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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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06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06
【实施日期】1995.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地区金银首饰消费税贯彻执行情况座谈会讨论意见,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
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可证》,先行予以认定。

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之前完成。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分析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分析

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分析消费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各行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饰行业作为一个高档消费品行业,其消费税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首饰行业的消费税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首饰属于奢侈品范畴,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

消费税是按销售价格的20%加征的,即销售价格的1/6。

然而,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简单地计算税款金额,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收政策的演变。

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纳税筹划要点。

首先,首饰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来减少应纳消费税。

在首饰制作过程中,原材料和加工成本占据较大比重。

因此,企业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调整材料采购渠道,控制原材料成本。

此外,技术改进和制造工艺提升也可以降低加工成本,进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的金额。

其次,首饰行业的纳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合法的税务规避手段实现。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负担。

在我国税收政策中,对于一些鼓励发展的行业或地区,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免征政策。

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情况适用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以降低纳税负担。

此外,首饰行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进销存来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合理安排销售和采购时间,以此来达到分散纳税负担的目的。

比如,可以在年底之前进行一部分大宗销售,以降低当年的应纳消费税。

同时,也可以在进货时尽可能从供应商处索取发票并妥善保管,以保证合法减税和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的事后税务拖延。

最后,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还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税收政策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应对。

比如,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期间,政府可能会调整税收政策以刺激消费,企业可以根据政策变化灵活调整筹划方案,以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青国税发[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06号2002年5月22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日前已由青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青银发[2002]115号转发。

鉴于国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制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撤销、变更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市局就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核准新开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一)经营单位办理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2、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职能机构核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核准证》;3、《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开户银行帐号;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前款所需证件、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作者:王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9期王琦摘要:金银首饰作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银首饰;消费税;特殊性金银首饰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中的一种,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相比,其消费税法律规定较为特殊。

本文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委托加工业务中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例1】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5 月发生下列业务:受某酒店委托加工一批黄金首饰,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60000 元,该厂收取加工费3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增值税率为17%,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该业务是金银首饰委托加工业务,一般认为鑫艺公司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应该是: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组成计税价格:(60000+30000)÷(1-5%)=94736.84(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736.84×5%=4736.84(元)借:银行存款39836.84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本例中税额计算正确;但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错误。

根据消费税法,鑫艺公司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借:银行存款35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736.84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因受托加工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税依据(一)委托人为非金银制品经营单位【例2】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接受某高档商务会所(无金银制品经营资质)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黄金饰品和玉石手镯,该会所提供成本为130000 元的黄金和成本为82000 元的玉石作为加工材料,鑫艺公司收取黄金饰品加工费60000 元和玉石手镯加工费8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政部《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状态:有效发布⽇期:1995-02-10⽣效⽇期:1995-02-10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号:财会字[1995]9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1995年1⽉1⽇起,所有⾦、银和⾦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以下简称“⾦银⾸饰”)的消费税由⽣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银⾸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有⾦银⾸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核算⾦银⾸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营业税⾦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贷记“银⾏存款”科⽬。

上述企业采⽤以旧换新⽅式销售⾦银⾸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会计处理。

⼆、有⾦银⾸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银⾸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以收取⼿续费⽅式代销⾦银⾸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2.以其他⽅式代销⾦银⾸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第⼀条第⼀款规定办理。

三、有⾦银⾸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银⾸饰⽤于馈赠、赞助、⼴告、职⼯福利、奖励等⽅⾯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出”、“经营费⽤”(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营业费⽤”、“应付福利费”、“应付⼯资”等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

四、随同⾦银⾸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出”科⽬,贷记“应交税⾦--应交消费税”科⽬。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

(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

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

(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

(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

(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

(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

(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税务稽查作为一种针对企业与个人的重要监管措施,对于金银饰品偷税业户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刺激和威慑。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税务稽查如何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的痛处,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市某金银饰品公司是当地知名的饰品制造商和销售商,该公司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其纳税申报情况却与实际销售业绩不符,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税务稽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存在明显的偷税行为。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首先,通过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漏报营业额、少缴税款等行为,以此来减少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稽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内外勾结的方式,将一部分实际销售所得进行黑色结算,避免纳税义务。

此外,税务稽查还查明了该公司存在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境外的行为,以逃避国内税务监管。

税务稽查后果分析1. 经济损失该公司通过偷税手段大幅度减少了纳税金额,这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使其需要补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和更高额的滞纳金,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2. 好名声受损该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然而税务稽查揭示了其不法行为,公司形象一落千丈。

企业的声誉受损对于其未来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

3. 法律风险金银饰品偷税行为不仅违反了税务法规,还涉及到其他领域的违规行为。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可能会引发涉嫌偷税、洗钱、偷逃关税等的法律风险,一旦受到刑事起诉,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策建议1. 加强税务稽查力度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对金银饰品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存在偷税行为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严肃处理。

2.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针对金银饰品行业的特点和存在的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推动制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制度,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3. 提高企业税收意识金银饰品行业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税收风险防范和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税务管理机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违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2.24•【文号】[财税[1994]09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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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临清市国税系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金银首饰零售行业消费税的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纳税人5户,有问题率100%,入库税款19万元,占同期申报税款的76%,从一个侧面发现了该行业在消费税申报缴纳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开展专项评估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了县级局“复查复审”职能。

