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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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于税收承担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税收承担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税收承担的规定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税收承担是一个重要但常常被忽视或误解的问题。

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税收承担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和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在合同中,当事人对于税收承担的约定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协商确定税收承担的问题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税收承担条款明显不公平,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在一般的商业合同中,税收承担的约定可以有多种形式。

例如,双方可以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全部的税款,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税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如何约定,最终纳税的义务主体是由税法规定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改变。

比如说,在销售合同中,如果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的税款,包括卖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

这种约定在合同法上是有效的,但从税法角度来看,卖方仍然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只不过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了相当于税款的金额。

然而,如果合同对于税收承担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可能会产生争议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税收的承担方。

对于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税法往往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人。

例如,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出租方通常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这些税款的承担方,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

另外,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与税收承担相关。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税款,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同法对于税收承担的规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法存在差异,跨国合同中的税收承担问题更加复杂。

2024年投资借款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

2024年投资借款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投资借款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定义与关系1.1 借款人的定义与条件1.2 贷款人的定义与责任2. 投资项目的描述与资金用途2.1 投资项目的描述2.2 资金用途的具体说明3. 借款的金额、期限与利率3.1 借款金额的具体数值3.2 借款期限的具体时间3.3 借款利率的数值与计算方式4. 还款计划与方式4.1 还款计划的具体安排4.2 还款方式的具体说明5. 涉及税收的相关问题5.1 借款期间涉及的税收问题5.2 还款期间涉及的税收问题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7.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8.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8.1 合同生效的条件与时间8.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8.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9.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9.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9.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0.2 保密责任的承担与期限11.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1.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时间12.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2.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2.2 补充协议的签署与生效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副本13.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 合同的最终解释权14.1 合同解释的归属14.2 解释的有效性与时间限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定义与关系1.1 借款人的定义与条件借款人指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定的,向乙方申请借款并承担还款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3)具备还款能力;(4)同意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1.2 贷款人的定义与责任贷款人指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定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收取利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

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

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的问题在建筑行业中是比较常见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履行和第三人理解。

关于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税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的问题分析在工程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就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是否含税,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对税收问题产生争议。

这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2. 税务风险的承担问题。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是否含税,那么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可能会出现税务部门要求双方当事人缴纳税款的情况。

这将增加当事人的税务风险,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承担不必要的税款。

3. 合同条款的完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是否含税,那么合同条款就不够完善,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三、解决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问题的建议为了避免工程合同未约定是否含税的问题,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解决: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含税。

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的税收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是否含税。

如果含税,应当注明税率和税款计算方式;如果不含税,应当明确说明。

2. 加强合同管理。

当事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我们需要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涉税的基本概念。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费在合同中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我们来详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税条款的设置要点。

1. 明确纳税主体与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纳税识别号、注册地等信息,并具体约定各参与方的税务责任,如甲方负责缴纳土地增值税,乙方负责缴纳建筑业增值税等。

2. 确定计税依据与税率:根据不同税种的规定,明确各项税费的计税基础和适用税率。

例如,增值税通常按照工程结算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则依据企业的利润额进行预缴。

3. 制定发票管理规则: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凭证,合同中应当约定发票的种类、开具时间、送达方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措施。

4. 规定税款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明确各项税费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保证税款按时足额上缴。

5. 预设税务争议解决机制:考虑到税务问题可能引发的争议,合同中应设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如协商解决、仲裁或法院诉讼等。

6. 强调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合同中强调各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法规,不得有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7. 其他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务信息的保密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细致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法规的变化较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法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在商务合同中,税务条款和规定通常被视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主要涉及税务责任、税率、纳税义务、报税时间等方面,其目的是规范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行为,以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风险。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合同协议中常见的税务条款及规定。

首先,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

双方应当清楚了解谁将承担哪些税项,比如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

在这方面,合同应规定清楚各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的税款,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或争议。

同时,也应明确各方在税务违规或漏税情况下的承担责任和处理方式,以避免日后因为税务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其次,税率也是合同协议中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同地区的税率差异较大,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所适用的税率标准。

