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为他辩护并解释他的行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一位勤勉尽责、品行端正的人。
他在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对待公款一直保持着极高的谨慎态度。
然而,正是因为他对公款的重视,他才会陷入现在的困境。
被告人XXX的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
在他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欠款。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人XXX选择了挪用公款来暂时填补资金缺口。
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初衷。
他曾多次向公司高层提出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但都未能得到重视和采纳。
在他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才做出了这个决定。
他心存侥幸,希望能够在公司度过难关后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相反,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牺牲。
如果没有他的挪用行为,公司可能早已倒闭,员工和供应商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此,我要提请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被告人XXX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一直是良好的,他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也一直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
其次,他的挪用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
最后,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的判决能够从轻处理,不予刑事处罚。
我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刑事处罚形式的处理,以便让他有机会改正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挪用公款辩护词

挪用公款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团成员:
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案件中提出挪用公款的辩护词。
我会用以下几个方面来为被告进行辩护:
1. 客观情况: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到被告所处的环境和个人情况,以客观地评估这个案件。
如果被告本人处于困难的经济环境中,他可能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者他可能身处一种无法离开的困境,那么挪用公款可能只是他为了生存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
2. 意图和动机:我们必须考虑被告挪用公款的意图和动机。
如果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挪用公款的企图或动机,或者他只是出于某种错误的判断或误解而进行了这一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应该得到一定的宽容和理解。
3. 行为后果:我们必须明确被告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后果。
如果被告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并且他愿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应该考虑减轻对他的处罚。
4. 赔偿和反思:最后,我们必须了解被告是否有意愿进行赔偿并且是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
如果被告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且主动进行了赔偿或补偿,那么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并且可能值得得到一个较轻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被告的特殊情况、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以及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和赔偿意愿。
我们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并给予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耐心倾听。
2.2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第一,刘某某并不明知何某某是非法获取公款的行为。因为虽然该款是土地补偿款,但是根据事实情况无法得知 何某某是非法获取的。何某某为五一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这笔款项在何某某的管理之下是通常情况下是合法、合理的。并且在购买基金之前,何某某已经将该款存入建行个人存折,存款与购买基金同是营利行为,存入建行时 何某某已经非法获取了,并不是在购买基金时获取的,获取的时间点在刘某某认识何某某之前,所以公诉机关把何某某之前非法获取的行为让刘某某来承担责任是违背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何某某将个人在建行存款存入中行并购买基金的行为并未告诉五一村村委会成员和其他村民,刘某某对这一行为并不知晓, 何某某也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刘某某;也不能推定刘某某对这一行为应当知道,所以刘某某认为何某某使用资金购买基金的行为代表集体行为的观点符合事实情况,同时也证明了 刘某某在推荐理财产品时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次,该款项不属于五一村的土地补偿款,而是属于韦庄等村民小组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只是因为村民之间意见不一致暂未领取由 何某某保管的私人资金。再次,起诉书中指控的挪用金额662万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何某某存在中行个人存折的资金不超过270万,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活期存折上最多不超过244万元,截止到 何某某2010年5月案发时,所有补偿款均已发放到村民手中,公诉机关累加的数字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一点何某某将红利据为己并不是事前策划的结果,也不是 刘某某事前教唆的。
综上所叙,起诉书中认定刘某某唆使被告人何某某将五一村在中行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用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与事实不符,其认定2008年12月至2010年2月, 刘某某安排银行工作人员用五一村在中行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为何某某多次认购理财产品也与事实不符。本案的真实情况是2008年1月2日何某某将五一村的700万土地补偿款从五一村在建设银行集体账户转存到其个人在建行的个人存折上,之所以转个人账户上是因为建行工作人员考虑银行业务,要求将公款私存的。2008年1月28日将其中180万转入中行 何某某个人的存折,2009年2月将90万元转入中行的个人存折,刘某某为完成中行营业部的基金代理任务,推荐何某某购买基金,在这过程中仅仅行使了一个中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尽心的推荐、说明;并未唆使其购买基金为个人谋利,也没有在该行为中协助 何某某购买基金为个人营利,至于后来何某某取出红利并侵占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知晓。整个过程刘某某的推荐行为与教唆、协助及后来侵占红利没有任何关系。 刘某某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为何某某服务,只是正常的业务服务,并没有协助进行其他行为,工作人员的对何某某购买基金的帮助和其他人员购买基金的帮助并无不同, 刘某某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每个中行工作人员机械的工作程序,是每次基金业务办理的必经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刘某某像往常推荐基金一样,告知购买前应与枞阳支行签订的书面理财产品协议书,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的意见和观点只供参考,购买与否,由 何某某决定。这个过程并没有策划和协助行为的出现。况且,何某某最后提取红利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刘某某并不知晓,也未予以协助。通过何某某的交代可以看出, 何某某在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知道理财产品一定会获利,其关心的只是资金的安全性,并没有考虑到为自己获利的问题,刘某某在推荐时也只是说明了产品的安全性,没教唆 何某某为个人获利而去购买的意思表示。何某某在回答法庭询问时明确说到刘某某只是要他帮忙完成基金的任务,没有教他为个人谋取私利。私利。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辩护词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人有类似行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一般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出的,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审判长、审判员:受张某某的委托,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现就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研究。
