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细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学校《资产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为了加强部门单位(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是对全校各院系及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国资处牵头组织,抽调有关人员成立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小组。

第四条考评内容由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责任、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率、仪器设备完好率、家具帐物卡相符率、固定资产标签完好率六个考核内容组成,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考评采取各部门单位自评汇报,考核评价小组现场抽查、调阅资料和分析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评工作根据学校安排每年年底进行。由各院系及部门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考评指标体系(暂行)》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处;由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小组组织考核评比。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8-3-10

固定资产管理考评指标体系(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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