例如,应当明确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等等。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不会因税率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另外,合同协议中的纳税义务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双方应当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合同中应当明确谁将为交易涉及的税费进行申报和纳税,并负责保证申报和纳税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纳税义务不清晰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最后,合同协议中的报税时间也是需要重视的内容。

双方应明确报税的时间节点和报税的方式。

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政策和税务制度不同,因此应当合理安排报税时间,以确保在相关期限内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工作,避免因逾期申报而导致的罚款或其他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是商务合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各方的税务行为,减少纳税风险,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税务义务,确保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税务条款,才能在商务合作中确保税务事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一、会计处理
1.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分公司收到款项时,分公司应将款项上交给总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总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收款只是代收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将合同收入计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分公司收款后上交给总公司,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或转移定价等问题,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在进行上述业务处理时,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如果总分公
司不在同一地区,可能还涉及跨地区税收分配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

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

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而税务责任则是商业交易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当这两者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就会出现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这个话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合同中的税务责任在签订合双方往往会就税务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税务责任主要包括纳税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

合同双方需要清楚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税务责任,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税务义务,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合法纳税,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合同的税务约定在合同中,可以对税务责任进行约定,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税款责任和税收义务。

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税款的时间、税率计算方式、税款承担方等具体条款。

合同约定税务责任有利于落实税收期限,规避潜在税务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务约定也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减少因税务问题引发的争议,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税务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税务风险,如税收政策变化、税法规定调整、税务披露不全等问题,这些风险可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为降低税务风险,合同双方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妥善处理税务事务,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合同双方应当合理约定税务条款,明确各自税务责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税务规划和管理,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商业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关于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的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合同履行中的税务责任与约定必须得到足够重视和规范,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税务政策,明确税率计算和承担责任,以降低税务风险,保障合同有效履行。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1. 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合同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税务事项,如果在合同的条款设计和谈判中不注意涉税风险的防范,可能会导致双方在税务层面面临很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分析。

2. 税务合规风险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税务事项时,必须充分考虑税务合规风险。

税务合规风险即涉及税法规定的合规性问题,如果合同条款设计不符合税务法规要求或未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将可能面临税务违法的风险。

因此,在合同条款中需要特别关注几个方面的合规风险:2.1 税务相关义务的明确规定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各方在税务方面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义务、税款计算方法、申报日期等。

合同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纳税义务,以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模糊不清而导致纳税义务的责任不明确,从而引发纠纷和税务风险。

2.2 税务文件的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需要提供的税务文件和文件格式。

不同的税务文件对于公司或个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税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清楚所需的税务文件类型、要求和提供时间,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3 税务风险的分摊和承担责任在涉及到税务事项的合同中,应明确税务风险的分摊和承担责任。

这涉及到合同双方在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务争议或纳税违法行为的后果责任。

合同条款应清楚规定,各方对于涉税风险的分摊和承担责任方式,以减少纳税风险带来的损失。

3. 税务风险分析除了税务合规风险外,合同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税务风险,合同双方需要进行风险分析,以找出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是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分析:3.1 税务变化风险税法和税务政策往往会随着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发生变化,合同条款中的税务安排是否受到新税法的影响,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需要进行详细的税务风险分析。

3.2 跨境交易和跨境投资风险如果合同涉及到跨境交易和跨境投资,跨境税务风险将会显得更加复杂和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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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合同类型反映的是交易的性质,交易的性质不同交纳的流转税也不相同的。

合同类型涉及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

涉及的所得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的区分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属性,即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以区别起来相对比较简单。

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我们将主要讨论在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合同类型涉及应纳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

一、合同类型涉及应缴纳流转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

合同法根据合同标的不同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

其他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如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不动产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一)买卖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按照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分为动产的买卖合同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

有形动产的买卖合同即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有形动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赠与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个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一般不负纳税义务,仅受赠一方负有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单位捐赠的,捐赠与接受捐赠一方都可能负有纳税义务。

