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人治的关系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 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标之⼀是由⼈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
下⾯由店铺为⼤家整理的对法治的认识,希望⼤家喜欢。
法治的认识篇⼀ ⼀、法治的本质 ‘法治’ ⼀词很多时候被⼈们简单的认为就是指依法治国,其实法治的精神所在远⾮于此,法治是⼀种规则之治,但其内在包含的却是⾃由与民主的精神。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我国的学者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通过⼀切⼿段对国家的综合治理。
我国的学者对法治下的定义就是指依法治国。
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政治是包含法治的,是⾼于、⼤于法治的,依法之治是众多国家治理⼿段中的⼀种。
⽽政治包含了⼈治、法治等。
在很多国家我们不难看出政治的确是⼤于法治的。
法治的精神就是⼀种规则之治,法即规则,但是法治绝不应该在政治之中,更不应该在政治之下。
应该法治在政治之上,先有法,后有政。
我们所说的宪政,就是先有法,后有政的体现。
宪也可以解释为最⾼的法。
把政治放在法之下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把法治放在政治之中的国家,其实本质还是⼀中⼈治的体现。
三、法治与⼈治的关系 法治是⼀种规则之治,⽽⼈治的国家同样有规则,同样有法律,⼈治的国家同样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实法治与⼈治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实施,由谁来维护,最终为谁⽽服务。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由每个公民或者公民推选的代理⼈来制定、实施、维护,最终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
这⾥的每个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哪怕是罪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法的侵害,哪怕是最强⼤的国家权⼒也不⾏。
四、法治与⾃由的关系 法律是⽤来保护⾃由的,同样也是来限制⾃由的。
绝对的⾃由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允许绝对的⾃由,每个⼈想⼲什么都被允许,那将是多么可怕。
试想⼀下⼀个⼈⼈都可以杀⼈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
法治的精神应该是赋予每个公民有限的⾃由,⽽这些被赋予的有限的⾃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作者:李慎明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2015年第05期编者按: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决策部署之时,加深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认识,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需要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论述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弄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
为此,本刊特刊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李慎明研究员全面深入阐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的文章。
文章提出,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绝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根本不同。
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善法”“善治”或是“恶法”“恶治”之分。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区分“善治”或是“恶治”的根本标准。
我们反对专断专制的“人治”,而决不是反对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的正确的主观能动性即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
所谓“法治”与“人治”不是对应关系,与法治相对应的应该是礼治、德治、宗教治、习俗治等治理的社会规范、原则标准;与人治相对应的应是鬼治、神治等治理主体。
各种“治”其中包括各种法制或法治都是以人为主体和依据什么原则、规则治理的问题。
一、何谓人治?何谓法治?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决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应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
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要说清楚这俩的关系,还得从一件小事说起。
前段时间,我们小区因为停车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小区建成有些年头了,当初规划的停车位根本不够现在的住户使用。
每天下班回家,找停车位就像一场激烈的战斗。
有一天,一位业主老张气冲冲地找到物业,说有人占了他固定租用的车位。
物业经理老王赶来处理,他跟老张关系不错,平时也经常一起下棋聊天。
老王一看是老张,心里就想着得帮他解决这个问题。
他二话不说,直接让占车位的车挪走,也没去查看对方是不是也有合理的停车依据。
这事儿一出,其他业主可不干了。
有人说:“这也太不公平了,凭什么就因为和物业经理关系好就能特殊处理?”也有人说:“要是都这么搞,那还有没有规矩了?”这时候,小区里分成了两派。
一派觉得老王这么做有人情味儿,朋友有难就该帮;另一派则坚持认为,不管怎样都得按照规定来,不能谁跟物业经理关系好就能占便宜。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在这个小小的停车位事件中,老王最初的处理方式就有点“人治”的味道。
他凭借着和老张的私人关系,以及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解决问题,而没有严格依照小区关于停车位的管理规定。
“人治”啊,就像是一个全凭感觉走的指挥官。
如果这个指挥官公正、明智,而且对所有情况都了如指掌,那可能在某些时候能做出又快又好的决定。
可万一这指挥官有私心,或者判断失误,那事情可就乱套了。
咱们再回过头来说说小区停车位这事儿。
后来,物业意识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决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制定明确合理的停车规则,并且严格执行。
谁要是违反了规则,不管是谁,都得受罚。
这之后,虽然偶尔还是会有因为停车位的小摩擦,但总体上大家都觉得公平多了。
该谁停哪儿,什么时候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这新的规则和执行方式,不就是“法治”嘛。
法治就像是一张精密的地图,告诉大家该怎么走,不能怎么走。
只要你按照地图走,就不会迷路,也不会惹麻烦。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杰出的代表之一,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和持久。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保证政治决策的公正和平等。
在法治的情况下,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都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
而人治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公,因为政治领导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和判断力做出决策,而不是根据法律和公正的原则。
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法治的情况下,法律是所有人的行为标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惩罚。
