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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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类型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重要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重要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重要用户的供电安全,防止因供电故障导致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重要用户定义重要用户是指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四、管理职责1. 电力公司:负责重要用户供电电源的规划、建设和运维,确保供电安全稳定。

2. 重要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管理和使用,确保在供电中断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应急电源。

3. 监管部门:负责对重要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电安全。

五、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1. 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2.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3.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4. 重要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蓄电池、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在供电中断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应急电源。

六、供电安全管理措施1. 电力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用户的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重要用户应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应急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3. 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供电中断时的抢修方案,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

4. 重要用户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供电中断时的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在供电中断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应急电源。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供电企业应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对照重要电力 用户认定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核查,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意见,报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电力管理部门,由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五)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必要时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督促用户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严把设备入网验收关,确保用户电力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明确 双方在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加强公共供配电设施和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供电隐患,确保供电稳定、安全 ,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紧急拉闸限电措施期间,应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 电力供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依据和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依法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 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供用特殊要求和电力用途的用户。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提供相关服务支持。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确保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报送给电力供应单位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置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在突发事件或故障发生时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用户用电需求、用电设备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和供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用电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配合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限制用电;(四)暂停供电;(五)终止供电。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处罚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用户。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的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公司下属所有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第三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视为重要电力用户:1. 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2. 供电负荷稳定,对电力质量要求高;3. 用电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4. 具备用电合同且能按时付费。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用电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电业公司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用电检查及费用核算,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电管理机制第六条电业公司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特点和需求,制定用电管理方案。

第七条电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电数据监测和评估系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跟踪。

第八条电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电需求预测和调度机制,提前做好供电准备工作,确保供需平衡。

第九条电业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用电需求的变化,确保用电不受影响。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电业公司的用电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用电数据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专职用电维护人员,及时处理用电设备故障和事故,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应急用电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电业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用户进行处理。

第四章用电节约管理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节约管理制度,鼓励员工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能效评估和优化,在更换设备时选择节能型设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津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九日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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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安全的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安全。

一、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范围涵盖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用电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并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和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供电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并建立设备档案,及时更新设备资料。

三、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防护
1.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的用电负荷和供电要求,合理配置用电设备和电源,并确保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用电操作符合安全规定。

4.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用电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急响应
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用电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用电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参与供电抢修工作,积极配合电力公司进行抢修工作,保障供电的恢复。

总之,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和用电安全,加强管理和防护措施,提高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减少用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用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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