单位捐赠动产的,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捐赠不动产的应按营业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

接受捐赠的一方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承揽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项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承揽合同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承揽合同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加工劳务。

所谓的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

(2)修理修配劳务。

所谓的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劳务活动,但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

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复制、测试、检验等劳务。

这里增值税和营业税可能发生交叉的是复印行业。

提供复印劳务的收入虽然包括了纸张的价款,但主要是劳务服务。

如果复印社复制大量的书刊资料出售,则属于复制销售产品,就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1)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2)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垫付。

委托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

有偿委托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代理业的征税项目。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常见的是受托代购代销货物,即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并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合同。

代购代销合同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在区分上比较复杂。

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作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只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取得的收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代购货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确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按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则为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均应缴纳增值税。

对行纪合同取得的手续费或报酬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区分。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从整体看一个销售行为即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又包括非应税劳务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就是一个交易行为即含有主合同又包含一个从合同的交易关系。

所谓的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所谓的从合同就是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合同。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从合同关系上分析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交易关系具有主从性。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表现为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其中货物销售是主合同关系,非应税劳务是从合同关系。

如一个货物生产销售企业,在与某一客户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的同时,在合同中又约定由甲方送货上门,而送货又是由甲企业自己的非独立核算的机构的运输工具运送的,价款和运费是分别标明的,这无疑是在主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运输合同。

其中销售合同是主合同,运输合同是从合同。

因为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购买方自己运输,还可以约定由销售方代办运输。

甲方负责运输的劳务收入就属非应税劳务,就应当作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甲方代办托运,代垫运费并且发票是运输方直接开给并由甲方转交给买方的,则是另外一种合同关系,对这部分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再有销售某种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收取调试费,这也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设备销售收入和调试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是指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又涉及销售货物的销售行为。

如移动通讯服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话费、赠手机”活动,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另外加一个赠手机的附赠合同。

其中电信服务合同是主合同,赠手机合同是从合同,附赠手机的合同以服务合同的成就和履行为条件。

所以,对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对附赠手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反过来如果经销电信器材的商店附赠手机的行为,则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的交易发生时间具有同时性。

即混合销售中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是同时发生的而不是分别发生的。

(3)合同当事人的同一性。

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当事人不一致则构成另外的合同关系。

这三点特征也是混合销售行为区别于兼营行为的主要之点。

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双方务有偿合同都应当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

这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说销售额实现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销售额的实现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到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款项好理解,关键是对取得索取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凭据)如何认定和把握。

而要准确认定是否取得索取销售额(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则必须对合同法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以及法律对付款时间的规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法规定的各种销售方式付款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销售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这种收款方式有的可能是按约定或交易习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的可能约定先交款后提货,有的可能是先发货、后付款。

这里关于付款和发货时间的约定,都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依据。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如果合同约定了采取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付款,纳税人按约定发运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也应当属于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情况。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赊销合同和分期付款销售合同都是销售方为购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一般情况下是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双方约定一个付款的期限,约定一次付清货款的为赊销合同,约定分几次付清货款的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

对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所以,必须把纳税人有关账簿记载的发货记录与销售合同认真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确认。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售销货物的销售实现的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一般应有书面合同来约定代销货款及代销手续费的结算方式。

由于代销货物在实现销售的时间上是无法事先确定的,所以只能在代销人实现销售后的一定时间内凭代销清单进行结算,所以必须加强对代销合同及清单的管理和检查。

(6)销售应税劳务的实现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收讫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除委托代销、受托代销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销售实现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合同法关于合同价款确认规则在确定计税依据中的作用合同法和税法都分别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价款及计税价格的确认方法。

合同法关于合同价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价款确认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价格确认方法,在确认计税价格中具有重要作用。

1.合同法关于特殊情况下价款或报酬确定方法的规定。

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第二款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合同法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条规定,也称之为价格罚则。

2.增值税关于核定销售价格或营业额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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