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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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

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

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摘要]反垄断法的救济问题,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域,向来是比较受重视的一个领域,学界的讨论也比较多。

人们对于反托拉斯法上衡平法救济方式,尤其是行为性救济和结构性救济的关系的讨论缘起于美国诉微软案。

①从而引发了什么样的救济才是有效的私人救济,有效的私人救济体系应该如何构建等反垄断法救济制度所要考虑的问题。

文章拟从反垄断案件的特点及反垄断私人诉讼应遵循的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反垄断;私人诉讼;完善原则一、反垄断案件的特点反垄断法案件与经济学的联系非常密切。

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所使用的众多概念,如有效竞争、垄断、寡头、集中度、市场力量等都是纯粹经济学的概念。

许多反垄断法规则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必须借助于经济学理论,例如界定相关市场和判断市场力量时通常使用的“SSNIP”标准、双赫指数(HHI),判断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时通常使用的“阿瑞达-特纳测试”(A-T test)。

②经济学对于反垄断法的渗透并不限于此。

在欧盟、美国、英国以及其他反垄断法较成熟的国家,在判断协议或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违法,以及在判断并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执法机关、法院甚至私人诉讼人,越来越多地借助于计量经济学的方法。

反垄断法成了“经济学的帝国”。

根据美国的经验,一个反垄断法案件,往往要耗费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除了动辄几年的取证工作外,法院的审理程序也往往耗时数周、甚至数月,法庭上要传唤大量的证人、呈供不计其数的书面证据、陪审团连续几天甚至几个星期进行评议,才能最终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

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又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认定反垄断违法行为存在前,往往需要对整个市场进行广泛的调查,需要对涉及的企业和其他各方进行广泛的取证工作,需要对收集到的资料作认真筛选、甄别。

除了“本身违法”的严重反垄断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为作出认定外,在认定其他反垄断违法行为时还需要考察涉嫌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执法机构 。

裁, 切实发挥保护竞争 , 维护 国家市场结
构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 因此 , 反
3 精干 高效原 则 。 . 这是 现代行政管 理学和行政法学对设置任何行政机构的
要求。垄断执法机构的设 置要做到机构
垄断执 法机构 的设置必 须合理地 确定 , 而不能简单地将这种职能授予某一个或
1 驺 经 2 0 ・ 0 85
调这一点 ,因为它处理案件需要能得到 强制执行 ,其对付 的对象往往是实力雄
厚、 规模庞大的企业 , 甚至是超级企业, 在
当考虑的因素 1 反垄 断法本身 的特点 、 . 任务 和调 整对象 。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 ,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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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都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 、 独立性 , 否
则 , 职能 就难 以有 效 实 现 。 垄 断 法 的 其 反

设 置 统 一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当遵循 的原则
特点和任务决定 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强
1 科 学合理原 则 。 . 国家 行政机 关 系 统是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 ,既要符合完 整统一的要求 , 又要实行分权 管理 。 反垄
作为基本职能 的机构还没 有。 况且 , 多家 执法不仅会增加执法 成本 ,且执法机关
作人员不能是 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 而应当是在制 定和执行反垄 断法 中对此
之 间也 不可 避免地会 产生 很 多纠纷 。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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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工作 ・C N MCP A TC E O O I R C IE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 的几个问题
文 / 云霞 刘
郭亚庆
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当然也要遵循这一原 中国还有政 府与政府 部门 ,如果这样 的 .

华为诉美国IDC终审宣判:IDC构成垄断赔2000万

华为诉美国IDC终审宣判:IDC构成垄断赔2000万

华为诉美国IDC终审宣判:IDC构成垄断赔2000万一方是世界通信终端生产巨头华为公司,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

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由于涉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法律问题,此案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对于我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华为反击IDC公司作为全球电信设备巨头之一的华为公司,其“进军”美国之路并不平坦:继2012年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遭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今年1月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 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

一旦“337调查”的结果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话,将意味着华为公司将被在美禁售相关产品而失去美国市场。

此次“337调查”的推动者是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它在2011年7月26日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

InterDigital中文名为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子公司,互为关联,对外统称交互数字集团(以下统称为IDC公司)。

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

而华为与IDC公司之间的恩怨也正是源于这一系列无线通信专利。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华为公司将IDC公司告上中国法院。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绕不过的独家专利近年来,全球各大通信巨头包括苹果、三星、诺基亚等企业之间由于相关专利侵权问题摩擦不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民事⼀审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民币4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民币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破产案件; 6、本院认为应当管辖的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注: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刑事⼀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4、按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政⼀审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深圳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和⼴东省政府各部门在深圳的直属机关所作出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刑事⼆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民事⼆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的⼀审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政⼆审案件本院受理不服本辖区各基层⼈民法院⾏政判决、裁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

