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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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制度修改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信托法制度修改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信托法制度修改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第1篇:信托法适用若干问题浅析法国著名律师皮埃尔·莱勃勒曾对信托有这样的一段评论:“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的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

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处不在。

信托是昂格魯·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移植,信托制度亦在我国生根发芽,信托业务在整个经济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的被纷繁的问题所困扰,正如维特洛克所说“无疑没有其他部门法能比信托法带给人们更多的理论研究机会”,揭示信托本质,充分发挥信托架构的固有优势,拓展信托业的范围,诚为笔者写作本文的主旨。

一、信托法律规则的理性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一界定揭示了信托制度的两个特征:一是信托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涉及到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以创设信托,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实际管有该信托财产,而受益人直接享受该信托财产所生收益。

二是信托制度设置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财产处理模式,信托财产一经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即成为来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该信托财产,然而收益权则归属于受益人。

细思我国立法对信托的界定及其揭示出来的特征,并不能充分说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彰显信托本质,因为通过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的委托制度同样能够达到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间分离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信托的本质属性应表现为信义关系,亦即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受托人即对受益人产生信义义务,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谋取最佳利益时所要履行的最为严格的、最高的法定义务。

论文题目 信托与租赁

论文题目 信托与租赁

题目
1、我国信托理财产品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中国信托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我国家族信托模式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4、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6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7、融资租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8、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9、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0、中国汽车融资租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1、旅游产业融资租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2、新能源融资租赁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3、xxx(写某一个行业,如:汽车、旅游业、电力企业、煤炭企业、飞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融资租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最好选择这里面的题目,如果实在没有自己感兴趣的,也可以选择其他的题目,但题目里必须有xxx信托xxx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xxx融资租赁xxx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字眼。

信托与租赁期末总结

信托与租赁期末总结

信托与租赁期末总结一、引言信托与租赁是现代经济中常见的两种金融工具,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对信托与租赁进行综述与总结,分析其特点、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金融工具。

二、信托的特点与作用信托是指自愿将财产等权益交由信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具有委托性。

信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目的是保护和实现信托人的利益。

2.信托具有目的性。

信托的成立目的是根据信托人的意愿,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

3.信托具有效率性。

信托可以灵活适应各种不同的经济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和融资方式。

信托在现代经济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管理。

信托可以帮助信托人对其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配置,提高资产的效益。

2.财富传承。

通过信托细化、优化财产的继承计划,可以实现财富的长期传承和保护。

3.风险分散。

信托可以通过将资产进行分散投资,实现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4.信用增强。

通过信托的安排,可以增强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提高融资渠道。

三、租赁的特点与作用租赁是指出租方将资产交由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租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具有使用权转让性。

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有权使用该资产。

2.租赁具有收益权转让性。

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将资产的收益权交由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可以从租赁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

3.租赁具有回购性。

租赁双方在租赁期满后,可以通过回购方式将租赁资产归还给出租方。

租赁在现代经济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工具。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可以实现融资的目的。

2.固定成本控制。

租赁可以将资产的使用权和维护费用转移给出租方,帮助企业降低固定成本。

3.灵活性和可替代性。

租赁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资产,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替代性。

信托公司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信托公司集约发展理念探析

信托公司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信托公司集约发展理念探析

信托公司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信托公司集约发展理念探析摘要:集约式发展和提高自主管理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在理念上和谐共存,集约化发展模式是现代企业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

信托公司业务类型和集约发展息息相关,只有大力发展信托业务,才能形成可持续的主营业务发展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房产基金是最有效益的业务类型,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这两类业务要求信托公司走集约化发展方向,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集约信托业务模式。

关键词:信托公司;集约化;可持续发展信托公司集约发展模式主要通过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通过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效益来实现经济增长。

信托公司集约发展模式在人力资源方面表现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人均管理项下资产和人均利润不断提高;在资产管理能力方面表现为经风险调整后良好的投资收益率和信托报酬率。

在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上,与粗放模式下依靠人员扩张相比,集约化发展更强调劳动效率的提高,强调人员结构的优化,强调人均管理资产规模的提升,强调以提高效率和效益为要求的“内涵增长”。

一、自主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与集约发展模式目前,整个信托行业都在强化自主管理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这与集约发展模式在导向上相一致。

自主管理能力是近年来银监会强调的一个重点。

2009年12月,在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强调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要充分发挥自主管理能力,提升在银信合作中的主导地位,避免“通道化”倾向。

在2010年初发布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修订)中,监管层增加了对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资产能力的考核内容。

自主管理信托业务规模等指标的引入,将促使信托公司增强自主管理能力。

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修订,意在提升信托业的定价能力,改变“大规模小收入”的现状。

未来那些通过做渠道片面做大规模的信托公司将无法获得较高评级,而拥有庞大客户基础或者创新技术的,能抬高手续费分成比例的信托公司将获得更高评分并得到监管层在创新业务等方面的鼓励。

研究信托财产权的法理学的论文

研究信托财产权的法理学的论文

研究信托财产权的法理学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以财产为中心,以财产权为具体内容。

