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5000元以下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只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实施时
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
只能在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如纳税人提供担保,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区别
纳税保证(F37条)
税收保全(F38条)
强制执行(F40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限期纳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逾期仍不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3.法定权限不同
没有权限设置,只有当当事人被扣押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税款,需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时,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执行方式不同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注意事项: (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 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 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2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2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 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 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 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九 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数பைடு நூலகம்在5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 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2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
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
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款征收措施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详细描述:根据 《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査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不包括()。
A.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C.调整纳税人适用税率D.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征收措施,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核定应纳税额、税款保全措施、强制措施、阻止出境和税款优先执行。
2.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11年9月15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拖至9月25日缴纳,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元。
A.100B.1000C.10000D.4000正确答案:B解析: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本题为9月16日~9月25日,共计10日);应纳滞纳金=200000×0.5‰×10=1000(元)。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款征收措施。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A.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C.采取税收保全措施D.吊销营业执照正确答案:A,B,C解析:税收征收措施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37—42)

一. 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 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法律释义: 1.《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 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 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 收保全。(是指1个自然日,非24小时或1个 工作日) ;
第三十八条(六) (3)冻结纳税人存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
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 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金融机构的定义:《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 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 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 他金融机构。(选择、判断)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一条
制作人:谢广玉
第三十七条(一)
一. 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 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 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 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 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九)
4)其他财产:《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 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5)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生活和用品: 《实施细 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 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 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 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 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6)对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保全和强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32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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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
日起30日; 承包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第二节税务管理
6税务登记的管理
○ 1.)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 2.)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 ○ 3.)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 ○ 4.)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的管理。 ○ 5.)税务登记的相关性要求。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 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 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021中级会计考试资料第11讲_税款征收

第十一讲 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部门目前在我国,税务机关、海关代表国家承担着征收税款的责任。
1816我国目前的 个税种中,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
代征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
另外,海关负责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税款征收依据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 个税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62海关负责征收的 个税种和代征的税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属于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每年进行调整)。
三、《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原则(七项)唯一行政主体(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 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欠税在前2.纳税人发生 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有关税收保全措施的案例及其分析

有关税收保全措施的案例及其分析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国家为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收征管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的具体形式可能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划拨资金等。
税收保全措施旨在增加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促使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稳定。
本文将介绍两个实际案例,以分析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案例一:企业欠税问题案例某国有企业X公司连续多年未能按时缴纳所应缴纳的税款,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正常运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决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确保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首先,税务部门冻结了X公司的银行账户。
通过冻结公司账户,税务部门可以限制其资金流动,防止资金外流,进一步确保该企业的应缴税款不再被滥用或逃避缴纳。
随后,税务部门对X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
这包括了公司的办公大楼、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查封不动产的目的是限制公司对资产的自由支配权,确保公司不能转移或抵押这些资产,从而保证企业在税务部门追缴漏缴税款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财产来弥补其税收欠款。
最后,税务部门对X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划拨。
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划拨这些账款,直接从公司应收账款中扣除其欠缴的税款。
通过划拨,税务部门可以迅速回收欠款,确保企业不能通过虚假的负债和其他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以上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对X公司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冻结银行账户,X公司被迫面对其欠缴税款问题,无法再逃避或滥用资金。
其次,查封不动产使得该企业无法转移或抵押资产,限制了其对资产的自由支配权,确保纳税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最后,划拨应收账款直接追缴了企业欠缴的税款,并且快速回收了税务收入,确保了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案例二:个人逃税问题案例某高收入个人Y先生长期以来逃避缴纳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税务部门随后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保全措施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税务部门对Y先生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通过冻结其银行账户,税务部门可以防止其进一步逃避缴税,限制其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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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5000元以下物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本报讯据《扬子晚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明日起正式实施。
在《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这一规定不仅是税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也开了先河,多年来无法解决的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随之迎刃而解。
《实施细则》还对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进行了界定。
第59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从而提高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执法力度。
同时,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
限内。
5.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6.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经济法基础•判断题
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对)
对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