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证书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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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换证流程

船员适任证书换证流程

船员适任证书到期换证规定是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具体流程:
1、准备好相关材料。

个人亲自填海员证申请表、船员服务簿、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2、在当地医院开具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
3、带着以上资料前往当地的签发机关就可以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人社部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

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航运、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适应国际公约标准要求,建立船员资格与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促进船员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3.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业绩。

结合船舶工作实际,突出职称评价的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船员任职资历修改流程

船员任职资历修改流程

船员任职资历修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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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轮机部船员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无线电操作人员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5、职能
按分工分(7类)
航行,货物操作和积载,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
《11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主要
内容
详细内容
备注
一、11规则与04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船员培训变化
取消学历限制,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了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本条相关内容来源于部海事局宣贯会及山东海事局在线访谈主要内容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2、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2、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证书签发要求
(1)申请适用客船三副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

《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船适任证书规则

海船适任证书规则

海船适任证书规则【原创版】目录1.海船适任证书规则的概述2.海船适任证书的分类3.申请海船适任证书的条件和要求4.海船适任证书的考试和培训5.海船适任证书的有效期和更新6.违反海船适任证书规则的处罚正文海船适任证书规则是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资格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海船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海船适任证书规则适用于我国管辖范围内的海船船员。

海船适任证书分为不同类别,包括船长、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等。

每种类别的证书对应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不同类别的海船适任证书,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海船适任证书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年龄要求:申请者需年满 18 周岁,且在不同类别的适任证书上限年龄不同。

2.教育背景: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航海或轮机专业教育背景。

3.培训经历:申请者需要完成规定的海船适任培训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4.航海经历: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海上航行经历,具体要求因证书类别而异。

5.健康状况:申请者需符合海船船员的健康标准。

申请海船适任证书的过程包括考试和培训两个环节。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测试申请者的航海、轮机等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评估申请者的航海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环节则是让申请者在实际的海船操作环境中学习和实践,以提高其实践能力。

海船适任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证书持有人需在证书到期前申请更新。

证书更新的条件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类似,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试。

对于违反海船适任证书规则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设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证书无效的船员从事海船航行作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冒用、借用、伪造、变造海船适任证书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海船适任证书规则是我国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申请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考试和培训,取得相应类别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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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大调整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起草说明一、第一章总则(1-5条)1、修改适用范围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

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

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适任证书(6-10条)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

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2、限制项目增加“特殊设备操作限制”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说明: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次《规则》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

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的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需要考虑的问题:“限制项目”需要和以后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可能要修改三、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11-30条)1、调整章节结构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放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

说明: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结构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

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的原则,《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的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

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特别是晋升船长。

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

说明: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特别是管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历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的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

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历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在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允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

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历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

”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足一般原则的学历要求,通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认可,对于脱产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

说明:目前在职的普通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实际上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对船员的适任能力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要求的途径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的要求。

说明: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规则》的本义。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考虑: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就这条是有利)说明: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的也主要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质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的有关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服务的航区、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国内船舶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发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升。

四、第四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条)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

说明: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

申请考试的相关要求在规则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

2、将原《规则》“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五、第五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40-46条)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说明:原《规则》规定“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情况甲类船长5 年内一直做丁类船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

目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具体执行差异也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确,改为“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也就是职务要求对应,航区和船舶等级均可降低一级。

2、适任证书的签发与原规则基本保持一致,再有效的条件适当放宽。

(1)适当放宽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保留原有五年内需要12个月的强制规定外,增加下款选择条件: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积有不少于3个月的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条款对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增加了.1.2 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故新规则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2)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完成规定的模拟器培训。

说明:细化再有效的条件,增加模拟器培训。

3、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一致,对补发时有效期已经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应允许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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