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进一步规范休闲渔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海洋休闲渔船,以及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本省对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海南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休闲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全省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审批和登记管理等业务应当通过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六条海洋休闲渔船实行定港管理,在指定区域停泊、上下客和卸载渔获物,在核准的水域开展休闲渔业捕捞活动。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

●第七条海洋休闲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中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小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且大于或者等于8米。

●第八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非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改造为海洋休闲渔船。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统筹确定和分配全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沿海市、县、自治县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使用情况组织评估。对船网工具指标使用较少的市、县、自治县,由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回收指标统筹使用;对船网工具指标使用较好的市、县、自治县,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需求适当增加船网工具指标。

●第九条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等业务由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海洋休闲渔船跨市县买卖的,由买入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配相应的船网工具指标,原海洋休闲渔船工具指标由原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的海洋休闲渔船相关材料报送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原件纸件和电子扫描件)。

●第十条申请海洋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本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申请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提供:

船舶建造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设计图纸应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二)申请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提供:

1. 被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被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资料;

3. 被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注销资料;

4. 海洋休闲渔船交易合同;

5. 买售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营业执照等。

(三)申请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的提供:

1. 海洋休闲渔船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 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资料;

3. 船舶建造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设计图纸应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4. 海洋渔业船舶改造为休闲渔船的,还需要提供原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及相关证书证件注销资料。

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的,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制造而成的海洋休闲渔船淘汰或者灭失的,原海洋休闲渔船所有人可以申请制造新的海洋休闲渔船,按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原海洋休闲渔船淘汰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应当提供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休闲渔船拆解、销毁或者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船舶证书注销资料。

原海洋休闲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海洋休闲渔船的,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海洋休闲渔船灭失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船舶证书注销资料。

●第十二条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遗嘱、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办理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三条大、中、小型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互相转换,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四条海洋休闲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船舶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海洋休闲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审批部门收回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海洋休闲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凭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海洋休闲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手续,并申请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登记,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七条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九条禁止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更新改造海洋休闲渔船。

●第二十条海洋休闲渔船总量超过本市县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数的,不予以受理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受理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章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禁止为其他船舶和“三无”船舶发放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为钓具,作业方式为垂钓,不得使用其他作业类型和方式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不得超出船舶检验证书实际

核定的航区,原则上不得跨市县活动。

●第二十四条海洋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

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海洋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进行最高限额规定。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海洋休闲渔船所有人、定点渔港、核定场所、活动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薄或者营业执照;

(三)海洋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海洋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海洋休闲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原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海洋休闲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二)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证书或者海洋休闲渔船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二)海洋休闲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船舶损毁且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

(三)不再从事休闲捕捞作业的;

(四)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审批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船舶注销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处理:

(一)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二)使用无效的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捕捞。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为无效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批准机关予以注销,并核销相应船网工具指标。

(三)依法被没收渔船的,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原发证机关核销。

(四)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规定予以限制,并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海洋休闲渔船在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休闲渔业捕捞的,或者违反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定点渔港、捕捞限额等有关规定进行休闲渔业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经各市县批准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申领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的,参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3.14 •【字号】琼农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 法(暂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2〕2号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4日

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渔船是指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第三条渔船审批包括:渔船报废、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审批事项。 (一)报废渔船是指对不能或不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进行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拆解、销毁或用于人工渔礁等方式。 (二)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购置的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 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2.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年度减幅原则上不低于5%(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见附件3)。 2020年后,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努力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 (一)加强渔船源头管理。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特别是跨地区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进一步规范休闲渔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海洋休闲渔船,以及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本省对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海南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休闲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全省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审批和登记管理等业务应当通过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六条海洋休闲渔船实行定港管理,在指定区域停泊、上下客和卸载渔获物,在核准的水域开展休闲渔业捕捞活动。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

●第七条海洋休闲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中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小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且大于或者等于8米。 ●第八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非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改造为海洋休闲渔船。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统筹确定和分配全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沿海市、县、自治县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使用情况组织评估。对船网工具指标使用较少的市、县、自治县,由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回收指标统筹使用;对船网工具指标使用较好的市、县、自治县,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需求适当增加船网工具指标。 ●第九条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等业务由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海洋休闲渔船跨市县买卖的,由买入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配相应的船网工具指标,原海洋休闲渔船工具指标由原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的海洋休闲渔船相关材料报送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原件纸件和电子扫描件)。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 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

