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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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关于XXX被指控犯XXX罪一案,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在接到案件后,我查阅了有关卷宗,并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得了有关证据,还同被告人进行了会面谈话。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正文。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语:(一般讲明两点内容,一是归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二是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理提出建议。)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辩护词属于议论文范畴,其写法与一般议论文大体相同。辩护词的写法大体上分为两种:

一是采用证明的方法,即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也就是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然后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条款作根据,进行分析论证,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从而达到为被告人辩护的目的。例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故意杀人罪,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甲宣告无罪释放。辩护人对自己的观点,从事实上、法律上、情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即被告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

成故意杀人罪。不言而喻,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即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则是错误的。此种写法即通常所说的证明的方法。

二是反驳的方法,即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指出其错误所在以及为什么是错误的,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不少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对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中的基本观点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从事实上、法律上、情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对方观点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从而驳倒对方的观点,达到为辩护人辩护的目的。例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乙犯强奸罪,辩护词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事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剖析被告人乙的所作所为,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行为构不成强奸罪,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一般侮辱妇女行为。这就驳倒了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的基本观点。此法就是反驳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既有“立”又有“破”,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结合起来,但是有所侧重,或以证明为主,或以反驳为主。到底采用哪种方法相宜,要从实际案情出发,灵活掌握,寻找最佳的写作模式。辩护词的内容无统一规定,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因案因人而异的。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案情和被告人具体情况来确定辩护词的内容。

辩护词的结构安排,可分为首部、序言、正文和结束语四部分。

1.首部。

(1)居中书写标题“辩护词”。

(2)称呼语顶格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序言。

(1)说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可以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这是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定两种方式。辩护人在辩护词序言部分可以先交代一下自己出庭辩护是属于哪种法定方式,以说明出庭的合法性。

(2)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活动的情况。比如可以说,辩护人受理本案以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被害人和证人,到发案地作了调查等等。讲这些情况,其目的是向法庭表明,辩护人对本案是了解的,辩护理由是来自于时案件的调查研究,是有根有据的,并非空泛议论和主观臆断,因而辩护人的意见是有参考价值的。

(3)提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以启开下文,使辩护词由序言部分转人正文部分,上下两部分在内容上和文字上自然地、有机地联系起来。

3.正文。

即写明辩护理由。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中心内容,也是评价一份辩护词是否成功的标准,一定要认真写好。辩护要有重点,不能主次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见什么讲什么,蜻蜓点水,不深不透,不痛不痒,使听者不得要领,留下一片模糊的印象;更不能本末倒置,弃重就轻,抓住枝节问题大做文章。概括起来讲,辩护词应考虑这样的几个主要问题:

(1)从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张冠李戴,或者部分事实有原则性的出入,或者认定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辩护人就应当从事实和证据方面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辩护理由,从而全部或部分否定犯罪事实,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2)从法定构成要件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我国刑事法律条款来衡量,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进行具体深入地分析,方可确定其性质,且冠以恰当的罪名。只有适用法律条款得当,确定性质难确,才能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如果检察机关起诉书适用法律条款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定性质有错误或有不当之处,辩护词即可以从这方面进行反驳,阐明辩护理由,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定性准确无误,因此从犯罪事实认定方面,从依法确定犯罪性质方面来辩护就困难了。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就要分析研究案情,从中寻找、收集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和条件,在辩护词中作为辩护理由提出来。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有:不满18周岁青少年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中从犯以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教唆犯进行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犯罪后自首的

和有立功表现的;在国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等等。具备上述情节和条件的,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这是法定的,是“硬件”,作为一条辩护理由提出来,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定会接受辩护人意见的。

(4)从依法办案程序方面来辩护,阐明辩护理由。司法机关只有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才能确保办案的质量。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就可能影响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词中可以作为一条辩护理由提出来,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人情、事理方面进行辩护,阐明辩护的理由。所谓人情事理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伦理道德、处世规则,体现国家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的一般道理。比如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或者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民愤较小;或者本无作案的动机、目的,因受到被害人的羞辱,一时气愤而实施犯罪,等等。对于上述情况,辩护人可以作为一条理由提出来为被告人辩护,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是符合当今社会的人情事理的,人民群众是能够接受和理解的,人民法院判决时也会酌情考虑这些因素的。

4.结束语。

一般讲明两点内容:

(1)辩护人对自己的系统发言进行归纳总结,强调一下发言的基本观点和主要论据,使法庭成员对辩护词的要点留下深刻而明晰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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