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井分割所有权的设计。

深入分析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基础和信托财产权构造的哲学基础和经济基础等,有助于我们理解估托特定的财产权利关系。

关键词:信托;构造;财产权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以财产为中心,以财产权为具体内容。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信托是英美法所特有的制度,具有独特性。

其独特性在于其财产权的法律构造: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权一分为二,即委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所有权)归受益人享有。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管理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这是财产所有权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具体需要,通过自己的意思,转移所有权的物质载体而保留所有权本身而做出的最合适的财产安排方式。

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

一、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财产权的革新财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均将其与财产权归属于同一范畴即权利。

美国法学家史蒂文·l·伊曼纽尔认为:“财产非指单一的所有或非所有的权利,而是指权利束即占有、使用,排他以及转让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捧他权。

”从史蒂文·l·伊曼纽尔对财产下的一般定义来看,财产就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法学中也将“财产”和“财产权”混用或换用。

如《法学大词典》中,“财产: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

2、对物的所有权。

罗马法的遗产信托论文

罗马法的遗产信托论文

浅析罗马法的遗产信托一、遗产信托的法律涵义及法律渊源信托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信托的种类有二:一为特定物信托,一为遗产信托。

特定物信托是只以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或受遗人转给于他人。

①二为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rius hereditatis),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所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

②遗产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遗嘱人、继承人和第三人。

其中的遗嘱人相当于委托人,继承人相当于受托人,而第三人实为受益人。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遗产信托是为解决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内核依旧是信托,而不是遗赠。

因此,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信托,信托并非是英国人的发明创造。

对遗产信托的涵义,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并没有进行集中性地概括和总结,仅仅具体地解释了遗产信托的运作脉络和程序。

不过,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中倒是对遗产信托制度作了较为概括地解释。

他是这样看待遗产信托的: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

之所以将其称为遗产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以法律去制约别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

遗产信托之所以在古罗马产生,有其特殊的理由所在。

因为市民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十分苛刻,手续也很复杂,而遗产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市民法上的严格性规定。

因为罗马法规定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须有接受能力,然而在市民法上,某些人既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这些人包括拉丁人、妇女、异邦人和一些不确定的人等。

③从奥古斯都到君士坦丁堡一世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未婚和已婚而无子女的遗产接受能力又加以限制。

为了规避市民法的严苛规定,民间便逐渐采用遗产信托的做法,由被继承人将其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给他所指定的收益人。

采用这种办法,不仅无遗嘱能力的人可以处分其遗产,特别是无继承能力者亦可享受继承的利益。

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出台,揭开了信托业变革的序幕。

新办法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范围、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信托资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传达了监管当局对信托公司今后发展方向的设想和要求。

新办法将信托公司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要求信托公司面向高端客户开展理财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将主要资金管理模式由贷款和证券市场投资逐步向股权投资、企业年金管理、资产证券化、PE等领域拓展,逐步形成信托公司独特的盈利模式。

摘要:2007年初,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的法规。

新法规实施一年以来,信托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各项主要营业指标均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

文章试从信托业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揭示信托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托业;发展;隐忧2007年,在信托新政的指引下,一半以上的信托公司完成了金融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开始按照新办法办理业务。

同时,信托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行业利润都创出历史新高。

有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54家信托公司共实现盈利137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盈利亿元,同比增长超两倍,一半以上信托公司净利润过亿元。

截至2007年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近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倍。

信托业在2007年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信托业的改革似乎出人意料地顺利。

信托业的蓬勃发展令人欣喜,但经过分析我们发现,信托业超常规发展与诸多客观因素不无关系,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蓬勃发展下还暗藏着诸多隐忧。

一、利润得益于资本市场,“137亿”并非真实水平信托业盈利猛增,其中相当部分得益于资本市场的高歌猛进。

2007年,上证指数2728点开盘,年末以5261点收盘,全年上升%。

信托公司在自营业务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还把信托业务的主攻方向定位为资本市场。

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管理论文

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管理论文

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管理论文2.1REITs的内涵2.1.1REITs的概念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2的概念,根据已有资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侧重于指产品,认为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另一类是指机构,REIT在美国也是一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或协会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时视同国内法人。

REIT作为一种机构,可以发行权益证券筹集权益资本,也可以发行各种债务证券负债经营,评级机构对REIT及其发行的债务进行评级[17]。

本文在探讨我国发展REITs的策略时,主要将REITs视为一种产品加以讨论。

2.1.2REITs的相关主体REITs一般有以下四方基本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发起人)管理人是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和管理等。

大多数REITs是由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发起的。

发起人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等。

2.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资人,同时又是受益人。

如果是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就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因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享受股东应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财产存放在独立的保管机构处,以满足REITs作为信托形式的法律要求。

保管机构作为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即受托人,负责资产的保管、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称为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或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简称REIT.只是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才称之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简称P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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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 2013 ——2014 第 二 学期

课程名称:信托与租赁 论文题目: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研究 班 级:金融1170 学生姓名:沈珺

