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贵州银行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特殊性~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机构申请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不包括纸票登记和公开报价,.第四条业务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应遵从以下规定:不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我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不做背书转让~应直接由我行进行贴现。
第五条使用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机构为总行相关部门。
第六条电票系统中统一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为电票业务经办行。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岗位配臵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总行交易融资部、授信评审部、票据业务部、会计结算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科技部,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票据中心,经营机构,分、支行~直营团队等业务发起部门,.过渡期电票系统中~分行均不能操作电票业务~因此不设臵岗位~仅在总行相关部门设臵票据业务办理的相应岗位。
,一,总行交易融资部1。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牵头管理,2。
负责审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授信额度~并在《贵州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表,过渡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适用,》,附件1,,以下简称“《放款审核表,电票,》”,上签批,3. 负责管理客户销户行为~及时提示会计结算部~相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电票到期前~冻结不可销户,4. 设臵客户经理岗~负责电票客户信息的维护操作~及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供对外报表所需数据,5. 负责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15个工作日~书面提示经营机构及总行会计结算部~确保到期足额兑付。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分享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被称为“票据新规”。
新规规定,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10%;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等。
第一部分:新规及主要变化2022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通知,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因此,此次《办法》的发布,是历经近一年全面征求意见后的正式出台。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
商业汇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二是强调真实交易关系。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
在前期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基础上,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
要求承兑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是加强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
承兑人应当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
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介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票(ECDS)系统简介
1
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2 电票和纸票的区别
3 ECDS电票比纸票的业务优势
4
ECDS电票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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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一、电子商票基本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
• 非卖方付息百分比:约定由哪一方来负担贴现利息。为零是 持票人负担。
• 当企业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ECDS电票的签发流程
• 提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 1、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
– 比如对于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在实际纸票中仍存在继续转让的情 况,而在系统中严格控制了这类票据不得转让
1
中国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功能概述
2
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处理 功能模块
3
纸质商业汇 票登记查询 功能模块
4
商业汇票转 贴现公开报 价功能模块
基础条件
❖银行、财务公司参与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 系统参与者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 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处理及流程
❖ 系统支持以下票据行为:
▪ 出票(含承兑) ▪ 转让背书 ▪ 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 转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 再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 ▪ 质押(包括质押解除业务) ▪ 保证(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保证) ▪ 提示付款(包括到期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 ▪ 追索(包括再追索,类型可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皖农信联发〔2010〕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办事处:为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序、快速、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现将《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统一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行社分别清算资金,即“一点接入,多点清算”。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条件及资料:(一)客户向各行社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在行社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4.开通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专业版对公网上银行;5.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转)贴现应取得行社相关授信;6.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本行电票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对象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农、工、商企业,三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和私营、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的条件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国家产业经济发展方针、政策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三)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符合《合同法》要求的真实、合法商品交易关系;(四)与本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五)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六)保证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总行贷审会通过的除外),并实行专户管理。
其中,由本行存单质押担保作为保证金的,按本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本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必须与商品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八)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为10亿元;(九)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十)必须是我行网银客户;(十一)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管理(一)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材料:(1)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2)近两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其项下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纳入档案管理的发票复印件必须于该银票签发后二个月归档);(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6)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9)承兑保证金进账凭证;(10)担保合同及有关材料(保证金不足部分要签订最高额保证(抵押)担保合同,并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注明:本合同包括对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足部分提供抵押(保证)担保。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题库7

难度 简单
编号
题干
1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判断 简单
2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亿元 。
判断 简单
3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我行机构承兑。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4 票款对付又称为线上清算方式,其他方式又称为线下清算方式。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交银办〔2009〕251号关于印发《交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稿)》的通知
5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 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判断 简单
电子商业汇票可以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但纸质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电子 21 商业汇票。
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 22 符时,以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为准。
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 23 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 24 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8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的安全、高效、便捷,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该系统具有诸多优势,如提高票据业务的处理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票据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等。