执⾏案件 1、本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审民事、⾏政判决书、裁定书(含破产案件具有财产执⾏内容的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本院提级执⾏、下级法院移送执⾏、上级⼈民法院交付执⾏或者同级⼈民法院委托执⾏的案件;3、参照本院⼀审案件管辖规定受理当事⼈申请执⾏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的案件;4、依法设⽴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书;5、⾏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法律效⼒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6、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7、本院依法裁定承认其效⼒的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8、本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9、其他应由本院执⾏的⽣效法律⽂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正确审理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批复》(闽高法【2015】26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自由贸易区法庭的受案范围>的通知》(闽高法【2015】280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解读:仅规定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对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台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二)标的物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四)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的其他情形。

解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的附后《四至范围》第三条第(二)项“(二)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

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

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告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调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请示的批复》(川高法〔2020〕30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四川自贸区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相关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四川自贸区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一)涉投资、金融、贸易的商事案件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第一审涉投资、金融、贸易的商事案件。

辖区范围内原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仍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具体案由为:1.物权纠纷中的担保物权纠纷;2.合同纠纷,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外的合同纠纷项下案由;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最高法院批复执行: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除外。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按照最高法院批复执行: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不同层级标的标准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2013年1月1日起)
管辖法院 1.除舟山中院外,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具有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至 2亿之间的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舟山地区的专利民事案件由宁 波中院管辖。 2.义乌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专利案件(发明专利除外)。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至2亿之间的该类案 件 管辖杭州、嘉兴、湖州、金华、绍兴、衢州、丽水辖区内的驰名 商标认定案件 管辖宁波、温州、台州、舟山市辖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西湖区人民法院(涉外,简易程序审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 (涉外,含滨江、江干、上城辖区),拱墅区人民法院(涉 外),下城区人民法院(涉外),余杭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 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北仑区人民法院(涉外), 慈溪市人民法院(涉外),海曙区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涉外) 乐清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含平阳、泰顺、苍南、文成 辖区),鹿城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 (涉外) 绍兴县人民法院(涉外),诸暨市人民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 (涉外) 玉环县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椒江区人民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涉外,部分专利案件,三审 合一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涉外) 南湖区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秀洲区人 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吴兴区人民法院(涉外)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2013年1月1日起)
知识产权集成 电路布图、垄断纠 纷 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管辖法院
全省中院 杭州中院 宁波中院 杭州基层法院
宁波基层法院 标的额在500万以 下的普通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不含专 温州基层法院 利、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垄断纠纷案件和 绍兴基层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纠纷案件) 台州基层法院 金华基层法院 嘉兴基层法院 湖州基层法院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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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索度的确立及其完善 I j
鲁 晓 娟
摘 要 反 垄断 法是 市场经 济发展 到近 代以后 出现 的, 旨在规 制 市场 中各 类 垄断行 为, 复可持 续的有 效 竞争 , 而确立 它 恢 进 良好 竞争秩序 的法律 部 门 , 人们 形 象称之 为 “ 宪法” 被 经济 。随 着经 济全 球化 进程 的推进 和 贸 易与投 资 自由化 浪潮 的 高涨 , 市场 已超越 主权 空间 向世 界 范 围内扩展 , 国垄断行 为对经 济发展 的影 响 E益 突 出, 国际反 垄断 法缺位 的情 况 下 , 跨 l 在 国内反 垄断法如何 对其 进行 有效规 制成 为反 垄断法 所面 临的 重大挑 战 。针对 这种 情 况 , 些 国 家开 始 突破 传统 管辖 原 则 的限制 , 一 主 张本 国反 垄断法具 有 一定 的域 外效 力 , 就产生 了反 垄断 法 的域外 适 用问题 。 这
的影 响
由于效果原则是 目前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实际 执法中依循 的据以确定域外适 用的主要原 则,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 且许多国家已经证明了它的优越性, 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明确 规定效果原则应该是没有问题 的, 也是无法避免 的。 鉴于很多国家现 在对该原则都作出了直 接或间接 的限制, 或者在实际操作时很慎重 , 因此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对效果原则作出明确 的限定也是必要的。 我国在反垄断法 中也可考虑将外 国企业在 中国境外从事的垄 断 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 直接的、 实质性的且可 以合理预见的 限制 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 的基本要件 。 突。 二、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我 国在这方面的解决途 3 加 强 国 际合 作 , 调 反 垄 断法 域 外 效 力 的冲 突 . 协 径 各 国 目前所规定 的反垄断法域外适 用仅 仅是国际反垄断统一立 要 基于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所采取的立场不同, 维护本 国经 法缺失情况下规制 国际垄断行为的一种权宜之计, 从根本上解决问 济利 益 的 需要 , 国在 适用 反垄 断 法 域 外适 用 制 度 时 难免 要 和其 他 国 题 必 须 依 靠 国 际 问的 交流 与合 作 , 同促 使 国 际 反垄 断统 一 法 早 日形 我 共 家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将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所面临 成 。 国应顺应这一形势和发展趋势 , 我 关注 国际反垄 断法发展的新动 向, 通过双边 、 区域和多边多层 面开展 同其他 国家和 组织的交流与合 的又 一 大 课题 。 ( ) 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 在的问题 一 反 作, 以有 效 维 护 我 国 的 正 当权 益 。 1 域 外适 用 违 背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在 根据 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岁本 国领土的专有管 为, 对境 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 限制影响 的适用本法 。在经济 管理法 辖权, 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则突破了固有 的本 国领土范围, 律中实行域外效力制度 ,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国际经济摩擦和纠纷 , 表 将 自己的反垄断之手伸 到国外去, 这必然 会造成主权 国家的冲突 。 所 明了我国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姿态 ; 同时也表 以, 许多国家纷纷 以国内法阻却外国的反垄断法对本 国的适用 。 明了我国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和理性 , 应对经济全球 2 域外适用带来各 国法律上 的冲 突 . 化的制度和措施 也逐步健全和 完善。但 是反垄断执法域外效力的具 各 国产业政策和法律 的差异 , 必然会导致对于 同~行 为在各国的 体适用, 还存在着 国家利益、 法律制度 、 化理念、 文 风俗 习惯等诸多方 反垄断法 中有不同规定 的法律 冲突现象 。有些行为在一国属 于法律 面 的冲突或 问题 , 还需要我们在实践 中认真研 究和探索。 明文禁止 的行为, 而在其他 国家 则可能是合法 的, 甚至是受到国家产 参考文献 : 业政策鼓励的。 在这种情况 下。 如果依据本 国的反垄断法对 发生在他 【 丹 宗昭信 , 1 】 厚谷襄儿 . 现代经济法入门 .9 50 —7 18 - 1 . 2 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 往往会 加剧主权 国家之间的摩擦, 容易引起 [ 杨军 . 2 】 反垄 断法域外适用机制之剖析. 国际法论坛 .0 3 5 ( ) 20 .63. 经济报复行为, 甚至 引发政 治纠纷 。 【】 3 马歇尔 ・c - 霍华德 . 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 .0 3 0 -4 2 0 ・2l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正文:----------------------------------------------------------------------------------------------------------------------------------------------------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4日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