学 号:2320130104 任课教师:陈金霞

项目 选题难易 理论水平 综合能力 立论正确 论据充分 结构合理 方法正确 联系实际 数据可靠 文字通顺 格式规范 合计

满分 10 10 20 20 10 10 10 10 100 得分 目 录 一、引言…………………………………………………………………1 二、文献综述 ………………………………………………………1 三、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现状………………………………………4(一)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4(二)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5 四、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7 五、企业年金信托的几点建议……………………………………8 (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8 (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8 (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9 (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10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律……………………………………10 六、小结 ……………………………………………………………… 10 参考文献……………………………………………………………… 11 1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研究 金融1170 沈珺 摘要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年金信托是以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开展的信托业务, 其主要采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或养老资产。 从养老信托资产来源的形式上主要可以分为: 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养老资产信托)和遗嘱信托三类。随着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行,传统的社会福利系统逐渐走向社会化的模式,即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管理好庞大的养老基金,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的成败。由于各养老保险机构多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管理的人才和技能,因此普遍遇到如何保值增值的困难。开展养老金信托,将养老基金信托给受托机构去运作,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困难。一是受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2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金信托;信托管理 一 引言 世界进入全面的老龄化社会阶段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 到 2020 年,我国 60 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达到人口总数的 16.1%。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拷问着各国政府和数以亿计的家庭。 企业年金已成为世界各国为其国民提供退休后生活保障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近几年,在监管机关和市场各机构的共同推动下,企业年金市场更是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趋势。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目前,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已经纷纷开始研究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理论及操作实务,引进先进的账户管理系统,并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将会成为信托业的一个新的亮点。 3

二、文献综述 基准情景的结果由图1给出。它提供了未来50年中国经济和人口变化的总体画面。基于对未来的一些基本假设,这一标定出的基准情景提供了与后文各模拟情景相比较的基础。基准情景表明未来人口增长速度逐步下降,中国的劳动力在2020至2025年间停止增长,并在此后下降。但是,65岁及以上的人口仍继续增长。因此,老人赡养率将从11%上升到2030年的25%和2050年的36%。系统赡养率将不低于目前的30%,即3个工人供养1个退休人员,该比率将在2030年迅速达到69%并在2050年达到79%。现收现付制在2000年有60亿元的很少一点盈余,但养老金收入与支出的缺口将显著扩大。在以后的几年内,积累的养老金储备将变为负数,并在2050年达到102,730亿元。很显然,不断扩大的养老金赤字对财政稳定构成了威胁,并给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图一 图一来自现代社会保障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

三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现状 ﹝一﹞ 企业年金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账户,由企业自己成立一个部门来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把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险,企业向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节余资金进行管理,并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把企业年金作为商业人寿保险。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这三种模式都不适合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因为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主体不具备内在的动力和约束机制,他们不以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出发点管理运作基金;缺乏足够的外在监督机制来监督基金的使用;现行管理机构缺乏专门人才管理运作基金。 从年金的需求方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尚处于启动初期,市场规模有限,企业需求不足。以2009年为例,参加企业年金的参考人数约为1300万人,与2.2亿参加基本养老的人数相比仅为5%~6%。一方面参加企业年金的大都集中在电信、电力、石化等国有垄断行业,中央和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已成为年金管理机构逐鹿的焦点;另一方面,大部分人对企业年金还缺乏了解,很多员工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视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规模较小、覆盖范围较窄、发展结构不均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随着基本养老保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发展年金的相关政策,解决制度障 5

碍,推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存在的问题 (1)资本市场发育未成熟,无法满足企业年金发展的要求 企业年金普遍采取完全积累制,这种基金制的年金,必然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这种压力只有通过发育成熟的资本市场才能获得化解。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运行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完善,投机风险依然存在,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监管也存在严重缺陷,这都加大了企业年金在市场中运行的风险。而且,投资性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少,投资渠道狭窄也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总而言之,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良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2)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政策、法规没到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统一。现阶段我国仍然是地方施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执行标准宽严不一,征缴费率不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实行统一。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年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只有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成熟定型,企业年金建立才会稳定。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是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法规还没有出台。 (3)缺乏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要发展企业年金,必须要给企业提供税收“扶持”。税收的优惠政策 6

始终贯穿在企业年金的征集、运营和福利分配的整个过程当中。近年来,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但这些政策仅在各试点地区执行,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开。全国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性强、操作性强的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 (4)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在与企业年金相关的具体立法方面还是空白,导致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不规范,企业年金运行无法可依。例如,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法》来规范委托代理关系, 但我国的《信托法》还不成熟, 此外,《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 (5)缺乏标准的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规定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等三部分组成,虽然对企业年金确定了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管”的大原则,但一方面对具体运营和管理尚未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基金经办机构尚未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对年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 (6)企业年金市场需求力度不足,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有十年之久,但目前仅覆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左右,覆盖程度较低,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企业年金需求严重不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过高;职工偏好当前利益,缺乏长远意识,广大职工要求改进现实经济状况的愿望远远高于未来预期;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能力有限,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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