然而,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必须依靠有效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各类风险;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提高系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用户的需求;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安全性原则,采取多种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公正性原则,对所有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机构和用户一视同仁,提供公平的服务;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系统的处理效率;稳定性原则,确保系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持续稳定运行。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包括接入机构、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对于接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准入程序,并遵守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被代理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权利和义务由代理双方通过协议约定。
金融机构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其他组织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也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6月4日——结束——。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
25
公 示 催 告 不 适 用 电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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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不存在公示催告的法律要件
《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票据公示催告仅限于“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
电子商业汇票为电子介质,由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ECDS)所负责托管,每日日终与票据行为人开 户银行并进行交易核对,确保其具有唯一性、完整 性、安全性,绝不可能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这三种情形,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申请公 示催告的法律实质要件。
41
电票业务趋势图
42
承兑业务机构排名
43
承兑业务省市排名
44
贴现业务机构排名
45
电子商票提升占比
电子商票占比21%
电子银票占比79%
46
47
电子票据拒绝无理退票
针对现行纸质票据中存在的承兑人随意杜 撰退票理由的状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
定了承兑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承兑人
的退票拒付行为严格限定在《票据法》明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 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 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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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资金清算的规定
电票贴现、转贴现和提示付款可选择票款对付 (DVP)或非票款对付的资金清算方式。 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 并互为条件的交易方式。保障持票人的安全。
文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了承兑人以任意
理由退票的行为,体现了承兑人必须无条 件付款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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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退票理由格式化
(1)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3)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 (4)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 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6)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7)超过提示付款期; (8)票据未到期; (9)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10)其他。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权限管理1.申请开通电子银票系统需填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开通申请表》,并经销售部门初审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批。
2.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开通权限。
3.电子银票系统权限分为操作权限和审核权限,不同职责部门的权限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授权,并在电子银票系统中进行权限设置和管理。
4.操作人员需定期接受电子银票系统操作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第四章电子银票使用管理第八条电子银票使用管理1.电子银票应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2.电子银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期,逾期未支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电子银票的转让、背书、贴现和托收等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4.对于电子银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九条电子银票使用风险管理1.加强对电子银票操作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3.对于电子银票使用中出现的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2.本办法解释权归XXX财务部门所有。
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子公司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开通电子银票系统。
开通申请报告需要明确办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
在开通电子银票业务时,需要协调银行免除相关费用,并且不得开通网银系统中的其他功能。
开通审批流程包括“子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区域管理委员会审签→股份财务部审签→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子公司财务处开通”。
电子银票系统权限管理中,电子银票业务操作员权限至少由经办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三人组成。
新增或调整电子银票业务操作员权限需要由子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并经过股份财务部的审批后才能进行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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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只有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才能交付收款人。 第十二条 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或驳回处理。 第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十四条 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十五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票款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 再贴现必须选择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 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采用线下清算,通过行内系统支付资金;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有一方不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由发起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 第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第十九条 收款人、被背书人必须与我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方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收、贴现等业务。 第二十条 我行目前只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不得撤销原在XX银行各营业机构开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我行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进行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三章 办理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客户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并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三)与我行签署《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 (四)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五)电子商业汇票项下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等业务时,需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手册相关授信业务受理条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牵头对产品功能进行完善和升级,组织及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电子商业汇票测试。 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签发、票据结清、票据贴现/转贴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授信评审部。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运营管理部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工作。 (三)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电子票据产品包装整合和市场营销推广;及时跟踪、了解客户使用情况;根据客户电子票据结算及相关现金管理功能应用情况提出产品开发及优化需求,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等工作。 (四)票据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电子票据贴现承兑银行额度管控和价格管理。 (五)信息技术部。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产品功能的维护,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测试。 (六)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票据业务服务基准价格(含利率和费率等)、浮动幅度和授权方案,并根据授权进行价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分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日常业务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负责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对电子商业汇票组织营销推广,并对产品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收集和反馈客户需求。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分行内按照《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分行各部门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工作。 第五章 票据行为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出票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五条 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收三个必要流程。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交由我行总行或分行一级机构进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签发并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九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四十条 承兑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承兑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出票人应向我行提交真实、有效的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我行各电子商业汇票受理机构应负责审核办理承兑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