而人治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混乱,因为政治领导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和喜好来做出决策,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
在法治的情况下,政治家必须依靠自己的才能和政绩来获得政治地位,而不是依靠权力和财富。
这有助于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政治家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和持久,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以及促进政治决策的公正和平等。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法治”和“人治”应该说是热词,而非新词。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崇尚宪法和法律,认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它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而人治则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主张个人的权威大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行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一套。
然而,这样一对重要的法律术语,却常常被错译。
例如,People'sDailyOnline在翻译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的演讲《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时,把“法治”译为governance by law;一些权威的汉英词典把“法治”译为rule bylaw、government by rule,把“人治”译为rule of man和rule by individuals,这些译文看似正确,但却都有问题。
先谈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
这两个短语英文中都有,但意思却差别很大。
rule by law,一般翻译为“依法而治”,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
而rule of law才译为“法治”,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机关、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
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治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
其实这是对“法治”的误解,将“依法而治”误为“法治”。
在英语中,rule by law(依法而治)与rule of law(法治)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再谈governance by law和government by rule。
按照上面的说法,gov-ernanee by law应该改为governance of law,才和“法治”的意思相符。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法治和仁治的关系——基于孔子的政治思想
的合理性,但是,仅以此就认为儒家思想是一种人治主义
此外,在《论语》中还记载,“子贡日:‘如有博施于民
则有失偏颇。其实,在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孔子的政治 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 日:‘何事于仁 !必也圣
思想中,人治和法治并不是两个相互截然对立和矛盾的概 乎 !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 ,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
【摘 要 】在孔 子的政治思想 中,人治、法治和仁治是三个重要 而又有 区别的概念 。虽然在形式上 ,它们都 属 于 思想核心 的“仁”在政 治 实践领域的外化 ,但是在逻辑上 ,三者存在 着密切 的联 系。一方面 ,人 治与 法治之 间并 不是 二元 对立的 关 系,而是将人 治寓于法治之 中;另一方面 ,人 治、法治都只是 实现大 同社会 的仁 治的一种 途径和 手段。 因此 ,仁 治 是 法 治和 人 治 的 最 终 归宿 。
一 般来说 ,现代社会的人们对法治 中“法”的理解通 么完备缜密的制度法律只会让人感到繁琐且流于形式,根
常仅仅局限于政府颁布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条文等,因此, 本不会实现统治者制定制度之时的良好 的初衷,所以,孔
“法治”也就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对整个 国家 子曾发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
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治理,这是一种狭义的理 语 ·八佾》)的感叹。另外,“人治”思想也是对孔子关 于
解;而对“法”的广义理解 ,则应将整个 国家和社会经济中 “君子”思想的总结。《论语》中记载,“子谓子产,‘有君子
存在的各种制度、规范都看作是“法”的一部分 ,因此,所 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 ,其事上也敬 ,其养民也惠,其使 民
【关 键 词 】人 治 ;法治 ;仁治 ;仁 【中图分类号 】B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352(2013)O5__o039__o3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
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
“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
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
指的是是不违背事物自然规律。
如果将“无为”误解为翘起双脚什么都不做,就错得离谱了。
所谓“无为之治”,就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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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人治的关系
法制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
法制是指国家或社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社会生活。
人治则是指个人或少数人通过掌握权力来行使统治权,无视法律和程序的限制,从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法制和人治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法制可以限制人治,使其不得越轨,防止权力滥用。
人治也可以促进法制,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
但如果两者失衡,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如果法制过于严格,而人治过于薄弱,就会导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法外施权等问题。
如果人治过于强大,而法制过于薄弱,就会导致权力滥用、腐败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因此,正确处理法制与人治的关系,必须坚持法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使法律规范和权力运行相统一。
同时,也要注重人治,提高权力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使其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服务于少数人的私利。
只有在法制与人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下,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稳定、繁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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