首先,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
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2009年6月29日张某某挪用“通五指挥部”15.5万元公款准备用于某某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增资,因张某某同时决定将某某公司的16万余元的存款与“通五指挥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
因挪用公款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2009年6月29日因交通运输局领导要求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某某公司筹措的200万元增资资金中有15.5万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张某某决定先用王金发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挥部”50万元待发奖金中的15.5万元串一下,魏某某回来后再把钱还上。
王金发取钱交给某某公司后,张某某当即向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记人杜某某交待该存折上的钱是指挥部的奖金。
杜某某在检察院笔录中称“张某某告诉我的,因为我们工程指挥部请示局里要将这笔奖金发下去,但局里没有是否发奖金的明确意见,所以这个存折就先由张某某保管,后来由刘永福保管。
”“2009年我和张某某都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总工。
有一次张某某找我,说‘通五公路有点奖金,现在暂时不能发,先以我名义存到银行,密码让我设,存折由他保管,等以后再说’。
”根据杜某某的证实,应该认定: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的同时,又决定用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换挪用的公款并作为公款分流保管的事实成立。
挪用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文

挪用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文# 挪用资金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
在开始阐述具体的辩护观点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这个故事就像我们今天这个案子一样,充满了误解与真相之间的博弈。
从前有一个小镇,镇里有个老实巴交的小伙子叫阿强。
阿强在镇上的一家杂货铺帮忙管账。
有一天,老板发现账上少了一笔钱,而那段时间正好是阿强在负责一些特殊的资金往来。
老板就怀疑阿强挪用了资金,于是把阿强告上了法庭。
但实际上呢,阿强只是按照之前老板口头交代的一种特殊方式去处理那些钱,只是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
经过深入调查,阿强的清白才得以证明。
我讲这个故事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在我们看待挪用资金这个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看表面现象,一定要深入探究背后的真相。
就像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的案子一样,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有挪用资金的嫌疑,但实际上却有着诸多隐情。
一、关于资金的使用性质并非“挪用”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挪用资金?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而我的当事人,他对这笔资金的使用,完全是基于公司业务的特殊需求,是一种暂时的调配行为。
他没有将这笔资金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借贷给他人去谋取私利。
他就像一个在战场上临时调配兵力的将军,看到了公司业务这个战场上的紧急情况,不得不对资金进行重新安排,目的是为了让整个公司的业务能够更好地运转,而不是为了自己的腰包。
比如说,当时公司有一个紧急的项目,需要马上投入资金来购买原材料,否则就会错过一个非常重要的商业机会,这个机会可能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命运。
但是公司正常的资金审批流程非常繁琐,而且时间紧迫,如果按照正常流程走,这个项目就黄了。
我的当事人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先将一笔资金调配到这个项目上,这完全是一种公司内部的应急处理方式,就像消防员看到火灾时,先拿起灭火器救火,而不是先去走繁琐的领用灭火器的流程一样。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挪用资金一案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清楚,但本案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从本案实际出发,全面考察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上述具体情节,将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面对的法与情的冲撞,面对的家庭基本生存需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困境,与那些挪用资金供个人挥霍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体现出法律的公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第二个用途是借给了其顶头上司。被告人如果不借给其顶头上司,也就是得罪了其顶头上司,就面临失业的危险,就意味着可能丢掉饭碗,就意味着可能再也筹集不到他的妹妹下一学期的学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敢不借吗?当然不敢。不只不敢不借,并且借出去钱连借条都不敢要!所以,被告人挪用资金借给顶头上司也是被迫的,是被动的。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范文
挪⽤公款罪的辩护词范⽂挪⽤公款罪在我国⼀向都很严重。
那么,挪⽤公款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带来了关于挪⽤公款罪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挪⽤公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依法担任被告⼈赵某涉嫌挪⽤公款⼀案的辩护⼈,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总的观点是:控⽅指控的受贿罪应当以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为由,控⽅所指控的挪⽤公款罪应当以没有基本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犯罪不能成⽴为由,判决被告⼈⽆罪。
我们认为被告⼈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被告⼈赵某的⾏为不符合刑法第272条之规定,不构成挪⽤公款罪。
本案控⽅是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指控被告⼈构成挪⽤公款罪,因此根据该款规定被告⼈必须具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为。