现将法院位置、案件管辖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答: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①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前款所称涉外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人事、房地产、侵权、强制清算与破产、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管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③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办公位置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1号楼。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廉政监督电话:************信访接待电话:************立案咨询电话:************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投资、贸易、金融等商事案件的案由范围一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包括强制清算案件)合伙企业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结束——。

反垄断协议书

反垄断协议书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反垄断相关问题,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垄断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准则,防止出现垄断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定义与解释1、“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

2、“相关市场”指双方所参与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市场范围。

三、承诺与保证1、双方承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垄断行为。

2、双方保证独立决策,不与其他竞争对手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四、竞争行为规范1、价格竞争(1)双方不得通过协议、协同或其他方式固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如操纵价格、实行价格歧视等。

2、产量与销量控制(1)不得通过协议或协同行为限制商品的产量或服务的供应量。

(2)不得共同决定商品的销售数量或市场份额分配。

3、市场划分(1)不划分销售市场或采购市场,不得限制彼此进入特定地区、客户群体或业务领域。

(2)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在特定市场的竞争。

4、抵制交易(1)不得联合抵制与第三方的交易。

(2)不得限制或阻碍供应商、客户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

5、技术与创新(1)鼓励各自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不得通过协议限制技术进步。

(2)不得联合阻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五、信息交流限制1、双方在交流业务信息时,应避免涉及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敏感信息,如价格策略、产量计划、客户名单等。