此次专项评估,由该局税源管理科和税政管理科的人员组成评估组,直接开展工作,保证了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工作中,局领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评估小组之间每天对工作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经验和做法;同时做到了前一阶段的评估工作为后面的工作积累经验,后一阶段的评估工作又为前一阶段的工作提供线索和有益启示。

(二)做好评估工作的前期准备。

一是专项评估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估人员通过V2.0对税务登记进行了查询,确定了专项评估纳税人名单,同时重点调取和查阅分析了符合评估条件纳税人的登记、开户行、申报纳税的税负率等信息,做到查前“有数”。

二是税政科人员系统讲解了与金银首饰有关政策,评估人员熟悉了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及金银首饰税收政策变化。

三是提前“接触”纳税人,取得第一手可靠信息。

该局在评估工作正式开始前,由评估小组的几名女同志身穿便服、当“顾客”交叉到各金银首饰销售单位进行现场观察和了解,基本掌握了第一手信息,为以后的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明确评估重点,实施典型剖析。

查前充分利用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疑点信息,从数据分析入手,结合行业特点,大胆推断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锁定疑点,找准突破口。

一方面对纳税人的帐簿、报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
环节、适用税率等进行认真复核,对相关的涉税指标如税负率、存货、经营费用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根据评估程序,及时转入约谈和实地核实,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

(四)运用多种方法,提高评估效果。

针对金银首饰零售行业易存在账外账的客观实际,采取了突击获得证据调账的评估方式,在对纳税人实地评估的同时,第一时间现场取得纳税人真实的业务信息和有关资料,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评估中综合运用比较分析、询问、实地核查等多种检查方法,抓住关键环节。

同时对企业资金往来帐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针对个别企业帐簿健全、表面上看问题不大的企业,责令其提供出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核实其资金周转使用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资金的“体外循环”,这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做好外围调查取证的信息了解。

税务人员日常工作与金银首饰行业“打交道”少,实际具体业务生疏,部分县级局结合评估人员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了与曾接触过该行业相关人员的咨询和了解,在一定程度上熟悉了业内知识等信息,对评估工作提供了帮助。

二、金银首饰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专项评估和对部分典型企业进行解剖式评估发现:(一)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1、隐匿销售收入。

正常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不计提增值税,也不计提消费税;
2、迟计销售收入。

赊销金银首饰,不计收入,不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
3、计税范围错误,应计提消费税的商品未按照规定计提消费税。

4、个别经营企业,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主要手段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购买方往往不索要发票,销售方只开具带有销售单位章戳的“小票”,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而且由于金银首饰这一特殊商品,税务人员在实际对其盘点过程中难以近距离“接触”,其商品保管帐以件、克为单位记账,会计帐以价值金额记账,账面记载与实际存货的真实性和差异性难以核实。

因此,就容易形成纳税人部分赊销商品收入不记账或销售首饰产品不及时记账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其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目的。

本次专项评估的金银首饰纳税人,其主要手段就是不申报或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问题分析
从评估结果来看: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违法金额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从比例上,明显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从财务核算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无论从帐簿设置,还是会计核算、手续传递等方面较为健全;而小规模纳税人帐簿既不健全,记账随意性也大,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较多。

但均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存货管理环节核算混乱,没有建立完整细致、准确的产品明细账,致使税务人员在对其库存商品核对时,无法按照明细核实。

(四)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一是以旧换新业务难以监控。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实行特殊的计税政策,纳税人以旧换新业务比重普遍较高,尽管评估人员怀疑其业务真实性存在,但缺乏有效证据。

二是以旧换新业务收回的旧首饰,税务处理问题难把握。

我们发现纳税人回收旧首饰后,没有单独记
账,新旧混记。

而旧首饰多数拿到厂家换回新首饰,此种情况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政策理解不一致。

三是以旧换新发票如何开具,政策也不明确。

三、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建立全面开票制度。

堵漏增收,关键是将纳税人的销售收入牢牢的监控住,特别是针对包括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在内的商业企业,尤为重要。

实践证明:使用税控收款机,建立全面开票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二)强化资金结算管理。

按照现金收付管理规定,严禁纳税人采购商品时进行现金交易,严格纳税人所有账户备案制度,全面掌握其资金往来,便于税务部门核实。

(三)加强以旧换新业务的监控。

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尝试:一是要求纳税人对换回的旧首饰单独进行核算。

作到“收旧—保管—委托加工(销售)”的来龙去脉清晰,财务上不能失去监控。

二是对旧首饰在委托加工前实行查验制度。

纳税人每次将旧首饰送交加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查验预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出2人以上税务人员现场查看旧首饰的重量、真实与否。

日后要查验加工合同、送料人员的车票、飞机票等。

(四)完善以旧换新税收政策。

对于以旧换新业务,应强调必须是从本店购买的首饰用品,且销售方必须保留原销售首饰发票的复印件,如果销售单位未保留发票复印件,则应视为零售业务,按全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无论是税务稽查,还是纳税评估、日常监控,只要发现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就责令其申请一般纳税人,使其纳入税务机关有效监控,堵漏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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