⽽本案被告⼈在客观⽅⾯没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为1、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为是“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最⾼⼈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的司法解释是“挪⽤本单位资⾦归本⼈或者其他⾃然⼈使⽤,或者挪⽤⼈以个⼈名义将所挪⽤的资⾦借给其他⾃然⼈和单位。
”2、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公司借款给--化⼯,借贷双⽅都是公司法⼈,没有⼀⽅是⾃然⼈,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且有借款合同、记帐凭证等印证,由此可知本案的事实既不属于被告⼈挪⽤本单位的资⾦归本⼈使⽤,也不属于给其他⾃然⼈使⽤,更不是被告⼈以个⼈名义将挪⽤的资⾦借给其他⾃然⼈或者单位,因此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挪⽤资⾦⾏为。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所表达的内容均不能认定为指使或共谋策划,不应构成挪用行为的共犯。
所以,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二、起诉书认定某某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是依附于王某某,但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挪用公款罪(详见附件二:法律法规)。
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职务)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具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或者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
刘兴飞、龙艳茵挪用公款案刘兴飞一审辩护词
指控 的 主 刘 兴 飞在
、
求填写好 贷款 3 0 万元 的借 据 之 后 填好 三 张支领 凭条
,
刘兴 飞
,
要 事实是
到 曲江路 储 蓄所办理 了 3 0 万 元 贷款手续 并
年
5
月至
年
,
1
月
,
分 别偿还 了 邓 庆 珍 承 包
。 、
任 荆 州镇 信 用 社 主 任 期 间 门
、
先 后 批 准邓 庆珍 东
辫护 词集 粹
、
刘兴 飞
龙艳茵 挪 用公 款案 刘 兴 飞 一 审辩护 词
案情简介
刘兴飞
,
组 织 的对该 社信 贷进行 清理 时
,
怕 有损 自己
的声 誉
,
,
找被 告龙艳 茵
,
要求 以 荆 南 毛 纺 织
。
女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江 陵县支 行
。
厂 的名 义 贷 款 3 0
,
万 元 以 掩 盖 邓庆 珍 承 包 的
。 ,
指 派我担
:
款
,
起 诉 书认 定
。
邓庆 珍 的原贷 款
。
”
概念含
根 据本案 的 基 本 事实 及
19 90
糊 不清
客观 事实是 邓 庆 珍承包 的 江陵 塑 料
,
辩 护 人 的职 责
、
现 提 出如下 几点意 见
,
二 厂 电机 门市 部的 贷款
4
一 起诉 书指控 被告 刘兴 飞
1
,
年
月
第三
业执 照
, “ ”
“
企 业 法 人 的法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法接受巩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巩某、刘某富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阶段中巩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全面研究案卷材料、深入剖析案情经过、力争还原案件真相。
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善意诚恳、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本辩护词,敦请合议庭参考。
在展开叙述之前,请允许我们首先向贵院及各位法官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本案曾分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由贵院两次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以人为本”的直观体现,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坚守法律底线的可贵品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好注解。
本律师认为,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本案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贵院将本案两次发回重审后,A县人民法院仍然依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2011)X刑重X字第1XX号刑事判决,改判巩某无罪!我们的总体辩护意见如下:一、案发时,电影公司与刘某富的租赁关系并未确立,A县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二、电影公司并非涉案16.4万元的所有权人,该款并非公款(一)刘某富交付16.4万元给巩某时,租赁合同并未签订,租赁房屋并未交付,租赁关系并未建立,该款项因此并不属于公款。
(二)“涉案16.4万元由巩某保管”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该款项是“电影公司的公款”。
(三)16.4万元所有权的转移有特别条件,条件未成就,所有权并未转移。
三、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刘某富提出“借款”时,巩某多次拒绝,恰恰表明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二)巩某的行为名为“借”实为退,A县人民法院将该行为认定为“借”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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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各地法院在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专门出台了《关于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对于单位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均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8辑,总第19辑)
因此,从本案事实来看,该起借款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以单位的名义做出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__________也不构成挪用公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在本案中,该借款行为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的,______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一、从本案事实来看,该起借款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做出的单位行为,而不是私自挪用公款。
我们对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并无意见。但是,该起借款也并非象起诉书陈述的那样简单。
首先,从借款目的,或者说借款人身份来看,借款人王某当时是_____省某局三处的负责人。也就是说,借款人是某厂的业务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由于借款人具有检验某厂出口产品以确认是否可以出口的决定权,而借款人的职权行为直接涉及到某厂的生产和经济利益,身为某厂厂长的张某与借款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并无私交,正是出于为厂里的利益考虑,才同意借款。换句话说,张某同意借款并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单位利益。
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_________的委托和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过对被告人____________的询问,以及对本案有关事实所做的调查和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_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辩护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该起借款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来看,________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请合议庭慎重评议,依法判决被告人_________无罪。
辩护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