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

海洋渔业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海洋渔业是指在海洋中开展的捕捞、养殖和加工利用海产品的一系列活动。随 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渔业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变化等因素,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渔业资源管理 1.资源评估与监测 资源评估与监测是海洋渔业管理的基础。通过定期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包括渔业资源种类和数量的统计、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评估等,可以及时了解海洋渔业资源的动态变化,为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渔业权益的划定 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划定渔业权益是确保渔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渔业权益 的划定需考虑渔民的历史渔权、传统捕捞地域、渔业资源的保护需求等因素,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兼顾渔民的生计需求。 三、渔业捕捞管理 1.渔业许可制度 渔业许可制度是对渔民捕捞行为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发渔业许可证, 对渔民的捕捞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避免过度捕捞和不合法捕捞的现象发生,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渔业捕捞工具和技术的管制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以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对渔业捕捞工具和技 术进行管制非常重要。通过限制或禁止使用破坏性捕捞工具和技术,如爆炸捕鱼和电击捕鱼,可以减少渔业资源的损失,促进海洋生态的恢复和稳定。 四、渔业养殖管理 1.养殖批准与规划 在海洋渔业管理中,规划和批准养殖活动是确保海洋渔业养殖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制定合理的养殖规划并进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避免养殖过度密集,减少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养殖活动的可持续性。 2.养殖环境监控 养殖环境监控是对海洋养殖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养殖水域 的水质、底质、养殖密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养殖活动与周边海洋生态的协调发展。 五、渔业市场监管 1.渔业产品质量与安全 渔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是海洋渔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渔业产品的 监管,包括渔业加工、存储和运输等环节,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提高消费者对渔业产品的信任度。 2.渔业市场准入和执法 为维护渔业市场的良好秩序,渔业市场准入和执法工作至关重要。通过建立健 全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打击非法捕捞和销售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六、国际合作与监督

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附件2 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陆域水产养殖项目是指在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陆地区域建设的水产养殖项目,以及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水产养殖项目。 第三条【类型】陆域水产养殖项目按照养殖水体和养殖模式进行分类。养殖水体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模式分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围栏(网)养殖、筏式养殖和滩涂养殖等;海水养殖模式分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政府应加强水产养殖产业管理,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水产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 第五条【规划环评】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应重点开展“三线一单”符合性 1

分析、规划协调性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统筹陆域、海域污染防治。 未按规定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开展规划环评的,不得开展陆域水产养殖项目建设。 第六条【禁养区环境管控】市县政府应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国家级、省级监控断面上游等区域,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项目,现有的水产养殖项目,市县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限养区环境管控】限养区内应严格限制水产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水产养殖项目。限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项目,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的,市县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县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养殖区环境管控】市县政府应引导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向水产养殖区聚集,统一建设取水、排水与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公共设施。养殖区的建设项目应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九条【不达标区域整治】现有陆域水产养殖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的,应以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目标为底限,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前,只能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水产养殖项目;长期不达标的养殖区,市县政府应开展挂牌督办。 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1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海洋渔业捕捞管理 制度。本文将就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以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渔业资源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和不合理捕捞方式,我国海洋渔业面 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 衡和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渔业捕捞管理 制度势在必行。 二、内容 1.渔业许可证制度 为了规范渔业经营者的行为,我国建立了渔业许可证制度。渔业经 营者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可以有效控制捕捞量,限制不合法渔船进入渔区,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2.渔业资源评估与监测 为了全面了解海洋渔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捕捞管理措施,我国采用渔业资源评估与监测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海洋生态调查、

渔业资源评估和渔业监测等工作,为制定渔业捕捞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渔业捕捞许可与配额管理 我国实行渔业捕捞许可与配额管理制度。根据资源状况和渔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渔业捕捞总量配额,并将其分配给各个渔业经营者。只有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才能在规定的渔区和捕捞时间内进行捕捞活动。 4.禁渔期与渔业休渔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我国规定了渔业禁渔期和渔业休渔制度。禁渔期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而渔业休渔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渔区和渔业资源丰富的地区,限制捕捞行为,让渔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和保护。 三、意义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渔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通过科学合理的渔业配额管理以及禁渔期和渔业休渔制度的实施,可以控制渔业捕捞量,避免渔猎过度,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 其次,该制度有利于维护渔业市场秩序和渔民权益。通过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可以限制不合法渔船的进入,维护渔业市场的公平竞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 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 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 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 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 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其次,它能够提高海洋渔业的规范化程度,使渔业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再次,它能够促进渔业的发展,使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更加有序和科学。最后,它能够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建设海洋强国做出贡献。

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

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 海洋渔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产业,在保障人民渔业权益、维护海洋资 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有着关键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和保障。本文将 就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包括渔业资源管理、捕捞权和 渔船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一、渔业资源管理 渔业资源管理是海洋渔业工作的基础,对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 利用至关重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多项规定和措施用于管理渔 业资源。 首先,我国渔法明确规定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渔法的 规定,渔民在渔业资源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捕捞规则和限制,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育、生长和栖息环境。此外,渔法还规定了相关的 渔业产权制度,明确了捕捞权的归属和管理方式,以确保渔业资源的 合理利用。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渔业资源准入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建立了渔 业资源准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对于涉及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养 殖运输等活动,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准入程序和标准,以保证资源的合 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捕捞权

