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保障地质灾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地质灾害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2. 安全保密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3. 审核认证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应加强审核认证工作,确保档案真实可信。
4. 完整性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
5. 便捷查询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建立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四、档案管理的分类1. 根据地质灾害资料的内容和用途,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监测数据、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档案根据保存期限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档案和非永久性档案,永久性档案需加强保护和管理。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1. 档案的收集: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收集主要包括对地质灾害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的整理和整合。
2. 档案的整理:对收集到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分类、编号、装订等。
3. 档案的归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的档案库。
4. 档案的保管:对归档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安全保管,做好保密措施,防止遗失和损坏。
5. 档案的利用:建立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地质灾害资料。
六、档案管理的保护1. 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对归档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其被篡改、遗失或毁坏。
2. 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安全管理,确保其不被盗窃或泄露。
3. 保护档案的保密性:对涉密的地质灾害资料加强保密措施,严格限制查阅范围,确保档案的机密性。
4. 保护档案的永久性:对永久性档案进行加强保护,采取措施确保其永久保存,并做好数字化备份。
地质三书管理制度

地质三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三书的管理和应用,提高地质资源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三书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地质三书包括地质图、地质报告、地质资料。
第四条地质图是地质基本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地质学研究的基础。
第五条地质报告是地质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对地质勘查、矿产勘探和设计建造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勘查、矿产勘探、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资料,是地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地质三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编制、管理和利用,确保其准确、完整、及时、可靠。
第八条地质三书的制作、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地质资源,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地质三书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制定,并报地方地质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三书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地质资源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质三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质三书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地质三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三书管理制度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质三书档案库,确保地质三书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质三书的利用和推广,积极开展地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质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地质三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地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地质三书管理工作,促进地质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地质图管理第十七条地质图是地质基本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地质调查图、勘探图、实测图等。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地质事业的科学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地质研究和地质监测等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和数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料收集与征集第四条地质资料的收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要求进行。
第五条地质资料可以通过征集、购买、合作等方式获得。
征集地质资料时,要准确记录资料来源和获取时间,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六条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保障收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七条地质调查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地质资料的方式补充已有资料。
购买地质资料时,应确保所购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性,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条地质调查单位可以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共享地质资料。
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合作协议。
第三章资料整理与管理第九条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负责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的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对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时,应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应编制相应的档案目录,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归档和存储。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的存储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进行存储,以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料利用与共享第十四条地质资料可以向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共享和利用。
提供和共享地质资料时,应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的利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提升地质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地质调查工作并产生相关资料档案的部门和人员。
责任与权限1. 地质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每个地质调查项目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
3.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存储、检索和归档工作。
4. 所有参与地质调查的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保护资料的安全。
地质调查资料档案管理流程1. 资料整理阶段- 地质调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参与人员将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并进行初步分类和编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进一步整理和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分配档案编码和档案存储位置。
2. 资料存储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存储,并建立电子备份。
- 资料应存储在专门的存档库中,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组织。
3. 资料检索阶段- 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需要使用资料的人员,可以向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检索申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并记录检索情况。
4. 资料归档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资料存储期限和重要性,进行定期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 已归档的资料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如需使用应提出正式申请。
安全和保密要求1. 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接受保密培训。
3. 资料档案应设有访问权限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和修改资料。
4. 对重要的资料档案应进行加密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获取。
附则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质调查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以上为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供参考和执行。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地质行业的成果和资料档案,确保其可以长期可靠地保存和查询。
本文档旨在规范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管理流程和要求。
2.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定义地质成果包括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勘探开发成果等各类地质研究成果。
资料档案则指与地质成果有关的各类数据、文档和图纸等。
3.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归档要求3.1 地质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编目,包括成果摘要、调查报告和研究成果等。
3.2 资料档案应按照类别和时序进行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清晰。
3.3 档案的命名应简明扼要,易于查找和识别。
3.4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应制作数字备份并定期进行更新,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4.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管理流程4.1 归档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归档要求对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4.2 归档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靠性。
4.3 档案查询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帮助,确保查询的便捷和高效性。
4.4 当需要借阅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记录借阅人员和借阅用途。
5.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保护和安全5.1 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蚀等保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备份和恢复机制,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5.3 对于具有较高价值和重要性的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密和保密,防止泄露和损坏。
6.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利用6.1 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非法传播和使用。
6.2 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6.3 在利用地质成果和资料档案时,应标注来源和版权信息,保护档案的知识产权和学术权益。
7. 其他条款7.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地质行业管理部门所有。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地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质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地质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地质调查、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地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地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档案室或保管档案。
2. 完整性原则:地质档案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损毁、丢失。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质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4. 保密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地质档案实行保密管理。
第二章地质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地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地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1. 负责制定地质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地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负责地质档案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4. 负责地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5. 负责地质档案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 负责地质档案的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地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地质档案的收集范围:1. 地质调查、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地质成果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
3. 地质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
第七条地质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装盒等规范进行整理。
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地质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地质档案的保管要求:1.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质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2. 定期对地质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3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
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
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
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
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2)是指对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使用和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 收集资料:明确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范围和来源,建立收集渠道和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地质测量资料。
2. 整理分类:对收集到的地质测量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按照不同的内容、用途和格式进行归档,建立详细的资料分类和编码系统。
3. 存档管理:建立地质测量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包括确定存档地点、资料保存期限、存档方式等,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4. 使用管理:制定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规范,明确资料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防止非授权人员查阅和使用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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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