2、不得利用交流的信息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六、监督与执行1、双方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查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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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垄断纠纷案件指的是由某个企业、行业或一组企业基于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反竞争行为从而引发的纠纷。

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的法规条例等多个层面,因此其管辖权与审判权的确定是垄断纠纷案件得以正常处理的关键。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机关
垄断纠纷案件既涉及到民事纠纷,又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因此其管辖机关相对较多。

一般情况下,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民事法院。

若垄断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即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一方为个人、企业等民事主体,可以向普通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民事法院在审理垄断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案件是否成立。

同时,普通民事法院还需要确定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反竞争行为及其影响等问题。

2、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处理垄断纠纷案件的主要机构之一。

一般来说,涉及到垄断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行政手段。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并促进市场竞争。

3、行政诉讼法院。

对于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诉讼法院将会在审理过程中仔细考虑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等问题。

以上三个机关都可以处理垄断纠纷案件,但在确定具体的管辖机关时,还需要考虑到不同机关的职责、权限、审判规则等因素。

二、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当事人选择原则。

垄断纠纷案件在不违反法律条款和规定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管辖机关并提起诉讼。

2、专属管辖原则。

针对一些特定的垄断纠纷案件,法律规定
了专属管辖机关,如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诉讼法院审理等。

3、相对专属管辖原则。

相对专属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专
属管辖原则相似,但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通常由地方立法机关规定。

例如,在处理特定垄断行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时,由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对专属管辖。

4、地域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原则则是按照案件发生地、被告
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域因素来划分管辖范围。

在处理垄断纠纷案件时,选择合适的管辖原则将有利于快速、公正地解决案件。

三、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方法
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审理管辖异议。

一般在案件立案阶段,当事人如对管辖机
关的确定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申请审理管辖异议。

2、诉讼合并。

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若同时涉及到多个法院的
管辖范围,可以将各个纠纷案件合并成为同一案件,由一家法院进行统一审理。

3、部分管辖缩小。

在垄断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部分管辖缩小。

例如,将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请求分别提交给不同的管辖机关来处理。

4、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则是在处理不同地区或管辖机关之间
发生的、可能关联互动的垄断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程序,调解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

综上所述,当处理垄断纠纷案件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机关和管辖原则,并采取相应的管辖确定方法,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合理地解决。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力度,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

四、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
在垄断纠纷案件中,管辖争议往往是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在当事人选择管辖机关时,如出现管辖权上的争议,将会影响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

主要的管辖权争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的管辖争议。

针对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的管辖争议主要涉及到司法协助、是否委托行政机关处理等问题。

在司法协助方面,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政诉讼法院具有行政管辖权,因此当事人通常会将具体的争议案件提交给相关机构协商处理。

如果相关机构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案件提交给行政法院处理。

另外,在是否委托行政机关处理方面,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处理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但事实上也存在其他机构介入的情况。

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合适的机构处理争议案件,是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程序、效率、专业性等。

2、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及其管辖争议。

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较为复杂,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等多个方面。

对于该类纠纷案件,其管辖权争议通常涉及到当事人选择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的问题。

在当事人选择管辖机关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其所在地或者与纠纷案件相关的管辖机关。

另外,由于垄断行为的影响范围较广,因此有时会牵涉到多个地区或城市,这时候可以考虑将案件合并处理。

在地域管辖原则方面,其适用范围通常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等因素来判断。

当当事人对地域管辖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审理管辖异议、诉讼合并等方式来解决。

总的来说,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需要采取权衡利益、合理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以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合理地解决。

五、解决垄断纠纷案件的建议
为了加强垄断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解决,需要多方面探讨、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针对垄断纠纷案件,法
律法规的合理性和完善性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不断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加强垄断监管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增强民众和企业对法律的信赖和认同。

2、建立垄断纠纷案件处理机制。

针对垄断纠纷案件,应建立
一个系统、规范的处理机制,逐步实现分类处理、快速处理等目标。

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使得垄断纠纷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

3、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

针对垄断纠纷案件,需要
提高涉案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案件处理能力。

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反竞争法律规定的学习和研究,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4、加强公开、透明度管理。

针对垄断纠纷案件,公开的透明度管理和信息的共享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丰富的沟通途径、信息公示等方式,逐步提高与垄断纠纷案件相关的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针对垄断纠纷案件,需要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建立服务体系等方式,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机会。

六、结论
垄断纠纷案件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涉及到经济利益权益、法律制度、社会发展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处理垄断纠纷案件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有效的策略和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公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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