捕捞权作为渔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渔民的合法权益和渔业资 源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一系列规定用于保护 和规范捕捞权的行使。 首先,渔法规定了渔业产权制度,明确了渔民对捕捞权的享有和行 使方式。根据渔法的规定,渔民可以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获得合法 的捕捞权,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捕捞权。同时,渔法还规定了渔民在 捕捞过程中的限制和义务,包括禁止违法捕捞、限制最小捕捞尺度等,以保护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权管理措施,确保 捕捞权的公平分配和合法行使。例如,渔业资源准入管理办法对于捕 捞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保证捕捞权的合理分配。同时,渔业权属和渔船备案管理规定了对捕捞权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了 对捕捞权的管理和监督。 三、渔船安全 渔船安全是海洋渔业工作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方面。由于渔业 工作的特殊性,渔船安全事关渔民的生命安全和渔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着严格的渔船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首先,海商法规定了船舶安全、船舶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包括对渔船的建造、设备配置、使用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而渔船安全管理规定了具体 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渔船应携带的应急设备、航行安全要求等。

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

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 一、渔业法规的概述 渔业法规是指国家对渔业活动所制定的规定、规章和条例。渔业 活动是指捕捞、养殖、加工、运输和销售水产动植物的活动。渔业法 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管理渔业活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 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规,我国的渔业法规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1.渔业资源保护 我国渔业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的威胁。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实行总量控制和减少污染等。 2.渔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管理渔业活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渔业管理制度,包 括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许可制度、水产动植物防疫制度、水产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制度等。 3.渔业执法制度 为了保障渔业法规的执行,我国设立了渔业执法机构,如海警、 渔政、海事等部门,对渔业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

二、渔政管理的概述 渔政管理是指国家对渔业活动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资源调查与评估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对本国海洋资源的调查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数据和信息可以作为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基础。 2.养殖技术研究 现代养殖技术的引进对渔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养殖技术的研究 与推广可以不断提升我国渔业的发展水平。 3.养殖质量检测和监管 渔政部门在渔业养殖过程中,要对养殖鱼类进行质量检测,还要 对水质、饲料及水生环境等进行监管,以确保养殖鱼类的质量和安全。 4.渔业信息服务 渔政管理还要提供渔业信息服务,为渔民和渔业企业提供实时信息,帮助他们决策。 三、未来发展方向 未来我国渔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应该是:一是发展深海渔业、养殖 业和水产品加工业;二是大力推进水生态修复,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三是加强管理和监管,减少环境污染和非法捕捞。

休闲渔业船只管理制度范文

休闲渔业船只管理制度范文 休闲渔业船只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船只管理,保障休闲渔业活动的安全性、秩序性,促进休闲渔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各类渔 船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休闲渔业船只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登 记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第四条休闲渔业船只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必要的 安全设备,在进行休闲渔业活动时,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五条渔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只的监管,对不 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船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渔船管理 第六条渔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只进 行资质审核,符合条件的船只方可获得休闲渔业经营许可。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在获得休闲渔业经营许可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船只信息上报给渔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只的船名、船体颜色、船身标识等应当清 晰可辨,以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识别。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只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包 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条休闲渔业船只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航行、安全等方面 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休闲渔业船只的船员应当按照要求持有合格的船舶 驾驶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航行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只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 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休闲渔业船只的船员应当不饮酒驾船,不从事危险 操作,遵守渔船行驶规则,确保渔船安全。 第十四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对休闲渔业船只的船员进行定期 的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查,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只应当严格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航行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03.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文件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 期作业(内陆渔船) [00012036400308]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 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 .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5.31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以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并举,开发利用与增殖保护并重的方针,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渔业

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海监、海洋、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利、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执行渔业法规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第七条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内陆水域及浅海、滩涂养殖水域的渔业生产,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跨行政区划的渔业水域、滩涂的渔业生产,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其他海域的渔业生产,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条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检查船艇、车辆、通讯监测设备,经公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提 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单选题(共60题)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A.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B.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C.咨询专家意见 D.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答案】 B 2、(2020年真题)下列部门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农业环境保护承担责任的是( )。 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C.各级涉农行业主管部门 D.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 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此法。 A.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 B.河流、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 C.内水、滩涂、领海、大陆架和毗连区

D.河流、滩涂、领海、大陆架和毗连区 【答案】 A 4、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海洋工程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海洋工程需要拆除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C.海洋工程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D.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答案】 C 5、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在严格总量管控过程中,应当针对重点控制污染物,()估算每个区域(流域)控制单元内各项污染物的总量管控限值。 A.全面 B.综合 C.逐一 D.具体 【答案】 C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A.城镇人民政府 B.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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