立。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等于发票金额。
汇票要背书,大小写应一致。
10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审单人应审查本次交单的发票和其他单据是否反映出一次性装船和一次性提款,并且,提款金额和货物在5%的浮动范围内,否则,货物就有可能短装了。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11 转运(Transhipment)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12 装船、发运和接管地 (Loading on board\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of the goods ) 审单人应尤其警觉运输单据上关于预期船只(intended vessel)和预期装货港(intended port)的批注(Notation)。
如果有这样的批注,则装船批注必须注明实际船只(actual vessel)和装货港(actual port)。
13 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 如果此栏位规定了最迟装运日,则运输单据出具日期不得迟于此日期;如果没有规定,则不得晚于信用证效期。
14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发票上货物描述的措辞与信用证要求须保持一致,并且,审单人还应检查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里不含有与发票上货物描述不一致的数据。
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条款也应在发票上反映出来。
审单人应对照信用证要求仔细审查发票和其他单据。
15 要求提交的单据(Documents required) 本栏位主要描述了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的要求,审单人应:- 联系所有的单据阅读信用证要求- 阅读信用证其他栏位的要求- 回顾一些常见的不符点(详见第五部分介绍)以下列出信用证或单据本身要求的一些要素: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适当处注明船只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装货港和卸货港-瑕疵货物或包装的限制(Qualification about defective goods or packaging)-唛头(Shipping marks)-转运-非租船合约提单和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木帆船提单(not a charter party /sail vessel document) -货物描述一致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提交的非暂保单(Cover note)-如果要求提交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则不能以保险证书(Insurance Certificate)代替-除非另有规定,必须背书且可流通(Endorsed and negotiable)-必须覆盖信用证要求的险别,对于信用证规定的特定险别必须在保险单据上特别注明-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之日起生效。
16 其它单据(Other documents)-对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审查-单据必须由信用证的指定方出具。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贸易中的关联方或其它方出具的单据不可接受。
-信用证规定的数据内容必须相符-不得含有任何与信用证货描和发票或其它单据上内容不一致的数据17 其它条件(Additional conditions) 审单人对照单据化条款对本栏位进行审查。
如果本栏位没有规定单据,审单人可视同无规定并忽略,除非这里的规定能与要求提交的单据建立起联系。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与单据有关的,我们才去关注它,反之,则可视为通过信用证额外传达给出口商的信息。
18 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如果本栏位规定了交单期,审单人须审查确定单据在装船后的这段交单期内提交。
如果没有规定交单期,则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船后21天的单据。
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可在信用证效期后提交。
19 保兑指示(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审单人应审查确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的名称,及该保兑行是否对所有的修改也加保了。
20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审单人应仔细阅读本栏位内容以确定:偿付行的名称;如何索偿;URR525是否适用。
审单人还应考虑此种方式是否与受益人要求的付款方式一致。
21 费用(Charges) 本栏位规定了费用的分摊。
二审查单据与修改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any Amendments)信用证的修改通过SWIFT MT707、MT799发出。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和修改必须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
如果信用证有修改,审单人须对照修改的条款对单据进行审查,除非受益人已明确提出拒绝接受修改。
如果我行是保兑行,审单人应注意我行是否对修改的条款也加了保兑。
如果没有,则不需受修改的条款的约束,尽管提交的单据与修改条款的要求一致。
如果我行是指定行非通知行,且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Freely negotiable),审单人在审单前应联系通知行,确保手中保有完整的信用证和所有的修改。
三审查单据与UCP的一致性(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UCP)1 合理审慎原则 (Reasonable care)一旦在单据中发现错误,审单人需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
如果拼写及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没有产生歧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machine”(机器),用“modle”表示“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
但是,将“model 321”(型号321)写成“model 123”(型号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2表面性原则 (On their face)银行负责审查的是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一致性,对于单据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概不负责。
3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规定的一般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的标准和惯常作法,节要如下:(1)缩略语(Abbreviations)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
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2)证明和声明(Certifications and declarations) 证明、声明或类似单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
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3)单据的修正和变更(Corrections and alterations)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